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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技術的倫理分析——基於生物完整性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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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技術的倫理分析


——基於生物完整性的視角


肖顯靜


作者簡介:肖顯靜(1964-),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山西大學哲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生態學哲學、科學技術與環境哲學。北京:100732

原發期刊:《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6期第66-86+205-206頁


摘要:生物物種的完整性不同於生物個體基因的完整性,它是同一物種中的成員所共有的基因組的完整性,代表物種的本質。人類有責任維護物種的完整性以保持物種的特異性。 異源轉基因技術違背了生物物種的完整性,應倫理地拒斥;而同源轉基因技術一般沒有損害生物物種的完整性,可倫理地接受;基因內修飾技術(尤其是基因編輯技術)有可能損害生物物種的完整性,需具體分析。相對於轉基因技術生物物種完整性損害的倫理拒斥,轉基因技術對生物個體的肉體和精神完整性以及基因完整性損害的倫理拒斥,要弱一些。轉基因技術生物完整性損害的倫理評價,應結合轉基因技術應用的目的。單純出於人類眼前的、狹隘的、非根本的利益而應用轉基因技術,並造成生物完整性的損害,應受到更多的倫理拒斥。


關鍵詞 :轉基因技術基因編輯技術生物完整性環境倫理


轉基因技術在研究和應用過程中涉及各種倫理問題 ,受到國內外學界的廣泛關注。 比如,格雷戈羅維烏斯(D.Gregorowius)等人認為,與轉基因技術倫理評價相關的主題有三類:第一類是對基因修飾作物[]利用後果的道德關注,包括一般性的生態和風險關注,如風險評價、風險管理與風險感知,科學和不確定性,可持續發展等;第二類是對基因修飾行為中的道德關注,涉及轉基因技術的操作和過程自身, 包括多個方面,如對自然價值的關注,對生物實體[]價值的關注,與自然的秩序、自主性,以及生物個體、 物種、生態系統和群落等的內在價值、目的、尊嚴、完整性等有關;第三類是對行為者 (與基因修飾作物應用相關的人物)的道德關注,包括與風險處理的美德以及與基因修飾作物應用相關的美德,涉及信任、責任、正義、人性、智慧、關懷等。他們對1975——2008年間發表於生態學、環境倫理學以及多學科雜誌中的相關文獻進行了統計, 最終獲得15種雜誌中的113篇文章。其中涉及第一類主題研究的文獻數量是95篇,約佔總數的84%; 涉及第二類主題研究的文獻數量是64篇,約佔總數的57% ;涉及第三類主題研究的文獻數量是48篇 ,約佔總數的43%;相關文獻研究主題有交叉[1]。筆者也曾在中國知網期刊資料庫就相關主題進行過檢索。


由此可見,國外對轉基因技術應用後果的倫理評價研究最多,而對轉基因技術操作對象和過程本身的倫理評價研究,以及對轉基因技術研究和應用中涉及人的美德倫理評價研究,則相對較少;國內對第一類倫理主題的研究較多,對第二類倫理主題的研究幾乎未見,對第三類倫理主題的研究較少。在這種情況下, 本文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二類倫理主題上。該類主題分為多個子主題,如轉基因技術對生物內在價值、 目的性、完整性損害的倫理評價等。 本文僅對 「轉基因技術生物完整性損害」 進行倫理評價。對於轉基因技術的倫理分析。重在基於人類更好地生存與發展的目的去探究轉基因技術的使用,充分認識技術所帶來的風險及其不確定性。通過維護生物的完整性,去保持自然界中生物物種以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和完整性,並最終有利於人類繁榮 。

在現實生活中,「荷蘭國家動物生物技術委員會」在1990年已經將「動物完整性損害」 作為衡量動物基因修飾的道德標準,提交給荷蘭的農業、自然和食品質量部。他們使用此概念的原因在於,生物技術干預之所以成為難題,不僅因為其對動物物的健康和福利產生潛在的負面影響 ,而且還因為改變的遺傳物質干預了動物的身份 (identity)。出於人類的利益,通過基因修飾,動物的屬性被有意地和特別地改變了。這些基因修飾被描述為損害了動物基因類型的完整性。為了評價損害完整性的嚴重性, 委員會尤其注意到表現型特徵的改變,如動物的行為、外形、獨立地維持自身的能力以及對疾病的抵抗力等方面的改變。[2]1991年的《荷蘭皇家獸醫協會倫理委員會的報告》,以及11992年的《荷蘭政府臨時委員會針對一項基因修飾的案例的建議》,都將 「生物完整性」作為 「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之外的第三條準則,用於動物基因修飾的倫理評價以及動物保護的實踐中。[3]


豪斯科勒( M.Hauskeller)認為荷蘭政府的上述行為很有意義 因為它確立了一個準則,即 「除非能夠證明對動物福利以及與之相關的動物完整性沒有造成不可接受的損害,否則不能進行動物轉基因」。[4] 不僅如此, 「生物完整性」 等相關概念也常常被公眾用來質疑轉基因技術。他們認為,人類應該尊重生物,因為它們的完整性是不可損害的, 轉基因技術損害了它們的完整性,在倫理上是不可接受的。由於他們不是通過轉基因技術應用的後果(如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來拒斥它,而是基於 「轉基因技術操作對生物完整性的損害」來反對它, 因此,屬於從 「生物完整性的損害」上拒斥轉基因技術。 然而,這種拒斥正當嗎?


