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負債「,是婚姻法給挖的坑?
第3675期
導語近日,據澎湃新聞報道,近百人組成了「反24條聯盟」,為自己離婚之後「被負債」維權,引發熱議。事實上,近年來夫妻離婚「被負債」已不罕見,成為司法審判中備受爭議的焦點,規定夫妻共同負債的婚姻法解釋24條甚至被視為「惡法」。但離婚「被負債」成難題真的賴「24條」嗎?
債務共擔有法可依,可離婚「被負債」糾紛多多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離婚通常是一種解脫。但有時候,情債易斷,錢債卻難清,尤其涉及到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總會生出諸多事端。相對弱勢方想儘早一拍兩散,互不虧欠,沒成想卻因「被負債」,糾葛數年難有結果。
據澎湃新聞報道,遭遇婚姻背叛的一位當事人陳玲,在離婚前夕卻官司纏身,起訴她的是丈夫舉債的對象,陳玲對舉債一事一無所知,債權人卻要求她和丈夫共同承擔高達337萬元的「債務」。
由這個案例,可見離婚「全身而退」之難。事實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這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還牽涉第三方的債務權利。欠債還錢這件事沒有爭議,只要債權關係真實存在,債權人自然能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如果欠債的是已婚人士,事情就不太好辦了。目前,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也就是常說的「24條」),只要錢是在還沒離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舉債,也該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有兩個例外情形,要麼另一方能證明借債被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要麼夫妻財產本就是AA制的,債權人也知道有這回事。
圖片來源:《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立法完善 》
但司法實踐中,一些判決法院僅憑白紙「借條」+「24條」,就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或承擔連帶清償巨額債務的責任。法律學者呂曉昀梳理某地方中院審理過的此類案件,發現判決結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大比例的法官傾向於推定婚姻期間的個人借款為夫妻共同負債。
「24條」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將其斥惡法是言過其實
將一方個人舉債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認定對毫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極不公平。比如在不少離婚案件中,一方對另一方在外舉債的情況完全不了解,也沒有從中獲利,卻莫名其妙要背上債務。比如前面提到的陳玲,八起債務糾紛案件一審判其共同承擔丈夫的借債,工資被法院凍結,看不到出路的她甚至想要自殺,好在經歷了一番波折,截至目前已有一個案子改判。
正因如此,「被負債」者把矛頭指向「24條」。今年5月,微博上一篇《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文章被瘋狂轉載,昵稱為「被負債-泉州蘭瑾」的作者,稱自己是婚姻法第24條的受害者,講述「被負債」的血淚過程,提到「只要24條沒有被廢除,你因為結婚而有可能背上巨額債務的風險就是無處不在的」。事實上,國內已經有「反24條聯盟」百人群體,他們將「24條」視為惡法,呼籲廢除這條法律。
爆款文作者稱自己是「24條」的受害者
「24條」真的是惡法嗎?恐怕並非如此。多數情況下「夫妻關係」比「債務關係」更為可靠,第三方往往在狀況之外,沒有充分的信息判斷對方借錢的真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曾解釋「24條」出台的背景——當時「出現一個情況,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藉以逃避債務。這種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欠發達地區也有所反映。」針對這一情況反覆討論,傾向於保護債權人權利的「24條」出台,效果顯著。今年4月,包頭日報報道了一個假離婚、真逃債的案件,夫妻為逃避債務而協議離婚,約定丈夫承擔所有債務並且「凈身出戶」,幸好法院及時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不過,避免無辜者「被負債」,司法還需繼續打補丁
「24條」稱不上惡法,但其確實存在不足之處,以致有人利用法律漏洞「鑽空子」坑配偶,無辜「被負債」的一方也理應獲得公正對待。
首先要明確家事代表權的範圍。夫妻作為家庭生活的共同體,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的決定代表夫妻共同的意見。也就是說,任何一方向朋友借錢,朋友默認「借錢」是夫妻倆的意思,到時候還錢也是夫妻倆一起還。但平常生活里,夫妻一方借錢可能是自作主張,完全和另一方無關。避免產生夫妻一方發表權的分歧,就要明確夫妻相互具有的家事代表權。比如,在一些案件里法官裁定借款數額過大,超過家庭所需,而判定債務僅為個人債務。
家事代表權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有所提及,但缺少範圍認定
此外,夫妻之間承擔的連帶責任也應該上限。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被判以債務夫妻共擔,原本借錢的一方無力償,另外一方就要壓上全部家當。如果債務人是瞞著配偶惡意舉債,顯然是將無辜配偶推進火坑。法律學者呂曉昀認為,法律應該給婚姻選擇錯誤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不能讓無辜者因為「曾經擁有」就必須「天長地久」。
結語
離婚「被負債」不能全賴「24條」,不過為保障婚姻中無辜者的權益,是時候補上司法的漏洞了。
本期責編
李敏哆啦A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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