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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美國經驗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美國經驗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對學校、家庭、政府、社會等各方在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網路成癮方面提出了具體責任和要求。

在未成年網路保護方面,國際上有些哪些經驗可供借鑒。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聯合對美國、歐盟及日韓的相關做法進行了專題研究,希望能對國內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提供借鑒。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美國經驗


在美國,政府通過頒布法案的形式對兒童網路活動加以保護,先後出台了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兒童網路保護體系。既制定了《兒童在線保護法案》、《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和《兒童互聯網路保護法》等專門的兒童網路保護立法,也在《通信行為端正法》、《網路免稅法》等網路相關立法中規定了對兒童的網路保護。


美國通過立法固定對兒童的網路保護措施,其中包括採取技術和政策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的侵害;行業自律政策與立法規制相結合保護兒童隱私權;對娛樂軟體實行分級管理;設立專門機構,明確政府和家庭責任等。

內容管理


法律政策和技術相結合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的侵害


1996年,美國通過了《通信行為端正法案》,作為《電訊傳播法案》的一部分,有兩個條款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一、禁止有傷風化的傳播,二、禁止明顯令人反感的展示。該法律規定,禁止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網路交互服務和電子裝置上,製作、教唆、傳播或容許重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內容的言論、詢問、建議、計劃、影響等,否則被視為犯罪,違反者將被處以罰金或兩年以下監禁。最高法院認為該法管制的行為過於模糊,適用範圍過寬,壓制了大量成人有權接受並向他人傳播言論的自由,因而判定該法為違憲。


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的經濟驅動促使商業色情網站採取限制未成年人瀏覽的措施。美國在1998年底通過《網路免稅法》規定政府在兩年內不對網路交易服務科征新稅或歧視性捐稅,但如果商業性色情網站提供17歲以下未成年人瀏覽裸體、實際或虛擬的性行為、缺乏嚴肅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等成人導向的圖像和文字,則不得享受網路免稅的優惠。


同時,美國也對學校和圖書館的網路進行管理以保護兒童免受色情作品的危害。200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 Act),規定:要求全國的公告圖書館聯網計算機安裝色情過濾系統,否則圖書館將無法獲得政府提供的技術補助資金。

國家資助的圖書館和學校必需要有網路安全政策,提供具體的措施。保護兒童在網路上的安全,阻止兒童在網路上的不正當行為等,並幫助學生了解這些安全政策。此外,美國的中小學如今都對學校的電腦實行聯網管理。這樣可以集中對那些影響兒童身心發育的網站進行屏蔽。如華盛頓市所有公立中學的電腦都實現了聯網,網路管理員就是華盛頓市教育委員會,該委員會隨時可以監控所在轄區兒童是都在學校的網路上接觸到了不良內容。


網路沉迷和遊戲


對娛樂軟體實行分級制度


美國對遊戲等娛樂軟體實行分級管理,確保未成年人正常、安全使用網路遊戲。該分級制度由美國的娛樂軟體定級委員會(簡稱ESRB)制定,ESRB旨在為所有遊戲軟體加上分級標識,以幫助家長更好地控制或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健康內容。


ESRB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位於遊戲產品包裝背面的內容描述,用特定的片語描述遊戲畫面所涉及的內容,如暴力、血腥以及遊戲中人物對話是否粗俗等;另一個部分是位於遊戲包裝正面的登記標誌,共分7個級別,按基本年齡劃分,以遊戲適合的年齡段英文字母來命名,特定等級的遊戲產品只能賣給特定等級年齡的消費者,用以保護青少年上網的權益保障。

ESRB 還包括詳細的內容描述,圍繞著酒精、血腥、幽默、暴力、侮辱、性、藥品、賭博和煙草等9個主題進行分類,共有32 種,以方便家長進行選擇,讓兒童遠離不適合其年齡的遊戲。