一、對「生物肉體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損害的倫理拒斥


沃斯滕博斯(J.Vorstenbosch)認為,對動物完整性概念的分析有兩個限定條件非常重要。「首先,我們可以區分完整性的幾個維度,如肉體的、精神的、基因的、道德的等維度。其次,我們能夠限定完整性的指稱對象:動物個體、物種、生態系統或者人類。」[3]110 考慮到他的論題對象是 「動物 」,故他在限定完整性的指稱對象時沒有說到植物個體, 實際上,植物個體也應該包含其中。筆者認為,綜合本文的論題,「生物完整性」應分為 「生物個體完整性 」和 「生物物種完整性」,「生物個體完整性」又分為「生物肉體的完整性」、「生物精神的完整性」、「生物基因的完整性」 等。


「生物肉體的完整性」和 「生物精神的完整性」是成對概念。 研究者大多認為,動物具有感覺。不僅如此,20世紀下半葉發展起來的動物心理學、動物社會學的研究表明,某些動物如黑猩猩、猴子、海豚等,具有智能、語言、文化、目的等精神性方面的特徵。[5]照此,它們是存在 「精神的完整性」的。 植物則比較特殊,雖然有科學研究表明植物可能也有智慧,如某些植物有計算能力與預見力,有多種感覺並能夠對環境作出反應, 另外還有決策能力和靈活性等[6],但是, 這種觀點並沒有得到科學界的普遍支持,大多數研究者仍然認為植物是沒有諸如感覺思維等精神性特徵的,如此,植物也就不存在 「精神的完整性」。考慮到這點,筆者所述的 「生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中的 「生 物」, 如無特別說明,一般指 「動物 」。

對於什麼是「動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有學者認為,要保持動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就要使 「動物意識到其福利並具有能茁壯生長的肉體和精神的能力」[7]。據此,筆者認為,可以把 「動物肉體的完整性」定義為 「動物肉體未受損害」,即「動物的生理結構、形態特徵未受損害 」;「動物精神的完整性 」定義為「動物的各種精神性能力未受損害 」。那麼,轉基因技術是否損害了生物肉體的完整性和精神的完整性?


「轉基因技術」分為兩類:一類是「基因轉移技術」,包括「異源轉基因技術」和「同源轉基因技術」或「順式基因修飾技術」,它主要採用農桿菌介導法、花粉管通道法、核顯微注射法等將基因導入生物體內;另外一類是「基因內修飾技術」, 主要採用 「靶向基因修飾技術」,插入、加工、剔除、屏蔽生物基因,以改變生物遺傳特性。只包含「基因轉移技術」 的 「 轉基因技術 」是狹義上的;既包含 「 基因轉移技術」,也包含 「基因內修飾技術」 的轉基因技術,是廣義上的。廣義上的轉基因技術不一定要 「基因轉移」, 只要「基因改變」 就行了,因此,它常常被稱作「基因修飾技術 」。本文所稱的 「轉基因技術 」如無特別說明,是廣義上的,而且主要針對動物 。


值得注意的是,「基因轉移技術」 無法對體內基因組的特定序列進行特定的修飾, 精確性較差,而「基因內修飾技術」 屬於定向修飾,對基因組進行編輯,類似於文字工作者對文字的編輯,故又稱為 「基因編輯技術」。過去,人們談論更多的是 「非靶向基因修飾技術 」,自從2012年CRISPR ( 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 規律成簇的間隔短迴文重複)誕生後,「基因編輯技術」 受到生物學界高度重視 ,鑒此,本文對「基因編輯技術 」 加以同等關注。 對於 「異源轉基因技術」, 一般是以核酸限制性內切酶(分子手術刀),將目的基因(或待轉基因)從一種生物(第一宿主生物)中分離出來,對其進行切割、連接、克隆 , 然後再進一步以電子槍、細菌、精子等作為運輸工具, 強制性地將目的基因推進到另外一種生物 (第二宿主生物 ) 中 。 在此過程中, 通過「分」、「切」、「接」、「合」、「育」等 「製造」的方式,對它們施加激烈的、短時的、 微觀的、內在的和深刻的強制性作用;使用轉基因技術是為了實現人類的種種目的,而不是生物的內在目的,轉基因技術把生物當成 「持存物 」, 跨越生物繁殖的物種隔離,改變生物自然繁殖過程,最終完成轉基因生物的生產。[8]正是由於轉基因技術這種 「製造」 的本質,使得在第二宿主生物經過 「 轉基因 」 成為轉基因生物後,常常出現染病、畸形、不育甚至死亡等現象,造成該生物肉體和精神完整性的損害 。


「同源轉基因技術」是從表現型出發進行相應的基因研究,涉及位於同一個染色體/核苷酸片斷,目的是將同物種或其近緣野生種克隆的優異等位基因導入到要改良的育種材料中,從而使其共有該物種所有的特定基因。由於「同源轉基因技術 」 局限於本物種或近緣物種內,而「異源轉基因技術 」是將外源基因( foreign genes,其他物種或細胞的DNA或者人工合成的一段DNA)從第一宿主生物轉入第二宿主生物 , 因此,它對生物的肉體和精神完整性的損害一般比 「異源轉基因技術」 小 。不過,與「異源轉基因技術 」相同,它仍然是將基因從一個生物體人工地轉移到另外一個生物體中,仍然屬於「基因轉移技術」,對生物體的作用仍然是強烈的,對生物肉體的完整性和精神的完整性的損害仍然是較大的。

「基因內修飾技術」 一般屬於「內源基因修飾技術」,毋需導入其他物種的DNA, 對生物肉體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的損害一般較小。不過,這一結論不是絕對的。 比如,「基因編輯技術」是構建一個人工內切酶,在DNA靶位點處產生 DNA雙鏈斷裂, 激發DNA修復系統,通過非同源末端連接法和同源重組法兩種路徑, 或者敲除基因,或者插入基因,或者替換基因,以實現基因組改造的目的。與傳統轉基因技術相比較,「基因編輯技術」, 尤其是CRISPR/Cas9技術具有諸多優勢: 設計和構建簡單,技術門檻低; 定點編輯,精確性和基因表達的可控性較強; 可同時對多個位點同時操作;無種屬特異性,適用範圍廣等 。這些優勢可能一方面使得它對基因的操作更加精確、高效、方便,增加了所培育出來的轉基因生物的穩定性, 另一方面使得它對生物基因組的人為主動介入性、深刻性和強度更大了,由此,使得它的效用呈現出兩面性:對生物的傷害可能更小,也可能更大。當然,如果這樣的基因編輯是為了生物本身的健康,定向地敲除或者突變掉被病原菌攻擊的某一生物中的特定基因,以治癒原先因此而得病的那一生物,則無疑會有利於生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


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情形較少,更為常見的是人類在對生物基因進行編輯時,對生物的肉體和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由於 「基因編輯技術 」的發展還不完善,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 「脫靶效應 」。有科學雜誌將TALEN和CRISPR/Cas9技術評為2014年值得關注技術,同時也明確指出了CRISPR/Cas9的脫靶現象。[9] 這一雜誌還就「脫靶效應 」採訪了一些專家。這些受訪專家一致認為,目前人們對「脫靶效應」的風險和降低 「脫靶效應」的方法, 都缺乏足夠認識。[10]在這種情況下,「基因編輯技術」的運用,有可能不能命中目標基因卻「篡改」了靶標序列以外的基因給生物帶來肉體和精神完整性的損害。


