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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街頭擺射擊攤 因非法持槍罪獲刑


大媽街頭擺射擊攤 因非法持槍罪獲刑



天津51歲的趙春華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打氣球,今年10月12日晚,在公安機關巡查中被抓。警方在她的攤位上查獲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其中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大媽街頭擺射擊攤 因非法持槍罪獲刑



趙春華的女兒表示,沒想到擺一個射擊攤兒會被判刑,而且這麼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槍」。她表示,母親趙春華將提出上訴。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一直飽受爭議,被認為過低,不合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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