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經商歸來,竟被乾隆帝認定「交結外國」
作者|馮翊
乾隆十五年(1750)五月,在噶喇叭(今印尼)國經商十五年的福建人陳怡老,以「交結外國」「誆騙財物」 等罪被充軍,被抄家。
八個多月前,陳怡老還在印尼擔任「雷珍蘭」,為荷蘭殖民當局打工,混得風生水起。然而一回國卻遭受牢獄之災。消息傳到華人社區,影響惡劣。
不過在乾隆帝看來,海外謀生的華僑,是「天朝之棄民」,背父背君之人,這些人,「概不聞問」。
清廷為何視華僑為仇讎?
《東洋南洋海道圖》,康熙末年福建水師提督施世標進呈。途中可見中國赴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等地航線。
|「天朝棄民」
乾隆十五年三月,陳怡老被押在獄待審。乾隆帝親自過問該案,在上諭中,皇帝認定,「此等匪民,私往番邦,即干禁例」。
乾隆帝提到的「禁例」,指康熙末、雍正至乾隆初年的一系列海禁政策。
康熙五十六年,為應對海盜騷擾,康熙帝下令禁止民人前往呂宋(今菲律賓)、噶喇叭(今印尼)貿易,並要求外國「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
禁令幾乎斷絕欲歸國華僑的生路,使家鄉親人骨肉分離,鑒於此,經福建水師提督施琅奏准,康熙五十六年前出洋之人限定三年回籍。一些難以割捨故土的華僑,放棄外國產業,紛紛歸國。
但三年過去後,仍有不少人滯留海外。至雍正時,原本放寬的禁令又收緊,雍正五年,皇帝雖然恢復福建一省的南洋貿易,但仍不同意僑民回籍,因為「存留彼地者,皆甘心異域及五十六年以後違禁私越者」,這些不戀故土之人,「在外已久,忽復內返,蹤跡莫可端倪,倘有與外夷勾連,奸詭陰謀,不可不思患預防耳」。皇帝特別擔心華僑歸國搗亂,影響安全。
於是,地方官被要求「寧可再加察訪」,「徐徐設法誘問,務悉其底里」,如果有偷渡私自回來的,「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
乾隆年間《交趾中南半島情形圖》,可見泰國、越南、寮國情況。
另外,雍正帝還下令,如「無賴之徒,原系偷渡番國,潛住多年,充當甲必丹,供番人奴役,及本無資本流落番地,哄誘外洋婦女,娶妻生子,迨至無以為生,復圖就食內地以肆招搖誘騙之計者,仍照例嚴行稽查」,以「哄誘」、「招搖誘騙」等辭彙形容華僑,充滿敵視和偏見。
乾隆帝登基後,再次祭起康熙朝末年的政策,允許自康熙五十六年之前出洋之人,在三年內回籍。恰在乾隆元年,陳怡老私自前往噶喇叭,「干犯例禁」,「負罪」出洋,算是頂風作案。來到噶喇叭謀生後,環境亦十分兇險,他經歷了一場大屠殺。
十七世紀以來,大量華人湧入印尼巴達維亞(今雅加達)島,荷蘭殖民者認為其統治受到威脅,遂橫加諸多限制,然並未阻止華僑。乾隆五年閏六月,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定對所有華人拘留審查,引起華人反抗。八月十九日,殖民當局派軍警突襲華人社區,殺害華人近2萬人,鮮血染紅城外的紅溪河水,史稱「紅溪慘案」。
消息傳到朝廷,乾隆帝是冷漠的,「天朝之棄民,不惜背棄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因為在朝廷看來,南洋是化外之地,民人不珍惜文明之邦,背棄祖宗、君父,遠赴化外,是為不忠不孝、「天良喪盡」之徒,自然並非「吾民」。朝廷以儒家倫理作為價值判斷,剝奪了僑民身份的合法性。因而,既然是「棄民」,朝廷即不可能過問華僑的海外權益。這一態度,相當符合清廷一以貫之的華僑政策。
「棄民」陳怡老在大屠殺中倖存下來,十年後,待其拖家帶口意欲榮貴故里時,「母國」的大牢亦同時敞開。
|「交結外國」
乾隆十四年六月,陳怡老攜六七名家人以及其他「番人」計33人,帶著大量銀兩啟程歸國,行至廈門時,改雇漁船秘密潛回老家福建龍溪縣,不料官員早已偵察得知,他還沒踏入家門,就被捉住。
清廷此前厲行海禁,限制閩人出境的理由之一是,僑民勾結外國勢力威脅安全。陳怡老亦難逃這一疑罪。
福建巡撫潘思榘告訴乾隆帝,陳怡老「私往噶喇叭,潛住二十餘年」,在印尼充當「甲必丹」,還「攜帶番婦,並所生子女銀兩貨物」歸國,乾隆帝懷疑他「借端恐嚇番夷,虛張聲勢,更或漏泄內地情形,別滋事端」。刑部奏准,「陳怡老應照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例,發邊遠充軍。」