根據辛格(P. Singer) 的 「動物解放論」, 動物也具有感受痛苦和快樂的能力, 因此,它們有自身的利益,人類應該平等地關心它們的利益。上述各種轉基因技術可能對生物的肉體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產生較大損害,在倫理上是可以拒斥的。


不過,「倫理地拒斥」並不表明事實上「應該倫理地拒斥 」。第一,轉基因技術以外的其他傳統生物育種技術,如雜交育種、嫁接等,也對生物的肉體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產生影響,我們對此沒有進行倫理方面的責難,為什麼偏偏要對轉基因技術進行這方面的倫理責難呢?第二,轉基因技術對生物肉體和精神完整性的影響,因生物個體以及生物中的不同物種,有大小之分。在影響較小的情況下,這樣的倫理責難在道理上不充分。第三,將「生物肉體和精神完整性」 概念用於評價轉基因技術,實際上是就其操作對生物肉體和精神的影響後果進行的,其結果最終是歸結到 「動物福利」 的評價上。從 「動物福利 」角度評價是否具有特殊的優越性?第四,人們常常是基於 「功利論 」或 「後果論」來進行倫理評價的,隨著轉基因技術的進步,有可能在操作中不造成動物的痛苦,此時,對轉基因技術是否還應倫理地拒斥?有學者就認為,如果轉基因技術造成動物痛苦,損害動物福利,那它就是不道德的; 反之則與道德無關。[11]


在筆者看來, 對於第一種說法,傳統的生物育種技術雖然也對生物的肉體完整性和精神完整性產生了影響,但由於它們培育生物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生物自身的繁殖特性,對生物的影響較小,因此無需對其進行倫理方面的責難。而轉基因技術以 「製造」 的方式跨越了生殖繁殖的物種界限,對生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產生了較大甚至很大的影響,故對其應該倫理地評價並拒斥。


第二種說法有一定道理,因為將「生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 概念用於在倫理層面上反對轉基因技術,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生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不能作為規範性的概念,普遍地應用於所有轉基因技術操作的倫理評價中,從而將所有轉基因技術案例都看作是成問題的;可行的方式是將其作為描述性的概念,針對具體的轉基因技術, 對具體的被操作生物的肉體和精神完整性影響進行評價,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生物倫理。


第三種說法以「動物福利」來對轉基因技術進行倫理評價,事實上是針對動物的生理福利(關涉動物的饑渴、生理缺陷等)、環境福利(關涉動物的居所和運輸條件等)、 衛生福利(關涉動物的傷病等)、行為福利(關涉動物天性自由)和心理福利(關涉動物恐懼和焦慮情緒等)進行的;而以 「生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來對轉基因技術進行倫理評價,鑒於當前科學的發展現狀,很大程度也是通過上述幾方面來進行。 並且, 前者更加直觀、具體和可操作,因此更具優勢。


對於第四種說法,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 「動物解放論」,如果轉基因技術在對生物的操作過程中沒有造成相應動物的痛苦,但是操作之後給新生成的生物造成了 痛苦,那麼,還是應該倫理地拒斥;如果轉基因技術在對生物的操作過程中以及操作之後,都沒有給相關生物造成痛苦,那麼,就不應倫理地拒斥轉基因技術。不過,如果以 「道義論」為原則來評價,則情況有所不同。在「動物權利論」 的倡導者雷根 (T. Regan) 看來,動物是作為 「生活主體」 的,擁有道德權利, 不應受到侵犯;[12]在「生物中心論」 的倡導者泰勒(Paul W. Talylor)看來,生物具有自身 「好」 (good) 或利益,具有相應的道德地位,理應受到人類的尊重。[13]依據他們的觀點,無論轉基因技術是否給動物帶來痛苦,它們或者都是對作為生活主體的動物或者都是對生物自身 「好」 或利益的干涉,都應該倫理地拒斥。


或許有人會進一步提出疑問:上述通過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來倫理地拒斥轉基因技術,沒有考慮到轉基因技術應用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由於人類在心理方面的能力比動物高出許多,如此,為了人類的轉基因技術雖然損害了動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仍然是可以倫理地辯護的。


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仍然值得商榷。某些 「動物解放論者」提出「雙因素平等主義 」(two factor egalitarianism),[14]認為,對於某些動物如黑猩猩等(雖然是極少數),由於擁有人類的那種重要的心理能力,是不可以犧牲它們的利益以促進人類的類似利益的;對於其他動物,由於它們缺乏人類所擁有的那種重要的心理能力, 因此, 可以犧牲這些動物的利益以促進人類的類似利益, 但是,不可以犧牲它們的根本利益以促進人類的非根本利益。現在,轉基因技術對生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的損害是較大的,如此,除非人類的生存受到威脅並且通過轉基因技術能夠擺脫這種威脅,否則,在倫理上應該拒斥。


二、對 「基因完整性」 損害的倫理拒斥


對於「基因完整性」(genetic integrity)的概念,沃斯滕博斯認為:「我們能夠將動物的基因完整性定義為:保持基因組完整無缺(the genome being left intact)。這似乎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因為事實上我們可以清楚地指出一些使得基因組不再完整的因素和行為。」[3]110上述觀點受到桑德(P. Sandoe) 等人的質疑。他們認為由「維持生物基因的完整性來倫理地拒斥轉基因技術 」是存在問題的。


第一,根據進化史,生物的遺傳結構一直在改變,除非已經認定在進化的意義上物種已經達到其終點,否則,何以能夠「保持基因組不變 」?[15]


