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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犯了這幾種錯,離婚時女人該怎樣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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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芳 桂芳芳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婚姻的基礎是「忠實」,一旦違背「忠實」二字,這段婚姻就基本走到了盡頭。



在婚姻解體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那麼一方婚內出軌,財產該如何分割,子女撫養權又該歸誰呢?




一方婚內出軌,會影響判決結果嗎?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者與他人存在婚外性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違法的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




沒登記結婚,能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責任嗎?



1995年,薛燕與魏華經人介紹相戀。半年後,按照農村習俗成親,但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婚後3年他們生了一兒一女,湊成一個「好」字,生活和諧美滿。但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兩人性格上的衝突越來越激烈,感情開始走下坡路。




2002年,魏華外出創業後,就一直與薛燕分居,即使期間魏華因兒女參加高考回來過幾次,也與薛燕沒有任何交流,雙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2012年,薛燕發現魏華已經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便以兩人長期分居且魏華出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於上世紀90年代按農村習俗成親,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不屬於夫妻關係,法院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不存在過錯損害賠償之說。加上薛某沒有證據證明魏某出軌,所以法院對此不予認定。




過錯至構成犯罪,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姚麗和王偉經同學介紹認識,相處了一段時間後更有好感,於是兩人登記結婚。婚後初期,兩人感情較好。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逐漸發現彼此的性格不合適,經常為了家裡的一些小事大吵大鬧,感情徹底破裂。




在女兒兩歲時,一場大吵過後,姚麗留下字條離去,自此杳無音訊,女兒一直由王偉撫養長大。近幾年,王偉根據外出務工的同鄉帶回的消息,獲悉姚麗竟然已與他人同居。




2010年,王偉起訴離婚,法院以兩人感情基礎較好為由駁回。




2013年王偉再次起訴離婚,並在審理過程中,以姚麗涉嫌重婚申請立案偵查。2014年,姚麗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認為,姚麗、王偉雖結婚多年,生有孩子,但姚麗與王偉分居生活多年,不盡妻子義務。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仍未能和好,繼續分居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兩人離婚。




為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女兒應繼續隨其父王偉生活,姚麗應酌情給付孩子撫養費,共同承擔女兒看病的醫藥費。結合本案實際,共同財產宜由王偉分得70%。




另外,姚麗與王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孩子,犯重婚罪,已受到相應懲處。王偉系無過錯方,其要求姚麗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予支持。




和代孕媽媽所生的孩子,離婚後歸誰撫養?




崔蕊蕊和史成功是高中同學,2007年兩人開始談戀愛,2012年結婚。因為崔蕊蕊身體的原因,婚後一直未能生育,但兩人感情較好。為了生育孩子,他們想出了「代孕」這個方法。於是在多番了解之後,他們一起聯繫了大學生相某代孕,相某自然受孕後,以崔蕊蕊的名義進行健康檢查,並於2013年產下一女。




孩子出生後,崔蕊蕊和史成功共同撫養孩子,這個溫馨的小家也算圓滿了。可是好景不長,史成功常常發送孩子的照片和小視頻給相某,還經常帶孩子和她一起外出遊玩,妻子崔蕊蕊看起來倒像個局外人。為此,夫妻矛盾逐漸加劇,最終崔蕊蕊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認為,兩人感情基礎較好,但發生矛盾後未妥善處理,現兩人均同意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准許兩人的離婚請求。因女兒是史成功與相某代孕所生,與崔蕊蕊無血緣關係,故判決史成功對其女兒承擔撫養義務。




關於崔蕊蕊主張的過錯損害賠償問題,雖然女兒是代孕所生,但從崔蕊蕊與相某的關係分析,崔蕊蕊對史某找相某代孕生子是知情和同意的。其提供的手機簡訊不足以證明史某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故其主張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出軌,還可以請求精神索賠嗎?




李萌和王國強攜手走過了10年,孕有一兒一女。因感情不和,王國強向法院起訴離婚。2013年7月,在法院的調解下,兩人協議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因感情破裂雙方自願離婚,王國強一次性給付李萌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




李萌原以為,這場婚姻隨著調解書畫上了句號,沒想到竟是個驚嘆號。幾個月後李萌上街,撞見前夫懷抱一嬰兒購物。追查之下她發現,嬰兒竟出生於2013年5月,也就是兩人離婚之前。




這時李萌才意識到,王國強堅決要求離婚是因為家外有家。為此,李萌提起了訴訟,要求王國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王國強在與李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並生育一女,因此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判被告王國強給付原告李萌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




一、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離婚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這是《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訴訟的唯一法定條件,如果當事人存在以上幾種情形,並且在法院組織進行調解無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據此判決離婚。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存在過錯,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比較大。當然,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待判決生效6個月之後,原告方能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二、法院如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主要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並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作為判決原則。




依據只有一個—是否有利於子女的撫養。一般兩歲以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10歲以上的則會徵求子女意見;2~10歲的子女則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對均衡而一方存在過錯,則法院將孩子判給無過錯方的可能性就更大。




三、一方出軌,分割財產時會少分嗎?




出軌並非法律概念,除非構成了重婚或者同居。《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惜的是,法律雖然規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並未規定過錯方一定要少分財產。因此,如果不涉及重婚或同居的出軌,並不一定會對財產分割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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