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賄的帝國:從制度腐敗化到腐敗制度化
廣州的「公行」商人們開始籌建一種基金:每家公司繳出利潤的10%,存入共用的資金池。而其作用,除了作為參與者們的行業保險外,更多的是為了應對政府層出不窮的勒索。
在強大而貪婪的公權力面前,商人們抱團取暖,合資行賄,分攤成本,並對這一基金的使用,實行嚴格的集體監管。這是頗具大清特色的一種「制度創新」。這一創新,很快就走向了國際化:凡是與「公行」有商業來往的外商,都必須繳納貨物價值的3%,作為「規禮」,滾入基金池中,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均沾。
這是18世紀70年代,大清帝國最為輝煌的乾隆盛世。
1、天子的私家海關
這一基金,名為「行佣」,即「公行所提取的傭金」,又名「行用」,即「公行所需的公用金」。英文名稱則為Consoo Fund(公所基金),其中Consoo一詞,即漢語「公所」的音譯。
「行佣」的發明者是「公行」的商人們,又稱「行商」,他們更為著名的一個稱號,是「廣州十三行」。學界一般認為,十三行並不是指13家行商,而是泛指獲得了政府的授權、壟斷了外貿的行商們,他們的數量總是在不斷的變動,而之所以用「十三行」這個名稱,更大的可能是因為當時洋商們在廣州開設的「夷館」有13家。
1720年12月25日,普遍被當作「公行」成立的時間。這天,廣州最大的行商們,在神像前宰雞盟誓,訂立行規13條,結成一個類似「托拉斯」的貿易聯合體。參加盟誓的行商,有16家,其中頭等行5家,二等5家,三等6家,按等級分攤經費。這家機構在次年就在外商和非行商的中國商人聯合反對下,悄然廢止。
很多學者,包括大清國的洋幹部、著名的漢學家馬士,都將1720年當作十三行的起源,顯然,這是混淆了十三行與「公行」的概念。在「公行」這個行業協會性質的機構成立之前,十三行就早已存在了。1937年學者梁嘉彬在其《廣東十三行考》中指出,1720年「無非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組織(公行)之一年而已」。他認為,在1685年康熙設立「粵海關」之前,就已經有十三行的存在。這一說法,得到了著名史學界吳晗的贊同。並且,吳晗根據《嘯亭雜錄》的記載,兩廣總督吳興祚「奏通商舶,立十三行」,進一步推論「十三行之立,當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年)四年間事。」
十三行的出現,是清帝國解除海禁的直接產物。1684年,31歲的康熙皇帝表示:「先因海寇,故海禁未開。為是今海寇既已投誠,更何所待。」於是,實施了28年的海禁被廢除,並在次年設立了閩粵江浙4個海關,其中尤以廣州海關最大。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大多數的外商都將海關當作中華帝國的政府部門,但實際上,4個海關卻實行的是雙重領導:名義上是國家財政部(「戶部」)的派出機構,實際上的領導權,卻在皇帝的私人機構「內務府」手上。
所有海關和大多數「常關」(設在陸路上的關稅機構),其掌門人均是內務府出身。執掌海關的「關差」,是與管理鹽、漕、河同樣最有油水的肥缺。海關關長(「海關監督」)的人選,形式上由各部門保舉,「請旨簡用」,實際上是皇帝直接任命,即便其級別不足以與地方督撫平級,其實際地位卻毫不遜色。主管幹部的吏部、主管財政的戶部及海關所在的地方督撫,在正常情況下,都難以干預海關的人選及工作。「海關監督」一身二任,行政職務是戶部的分司,任滿即止,而本職則依然是內務府官員,任滿後依然回到內務府,或在內務府掌控的其他機構中調任升遷。
皇帝越過政府而直接干預海關人選,嚴密控制海關,首先是政治上的需要:畢竟海關除了收取關稅之外,在經濟上還要承擔外貿管理之職責,在外交上更要承擔「懷柔遠人」之使命,這些都關係到政權的維穩大局。其次,海關也是辦理「皇差」的主要平台——這些皇差,大多數都沒有、或者不便於納入財政的計劃內資金,而需要由海關悄悄地辦理,海關因此成為皇帝的最大小金庫之一。
正是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海關的收入主要分成了兩大塊:一是應該繳納給戶部的關稅,這部分實行定額制,而且定額很低;二是應該繳納給內務府的「關余」——理論上,這應該包括關稅之外的所有收入,進入皇家的小金庫,不在戶部的審計監控之列。
對於關稅,此時家底頗厚的大清國,似乎並不十分在意。與後世一般的印象完全不同,清代的關稅即便在鴉片戰爭之前,沒有「帝國主義」堅船利炮威脅之下,也都十分低廉。據民國學者王孝通研究,當時中國的進口稅率一般低於16%,出口稅率則在4%左右,比同時期實行自由稅率的法國還低(《中國商業史》),可算是當時國際上的稅收天堂。這點,從同時期西方商人和外交官的大量記載中,也可以得到佐證。西方商人後來不斷積累的不滿,並非針對顯規則的關稅,而是針對關稅之外的各種潛規則的額外勒索。