在筆者看來,要澄清這一點,首先就要明確 「基因完整性 」 的定義。 沃斯滕博斯在定義怎樣才算基因完整時用了 「intact」 一詞 。 事實上該詞除了 「完整無缺」 的含義外,還有「未受損害」 和 「未經觸動或改變」的含義。 不同含義表達的是不同的生物完整性保持的條件。如果是在「完整無缺」的意義上談論基因的完整性,它指的是基因組可以觸動或改變,但這種改變沒有導致基因組的完整性欠缺,如此,該論題也就轉化為「怎樣才算基因組的完整性存在欠缺」 的問題;如果是在 「未受損害」 的意義上談論基因的完整性,則它表達的是基因組可以改變,但是沒有受到損害,一旦損害,基因組就不會完整無缺了,如此,「基因組完整無缺」就可由「基因組未受損害 」來代替。


至於在「未經觸動或改變 」的意義上談論 「基因完整性 」,它表示的是基因組不可改變。然而基因組真的不可改變嗎?從進化的角度看,生物的遺傳結構(基因組) 一直在改變,現在存在的生物遺傳結構就不是最終的;而且,歷史上人類對生物的培育, 也在不斷地改變著生物的基因組。鑒此,生物基因組是可以觸動或改變的,那種一般性地 「以 『轉基因技術觸動或改變了基因組』為由,而倫理地拒斥轉基因技術及其應用」, 是沒有道理的,問題的根本還在於這種改變是如何進行的,以及是否造成基因組完整性的損害。


「異源轉基因技術」無疑損害了生物的 「基因完整性」。 原因在於:首先,原先存在於第一宿主中的目的基因, 是在第一宿主生物歷史進化過程中形成的,與第一宿主及其生存環境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的整體性。通過轉基因技術將其從第一宿主生物中分離出來,並轉移到第二宿主生物後,面對不同的生物環境,其結構和功能都可能發生改 變,由此破壞了目的基因的完整性;其次,當目的基因轉入時,隨同它轉入的還有病毒啟動子基因(用於激活目的基因)以及抗生素標記基因(表徵轉基因成功與否),這三種基因可能相互影響,導致轉基因的不穩定性、沉默現象的被誘導以及各種難以預見的副作用;[16]最後,轉入的基因(又稱外源基因)有可能與第二宿主原有基因之間相互 作用,導致原有基因或者丟失,或者嚴重失活,或者激活某些處於關閉狀態的基因, 產 生嚴重的後果如死亡等 。這表明, 「異源轉基因技術」 不僅觸動、改變而且還損害了生物基因組,結果導致了生物正常的形狀、功能等的改變。 因此 ,可以將 「基因完整性未受損害 」 作為普遍的倫理準則,應用於 「異源轉基因技術 」 的倫理拒斥中。


當然,上述「普遍倫理準則的應用」也有例外。 如果應用「異源轉基因技術」後所產生的轉基因生物是正常的和安全的,那麼就表明它對第二宿主生物基因組的損害不大,第二宿主生物已經正常地容納外源基因,並使目的基因得到正常表達,從而轉化成轉基因生物,此時,它是可以接受的 。


不過,上述情況很少發生。 主要原因在於「異源轉基因技術」 是外源基因的轉入,打破了物種的 「生殖隔離」,違背了生物的繁殖規律,逆生物體內在傾向和目的而動, 人為地強迫生物做了在自然狀態下不可能做的事情,在某種程度上會造成 「基因完整性」 的損害。據此 ,筆者認為,桑德等人以 「保持基因組不變」 質疑 「轉基因技術生物基因完整性損害的倫理拒斥」,這一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他們立論的基點放在了 「基因組不可改變 」上,而不是放在「基因組的不可損害」上,實際上,「維持生物基因的完整性 」不同於「保持基因組不變」。


第二,桑德等人認為: 「在許多情況下增進健康的培育被看作是一件好事 。如培育雞,使它能夠抵抗馬立克氏病。儘管這種培育可能損害了雞的經過遺傳選擇的基因庫, 但是,這樣的培育也可以推毀導致某種疾病的基因型,並且因此保證了雞的安全。 如果認為 『 基因完整性』的概念是有效的 , 那麼增進健康的培育就不是一件好事,最起碼,是兩害相權取其輕。」[15]118桑德等人的上述看法看來有一定道理,但仍值得商榷。 因為,這裡涉及「何謂生物健康」和「何謂基因完整性」的問題。如果某一類生物中的一些個體因為「基因完整性欠缺」而存在健康問題,通過轉基因技術彌補這種欠缺,從而使其健康,就在倫理上是好的。但是,必須明確,這不是在損害生物基因的完整性,而是在使得原先不完整的基因變得完整,是在維護基因的完整性,在倫理上是可辯護的。由此看來,桑德等人的上述觀點是錯誤的,他把「維護生物的『基因完整性欠缺』當成了維護生物的『基因完整 』」了 。


如果某一類生物由於自身天然的基因組成,而導致其在相應的生態環境中的健康甚至生存受到一定威脅,通過轉基因技術改變其基因組成,以減少甚至避免其可能受到的這種威脅,表面上是在維護這種生物,實際上卻損害了那些將此生物作為食物的、 處於食物鏈上端的那些生物。 此時,應該遵循泰勒 「生物中心論 」之「不干涉原則」 ——每種生物都有其自己的目的 、自己的利益,應該尊重它們,不要因為種種原因喜愛一方或厭惡一方,從而干涉它們的自由。


如果自然界中某些生物攜帶的艾滋病病毒、埃博拉病毒等,對人類造成傷害,此時人類應該採取一些措施殺死那些給人類帶來傷害的生物個體。但是,不可以應用轉基因技術,尤其是異源轉基因技術,通過損害生物的基因完整性來殺死它們,因為那樣可能會給自然生態環境帶來破壞。這是另外一種對 「不干涉原則」的遵守,體現了「生態中心論」 的內涵 。 在生態系統中,每一生物都處於特定的生態位以及食物鏈的環節, 維持著相應的生態系統平衡;不因人類的喜好而干涉它們的存在,將會有助於這種平衡的維持。當然, 如果某項轉基因技術既能夠維護人類利益,又能夠保持生物基因完整性, 則這樣的技術是能夠得到辯護的。因為它恰當地兼顧了 「生物中心論」、「生態中心論」 和 「人類中心論 」。


