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靚穎未婚夫馮軻活在中國古代,會受到什麼懲罰?
最近張靚穎母親的一封公開信引起了網民朋友的熱議,不少網友都在圍觀張靚穎與馮軻的戀情,更有爆料人稱張靚穎總是自我催眠不願意相信,馮軻這麼多年做的最成功的事情就是對張靚穎的洗腦。
對於這件事情的孰是孰非,小編不便參與,也不想參與,如果馮軻真像網上說的那樣,與張靚穎的粉絲出軌,在當代除了受到道德上的指責之外,似乎也不能怎麼樣他。那麼,在古代中國,馮軻這種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古代男人出軌不會受到處罰,只有通姦才會受到處罰。
以下是各朝對通姦的懲處:
1、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極刑懲處的有關條款。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2、漢朝: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3、唐朝:
而唐朝,隨著時間的推移,國人的文明程度也在進步。於是,在對待"私通"的問題上,從重罪交成了輕罪,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飛躍。按唐律: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4、宋朝: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5、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國的皇帝中,更欣賞秦始皇。於是,他來了個撥亂反正,正本清源,以揚"國粹",嚴打重罰。於是他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除這些之外,還有一些新的補充規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姦者杖八十七。" 看來忽必烈的後裔們更喜歡肉刑,他們從肉刑中能獲得更大的滿足。並且還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說,對於常處於被動的女人的懲罰,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監刑者和觀刑者在這種場合一定是很愜意的。
6、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經濟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處罰"私通"上卻望而卻步,沿襲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許本夫捉姦(《問刑條律》刑律二人命)外,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殺死姦夫")。而通姦的處罰: "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不僅如此,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國外女人犯通姦罪遭斬首
7、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儘管中國這塊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換代,然而自秦漢以來的"國粹"卻依然故我,巍然不動,這倒也是一個罕見的奇蹟。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 通姦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這裡還須補充一筆的是,自明朝以來,又多了一種"刁奸"罪。如將其譯白,大約與現代的"誘姦"一詞含意相近。明朝規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規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罰後,姦婦可由丈夫轉賣,卻又標明不準買給姦夫。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是一致的,是不準"有情人終成眷屬"的。經查,這條法律,兩千年來,中國無異其理論的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從夫"、"從人者也"。或劃歸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女人絕不能有其獨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惡,更不用說獨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賣給任何一個人,唯獨不能給她喜歡的人! 隨著中國最後一個皇帝的退位,中國總算有了一點覺醒。
8、民國:
通姦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布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這不能不視為如同中國人剪辮子一樣,是一個可以嚇得那些道學先生們屁滾尿流的叛逆行動。中國畢竟沒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台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
9、新中國:
然而,直到解放後,新的《刑法》頒布之後,才真正地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中國人對這一問題本質的認識花費了兩千多年的時間,時至今日,"持刀捉姦"仍然是中國人處理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還有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應寫進處罰"通姦"的條款。
那麼,馮軻生活在當代中國,是幸耶,是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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