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狄仁傑的「狄公案」看古代的死刑!
電視劇《神探狄仁傑2》江州案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情節:狄公奉命致仕江州,江州薛府惡奴杜二在五平縣衙門口活活打死告狀的錦娘之父吳四,狄公甚是憤怒於是命令當場處死了這個為非作歹的惡奴。
看過之後甚感詫異:發現這裡面竟有不少問題,眾所周知為了減少錯殺無辜,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 歸中央,三國時期魏明帝曾規定:除謀反,殺人罪外,其餘死刑案件必須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詔令:「其罪應重辟者,皆如舊先須上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論。」北朝北魏太武帝時也明確規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報奏讞,由皇帝親自過問,必須無疑問或冤屈時才可執行。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傳統的「慎刑」精神,其影響是深遠的,為隋唐時期的死刑三複奏、五復奏制度打下了基礎。
到了隋朝,死刑複核制度趨於完備,每起死刑案件要復奏三次,故稱「三複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定了「三複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複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朝確立的死刑複核制度一直為歷朝歷代所用。
另外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刑罰執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批准才可執行,即所謂「報囚」。唐朝正式建立死刑「復奏」制度,京師死刑案由行決之司五復奏,地方死刑案由刑部三複奏。明清時凡死刑囚犯應經皇帝「勾決」後,再由刑部發文至罪犯關押場所,當地應在文書到達三天之內執行。戰國時代流行的陰陽五行說,對後世的死刑執行產生了很大影響。
自秦漢至明清,歷朝都有關於死刑執行時間的明確規定,唐律規定: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即使在冬季,凡遇有大的祭祀活動、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節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以及皇帝生日、元夕等法定假日,都不得奏決死刑。宋明以後基本沿襲不改。唐律規定凡處決死刑犯人,都不得超過一天中的申時(約下午三至五時),後世執行死刑的時間都習慣在正午前後。關於死刑的執行場所,沒有官階的普通人一般都在鬧市進行,明清時期也多在較場、曠地執行。而貴族、朝廷命官的死刑處法,則多是賜死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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