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感染傳染病後 說還是不說?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 王岳
在艾滋病被發現的頭幾年,科學家和醫生都不知道這種疾病的流行規律和預防措施,面對許多患者不斷死亡而束手無策,社會普遍對艾滋病產生了懼怕心理。人們對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態度非常消極,如果有人被發現艾滋病病毒檢測呈陽性,其他人害怕與其接觸,見面繞道而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甚至他們的家人、朋友都遭受明顯的歧視,承受羞辱,不但在日常生活方面,在工作中也是如此。
儘管如此,艾滋病感染者依然需要繼續工作來維持生計,為逃避同事、工友們的不當對待,還避免丟掉工作的風險,他們中許多人隱瞞了感染艾滋病毒的情況。
牙科醫生歐文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由於害怕失去患者,他因此隱瞞了自己感染艾滋病毒的情況。為了避免傳播艾滋病病毒,在治療患者時,他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比如穿戴乳膠手套,並一直行醫直到死去。在歐文斯醫生去世後,特拉華州政府衛生部門找到他診治過的患者,告知他們可能被感染艾滋病病毒,並建議大家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
被歐文斯醫生診治過的患者們在獲知上述消息後非常緊張,有幾位患者還非常憤怒,因為歐文斯醫生在世時,他們注意到他身上的皮膚破潰,便詢問醫生的健康狀態,醫生回答沒有感染艾滋病病毒。
通過幾輪的檢測,所幸未發現一名患者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然而,患者們感到醫生隱瞞病情的行為與職業要求不相符,給大家帶來了極端的精神傷害,於是,波爾索斯卡作為患者的代表起訴歐文斯醫生的老闆奧爾森侵權。
醫生隱瞞健康狀況是否對患者造成傷害
在美國,為了打贏民事侵權官司,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是:有職責照顧原告;被告有意或無意沒能按照職責標準照顧原告;被告的行為造成原告傷害;這些傷害必須由被告賠償。
本案中,患者們作為原告聲稱歐文斯醫生感染艾滋病病毒卻不顧後果地行醫,將患者們置於危險境地,一開始,他理應公開他的檢測結果,讓患者們知情同意被一名艾滋病感染醫生接診。但是,他卻對自己的健康狀況撒謊,導致患者可能暴露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危險,還使患者得知真相後產生極端的恐懼。
被告的律師辯護道,患者不能獲得賠償,因為歐文斯醫生在行醫過程中已經做到了職責標準要求,既注意保護自己,又保護患者,並且沒有給患者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患者們的擔心沒有道理並不能得到賠償。
無實際傷害不予賠償
按照美國法律,法庭的判決是追溯性的。多數法官認為「對艾滋病的恐懼」不是可靠的訴由,不能獲得賠償,何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醫生已經用恰當的措施避免將疾病傳播給他人。事實上,所有患者的艾滋病病毒檢測都顯示為陰性,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再者,法官沒有發現任何醫生因為使用防護措施不當而瀆職的證據,不允許患者們僅僅因為對艾滋病傳播的誤解和恐懼請求給予精神傷害賠償。
在本案作出判決後,還有一些案件被法庭作出不承認「對艾滋病恐懼」的判決,但另有一些案件的判決認可了「對艾滋病恐懼」成立,後者局限於被告被發現確實存在疏忽、沒有履行職責的情形,還有一些立法試圖強制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公開其健康狀況。
在本案中,一方面是公眾健康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隱私權,關鍵是兩者如何取得平衡。本案引發了一個倫理命題:如果一個醫務人員被發現感染傳染病,他是否具有隱私權?他是否應被要求向其僱主和患者公開自己的健康狀況?是否應該自願放棄醫務工作?如果不這麼做是否應面臨刑事處罰?
隱私:不受侵犯
作為一種觀念,隱私強調在個人空間和公眾空間劃定一個界限:什麼情況下,個人的事就是公眾的事;什麼情況下個人的事僅為自己的事。作為一個概念,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不願被竊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隱私。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別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私生活的內容和信息日益豐富。隱私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私人信息的權利,可稱為私生活信息權或私人信息權。
還有學者提出: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隱私資格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格要素。隱私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
隱私權:維護人的尊嚴
目前,隱私權已成為一種正在得到國際社會和各國法律廣泛承認並加以保護的基本人身權利。各國對這一權利的保護水平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各國的人權狀況和社會文明程度。從法理學角度看,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而從實踐意義上說,保護隱私權則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沒有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就不能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個人生活的安寧與安全感將得不到滿足,社會風尚乃至整個社會的價值標準都將面臨失范的威脅。
目前,隱私權已成為一種正在得到國際社會和各國法律廣泛承認並加以保護的基本人身權利。各國對這一權利的保護水平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各國的人權狀況和社會文明程度。從法理學角度看,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而從實踐意義上說,保護隱私權則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沒有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就不能實現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個人生活的安寧與安全感將得不到滿足,社會風尚乃至整個社會的價值標準都將面臨失范的威脅。
有條件地對隱私權進行保護
本案中的醫生感染了艾滋病,其作為普通公民當然擁有一種隱私保密的權利。但其作為醫生在執業過程中稍有不慎就非常容易造成患者的感染。所以法律有必要進行干預。但是,本案醫生所患疾病實際上在其執業過程中僅會對被服務的患者造成感染風險,所以立法者不宜絕對禁止艾滋病感染者從事醫療活動,而應當採取有條件的職業許可。也就是說,立法者應當通過明確規定:醫生如果患有艾滋病可以執業,但是必須採取科學、有效措施避免傳染,並履行充分告知患者個人身體健康狀況的義務,在患者知情並同意接受其服務的情況下才可提供醫療服務。
在本案中,筆者認為,司法者應當認定醫生的行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中,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應當有告知患者其感染艾滋病毒,即自身身體健康情況的義務。隱私權的保護不得妨礙他人的合法權益,自然人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與其利益有關的信息資料,即知情權。當個人隱私不被披露就會對公眾利益或他人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隱私擁有者就不能以隱私權來對抗公眾或相對人的知情權。
隱私權的問題廣泛地存在於日常醫療活動中,但這一問題並未引起社會的足夠重視。在全社會法制意識日益增強和患者維權意識日益普遍的今天,只有充分了解隱私權及其相關問題,才能正確認識對待隱私,切實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減少醫患糾紛,推進醫療建設。
(原文刊載於10月26日《醫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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