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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照祥:歷史學家眼中《大憲章》的「奧秘」

閻照祥,現任中國世界近現代史研究會會長,中國英國史研究會副會長,曾任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主要論著:《英國政黨政治史》《英國貴族史》等。



閻照祥:歷史學家眼中《大憲章》的「奧秘」


繪畫作品:約翰王簽署大憲章


《社會科學報》:近來,紀念英國《大憲章》的文論連連問世,目前仍未停歇。世界上著名的法律文件很多,為何封建主義的英國《大憲章》能一再被後世關注?


閻照祥:這是一份中古時期的島國文獻,800年後,仍在世界多國受到重視,實不多見。畢竟,它只是一份封建性文件,是為維護封建貴族權益而制定的,並且它還鄭重其事地使用了第一人稱——借用了英王約翰的名義。後來,該文件的命運多變,吉舛兼具。它先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再三被公布,在14世紀公布多達30次。可到了15、16世紀,久無聲息。


17世紀以來,英國民眾與斯圖亞特王朝矛盾加劇,《大憲章》屢被提及,成為激進力量反對君主專制的利器。以後它又成為多種論著和文件的參考文本。當下這份文獻仍是英國憲政的基石,在英國憲法中的成文制定法(Statute Law)中佔據著突出地位。無怪乎,人們讚歎其長久的生命力。《大憲章》自始就包含了可被後世利用的內容,這些內容以後被重新梳理、改造,做出新的解釋。概言之,是這份文件包含了能被後人做引申性解讀的內容,有著獨特的底蘊和法治基因。

《社會科學報》:一般認為,《大憲章》是英國各階層,特別是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限制國王徵稅權,而聯合其他階級向王室施壓,所簽署的文件。用今天的眼光來看,這就是一份政治「合同」。它的效力怎能如此持久?


閻照祥:《大憲章》規定了國王不得隨意徵稅的原則,強調除了固有的貢捐外,國王加征任何賦稅都要得到國民的一致同意。實際上,當時所謂的「一致同意」主要是要經過議會的前身「大會議」的通過。可憲章起草人未曾料到的是,幾十年後貴族們又因捐稅問題反抗亨利三世,導致了議會的產生和兩院制的形成;而且,由於議會下院對王國稅收權的控制和限制,英國逐漸萌發了「廉價治理」和稅收監控的理念。


在實施普通法的英國,前朝的做法一旦成為慣例,後世君主貴胄不得漠視。當斯圖亞特國王詹姆士一世試圖擴征賦稅時,即遭議會抵制。國王寵臣羅金漢公爵貪污受賄恣意而為,引起民眾抗議,後死於非命。1625年,查理一世繼位,法學巨擘愛德華·柯克爵士援引議會先例,呼籲議會廢除國王終身徵收關稅的特權。三年後,激進派議員又向議會提出《權利請願書》,規定:今後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強迫人民承擔或繳納貢物、稅款和其他類似負擔。而後十餘年,主要還是圍繞賦稅等問題,英國反專制鬥爭逐步深化,引發了革命。


「光榮革命」後的英國議會對財政做了重大改革。除在《權利法案》中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無權擅征賦稅之外,還通過《國王年金法案》的頒布和實施,將國王和宮廷的財政與國家政府的財政分離開來。將政黨的財產和國家的財產區分開來。這就將國家財政放在重要位置,財政大臣成為內閣中數一數二的人物,也是議會反對派重點問責的靶子。每年,議會對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總要被逐項審議,質詢時辯論激烈氣氛嚴肅。戰後以來,英國的稅收必須考慮當事人的年收入額度,贍養人數的多寡等。它實際上成為減少社會貧富差距,實施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有效手段。用宏觀眼光縱覽英國稅制發展,可以看到英國人長期以來對稅收的重視,起碼可以追溯到800年之前。


《社會科學報》:除此之外,《大憲章》還對國王其他權力也進行了限制,但不像法國一樣,將君主直接送上斷頭台。這似乎可以認作「憲政法治」結構?

閻照祥:《大憲章》是英國貴族藉助內戰勝利的良好形勢迫使約翰王簽訂的,故而他們要藉機擴大成果,要求國王不得重蹈前轍;這集中表現在第61款:若王室法官、官吏和臣僕等,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人之權利,即可要求國君和臣僚在規定時限內設法改正。否則貴族即可聯合全國人民,共同使用其權力,以一切方法向國王等施以抑制與壓力,迫使國王儘快改正。該款還規定了問責的程序、時限和相關機構的人數。


此條非同小可,具有明顯的反抗意向。使後人驚詫的是,該特權還是國王約翰被迫允諾的,即憲章起草人冠冕堂皇地借用了約翰王的名義。可以想像出當時國王的委屈和無奈。在英國中古史研究中,有關「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時限問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但有一點沒有疑義:從《大憲章》中有關對王許可權制的條款,尤其是第61款中,後人可以明確看到「王在法下」的精神。也正因如此,學界還認為,正是《大憲章》培育了英國有限君主制的幼芽。


在第61款中,令人感嘆的規定還有:貴族們在限制王權時,對王權的抵制和反抗絕非一招致死,不留餘地。而是規定不危及國王身體和王室要員生命安全,和解之後仍要維持君臣關係。這與當時和以後某些國家的極端做法大大不同,展露出英國島國文化的一抹特色。從中,人們似乎還可以看到階級共和的影子,預見300年後形成的「三位一體」和「王在議會」的憲政精神。


《社會科學報》:《大憲章》對於司法問題是否有所涉及?


