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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觀察】金庸狀告江南:同人小說需要王法嗎?


作者 徐娉婷



近日,武俠圈發生了一件大事,事件波及到廣大網路文學圈:10月11日,年近93歲的武俠大師金庸一紙訴狀,將39歲的作家首富江南(原名楊治)告上法庭。


金庸稱江南的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權以及不正當行為」,起訴江南連同三家出版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發行並銷毀小說,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文化觀察】金庸狀告江南:同人小說需要王法嗎?



《此間的少年》和金庸有啥關係呢?看完故事梗概你就明白了。《此間的少年》講述的是大學生活,小說以宋代嘉佑年為時間背景,地點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登場的人物是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不過在大學裡,他們和當代的年輕人沒有什麼不同。他們早上要跑圈兒,初進校門的時候要掃舞盲,有睡不完的懶覺,站在遠處默默注視自己心愛的姑娘……在這個學校里,郭靖和黃蓉是因為一場自行車的事故認識的,而這輛自行車是化學系的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楊康和穆念慈則從中學起就是同學,念慈對楊康的單戀多年無果,最後選擇的人卻是彭連虎。


可見,《此間的少年》借用了大量金庸武俠小說里的人物角色,對故事情節進行了再度創作。

金庸對媒體說:「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他稱,在周星馳的電影《功夫》中,因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楊過、小龍女這些人物,因此周星馳每用一次就付一萬港幣。


江南當晚發微博聲明,《此間》出版對外授權已於數年前停止。雖然已經停止,但是當年推出的眾多版本已是既成事實。2002年《此間》初版, 2004年推出第二個版本。2005年,金庸發聲表示不滿。此後,該書繼續出版,這部小說影視版權最終被華策拿下,今年華策影業的「夢+1」計劃發布會上,《此間》電影項目在列,導演和編劇為陳宇。



【文化觀察】金庸狀告江南:同人小說需要王法嗎?




同人作品原作者權益誰來保護?著作權法出現漏洞


這裡涉及到一個文學術語——同人小說(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同人小說一般是以網路小說為載體,近年來,伴隨體育人物、娛樂人物、政治人物等社會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說當中的真人同人小說也逐漸興起。


二次創作借用原作的故事情節,這種情況是否侵犯著作權,法律有明確規定,缺一不可:看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後、看作品是否有獨創性、看剽竊、抄襲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如:有無接觸別人的作品的可能、看作品特徵對比(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等)是否相同。


但是如果同人小說僅僅是借用原作的人物角色,並沒有大量借用原作的表達,此時,同人作品與原作已有了差別,在表達上也無實質性相似之處,此類同人小說實際上已具有很高的獨創性。


對於同人作品究竟是屬於對他人作品的修改、改編、演繹還是合理使用,目前在業內並未形成共識,而一般的同人作品作者,對於同人作品是否合法也持有一種較模糊的心態。


江南在他的微博聲明中也提到當初出版時的心態:最早出版的時候,諮詢過相關法律人士,被告知這種形式在當時未曾觸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才決定正式出品此書。

但是無可否認的是,《此間的少年》的出版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這裡面也有金庸的功勞啊。正如一位網友所說,「且不管有沒有抄襲情節和人物關係,如果沒有這些金庸作品裡的名字,我不認為當年會有那麼多人看《此間》。沒有《此間》,就沒有江南。」


《此間》的成功正是利用了法律的這塊灰色地帶。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如何對待呢?單就著作權侵權來說,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並不是很多,也並沒有形成統一的審判思路。在以往案例中,比較出名的應該是錢鍾書的《圍城》與作家魯兆明的《圍城之後》,在電視連續劇《圍城》熱播之後,魯兆明續寫了《圍城之後》,其實就是《圍城》的同人作品,只不過當時還沒有「同人」一說。



【文化觀察】金庸狀告江南:同人小說需要王法嗎?


1992年,這本書由瀋陽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後被錢鍾書起訴侵權成功,從此沒有再版,魯兆明稱此案為中國版權法第一案。


但是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依據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對當下案件進行裁決),而是依據法律白紙黑字的規定,而著作權法在這方面規定是模糊的,所以很多時候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原著作者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非商業化的同人小說有其合理性,有的作家容忍或鼓勵



目前,同人小說的創作群體大部分都是出於對原作喜愛的「粉絲」,他們對小說中的角色進行再創造,初衷是表達粉絲對於原作的愛,不是為了商業目的而是自娛自樂。作為非商業的同人小說,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值得鼓勵。


當創作者擷取小說、電影、動漫中喜愛的角色加以創作時,其對原作的理解程度往往已經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好的同人小說創作既需要創作者對作品的狂熱和細心,更需要其創意和才氣。這種模仿難道不是最高形式的致敬?