對於「同源轉基因技術」 而言,由於它局限於同一物種或近緣物種,所要導入的目的基因的來源與常規育種所要導入的相同,是原來的生物物種所有的,所面對的生物內部和外部環境與原先的也沒有什麼大的差異,所以,對轉入的基因完整性以及第二宿主生物內部基因完整性的損害不大,育成的品種一般是安全的。 不僅如此,它還可以縮短生物育種的周期,沒有不良性狀的連鎖累贅,成為人們利用野生資源進行作物改良的一種有效手段,因此,很大程度上也是有益於人類和生態系統的。 這兩方面決定了 「同源轉基因技術」 就生物 「基因完整性 」 損害來看,是倫理地可辯護的 。


對於 「基因內修飾技術」而言,它也對生物 「基因完整性」 產生了影響。 但是,由於這發生在某一生物體內部,其影響一般要比 「異源轉基因技術」 對生物基因完整性產生的影響小。至於其對生物基因完整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它是針對生物的基因欠缺而引起的基因疾病,進行基因修補、敲除甚至插入,以達到治癒的目的,則這樣的行為是在修復並維護生物的 「 基因完整性」,是應該得到倫理辯護的 。 相反地,則一般應該得到倫理拒斥。


更何況,在上述 「基因編輯技術」貫徹過程中,有可能產生 「脫靶效應 」,造成未知突變,進而造成 「基因完整性」 的損害 ,產生不確定的風險。 這是應該倫理地拒斥的。 這也告訴我們,轉基因技術對生物 「基因完整性」 的損害並非一定需要外源基因的導入,也不一定需要附加基因或額外基因的引入。


第三,桑德等人認為,由基因的完整性很難解釋其究竟怎樣才有利於動物,人們確實不能保證現有的基因結構對動物福利就更好,事實上只有有利於增進動物福利的才是道德上需要的。所以,對於選擇育種的基因工程,通過動物福利要比通過基因完整性來進行倫理地討論更具有優勢。[15]121


在筆者看來,桑德等人的質疑仍然是錯誤的,站不住腳的。首先,「基因的完整性」 能夠解釋「其究竟如何才有利於動物」,並非「只有有利於增進動物福利的」,才是道德上應該的。 其次,通過動物福利並非比通過基因完整性來進行倫理評價更具優勢。 其理由在於, 根據前者來進行倫理評價, 主要是根據生物表現型完整性的 損害來進行,而後者是根據生物基因完整性或基因型完整性的損害來進行的。一般來說,由於基因型指的是「某個體生物控制相關性狀的基因組合 」,它有潛力對物種的組合特徵以及表現型的完整性有一個獨特的表達,因此, 在轉基因技術中,對生物表現型如基因的產物(如蛋白質和酶)、 各種形態特徵和生理特性,甚至各種生物的習性和行為等的損害,實際上仍然是根源於對生物基因型的損害。如此,出於轉基因技術生物表現型損害的轉基因技術動物福利評價,可歸結為轉基因技術生物基因型損害的倫理評價,後者比前者更根本、更深刻。


而且,轉基因技術對生物基因型的損害,並不必然導致生物表現型的損害,因為,基因型根據其顯性是否完全分為完全顯性和不完全顯性,同樣的基因型在不同的生物體中或不同環境中的同一個體中可能表達不同。 這樣一來,通過「表現型的完整性」或者「動物福利」來進行倫理評價,可能會遺漏那些「雖然損害了生物基因型的完整性, 但是沒有出現表現型完整性損害的現象」, 由此,通過「基因型的完整性」來倫理評價轉基因技術,要比通過「表現型的完整性」 或者 「動物福利」 更加全面和恰當。


三、對 「物種完整性」損害的倫理分析


對於什麼是生物 「物種完整性」 (the integrity of species), 筆者尚未見他人給出明確定義。不過,有國外生物學家或生物哲學家給出了 「生物 『物種完整性』 損害 」 的 陳述。 如瑞夫金( J. Rifkin) 就認為,物種有其自身的身份以及種間隔離,轉基因之所以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因為其干涉了它們的隔離的和可辨識的身份, 違背了我們對物種應該負有的直接責任。[16]


分析瑞夫金的上述觀點,有以下六方面的預設前提:第一,物種是客觀存在的,否則,人類對它們的責任就無從說起;第二,物種的邊界是清楚的和明確界定的 ,否則,就不能判斷人類何時跨越了物種的邊界以及損害了物種的完整性;第三,物種是有道德地位的,否則,人類對它們就沒有直接的責任,它們的類似於物種完整性的那些特徵也就與道德無關;第四,物種的道德地位與物種是否有身份或本質有關,如果它們沒有身份或本質,那麼,它們就沒有權利作為一個有身份或本質的東西存在,相應地,它們也就沒有道德地位;第五,物種自身在努力維護著其本質,否則,它們就不會因為物種整體性的損害而受到傷害,進一步地,我們也沒有直接的責任去避免這種傷害;第六,轉基因技術干涉了物種的本質,跨越了物種隔離,損害了物種完整性,因此是倫理地應拒斥的。


上述六方面的預設成立嗎?弗里斯( Rob De Vries) 逐一進行了分析,得出了相應的結論。[18] 筆者通過深入分析弗里斯的觀點及相關問題, 給出自己的看法。


(一) 物種是存在的,人類應該主動對物種的完整性承擔責任


對於物種是否存在這一問題,弗里斯持肯定態度。他的這種態度是恰當的。瑞斯伯格(Rieseberg)等人設計了兩種方案以檢驗「物種是否存在」:一是運用統計方法,分析離散的表型簇和種的對應關係,以檢驗種是否為離散的客觀實體;二是利用反映受精後隔離的雜交指數,來檢驗種(代表表型簇)是否為生殖上獨立的譜系。研究結果表明,生物物種是存在的,物種概念確實表徵著離散的、客觀的實體,它們代表了生殖上獨立的譜系。[19]既然物種是存在的,人類也就可以對此承擔責任。


(二) 即使物種之間不存在明確界限,人們仍可以判斷何時跨越了這一界限


物種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嗎?對於這一問題,弗里斯認為:「由於進化,物種雖然是逐漸形成的,在靠近的相關物種之間沒有明顯的分界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物種間的所有邊界都是模糊的,因為並非所有的物種都是緊密關聯的,也並非所有的物種當下都牽扯在物種的形成過程中。」 [18]486 這就是說,弗里斯雖然承認「物種之間有明確的界限」是有問題的,但是,他也認為人們還是可以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跨越了物種邊界。


