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健康 > 【歷史】古代縣衙擊鼓最初不是為了鳴冤 而是縣太爺要下班

【歷史】古代縣衙擊鼓最初不是為了鳴冤 而是縣太爺要下班


  在沒有檢察制度的古代,官員如何審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在我國,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監督等職權。那麼,在沒有檢察制度的古代,官員如何審案?老百姓又是如何打官司的呢?


【歷史】古代縣衙擊鼓最初不是為了鳴冤 而是縣太爺要下班


  擊鼓不為鳴冤是縣太爺下班鈴


  「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看到擊鼓鳴冤的情節,便以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事實並不是這樣。」昨日,晏晶告訴重慶晚報記者,衙門前所設的鼓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下班的,相當於下班鈴,到了明清時期才作為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鳴冤使用。晏晶介紹,清代老百姓報案,一般程序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指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過正常程序得不到昭雪時,找上層官府或權貴伸冤。」


  晏晶說,清朝有規定,只許擊鼓鳴冤不許攔車訴冤。咸豐時期,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阻引發衝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後來,此事為首的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鬨堂罪」,被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媳婦狀告公婆不是想告就能告


  報案不是你想報就能報。西南政法大學法史專業副教授周欣宇介紹,古時候報案稱「告發」、「告狀」。清朝時期,對女性訴權有一定限制。


  「告長輩,比如媳婦告公婆,需要有宗族人士陪同、參與。」周教授說,這是封建時期對卑幼訴權的限制,以維護尊卑秩序。


  用刑套取口供古代都合法


  古時候開堂或者升堂,就相當於現在的開庭,縣令即法官。重慶郵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志剛介紹,不獨清代一朝,在中國古代用刑都是合法的。

  「在現代社會,案件調查過程中是不能用刑的,但古代允許合理用刑。」王志剛說,古時候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為讓罪犯招供,很多時候會用刑,清朝時期最常用的是「笞刑」,是一種用竹子、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


  法庭開到院壩清朝有先例


  同現在一樣,清朝時期也會公開審理案件,允許老百姓旁聽。不同的是,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條,還會考慮當地人情、關係及文化。


  「有的案件開堂不在公堂,而是設在當事人居住的地方,就像現在的炕上法庭、院落法庭。」周欣宇介紹,一般情況下都是當庭宣判,除了案件比較複雜、影響較大,官員需要仔細斟酌,會推遲幾天宣判。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找分巡道、知府上訴,這時候才有「檢察」「監督」進入司法程序。在檢查制度尚未建立前,分巡道和知府扮演了部分檢察官的角色。

  檢察制度中國始於1906年,長壽區檢察院檢察簡史展覽館籌備人之一晏晶,向記者展示了一張清朝審理案件時的歷史圖片:「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始於1906年,在此之前我國沒有檢察制度。」晏晶介紹,晚清時期,為維持封建政權,慈禧太后派載灃、端方等要員赴日本、歐美各國考察政治。出使各國的大臣歸國後向清廷陳奏:「實行變法必先改定官制。」1906年9月,清政府發布預備立憲諭,隨即頒布《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和《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系統地引入了以日、德等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檢察制度。轉自:鳳凰新聞

TAG: |

您可能感興趣

古代縣衙擊鼓最初不是為了鳴冤 而是縣太爺要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