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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禮儀之爭

中國禮儀之爭,指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天主教傳教士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與天主教義相容,從而和清王朝在學術和政治上發生的衝突。在天主教內先後有兩種看法,耶穌會認為祭祖祭孔是世俗的儀式,與天主教教義相容,在一定範圍內,是應該被容忍的;而以道明會和方濟會則認為這與天主教教義相悖,不可容忍,並因此向羅馬教皇請示報告。

在道明會建議下,羅馬教廷在1645年通過通諭,禁止中國教徒祭祖祭孔。但之後在耶穌會的遊說下,羅馬教廷在1656年,解除了這個禁令。這個風波曾一度使中國和亞洲其它地區,包括日本和印度的天主教徒都受到了影響。

在這場衝突中,清朝統治者和羅馬教廷的幾個教皇(包括克勉十一世和克勉十四世)分歧越來越大,最終使得羅馬教廷進行了直接干預。雖然到了後期,道明會和方濟會已不像當初激烈反對耶穌會的思想,但羅馬教廷始終持強硬態度。克勉十一世在1704年下達諭令禁止教徒進行祭祖祭孔的儀式。1742年,本篤十四世重申禁令,並禁止一切的辯論。

在兩個世紀後的1939年,羅馬教廷開始重新審視這個問題。庇護十二世在1939年12月8日頒布了一項諭令,同意教徒進行祭祖儀式和祭孔儀式。後來,在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1962-1965)上,祭祖祭孔被正式認可,成為教義的一部分。

背景

1582年,耶穌會義大利籍傳教士羅明堅及利瑪竇抵達廣東肇慶,為近代天主教入華揭開序幕。

1644年清兵入關時,天主教入華已62年,德意志籍傳教士湯若望協助編製曆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得以迅速發展。

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耶穌會士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

1665年,楊光先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曆法不準,當時顧命大臣鰲拜不滿外國人參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把湯若望收押獄中,天主教在華髮展直挫,史稱「曆獄」。

往後,康熙帝執政,禁錮鰲拜,重新起用外國人。南懷仁利用西方發明貢獻清朝,建立天主教士的聲望,又與利類思和安文思共同上奏,為湯若望平反。1669年(康熙八年)9月5日,康熙頒旨:「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系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康熙初年,成為傳教士在中國的蜜月期。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帝國準備劃訂疆界,商議尼布楚條約,精於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國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平定三藩之亂。他們準確預測日食,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耶穌會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標誌著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

康熙年間,新來中國的多明我會及方濟會教士反對明末以來耶穌會教士容許中國教徒祭天、敬孔、祀祖等禮俗,爆發禮儀之爭,因此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廷決定禁教(未嚴格執行),1723年(雍正元年)清世宗開始嚴格執行禁教,再加上日後傳教士介入世宗與兄弟爭奪皇位之事,還有擔心民眾信奉天主教後,國家命令無法貫徹,且會被西方天主教國家控制,因此清世宗下令除留京任職的傳教士外,其餘一律送往澳門,各地天主堂被拆毀,或改成公廨,屢下禁令,不許民間信仰。清高宗乾隆年間,取締尤烈,因此傳教活動幾乎消失,直到公元1842清宣宗時期(道光二十年)爆發鴉片戰爭後,簽訂中國首條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才解除禁令。

爭論序幕

禮儀之爭的序幕,背後是一場天主教「華化」的爭論。1601年,義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抵達燕京,一度自喻為「西僧」,但他旋即發現中國文化由儒家士大夫掌握。他相信要中國人接受天主教,必須從士大夫階層著手,他於是改稱為「西儒」,研習儒家文明,穿起士大夫服飾,向中國人介紹記憶術、地圖、天文等西方技術,以此表明他們並非文化低落的「西夷」。

利瑪竇容許中國教徒繼續祭天、祭祖、祭孔的舊俗,利瑪竇主張中國人所謂的「天」和「上帝」本質上與天主教所說的「唯一真神」沒有分別,故祭天並無問題。而祭祀祖先與孔子,這些只屬緬懷先人與敬仰哲人的儀式,與信仰也沒有什麼干涉;只要不摻入祈求、崇拜等迷信成分,本質上並沒有違反天主教教義。利瑪竇的傳教策略和方式,一直為之後到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所遵從,是為「利瑪竇規矩」

1610年,利瑪竇去世,死前指定義大利人龍華民接任教會中職務,龍華民成為引發「禮儀之爭」的第一人。他於1597年(明萬曆二十五年)進入中國,先在韶州傳教,1609年入北京,對利瑪竇的思想和傳教方法有不同看法,但利瑪竇死後才提出。當他接任中國耶穌會總會長後,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等詞,一律採用譯音,並指「天」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並不是代表造物主,主張應將「天主」依拉丁文音譯為「陡斯」;也有人主張只許用「天主」,而不能用「天」與「上帝」之稱。

耶穌會教士雖然對兩派主張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耶穌會決定焚毀五十多篇反對利瑪竇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這次糾紛只成為會內事務,但到了1628年,在華傳教士在江蘇嘉定舉行會議,討論敬祖及Deus的譯名問題。與會者意見很不一致,最終認為敬孔祭祖問題應沿用「利瑪竇規矩」;對於譯名,則主張採用龍華民一派的音譯。

直至道明會進入這場紛爭,禮儀之爭才正式升級。道明會在華傳教事業,起步較耶穌會略遲。當耶穌會教士在中國朝廷及士大夫階層享有聲望時,1631年1月2日或3日,道明會的高奇神甫才從菲律賓抵達中國福建北部的福安,正式開始對華傳教,接任的黎玉范神父向教廷報告,指責耶穌會寬容中國信徒祭祖、敬孔,終引起羅馬介入。

