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8)貪 欲
??《瑜伽師地論》
善、不善十種業(8)
貪 欲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善、不善十種業:八、貪慾
《瑜伽師地論》卷八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一、黑品(不善業)
八、貪慾
複次諸貪者者,此是總句。
十不善業,現在說到第八,說「貪慾」。十不善業裡面的貪慾怎麼講法呢?「貪慾者者」是經上的總句。
《瑜伽論記》卷第二:「貪慾中即此二種總名物者。謂財及具。此究竟者,謂凡彼所有定當屬我。以泛貪自物等,雖有貪染非增上故非貪道。」
一、由猛利貪
由猛利貪者,謂於他所有,由貪增上,欲為己有,起決定執故。
經上有這麼一句話「由猛利貪」。「謂於他所有,由貪增上,欲為己有,起決定執故」,這叫做「猛利貪」。對於別的人所有的財物,心裏面起了貪心,而這貪心不是輕微的,而是特彆強烈的,貪的力量特彆強。有力量是什麼樣子呢?「欲為己有」,他的財物,我起了貪心,想把它歸屬於我,轉變我的所有權。
「起決定執故」,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內心裏面說:我決定把他的財物拿過來,屬於我的,心裡要這樣子達到這個程度了,是名為「猛利貪」,這就叫做「貪慾」。
若是沒有「決定執」,有一點貪心但是沒有起決定執,那還不算十惡業的貪。
二、於財或具
於財者,謂世俗財類;具者,謂所受用資具。即此二種,總名為物。
「於財者,謂世俗財類」,就是社會上一般人用的財物,這叫做「財」。「具者」,「謂所受用資具」,是日常生活上受用的,衣服,衣、食、住。「財」是中間的媒介物,資具是實際上所受用的。「資」也包括一些貨品在內,房地產,不動產,動產。
財和具,這兩種合起來,就叫做「物」。這個物就是貪增上的所緣緣了。
三、凡彼所有定當屬我
凡彼所有,定當屬我者,此顯貪慾生起行相。
這是第三句。「凡彼所有」,凡那個人所有的財富,決定要屬於我的,別的人不可以拿去。此顯「貪慾生起」活動的「行相」。「行」,就是內心,心在動的相貌,就叫「行相」。內心動的什麼行相就是「凡彼所有」財具,「定當屬我」,就是這麼一個分別心,這就是「貪慾」的「行相」。
「由猛利貪者,謂於他所有,由貪增上,欲為己有,起決定執故」,這是「猛利貪」,這一共是三節文。
此中略義者,當知顯示貪慾自性,貪慾所緣,貪慾行相。
《瑜伽論記》卷第二:「略義中,自性謂初句,所緣謂次二,行相最後一。」
「猛利貪者,謂於他所有,由貪增上,欲為己有,起決定執故」,這是貪慾的自性,它的性質是這樣子。
「貪慾所緣」,就是中間再一句,一個財,一個具。貪心就是想這些事情,一個財,一個具。
「貪慾行相」,是第三句「凡彼所有,定當屬我」,這是貪慾的行相。
若為人講十不善道的時候,這「貪慾」怎麼講呢?就這麼說:「起猛利貪,謂於他所有,由貪增上,欲為己有,起決定執故」,這就是達到了貪慾的罪過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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