正如有一些媒體學者認為,同人創作是一種積極主動的網路交流和文化創造行為,體現了受眾在大眾傳播環境中的地位變遷——從被動的信息接受者到主動的文化創造者,更進一步體現了普通大眾對文化權利的追求。


而這種大規模的創作客觀上也推動了原作在市場上的暢銷。很多同人作品在開頭都會註明引用的原著作品名和作者。對於同人小說的讀者來說,如果他們對其中的角色產生興趣,則會去翻閱、觀看最原始的文本也就是原作,另外,同人創作也是凝集原作粉絲向心力的重要方式,許多知名電影和動漫比如《星際迷航》、《灌籃高手》、《聖鬥士星矢》等正是憑藉著影迷和書迷的長期支持才能歷久不衰,當著作權人對於非商業化的同人創作採取開放包容的態度,著作權人在經濟上卻會無形受益。


因此,許多原作者都默許或容忍這種利用或改編自己作品的行為,比如羅琳就曾對其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受寵若驚」。當今歐美火熱的青少年系列小說《暮光之城》的作者斯蒂芬妮梅耶也在她的網站上專門提供了一個同人小說「fanfiction」的入口鏈接。


國內也有一些原著作者並不在意甚至鼓勵同人小說的寫作,如電視劇《逆水寒》播出後,影迷們創作了很多同人小說,小說原作者及電視劇製片方不僅沒有禁止這種行為,還授權南京出版社將部分同人小說編輯為《同人小說集》公開出版。當然更多的原著作者是因為沒有精力應付大量充斥於網路的同人小說,採取了一種無奈的容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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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寒》劇照




商業化的同人小說侵權,需要完善法律



同人小說的創作也造就了一大批優秀的作家。同人小說中的人物、劇情大綱等均借用自原作,降低了寫作的門檻,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說的創作積累了經驗,從而走上原創的道路。這可以算是為個人學習、欣賞的目的而使用原作。從這個角度出發,同人小說可以算作是人類走向創新的必經之路――對前人成果的模仿和分析。腦力創作不可避免地借鑒前人的成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遠。因此,不能一味地抹殺同人小說的存在。


但是一旦出現同人小說的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的時候,作家們的「默許」和「容忍」也就隨之消失。因此如果真正要壯大同人小說的市場,應該正視這種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在著作權法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目前,對於商業化的同人小說,原著作者也可以另闢蹊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作品的權利人可以將作品中的虛構角色註冊為商標,從而得到商標法的保護,只要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務上使用了這種商標並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即會構成對註冊商標的侵權。是的,你沒法否認出版物也是商品!



【文化觀察】金庸狀告江南:同人小說需要王法嗎?



像這種借他人書名出續集的行為,可認為是侵犯原作者商標權


另一途徑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作者為了使自己的產品獲得較大的市場知名度而不當搭乘原著的影響力,即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例如,倘若遊戲研發公司在作品中利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並且在對外營銷時大力宣傳「金庸作品改編」「與金庸合作開發」等,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作家畢竟不是商人,不能要求他們用商人的思維去對待自己的作品。而著作權法作為知識產權產權的基本法,應該為此類糾紛提供基本依據。而這方面法律完善,也有利於網路創作的繁榮。


據「東宋」世界(Sunasty,音譯宋納思地)的創立者李逾求稱,「同人創作立法完善,權責明晰後,以世界為核心的創作將會受到更多關注,此時在同一個世界下的創作,不僅提供作者以同人創作的便利和樂趣,同時,在出版、影視、遊戲、動漫等領域產生的版權合作,將令創作者產生巨大的收益,形成鏈條,在同一世界下的創作,將兼具原創和同人創作的優勢,成為一種更『高級』的創作。中國的『漫威』,很可能在未來5~10年得以形成。」



結語



同人小說最初是源於粉絲對原著的熱愛,借用原著素材進行創作改編,用於自娛自樂,但是一旦用於商業目的,就是利用了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進行謀利,對於原著作者肯定是不公平的,這方面立法仍需完善。(文/徐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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