從康熙開始,直到道光,歷任皇帝都有不少批示,強調關稅的徵收並不是看中經濟收入,而要注重「嘉惠遠人」的政治效應,「天朝嘉惠海隅,並不以區區商稅為重,務隨時查看情形,固不可於國體有妨」(《粵海關志》),並期望通過關稅的槓桿作用,將外商的活動範圍控制在4個通商口岸之中,以堵絕外夷對天朝的任何和平演變。
即便不願承認,海關、尤其是廣州海關帶來的巨大利益,對皇家來說依然是一筆不小的收入。美國學者Frederic Wakeman在《劍橋晚清史》一書中指出:「按照清朝政策的公開表示,商業利益服從國家的政治利益。但在私下裡,甚至清朝歷代皇帝都把廣州貿易視為個人利益的重要來源。海關監督被外國人誤認為是戶部的代表,實際上,他由內務府授權,負責把廣州每年海關稅收多達 855000 兩的現銀輸入統治者的私囊。海關監督功績之大小,視其滿足皇帝私人定額的能力而定。」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粵海關被稱為「天子南庫」,而北京崇文門稅關,則被稱為「北庫」,共同構建了巨大的小金庫。
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在內的「英主」們,根本也沒有想到:他們這種把「國」「家」分立、並將「家」的利益擺在「國」前的做法,造成海關制度的先天痼疾。這種制度性的缺失,成為激化帝國腐敗、乃至引發對外戰爭的重要因素。
2、貪腐的頂層設計
海關的肥缺由皇家的私人機構內務府包攬,但在內務府中,要獲得到海關工作的機會,依然必須經過激烈的競爭。
最高領導核心也深知其中的利益之大,為了「擺平」自己身邊的人,讓大家利益均沾,海關監督的任期都很短,康熙時一般是1年、多者2年,這個傳統一直被延續下來。乾隆甚至在一篇諭旨中坦承:「在京滿漢司員人數本多,此等得項較優之差,自應令其均沾普及。」
甚至,一些在別的稅關留下虧空的官員,反而被安排到粵海關這種位置,以便其能利用粵海關的灰色收入填補漏洞。道光年間,擔任滸墅關監督的延隆落下了20.9萬兩的虧空,擔任淮安關監督的中祥落下25.1萬兩的虧空,都被改授粵海關監督的職務,以便翻本。
如此「頂層設計」,從開始就把海關制度當作了上至皇帝、下到胥吏的分贓制度,變相地鼓勵了海關官員營私。
粵海關監督當然是這個分贓體系中的樞紐。這個職務「一向是由皇帝欽派的滿洲人擔任,他是代表宮廷和宮廷人物的。在他滿足了他北京的恩主們(和恩主婦們)的慾望之後還有餘裕時,他也可中飽,自行積聚一份家私。他一到任就必須有所報效;在這從來長不到3年的任期之內,仍舊要經常不斷地報效;並且在他可以滿載而歸之前,也還要再作報效。他從頭到底一直報效。那些相繼而來的步驟使得這個官職的外水日益減少,但是據一位權威人士在1895年記述當時的情形時,還估計粵海關監督在任內每年經常送往北京的禮物,價值不下100萬兩。別的權威人士曾經譏諷地說:在支付了為維持大批僚屬生活的徵收費用之後,他任內第一年的凈利是用來得官,第二年的用來保官,第三年的用來辭官和充實自己的宦囊。」(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到18世紀末,這種營私舞弊行為惡性發展,每個海關監督在3年任期內所能做的一切就是盡量飽其私囊。「一個『廣州利益集團』形成了,它逐漸把從貿易吮吸來的款項變成了與外商或公行有關聯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資財。」(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海關制度在成為分贓平台的同時,也成了一隻寄生吸血的巨大螞蝗,外商與行商成為「宿主」。而在大清特色的制度下,行商作為外貿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螞蝗便成為其第一要務。
制度設計上,行商雖然主要聽命于海關,但是,無論是兩廣總督、廣東巡撫還是廣州城裡的其他各種衙門,都能有各種各樣的方式管到行商們的頭上,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對於這些神通各異的八仙,行商們自然是誰也不能得罪、誰也不敢得罪。