弗里斯的上述看法有一定道理。對於某些物種,是有明確界限的,對此,我們可以判斷何時損害了物種的完整性並跨越了這種物種界限。 不僅如此,對於那些不能明確界定其邊界的物種, 也並不意味著絕對不可以依據物種界限對此進行評價, 事實上, 仍然可以由它們是否是異種、近緣物種或亞種等來加以分界。


(三) 反物種本質主義觀點是錯誤的,物種具有道德地位


對於「物種是否有道德地位」這一問題,弗里斯持否定態度。弗里斯提出,儘管羅爾斯頓 (H. Rolston)認為「基於生物學事實,物種可以被看作有機體,有其自身的好,因此它有道德地位」,[20] 但是,羅爾斯頓的這一觀點是沒有科學根據的,一是因為邁爾(Ernst Mayr)並沒有把物種看作個體性的存在,而把其看作有機體的種群存在,不具有目的結構; 二是因為霍爾(D. L. Hull)雖然提出 「物種個體論」,把物種看作是由各個部分構成的、整體化了的個體,但是,是在時空限制的意義上而言的,與羅爾斯頓所說的 「整體化的個體」 不同,它沒有感覺和目的結構,如此,與其利益相關的東西就不能夠被損害, 而羅琳主張 「只有那些既有利益而且與其利益相關的東西能夠被損害的事物,才能夠被與道德相關的方式損害」,[11]159 因此,「物種沒有道德地位」。[18]159


如果把物種看作如霍爾所言的個體性的存在,那麼物種並不是一個羅爾斯頓有機體意義上的個體,也就沒有感覺和目的結構,就沒有道德地位。 但是,有學者認為,霍爾把物種看作有機體那樣的個體是不恰當的, 因為有機體內的各部分是直接有機地連接起來構成整體的,而物種內部各個有機體不是如此連接的, 即使物種內的某些有機體消失,這個物種仍然存在。[21]此外,霍爾認為,如果物種是類,則物種是歷史地不連續的;由於不存在歷史上不連續的物種,因此,物種不是自然種類。[22]但是以「單性蜥蜴起源」作為事例,歷史不連續的物種仍然是存在的。[23]由此,物種可以是自然種類。如果物種不是個體而是自然種類,那麼,所有基於「物種個體論」而對物種是否具有道德地位的爭論,都失去了語言的基點。


不過,在理論上,物種仍然可能是另外一種存在而使其沒有道德地位。比如,即使不考慮物種是否有其目的結構,但是對於其是否有一個可由基因工程干涉的身份和本質,也是值得懷疑的。[18]488-489對於物種是否有身份或本質的問題,弗里斯沒有過多論證,只是簡單地給出否定。其實,他的否定是錯誤的。


雖然一些生物學家和生物哲學家認為,物種是沒有本質的,因為這與達爾文的進化論觀點矛盾,但是,也有學者認為,生物的內在本質並非絕對不變的、整齊乾淨的、機械決定的, 如此,生物之具有內在本質與達爾文的進化論並不絕對矛盾。[24] 不僅如此,「多元實在論」認為物種不是自然種類,而是生物的集合,生物與物種之間的關係是元素—集合關係,生物物種的劃分標準是多元的,沒有哪個劃分具有特權,因此,其成員不享有共同的本質;[23]308-333 「混雜實在論」認為物種可以看作自然種類,但是,這樣的自然種類是根據日常語言分類的,更多地與人類興趣相關聯,人類的興趣不同,分類也不同,沒有哪種分類具有特權,如此,這樣的自然種類雖然存在, 但不具有本質主義的特徵。[25]兩種觀點都堅持「物種多元論」,並否認物種具有類意義上的本質, 因此受到一些生態學家和生態哲學家的批判。[26] 筆者曾對上述各種物種反本質主義進行了系統梳理和分析,指出了它們的錯誤。[27]既然反物種本質主義的觀點是錯誤的,那麼,物種就有可能具有本質,是可以具有道德地位的。


(四) 物種有其內在的本質, 人類有直接責任不去干涉或破壞它


這涉及瑞夫金的第五個預設前提,弗里斯認為這是成問題的。不僅如此, 他進一步提出,如果物種沒有身份或本質,而且如果缺乏生物學的和形而上學的證據,使我們有理由相信物種在努力地維護著它們的身份或本質,那麼,我們就沒有直接的責任不去干涉它們。 [18]489


弗里斯的上述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之一是,反物種本質主義是錯誤的,物種是可能有其本質和身份的; 原因之二是, 20 世紀下半葉以來,一些生態學家和生態哲學家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新物種本質主義,以復興物種的本質,對抗反物種本質主義。 如 「自我平衡屬性簇( 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簡稱HPC)理論」,認為生物物種是一個自然類,只不過這一自然類是一種 「自我平衡屬性簇 」 —— 該類所有成員共有一簇 「共同發生」 的相似性, 這樣的相似性是一個HPC類「共享表型特徵」; [28]「關係本質主義」 認為: 「所有的現代物種概念,除了表現型分類法外 ,將某一有機體歸於某一物種而不是另外一種物種的是關係,而不是有機體的內在屬性。29]「內在生物本質主義」 認為,生物學中普遍存在的同一化需要結構解釋而這依賴於物種的本質的、 內在的根本屬性, 物種的本質至少部分地是內在的 。[24]370-378


「自我平衡屬性簇理論」和「關係本質主義 」 受到廣泛批判。與最初傳統的本質主義類似, HPC不能解釋生物種歷時進化這一現象;[30]「HPC」相對集中於生物物種所有成員共有的一簇性質,並以此決定某個對象屬於某個自然種類,忽視了生物種內的個體多態性;[31]「關係本質主義」所論的屬性僅僅假定關係屬性,只具有關係本質,沒有涉及物種內在本質或潛在的內在的基因屬性,因此它不能回答「一個有機體由於什麼而使之屬於某個物種 」 這一問題,不是真正的物種本質主義。[24]370-378