閻照祥:《大憲章》中有關司法的條款較多,但最著名的當屬第39款。它規定:若不經「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的審判,不得將任何人逮捕監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命我等群起而攻之和肆行討伐」。該條款使用了一連串的「不得」,其規定如此嚴格的意義在於:國王無權隨意決定臣民的權利和命運。而且,對於侵權訴訟,國王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而非強力做出裁決」——此乃約束國王和貴族行為的經典表述,當時雖然不能驟然生效,可因它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具有創新性,則為當時和後世人們做廣泛的解釋,提供了文字依據;為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的制定,提供了藍本。《大憲章》其他有關司法審判的條款,見於第17、34、36、38、40、44、45、54款。這些條款,以後有助於促成建立以國王為名義首腦的隸屬於普通法系的中央司法體制,擯棄了陳腐荒謬的神判法,吻合了當年拉特蘭宗教會議中有關宗教人士退出民事案件審理的理性精神,有助於推動英格蘭司法人員職位的專業化和法庭的獨立,有利於催生形成別具一格的英格蘭司法體系。

幾十年後,英國法官游離出普通官場,與中央和地方行政官員、宮廷職官儼然有別,還穿戴專用的長袍假髮,以示鄭重威嚴。漸漸地,若干法官代表進入議會,成為司法界在下院的代表。而上院主持人則長期由大法官擔任。由此可見英人對司法事務的重視。


為強化法治,著力最多的是曾任大法官的愛德華·柯克。他在其多卷本法學著作中一再申明司法獨立的必要性,最終使英國的司法體系成為一個既獨立於國王,又獨立於議會的政治權威中心。也正是因為此點,幾十年後的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下篇闡述分權學說時,就不再去強調「木已成舟」的司法獨立原則了。18世紀以來,英國人繼續強調司法獨立,君主、權貴和政黨均不得插手和干預司法事宜了。


《社會科學報》:今人紀念《大憲章》,似乎多以為它是一份保護公民權的憲法文件,從而充滿了進步性。從上述限制國王的專制權力角度來看,情形也確實如此。在您看來,人民在簽署《大憲章》過程中作用幾何,獲益幾何?


閻照祥:毋庸置言,《大憲章》維護最多的,是封建貴族的權益和特權(privileges),而非後世的所說的民權或公民權。可隨著時間的流逝,《大憲章》的某些條款還可以做出新的解釋,進而使新生中產階級,包括鄉紳、自耕農、城市市民和社會其他階層的權益得到維護。箇中原因,不是後人的曲解和牽強附會,而在於它不只是一份僅僅顧及起草人私利的文件,單單維護教會和世俗貴族的特權,而是它還使用比較明確的文句,兼顧了當時城鎮工商業者和其他自由人的利益。其中最突出的是第13款,它明確維護工商都市倫敦和其他城市與港口的權益:「倫敦城,無論水上或陸上,俱應享有其舊有之權利與自由習慣。其他城市、郡縣、市鎮,港口,余亦承認或賜予彼等以保有權利與自由習慣」。

《大憲章》在維護市鎮和港口的權益時,特別將倫敦單列出來,是因為它作為英國最大城市,且市內富商巨賈最多,是當時羊毛、葡萄酒等商品最重要的集散地,其納稅能力遙遙領先於全國任何郡縣。另外,在逼迫國王約翰簽署《大憲章》的內戰中,倫敦居民提供了最多的人力和財力,所以,《大憲章》同時顧及倫敦的權益,是不言而喻的。


《大憲章》的第15、16款還宣布:「任何貴族不得向自由民徵收任何貢金」;「對於因提供騎士服務而領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強迫其服額外的役務」。其中提到的「自由民」和「自有土地持有人」,似顯籠統,但起碼不是封建統治階級行列的世俗貴族或騎士。第28—31款規定:郡守等官吏不得強取任何人的穀物或其他動產,不得肆意徵調任何人的馬匹車輛用以運輸,不得奪取他人的木材以修建城堡或做其他私用,等等。連同上述的關於保障城鎮自由經營和統一度量衡的規定,足以顯示:《大憲章》的受益人明顯超出了上層貴族的特權範圍,使包括市民和商人的中產階級受惠,這有助於避免社會發生大的分裂,有助於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


以上可見,《大憲章》之所以能夠流傳到近現代,就因它同時維護了當時社會中層階級的權利,能使後人對之做出有利於新生資產階級利益的解釋。換言之,對多個階層權利的兼顧,恰恰是其憲政價值和生命力所在。


《大憲章》因兼顧某些「次要階層」的權利而具有政治長效性,發人深省。它提醒人們:人類社會形態各異,類型多多,卻絕少純粹的「單一階級屬性」的範例。譬如,不少國家或地區的奴隸社會中,會有自由職業者的存在;而一些典型的封建社會,也會有城鎮中產階級的萌生和崛起。社會階級和等級的多樣性,是許多國家的共同特點,中古時期的英格蘭亦是如此。當時英國上層面對多方矛盾,在儘力維護封君封臣制的同時,還設法增加財源和擴大社會基礎,並一再通過出售市場和城市特許狀的方式,締造了一個相對獨立於郡縣政權和地方貴族的城市平民等級,並由此締造了一個代表未來社會的有生力量。而英國這一新生階級,隨著自身力量的不斷壯大,還在維護自身利益的鬥爭中,或藉助王權支持,抵制貴族群體的侵權行為;或利用貴族的分化和貴族之間的矛盾,與部分貴族結盟,抵制君主專制,使英國最終選擇了君主立憲的政府體制。


《大憲章》的篇幅不長,可它留下的餘味,值得後世人們仔細品鑒。它猶如一顆被輕風吹落的種子,偶爾落地生根,未想到它竟久生不敗,揚花散種,終成片片葳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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