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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常理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瀋陽對聶樹斌案再審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判決聲稱: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

當法院做出宣判時,聶樹斌的父親聶學生在千里之外的河北石家莊郊外的下聶莊家中,通過電視觀看著這場宣判。1995年,聶樹斌被判強姦殺人並執行死刑後,這位老人因喪子的痛苦和屈辱,中風偏癱,至今拄著拐杖也行走困難。2016年6月,當最高院宣布啟動「聶案」再審時,本刊記者在聶家的小庭院邊見到過他。雖然這次「聶案」啟動再審是最高法自2003年提審瀋陽「黑老大」劉涌案之後的唯一一起,因此被業界認為是改判無罪的前兆,媒體隨之紛至沓來。但聶學生卻表現得非常冷靜,甚至可以說是冷漠。他拄著拐杖,支撐著微微顫動的身體,對記者的詢問沒有什麼回應,只是緩慢地抬手,輕輕向外擺動著示意記者離開,臉上肌肉淺淺抽動著,露出一種既不是笑容,也不算哭泣,仿若假面的僵硬表情。自2005年——也就是聶樹斌被執行死刑7年後,連環殺人犯王書金落網,自認「聶案」兇手,聶樹斌的家人就進入了一個強烈的情感漩渦中,無法獲得平靜。

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常理



聶樹斌的父親 聶學生(於楚眾 攝)

「真兇」再現,既是他們為兒子沉冤的曙光,也讓他們背上了一架沉重的十字架。他們從2005年開始申訴,希望啟動聶案重審,但一直到2013年,司法機器都對這個案子保持著沉默。應該可以的希望,和理應可以的憤怒,以及怎麼都不可以的無力折磨著他們。2016年6月,再審啟動之時,我們在聶家庭院中看到的,是一個年老體衰,被這十字架壓得無力抬頭的老人。雖然幾乎沒有言語交流,但從他的動作和佝僂的身影中,我們多少能體會到他心中日積月累的痛苦和絕望,以至於對外界的所有信息都報以冷漠的態度。但12月2日這天,現場媒體的鏡頭捕捉到了聶學生的表情:先是痛哭,然後高舉手臂攥起拳頭,最後咧開嘴露出了實實在在的笑容。他對守在一旁的記者說:「這是20多年來最快樂的一天。」

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常理



聶學生父女得知再審結果後抱頭痛哭


在中國的刑事錯案史上,一般刑事錯案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亡者歸來」,一是「真兇再現」。前者幾乎不存在認識上的分歧,沒有任何託詞——比如佘祥林案,2005年事發,當年就得到糾錯。但「真兇再現」就要複雜得多,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重新審視案件證據的過程,來證明「再現」的「真兇」是不是真的「真兇」?已經判定執行的舊案,是否是錯案,需要再審糾錯?

聶樹斌案就屬於後者。從1995年案發,聶樹斌被定為兇手執行死刑,到2005年連環殺手王書金落網自認「真兇」,中間相隔十年。案子失去了「行兇者」,失去了被害人,失去了現場,除了僅有兩個都各有疑點的「兇手」的認罪口供外,沒有一條閉合的證據鏈可以排除掉所有合理懷疑,鎖定其中任何一人就是「真兇」。這也是聶樹斌案在「真兇再現」後,依然延宕十幾年才啟動再審的重要原因——它是一個「疑案」。所謂「疑案」的概念就是在失去時間和空間的情況下,再來審視這個案件,無法判斷誰是兇手,甚至有可能兩個人都不是,兇手另有其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張保生告訴本刊記者,在我國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前,疑案是進不了再審程序的。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在證據規則上的修改和實施,使得聶樹斌案雖然因為年深日久和其他種種原因,「真偽難以查明」,卻也有了糾錯的理論依據。但要跨過傳統地方自查自糾的司法閉環,將案子推進到司法機器的再審軌道中,仍然是一個需要用時間和親歷者的痛苦作為成本的漫長過程。