「公行」一方面作為政府的代理人並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另一方面又作為官吏們想要從中大撈一筆財富的輸導線。「粵海關監督必須在他作為正式陳報的徵收以外找到一筆巨款,如果拘泥於固定稅則就會使他做官的主要目的成為泡影;因此,公行就被他用作榨取對外貿易的工具,並從中勒索一筆自羅馬帝國鼎盛時代以來無與倫比的私人收入。總督也必須裝滿他那隻張大了口的錢袋,因為他具有維持法律和秩序的最後責任;他隨著粵海關監督之後,也分潤一部分贓款;同時從一世紀的經驗中已經察覺,要使外商按步就班地遵守官吏制定的法律和他們的命令,最便當的方法就是通過公行。這對於總督是這樣,對於廣州的每一個官吏也是這樣,公行成為所有爭執的不可缺少的緩衝物了。」(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這種多管齊下的勒索,對行商和外商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不僅增加了他們的成本,更令他們對那些無規則可循的潛規則成本不可預測。
3、難以承受的勒索
1724年,行商們開始用腳投票了。大批行商為了逃避廣東的苛捐雜稅,轉移到了福建廈門。
1727年,不堪重負的廣州洋商們揚言,如果廣州的官員們再不控制勒索的胃口,他們將離開廣州改去廈門。這一威脅換來了粵海關的一道承諾:不課徵多於正稅的數額。但次年,他們就不得不接受額外的10%的從價附加稅。1732年,洋人們再度抗議,並將商船停泊在虎門口外,拒絕入港,要求取消1715年後增加的所有苛捐雜稅,粵海關部當即應允,但從未落實。
外商們的負擔主要是三塊:正稅一是「船鈔」,即根據船隻的大小、長寬以及路程遠近收稅,但因為估算困難,實際操作中基本按照船隻梁頭的長寬為標準定稅,所以又叫「梁頭稅」。正稅二是「貨稅」,就是根據不同貨物課稅。中國的正稅,即便加上4%(康熙時)、最高甚至10%(乾隆時)的附加稅,比諸當時的西方諸國,依然十分低廉。
正稅之外,是雜稅。據Peter Auber出版於1834年的《中國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綱》一書,潛規則下,每艘商船必須繳納高達1950兩銀子(相當於如今39萬元人民幣)的苛捐雜稅,雖然外商們先後在1734年、1737年、1747年、1752年、1754年、1760年等年份提交了6次抗議,全都無效。
美國當代學者Frederic Wakeman指出,海關監督的日益貪污腐化,與貿易壟斷商的信用日趨不穩定及鴉片自由貿易的興起,構成了破壞經濟平衡體系的三大因素(《劍橋晚清史》)。
在強大的公權力下,「奶牛」們的選擇空間越來越小。
1754年,行商中的一部分,被政府賦予了一項更嚴峻的任務:擔任外商們的「保商」。「保商」的壟斷地位得到了加強,所有外貿必須經由他們進行,其他中國商人包括行商不能染指。外商只能把貨物賣給自己被指定的「保商」,並且,價格是由「保商」來確定,外商可以選擇接受價格或者帶著貨物離開,而不能更換「保商」。
除此之外,外商們就什麼都不需要操心了。根據新的法規,「保商」必須為外商安排辦公室、樓房、住所,物色僕人並替僕人們作保,過駁貨物等,但行商也要為外商的「奉公守法」承擔第一責任。而政府對於「保商」們的基本要求,就是他們必須為行商及外商應該繳納的各種稅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年後(1757年),外商們選擇港口的權利也被取消。帝國中央頒布的一道法律,確定廣州是唯一的外貿港口,「它的目的是要把商人們緊密集結在一起,以便使貿易的管理和監督更加容易,尤其是使關稅的徵收更加方便。」(《簡明英國經濟史及理論》)外商們對於「一口通商」的任何抗議,都毫無結果,只能就範。「一口通商」的政策,保障了廣州的外貿壟斷地位,也同時固化了有著先天致命問題的外貿及海關體制。圍繞外貿而展開的腐敗,日趨激烈。
當時擔任兩廣總督的李侍堯,為了強化廣州的「一口通商」,頒行了《防範外夷規條》,並著手恢復「公行」,以便應對集中到廣州一埠的洋船。行商們此時為了獲得更大的壟斷利益,主動貼近政府。
這次「公行」重設,將行商們分為外洋行、本港行、福潮行三種,分別負責外洋貿易、進貢納稅和潮州福建商人貨稅三大板塊,對西方的貿易第一次完全獨立管理。
但是,這種「公行」的組織形式畢竟鬆散,而承擔的責任又過重,10年後,當時建議開設「公行」的商人潘啟,又建議關閉公行,理由是「公辦夷船,眾志紛歧,漸至推諉,於公無補」。這一建議,得到了官方的支持,兩廣總督李侍堯會同粵海關監督德魁批示:「裁撤公行名目,眾商皆分行各辦」。
這其中,很關鍵的一個原因,是行商們分工之後,「行商責成愈專,而政府課稅亦愈重」,並且在連帶責任下,造成單個公司的經營風險經常被放大為全行業的風險,為數極少的「保商」們承擔了過重的責任,「行商倒閉破產不能完納政府課稅者續出」,不得不為行商們墊付稅費乃至來自政府的其他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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