隱私保護


立法規制與行業自律政策相結合保護兒童隱私權


1998年,美國通過了《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要求有確定信息表明是在與13歲以下兒童打交道,或旨在收集兒童信息的商業在線內容提供,在收集、存檔、使用或轉賣與某一兒童相關的任何個人信息之前,要取得該兒童父母的可證實同意。

這是美國進入網路時代出台的有關隱私保護的聯邦法律,其目的是使商業網站難以在家長不知情和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從兒童處收集私人信息。該法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制定,聯邦貿易委員會建議網站要求兒童網民提供其父母的信用卡號來證明他們上網是徵得了其父母的同意的。FTC官員稱:除了信用卡以外,還建議網站開通免費電話和電子郵件系統供父母們對孩子的上網進行確認。


《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確立了有限收集原則、收集信息時的公開原則和父母親的「可資證實的同意」原則。有限收集原則禁止在兒童參與並以披露個人資料為前提條件的又以、提供獎金或者其他活動時,收集超出並參與活動合理需要的個人數據。


公示原則要求任何從兒童那裡收集信息的網站運營商或者針對兒童的在線服務商,在網站上張貼公告,告知運營商從兒童那裡收集什麼信息、如何使用這些信息、是否披露及如何披露這些信息


父母「可資證實的同意」原則要求網站在向13歲以下兒童詢問個人信息時,必須先去的其家長同意,但是,向兒童手機在線聯繫方式信息,僅僅是為了取得父母親同意而收集父母親或兒童的姓名或在線聯繫方式信息、專為回復兒童的特定要求而從兒童處收集在線聯繫方式信息等,則不需要得到兒童的父母親的同意。網站違反這些法律規定,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對其罰款。


但是這部被稱為「傳播內容凈化法第二」的《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由於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7年做出裁決,認定該法案違憲。為了最大化地實現預期的目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將行業自律政策與立法規範相結合的保護兒童網路隱私權的模式,即業界可依其需要及屬性制定保護兒童隱私的自律規範,該規範經聯邦貿易委員會批准後即成為安全港。


有關的網路服務商只要遵守該規範就被認為遵守了有關要求,可以免責。安全港模式是美國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所創設的制度,該制度目前僅適用於兒童網上隱私的保護,不適用於一般用戶的網上隱私保護,它是一種將行業自律和立法規制相結合的新型模式。安全港提議規定了父母同意和告知的義務,即網站要發布有關兒童的資料,必需事先告知兒童的父母,並得到他們的同意,這樣使網上兒童個人隱私保護更為嚴密、系統。


設立專門機構,明確各方責任


為各州和地方的打擊行動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力支持


美國政府部門還成立了專門機構保護未成年人網上安全。如司法部建立了打擊兒童網路犯罪特種部隊,為各州和地方的打擊行動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力支持,幫助培訓公訴和調查人員,開展搜查逮捕行動,協助案件偵緝。聯邦調查局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辨認、調查網上發布的兒童色情圖像,搜尋相關不法分子,對其進行法律制裁。美國郵政、海關等部門也經常參與和協助執法部門的有關行動,且成效顯著。


美國政府敦促家長關心孩子的網上安全問題並給與指導。聯邦調查局、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發布指導手冊,內容包括家長如何追尋孩子收到網上不法分子誘惑的蛛絲馬跡,如何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等細則。政府還提供相關網址及開設網上專頁和長話專線,發布有感網上兒童色情活動的最新信息,讓家長提高警覺。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網,通過安全的途徑在網上學習和娛樂,美國聯邦政府專門開辦了一個網站,域名為KIDS.US.用前美國總統布希的話說,這個網站「功能有如圖書館的兒童部,是家長可以放心讓孩子學習、徜徉和探索的地方」。其所有網頁內容均受到有關部門的核查不含任何色情內容;不開設聊天室和及時電郵服務;不鏈接任何兒童不宜訪問的網頁等。


摘自《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法律問題研究》,本報告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騰訊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聯合完成。


微信名:騰訊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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