筆者總體上認為,應該走向「內在生物本質主義」,因為,與生物形態、生理等相關的普遍性需要內在結構解釋,有機體的子類需要通過內在屬性區分。而且,「內在生物本質主義」 與分子生物學以及 「基因分類學」 的進展相一致,是可能的和現實的。[32]具體而言就是,物種的本質在於某一物種成員所共有的內在微觀結構,這種結構從物種分類學以及分子生物學的發展趨勢看,應該是一種理想的 「 DNA 條形碼」。它用來表徵生物物種的本質比較恰當,因為,它把物種的本質屬性放在物種成員共有的 DNA結構上,避免了 「名義本質」 的欠缺, 體現了「真實本質」內涵。而且,它還是基因水平上的物種概念,識別的是基因種,相較於通過其他分類方法所分出的物種種類如生物學種(生殖隔離)、進化種、分支分類學種等,具有優勢,很大程度上能夠解釋並涵蓋這些分類學種。


既然物種有其自身的身份或本質 ——以理想的「DNA條形碼」表示,那麼,物種是否在維護這樣的身份或本質呢? 答案是肯定的。 由分子生物學而來的「基因種概念」, 不再像「生物學種概念」 那樣通過物種的 「生殖隔離」 以達到物種的「基因庫隔離」,進而保護整個基因庫, 而是保護或保存物種的優良基因組合。 這樣一來,對於「生物學種概念」,物種間是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基因流動的, 因為這將打破物種的「生殖隔離」;而對於「 基因種概念」,物種間可以存在一定形式的基因流動,只要物種所特有的那些基因組合沒有被打破。[33]物種在維護自身的身份或本質 ——優良基因組合 。 物種對自身本質的維護就是在維護 「物種的完整性」。


這樣的維護意義重大,一方面體現了物種在一定的生態環境(生態位)中的主動性, 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生態環境對生物物種的影響。在生物自然演化過程中,被選擇的是個體,進行選擇的是自然環境。在個體生物與環境的相互作用過程中,生物的遺傳和變異發生了,物種基因庫也在發生著變化。不過,必須清楚,這樣的變化是生活在地球上的各種物種, 經過與其他生物及其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而發生的,屬於協同進化,相互適應。


既然如此,人類就有直接的責任不去干涉物種對自身身份或本質的維護。弗里斯以所謂的「我們沒有理由相信物種在努力維護著它們的身份或本質」,而斷言「我們人類對此沒有直接的責任」,是不恰當的 。


(五) 如果某一種「轉基因技術 」干涉了物種的本質,就應該倫理拒斥


弗里斯認為, 即使我們有直接的責任去抵制干涉物種的身份或本質,轉基因 是否必然違背這一身份或本質也是可疑的, 因為物種的本質或身份在於表現型而非基因型, 轉基因技術帶來了基因的轉移, 但不一定帶來表現型的轉移或表達,因此, 轉基因技術並不必然干預物種的身份或本質。[18]489-490


根據前面的分析,弗里斯的上述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物種是有身份或本質的,而且這樣的身份或本質與基因組有關,而不是與表現型有關。其次,弗里斯論證中的「轉基因技術帶來了基因的轉移,但不一定帶來表現型的轉移或表達」是正確的 ,但是,「表現型的沒有轉移或表達」並不意味著基因組的沒有損害,也可能意味著這種損害的劇烈而導致表現型的不能表達。事實上,人們反對轉基因對物種身份的干涉,絕大多數時候並不是基於兩個物種屬性的轉移或表現型的轉入,而是視其是否干涉了物種的本質。一個物種之所以區別於其他物種,是由於其自身有一個獨特的 DNA序列,它成為物種潛在的內在本質;一旦這一序列遭到破壞,物種的本質性可辨識的身份特徵就會遭到破壞, 物種的完整性也就隨之遭到損害。再次,「轉基因技術」導致物種間的基因轉移,干涉了物種的身份或本質,理應被倫理拒斥。對於「異源轉基因技術」,它有兩點不同於傳統的生物育種技術:一是其中的基因轉移不受生物遺傳的自然繁殖規律限制,可以發生在不同物種的個體之間;二是被轉移的基因不是基因組,而是特定的、個別的目的基因。[34]必然破壞第二宿主生物物種(無論是有性生殖生物還是無性生殖生物)的 DNA序列,損害它的優良基因組合,打破種的特異性,是倫理地應拒斥的。而且,一般而言, 物種共有的內在 DNA 結構相差越大的物種之間的轉基因,對物種完整性的影響越大,越應該受到倫理的拒斥。如此,應用「異源轉基因技術」,將基因從動物轉到植物或者從植物轉到動物,要比將基因從動物轉到動物或者從植物轉到植物,或者從近緣種轉到近緣種,普遍地受到更多的倫理拒斥。


對於「同源轉基因技術」, 由於其基因技術操作局限於同一物種或近緣物種內, 沒有突破生物的物種隔離,被轉的基因又為該物種所有,因此,對生物物種完整性的損害不大, 一般不應受到倫理拒斥。 就此,從道德上來說,應該更加傾向於「非異源轉基因技術」而不是「異源轉基因技術」,[35]就是恰當的了。


對於「基因內修飾技術」,表面看來是局限在同一生物個體內部,沒有跨越物種的界限,沒有違背生物物種的完整性。一般來說,物種的身份或本質能夠維持,在倫理上是可以接受的。 但細細分析,未必如此。 因為運用相應的技術進行 「基因內修飾」, 主要指的刪除、插入、替換、激活、關閉或抑制生物體內的基因,以達到定向改造生物的目的。 一旦這種改造巨大,仍有可能改變這一生物個體當且僅當其作為所屬生物物種所具有的那一本質屬性,此時,仍然違背了生物 「物種的完整性」,是倫理地應該拒斥的。


應該強調的是, 一旦生物「物種完整性」受到損害,與物種相關聯的生物、種群、 群落、生態系統就會受到相應的影響,由此,根據「生物中心論」和「生態中心論」, 也應該倫理地拒斥 「物種完整性」的損害。比如,當將 「抗瘧疾斯氏按蚊」釋放到自然界中,它與野生蚊子交配後,能夠把自身攜帶的抗瘧原蟲基因傳遞給後代。 這一方面雖然可以阻止蚊子把瘧疾傳播給人類,但另外一方面也可能完全消滅野生蚊子物種, 並對其他物種以及生態系統產生難以預料的後果。考慮到這些,我們應該對此加以倫理地拒斥。這是「倫理拒斥轉基因技術『生物物種完整性損害』」的另一思路 。