乾隆帝獲取的信息是錯誤的。陳怡老並未在印尼充當「甲必丹」,而是「雷珍蘭」,前者是荷蘭殖民當局的華人社區事務主管官員,後者只是協助甲必丹處理日常事務的副官。二者並無實權,頂多是充當華人與當局溝通的紐帶,「雷珍蘭」的實際權力更小。乾隆十五年三月,刑部奏準擬定的「交結外國」罪名,更可能是建立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之上。
19世紀初的清代海船。
然而在當時條件下,取證已無可能。陳怡老百口莫辯,唯剩認罪一途。在此罪名之下,陳氏所帶貨物全部被地方官沒收,家人盡數遣返回印尼(一說老幼男女三十餘口盡數被害),所搭乘的貨船船主謝東發還受杖責、枷號。
陳怡老的遭遇傳到南洋,影響十分惡劣。諸多欲歸國的華僑望而卻步,「自陳怡老獲譴之後,販洋之人,以為大戒,身家稍裕者,總不敢歸,即歸矣,吏役鄉保,嚇騙需索,其家立破,是販洋有室家之人,終無生還日,倚閭守帷,寡人之妻,孤人之子,愁怨者何止數十萬戶。」換句話說,回國後的僑民,不僅需要面對朝廷禁令的責罰,還有當地胥役等基層官吏的敲詐勒索,哪怕家財萬貫亦經不起這番折騰,多傾家蕩產,視歸國為畏途。
然而,即便朝廷設置種種障礙也難阻斷故國思念,陳怡老案後,仍有不少顯赫華僑試圖回國,結果是增加了更多「陳怡老案」。譬如乾隆十九年,福建官員再次抓到一名菲律賓華商,他是福建武舉人楊廷魁,以進貢使團的副使身份回國,本想衣錦還鄉,卻被發配邊疆做苦力,財物沒官。又如乾隆四十九年,三寶壟甲必丹華人陳歷生去世,他要求死後必須歸國安葬,然而當棺材上岸,官員以其「私通外國」罪名扣押,後經親友賄賂大量財物,方才放行。
有家不能回,回家亦如身在異鄉。華僑之苦,莫此為甚。
|心靈創傷
海外經商會惹來邊釁,威脅朝廷安全,這是清廷評估明代以來倭寇、海賊、鄭氏反清勢力擾亂沿海邊疆之後得出的結論。限制出境,固然實現了所謂的「安靜」,但滋生了更多問題。
由於閩人被禁止下南洋謀生,當地不少人陷入赤貧,便淪為盜賊。一部分人又往內地遷移,土客械鬥時有發生。而限制華僑入境,又在海外產生惡劣影響,母國不管,華人竟成孤兒。這一「集體記憶」,留下了巨大的心靈創傷。
乾隆十九年,皇帝對身懷故土之思的僑民再次格外「開恩」。陳宏謀奏准頒發《曉諭出洋貿易各民攜眷回籍檄》,其中提到「無論例前例後,果因貨賬未清,不能依限回籍者,一概准其回籍」,意在鼓勵華僑歸國,但其中又附加種種條件,使誠意大打折扣。清廷要求,回籍的人,必須是「貨賬未清」者、「本身已故遺留妻妾子女」者,重要的是,他們必須是「良民」,船戶應對此擔保。
黃遵憲(1848-1905)
條件愈多以及為證明符合條件的手續愈複雜,朝廷官員就不缺刁難的手段,所謂「私通外番」這種在當時很難得以確證的政治罪名,更是一頂隨時可以用來敲詐勒索的帽子。檄文並不能打破華人歸國的夢魘,甚至到清末還依然存在。晚清詩人黃遵憲曾駐曾駐新加坡總領事,他曾有詩《番客篇》,就提到華僑歸國後,地方「誣以通番罪,公然論首惡」:
豈不念家山、無奈鄉人薄。
一聞番客歸,探囊直啟鑰。
西鄰方責言,東市又相斫。
親戚恣欺凌,鬼神助咀嚼。
曾有和蘭客,攜歸百囊橐。
耽耽虎視者,伸手不能攫。
誣以通番罪,公然論首惡。
國初海禁嚴,立意比驅鱷。
借端累無辜,此事實大錯。
事隔百餘年,聞之尚駭愕。
誰肯跨海歸,走就烹人鍋?
黃遵憲是在光緒十七年(1891年)擔任新加坡總領事,詩中「聞之尚駭愕」之事,即發生在百餘年前的乾隆、嘉慶年間,「陳怡老案」即是啟動華僑悲情敘事的第一道閘門。
華僑歸國障礙直到清末被西方打開國門之後才逐漸打破。隨著朝廷官員的頻繁出使,華僑雖在外仍不變服飾、不變髮型、仍念故國的舉動給官員留下深刻印象,光緒十九年,時出任歐洲英、法等四國的外交官薛福成上疏光緒帝,請求開放海禁,獲准。清廷最終廢除了自康熙末年以來推行的各條出海、入境禁令,諭令「外洋僑民聽其歸里,嚴禁族鄰訛索,胥吏侵擾」。
陳怡老案百餘年後,包括南洋在內的所有僑民遂得以合法出入境,已不再是「天朝棄民」,不再是「非奸即盜」,身份合法化,實現了權益保護的第一步。然而此時的清廷日薄西山,正經歷著痛苦的國家轉型,無力海外維權。這大概是乾隆帝萬萬沒有想到的。
|參考文獻:
宮中檔:乾隆十四年九月喀爾吉善《奏為據報飭查龍溪縣民人陳怡老私帶番邦子女貨物等各案情由具奏》。《清高宗實錄》:乾隆十四年八月乙酉條、乾隆十五年三月庚午條、五月乙巳條。黃遵憲:《人境廬詩草·番客篇》。李長傅:《中國殖民史》。陳育菘:《陳怡老案與清代遷民政策之改變》。韓小林:《論清代華僑政策的演變》。韓永福:《清代前期的華僑政策與紅溪慘案》。溫廣益等編《印尼華僑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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