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概述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學者總結的元朝存在著一種民族等級制度的說法。相關說法認為,元朝的蒙古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階級成為全國的統治者,為了維護國家統治而推行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據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後分人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等。漢人即是曾經在金朝管治下的臣民、南人多指南宋管治下的臣民及其他南方少數民族。然而四等人制並不存在於《元典章》中,亦無相關法令頒布。
說法來源
迄今為止能找到的元朝實行四等人制的說法來源於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兒史記》。
學者研究
白壽彝等《中國通史》認為,元朝政府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布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忽必烈在位時期,這種民族分化政策已經基本形成,其後構成元王朝統治秩序的一個很大特點。
中國歷史學家劉浦江指出,《元史》、《明太祖實錄》以及朱元璋等反元勢力也均從未提及「四等人制」,而且明朝初期士人諸儒亦無「夷夏之別」以及「民族大義」的思想。
民族史學家白翠琴指出,元朝政府並沒為四等人的劃分頒布過專門的法令,但它卻反映在有關他們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諸多不平等規定中,亦指出利用特權的只是貴族階級,在元朝統治下的各族人民一樣會被統治者壓迫剝削,而從文獻中也屢見蒙古人被販賣當奴隸的記載,加上回回、漢人、南人典買蒙古子女為驅的現象亦有所發生。
日本史學家杉山正明亦指出被認為是排擠到最下層的南人並未看到遭受到特別殘酷虐待的事實,也有一般蒙古人窮途潦倒賣妻求生出賣勞動力的事例。在政治方面,他也指出現實中的元代中國就算沒有科舉,也有相當人數的漢人官僚,既有相當人數的高級官僚升至宰相以及大臣等級者也不在少數。
日本學者船田善之在《色目人與元代制度、社會―重新探討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劃分的位置》一文中指出:
「色目人」是漢語辭彙,在同時期的蒙古語及其他非漢語史料中找不到相當於色目人的辭彙或概念,在蒙古史料中可見到畏吾爾、欽察等各個民族及部族名,但還未見到把這些廣泛的諸族總括起來的記述;
元代許多高級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當,這不是四等而是「根腳(社會出身)」的反映。史料記述元朝的長官應是由蒙古人擔任,但都不能說明色目人的地位比漢人和南人高。
中國北京大學歷史系系主任張帆指出,元朝並沒有就「四等人制」做過明確和系統的規定,「四等人制」只是一個籠統的原則,並非剛性規定,又認為將「四等人制」稱為「四圈人制」會更恰當一些:「不管叫做「四等人制」還是「四圈人制」,元朝都沒有正面規定,只能說大概有這麼個原則。對某些數量較小的人群,有時政府也搞不清到底應該把他們歸入哪一等或哪一圈。比如元朝中期有一個女真人的案子,從地方官府到中央有關部門,都不知道他應該算色目人,還是算漢人。查了半天文件,才確定該女真人歸屬於漢人。還有高麗人,和漢人在文化上類似,元朝把他們與漢人同等看待,高麗人就很不滿,認為自己怎麼著也應該算色目人。他們這個想法,到最後元朝也沒同意,但畢竟說明還是有變化的空間……,從前金庸先生來北大訪問,我有幸見到他,他就問我這個問題,說「四等人制」到底是哪年頒布的?怎麼查也查不到。確實查不到,因為就沒有頒布過。」
相關文獻
《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六《蒙古人打漢人不得還》:「至元二十年二月,中書省刑部准兵部關:承奉中書省札付,照得,近為怯薛歹蒙古人員,各處百姓不肯應付吃的,不與安下房子,札付兵部,遍行合屬依上應付去訖。今又體知得,各處百姓依前不肯應付吃的粥飯,安下房舍,致有相爭中間,引惹爭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屬,叮嚀省諭府、州、司、縣、村、坊、道、店人民,今後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員經過去處,依理應付粥飯宿頓,安下房舍,毋致相爭。如有蒙古人員毆打漢兒人,不得還報,指痒痒證見,於所在官司赴訴。如有違犯之人,嚴行斷罪。請依上施行。」(上文的蒙古人指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為元代的一種特權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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