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出現「進口奶源」、「人乳化」等字樣;桂林正式實施藥品零差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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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出現「進口奶源」、「人乳化」等字樣
12月9日,食葯監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內容進行以下幾項重點檢查: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註方式應按照GB 13432—2013及其它有關要求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籤中存在的誇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籤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使用作出明確規定。近期,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發現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在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及不規範現象仍十分突出。為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工作奠定良好基礎,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總局決定近期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開展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本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開展自查。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型大小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註方式應按照GB 13432—2013及其它有關要求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籤中存在的誇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籤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籤標識,保證包裝完好,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做好相關記錄,並及時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於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計劃和方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在自查整改結束後1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向中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亦應遵照上述有關規定,通過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將自查整改情況報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主要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業務企業等為重點檢查對象,以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母嬰店等為重點檢查場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的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問題,嚴厲打擊虛假標註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欺詐行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利用食品標籤標識分裝、偽造冒用他人品牌生產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
六、對於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違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對於利用食品標籤標識制假售假等嚴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等問題,要移交相關主管部門查處。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組織開展「清潔標籤」行動,加強有關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籤標識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規範性文件的宣傳貫徹培訓,督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企業對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開展自查整改。
七、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制定嚴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確定工作要求、實施步驟、治理重點、檢查措施,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督促生產企業改進標籤標識,形成合理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查處的案件信息,及時通報工作中發現的風險信息和隱患問題,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請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於2017年6月30日前將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送總局食監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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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正式實施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
桂林市10日起在城市公立醫院正式實施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藥品將按實際進價實行零差率銷售。
桂林市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的公立醫院包括桂林市人民醫院、桂林市第二人民醫院、桂林市第三人民醫院、桂林市婦幼保健院、桂林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桂林市中醫醫院(市皮膚病防治醫院)、桂林市口腔醫院、桂林市社會福利醫院等8家市屬公立醫院;自治區南溪山醫院、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參照執行;解放軍第181醫院可參照執行。
這次價格調整有升有降,其中降價項目主要是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提價項目主要是體現醫務人員勞務技術價值的門急診診察類、護理類和手術類等。同時,調整後的服務項目按規定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價格提高的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支付(自費項目除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患者門診診查費及住院自費部分可以從個人賬戶支付,總體上以不增加參保、參合人員個人醫藥費用負擔為原則。
實施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以後,城市公立醫院的補償將由原來的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對公立醫院因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而減少的合理收入,政府補助15%。財政補助的範圍為列入桂林市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市屬公立醫院。區直及部隊醫院補助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對特殊情況的由市人民政府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激勵支持。此外,對公立醫院承擔政府指定的緊急救治、降消、艾滋病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經考核根據實際完成情況實施足額補助,對傳染病、精神病、皮膚病等專科醫院的政策性虧損給予適當補助。(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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