或許有人會問:對於某些對人類有害的生物, 如艾滋病病毒、埃博拉病毒等,維護其基因完整性就等於傷害人類自身。這種情況下,人類也有責任去維護這些生物物種的基因完整性嗎?對此問題應該具體分析。如果對人類有害的這些生物物種是自 然演化產生的,且對人類造成了傷害,如艾滋病病毒、埃博拉病毒等,此時,我們應該殺滅,也包括通過轉基因技術殺滅給我們人類帶來傷害的那些生物個體,但是,不應通過轉基因技術殺滅那些存在於自然界中的並沒有給我們人類造成傷害的該物種的所有個體,即殺滅這一物種;如果對人類有害的那些生物物種不是由自然演化產生的,而是由人類在實驗室中通過相應的科學技術製造出來的,且對人類或自然環境造成較大或巨大的損害,或是由人類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一般是巨大破壞)而引起自然界中原有的生物的巨大變異而產生的,此時,即使這種物種有可能給人類帶來較大的利益,人類也應該對這些物種採取相應的措施。之所以如此,不是單純地去維護物種基因的完整性,而是通過這樣的維護,去保持自然界中生物物種以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完整性和穩定性, 並最終有利於人類的生存。這才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之道,理應提倡。


四、結論與討論


在筆者看來,不同種類的「生物完整性」概念在用於倫理地評價轉基因技術時, 地位和作用不一樣。對於生物個體,通過生物基因的完整性來倫理地評價乃至拒斥轉基因技術, 一般要比通過生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生物表現型的完整性來倫理地評價乃至拒斥轉基因技術,更加深刻、合理、有效和必要,適用對象和範圍也更加普遍。這樣一來,維護生物個體 「基因的完整性」 是重要的。 對於生物物種,通過 生物 「物種完整性」 來倫理地評價轉基因技術,乃至倫理拒斥 「異源轉基因技術」 和「基因內修飾技術」, 一般要比通過生物個體 「基因完整性」來倫理地評價乃至拒斥轉基因技術, 更加深刻、合理 、有效和必要,因為,對轉基因技術的最大以及最普遍的倫理拒斥,就是對轉基因技術打破物種「生殖隔離 」(「物種完整性」的損害)的責難。就此而言, 維護生物「物種完整性」是最重要的。


考察轉基因技術對「生物完整性」的損害,潛在地、深刻地、 根本地體現在對「生物個體『基因完整性』的損害」 以及「物種完整性的損害」上,顯在地、表觀地體現在對動物肉體的和精神的完整性、以及表現型的完整性的損害上。生物個體或物種的基因或基因組都是可以改變的,不能改變的是生物個體基因型的完整性以及物種成員共有的 DNA結構的完整性。這種完整性才是它們是其所是的根本,也是我們必須加以維護而不能損害的,否則,不僅會損害生物個體,而且還會損害那些與地區性自然生境相對應的生物物種的組成、多樣性和功能等,是倫理上不允許的。就此,沃斯滕博斯所言「在生物技術中,動物個體和物種的基因完整性是最核心的」,[3]110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根據生物肉體的完整性和精神的完整性以及生物表現型的完整性來倫理地評價轉基因技術沒有意義,事實上,這種倫理評價要比根據生物「基因完整性」 或者 「物種完整性」倫理評價轉基因技術,更加直觀和具體,由此也可以具體說明這種損害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轉基因技術對各種「生物完整性」的損害不同, 被來進行倫理評價的環境倫理學準則不同, 受到倫理的拒斥也不同,見下表1。

轉基因技術的倫理分析——基於生物完整性的視角



具體分析上表,「異源轉基因技術」 不僅損害了生物個體完整性,還損害了生物物種的完整性,與「動物解放論」、「動物權利論」、「生物中心論」 以及「物種本質論」相違背,可以通過這四個方面的環境倫理準則來評價, 因此, 受到更多的倫理拒斥;「同源轉基因技術」 一定程度上對 「基因完整性」和 「物種完整性」 的損害較小,與「生物中心論」以及 「物種本質論」相一致,鑒此,相對於「異源轉基因技術」,發展「同源轉基因技術」能夠維護生物 「基因完整性」和 「物種完整性」,應該得到更多的倫理支持;「基因內修飾技術」 既可能維護了「基因完整性」和 「物種完整性」,也可能損害了它們 ,既可以受到倫理辯護 ,也可以受到倫理拒斥,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基因編輯技術」,應該給予特別關注。因為相對於傳統的轉基因技術,它對基因的 「編輯」的針對性、精確性、便捷性以及強度都增大了,對生物個體「基因完整性」和生物 「物種完整性」的損害有可能更大,而且這樣的損害有可能永久地世代相傳下去,因此會受到更多、更強的倫理拒斥。不過,如前文所述,相反的情況也可能存在,此時,它就受到更多的倫理支持。


在對轉基因技術進行倫理評價時,也有一個是採用「功利論」還是採用 「道義論」 的問題,對此,應視情況而定。當應用「生物肉體和精神的完整性」、「表現型的完整性」概念來對轉基因技術進行倫理評價時,更多的是基於功利論——「動物解放論」,因為無論肉體還是精神的完整性損害都要通過後果來衡量;當運用「基因完整性」、「物種完整性」 概念來對轉基因技術進行倫理評價時,更多的是基於「道義論」,因為維護 「生物基因的完整性」 或者 「物種完整性」的不受損害, 就是基於生物個體以及物種的內在結構或本質,以實現生物或物種自身的「內在價值」。當然,上述「功利論」 與 「道義論」 的使用不是孤立的,兩者可以交叉補充使用。


不僅如此,倫理地評價轉基因技術「生物完整性」損害,除了考慮 「非人類中心主義環境倫理學」,還要考慮「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倫理學」,即考慮到轉基因技術對人類的影響或者對人類的價值。據此,相關倫理評價的結論將會發生變化。一般而言, 單純基於人類利益的轉基因技術,對 「生物完整性」 有更多的損害,也受到更多的倫理拒斥;單純出於動物利益的轉基因技術,一般有助於「生物完整性」的維護,會得到更多的倫理支持;同時兼顧到人類利益和「生物完整性」的轉基因技術,一般不會受到倫理責難。


說明:由於微信發布字數限制,省略參考資料及注釋。

轉基因技術的倫理分析——基於生物完整性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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