當時耶穌會受葡萄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葡萄牙佔據的澳門,道明會受西班牙國王保護,基地是西班牙佔據菲律賓馬尼拉。而葡西兩國在海上對抗,關係緊張。

政治風波

羅馬早期反覆立場

早期的禮儀之爭仍是天主教徒的學術問題,並未演化成國家之間的政治議題,但隨著各在華天主教會的競爭加劇,修會各自尋求羅馬教廷的支持,爭論才演化成政治事件。事件中,羅馬教廷的態度經歷多次轉變。

1645年9月12日,羅馬教廷經教皇英諾森十世批准,發布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但到了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皇申辯,1656年教皇亞歷山大七世決定準許耶穌會士照他們的理解參加祭孔等活動,只要不妨礙教徒的根本信仰。

1667年,因「曆獄」而被羈押在廣州的包括耶穌會、道明會、方濟會會士共23人召開了一場長達四十天的會議,討論在華傳教的方針,最後通過的決議之一,是遵守1656年教皇的裁定。其中道明會士閔明我始終持不同意見,在獲釋後立即返歐,並於1676年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一書上冊,三年後出版下冊,抨擊在華耶穌會士的傳教方式,羅馬的耶穌會總會於是緊急將該書寄至中國,並要求各地的會士傳閱並提供駁斥的論據。羅馬教廷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87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派遣耶穌會士洪若翰、李明、張誠、白晉、劉應以「國王數學家」的名義赴華,在經歷與葡萄牙籍傳教士的鬥爭後,耶穌會在華法國傳教區終於成立,首任會長為張誠。該會成員大多贊成所謂「利瑪竇規矩」。只有劉應持反對意見。

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的顏璫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代牧區內,發布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中國禮儀的禁令,自此爭議迅速擴大,由純宗教學術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清王朝和羅馬教廷之間的國家政治之爭。羅馬教廷在1701年(康熙四十年)和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先後派鐸羅和嘉樂兩位特使來華,期間也發布了一系列的禁教令。鐸羅使華以失敗而告終,自1720年12月31日起嘉樂來華後康熙接見嘉樂宗主教前後共十三次,禮遇很隆,對於敬孔敬祖的問題,當面不願多言,也不許嘉樂奏請遵行禁約。嘉樂宗主教因有了鐸羅的經歷,遇事很謹慎。看到事情不能轉圓時,乃奏請回羅馬。

教皇禁令

雖然之後的歐洲輿論認為,儒教是一種世俗的哲學而非宗教——因為它不符合西方宗教的標準,但教皇堅持儒家的祭典與天主教教義衝突。

1704年12月20日,他正式發布教旨:

「教皇命令,這決議由鐸羅,安提阿教區主教和中國及其他東印度國家教皇巡視員帶去,並隨帶另外一些看來是必要和適當的指令。目的是要讓他和大主教們,主教們,或者其他那些已在當地,將至當地的逗留者、傳教者,仔細地閱讀這份決議,以便讓各傳教修會現在哪裡,和無論何時在哪裡居住的傳教士們共同遵守,而不管他是屬於哪一個修會——哪怕是耶穌會。他們必須保證讓那一地區的所有基督徒都遵守決議。不守此令者,將被革除教籍。」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羅馬教廷派特使鐸羅來華,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布禁令:

「中國的傳教士,都應該按上面的指示(教皇諭令)去答覆(康熙皇帝和地方官關於中國禮儀的問題)。敢有自作主張,不按指示去答覆的,馬上受棄絕的重罰。棄絕重罰的赦免權,由聖座和特使加以保留。」

公元1715年,教皇克勉十一世又頒布《自登基之日》的教皇通諭,重申必須絕對遵守1704年的禁令,否則將受絕罰。所有傳教士必須宣誓服從。

教皇本篤十四世於是在1742年頒布《自從上主聖意》,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布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清廷的應對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羅馬教廷派特使鐸羅來華,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布禁令,康熙帝令將鐸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康熙還嚴斥:「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準在中國住,必逐回去。」1710年,鐸羅死於澳門監獄中,康熙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艾若瑟出使羅馬教廷,樊守義隨行。兩人到達羅馬後,將康熙帝關於鐸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教皇呈述。教皇不願艾若瑟返回中國,至1718年,羅馬教皇收到康熙皇帝硃筆文書才放行。

康熙六十年(1721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說: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耶穌會士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布教皇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

「一、准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加註天主教孝敬父母的道理。

二、准許中國對於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屬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

三、准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寫"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准上香致敬。

四、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准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當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當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准許新年和其他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

但這並沒有使康熙皇帝改變主意,傳旨曰:

「中國道理無窮,文義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1721年3月,嘉樂離華返歐。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教皇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皇克勉十二世(1730年-1740年在位)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教皇本篤十四世於是在1742年頒布《自從上主聖意》,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布之後,「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之後雍正帝再次下令禁教。而乾隆時期,傳教士雖在宮中受到很高禮遇,但仍不能在華展開傳教。嘉慶、道光兩朝繼續執行禁教政策,中國天主教只能地下發展。

爭議結束

1932年,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學生參拜靖國神社不行禮,即所謂「上智大學事件」,引起了當時的日本軍部的強烈反彈。時任廣島主教 Johannes Ross(1875年-1969年)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天主教的儀式,由於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羅馬教會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在幾經討論之後,羅馬教廷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後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1934年,溥儀在日本關東軍的扶植之下登基為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不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反對,承認滿洲國政權,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於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覆曰:「尊孔儀式的唯一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先前日本神社事件的前例,教皇庇護十一世於1935年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教皇庇護十二世(1939年-1958年在位)頒布「眾所皆知」通諭:「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如越南天主教也在1964年針對祭拜祖先、民族英雄和戰爭亡魂等問題上獲得教皇的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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