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詩意判決書」看我國歷史上法律的溫度
「眾里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你能想像這些詩句是出現在判決書上的嗎?印象中的法律文書都是嚴肅、刻板的,但近日,一份超乎想像的民事判決書在網上引起人們廣泛關注。這份涉及離婚訴訟的民事判決書,出自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它不僅引用大量詩意化的語言,其間還夾雜著詩句,被人們稱為「詩意判決書」。
對這份判決書,有人認為是它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有人認為它消弭了法律裁判文書的嚴肅性。不管人們怎麼說,法律存在的意義決定了它的嚴肅性和人性化並存。歷史上也不乏這樣的例子。
三國末期,司馬師把持魏國朝政,毌丘儉感激昔日的魏明帝之恩,為曹魏政權拚死一搏,但最終兵敗,被誅三族。在執行過程中,按照當時的法律,毌丘儉的孫女在被殺的行列,但她已經嫁人,而且正懷著孕,鑒於這種情況,主管人就先把她關在監獄裡。
對於如何處置毌丘儉的孫女,人們分成兩派意見。一派認為,謀反罪的家屬不論是誰,一律應該按律斬首。另一派則認為,這個女人已經嫁人,且沒有參與毌丘儉叛亂的任何行動,應該放過。到底該怎麼處理,兩派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司隸主簿程咸支持後一派。他在奏章建議中說:已經出嫁的女子,如果生了孩子,就成了別人家的母親,將她定罪,對於防止犯罪來說不足以懲誡犯罪之源,對於情理來說則傷害了孝子之情。現行法律中,男子不受其他家族罪行的牽連,而女子卻偏偏要受到父母和丈夫兩個家族罪行的牽連,這不是同情憐憫弱女子的政策。因此,我認為,未出嫁的女子可以隨父母的罪行而治罪,而已經出嫁的婦女就要隨同丈夫家的罪行而治罪。
程鹹的建議有理有據,聽上去也符合人們對已婚女人歸屬的標準,因此,朝廷採納了他的意見,並把這一條寫進法律條款。
毌丘儉孫女的事件引發的法律變化,也說明了法律的溫度和人性的溫度。我國刑罰的變遷也說明了這一點。
夏商周時,嚴酷的刑罰有死刑和肉刑。死刑包括:斬(生殺)、戮(死斬);炮烙(商紂王發明的酷刑,在銅柱上塗油,下面用炭火燒,犯罪者在銅柱上行走。一般會掉下去燒死);醢(殺死後剁成肉醬)、脯(殺死後晒成肉乾)等。肉刑有:在面部或額頭刺字、割鼻、斷足、剜膝蓋骨、割掉生殖器等。這些刑罰不但是一種處罰,更是對人格的侮辱,尤其是肉刑,會讓一個人終身羞恥。司馬遷就帶著這種被侮辱的情緒寫出《武帝本紀》。在他的筆下,漢武帝除了求仙問道,就是祭祀山川,簡直就是一個響噹噹的敗家子。
秦末及西漢初期,烹也是一種懲罰方式。《史記》和《資治通鑒》多處記載,把某個人煮了。劉邦在和項羽的戰爭中,父親劉太公和老婆呂雉被項羽捉住,差一點被煮了。劉邦還說了響噹噹的名言:吾翁即汝翁,必欲亨乃翁,幸分我一杯羹。
宋文帝時,肉刑被廢除,其他刑罰基本一致。直到唐代,我國刑罰基本定型為五種:斬首、絞刑、流放、徙(圈禁,限制人身自由,罰幹活)和笞(打板子)。後來,對謀反等大逆不道的,又加了一條凌遲(千刀萬剮)。
法律是嚴肅的,但也是人性的。詩意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是:不準兩人離婚。我國民間有句俗語:寧拆一座廟,不破一樁婚。該判決書上含有溫度的文字,可以讓當事人回憶起當初戀愛時期的美好,從而重新和好,重新過幸福的生活。判決書下達後,兩個當事人都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再進行訴訟。大概是和好了吧。這也就達到了法官的目的。
健全的法律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體現,把冰冷的法律條文執行出它應有的溫度,更體現了法律的人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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