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常理



插圖/ 張曦

聶樹斌的家人和律師李樹亭,以及最早開始介入報道聶樹斌案的老報人馬雲龍,都曾親身體會了這一過程對人心的煎熬。其中最為難熬的是2007年到2013年。曾經主審聶樹斌案的河北省司法界開始了對聶樹斌案的複查——這是啟動再審的前置程序。一位知情人士告訴本刊記者,2005年3月26日,就在王書金自認真兇的那一年,聶樹斌案曾啟動了第一次複查。此後在2009年也有過斷斷續續對當年證人的問訊。最大規模的一次複查是2011年底到2012年2月,河北省高院負責複查此案的法官在國安賓館,對當年所有參與過該案的辦案人員,從法醫、偵查員到主管領導,都進行了一對一的問訊。但犯罪現場早已消失,聶樹斌被執行了死刑,口述的現場都不可再得,複查的起點只能建立在當年的案卷和辦案人員的陳述上——但已經屬於成品的案卷,大多已具備符合程序的屬性,這樣坐在房間內問答式的複查,就像沿著1995年已經形成的對案件的認識路徑再走一遍,很難有任何程序外的發現。


一位看過複查案卷的人士告訴本刊記者,對辦案人員的問訊多是些程序問答,並沒有進入細節追問——這或許是自查自糾的司法機器無法具備的功能。複查案卷中,被調查方最為頻繁的一個回答就是:「時間太長,記不清了。」這個回答幾乎概括性地回答了聶案偵辦原始案卷的一些重要疑點:為什麼缺乏聶樹斌被逮捕後前5天的詢問筆錄?為什麼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


刑事錯案的積累有點類似形成一個「錯案池」。被放入這個池的案子各有特點,但都共同等待著權力自我糾錯、輿論關注和司法觀念進步等的多重力量形成的合力的「打撈」。這是個極為緩慢的過程。先被「打撈」的一定是沒有太多糾錯分歧的。每一次「打撈」會形成一次輿論高潮,帶動一批類似案件浮出水面。而沉澱到最後的,往往是最艱難者。?? 「因為再審糾錯,涉及一個利益權衡,即法律的公正性與法律的安定性的衝突及選擇。一方面,有錯必糾,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才能有效保護法益;但另一方面,裁判的既判力和裁判的權威也是應當重視的價值,因為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也是法治的重要條件。價值選擇的區別,形成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原則。簡單概括,就是『有錯才糾』,還是『有疑即糾』。」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在《聶樹斌案法理研判》一文中提出了案子延宕多年的核心問題——這是一個事關法理、政治以及人心善惡的選擇。

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常理


李樹亭(譚青 攝)


2016年6月8日,最高法做出了選擇,宣布聶樹斌案複查結果,並決定提審該案,交由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審理。擔任該法庭庭長的胡云騰一直致力於《刑法》研究,精通法理,擔任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做法官之前,他還當過律師,多重身份的歷練或許讓他的視野會比傳統的執法者更為開闊。他多年來提出討論「廢除死刑」的問題,作為執法者,對司法機器的作為界限有更接近人性的思考。學界對他的審判充滿了期待,不僅是期望他給出一個再審的結果,而是他能夠給出一個什麼樣的判詞?這個判詞是否可以為將來的同類案件在程序、認識和判定上都做出正確的指引?


在2016年12月2日公布的判決書中,對聶樹斌案的改判無罪從證據方面給出了詳細的解釋:一是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確認。


二是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導致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而對這些證據的排除或者確認,除了原有的司法手段外,還運用了「常理」——這是司法機器延宕十幾年,以沉默應對此案的一個重要改變。最高法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也特意提到了這一點:「在原審有關重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了「常理」這個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後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在聶樹斌案過去的十幾年裡,在河北司法界幾乎沒有推進的複查過程中,支撐著這個案子沒有因為司法機器自糾自查的盲點而沉入水底的,除了家人和律師的忍耐與韌性外,更重要的就是這個案子中存在的顯而易見的「常理」。「這裡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當考量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


(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一鍵下單「聶樹斌再審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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