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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聶樹斌案在英國,如何懲戒人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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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聶樹斌案在英國,如何懲戒人渣法官?

制度開門2016-12-08


制度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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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終審裁定並宣判聶樹斌無罪,這起被輿論關注爭議了多年的標誌性案件終於沉冤得。那麼該案如何追責呢?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以「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為主線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司法責任制,是推進法治的必然要求,也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意見》指出的,在法官職業制度的整體構建方面,應當強調「責任與保障相結合」,既要對法官嚴格要求,也要為他們提供相對優厚的待遇確保其職業尊榮。在這個問題上,英國的法官懲戒制度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參考。


1


英國也有人渣法官

如果聶樹斌案在英國,如何懲戒人渣法官?


英國是現代西方法治的發源地之一,其法治傳統源遠流長。而英國的法官由於其選任制度嚴格,通常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和極高的法律素養,以其高度自律性而聞名,因此其不但地位崇高,而且受人尊敬。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英國的法官們從無違紀甚至違法行為:2012年一位名為鮑爾斯的法官在審理一起盜竊案時讚揚盜賊「有勇氣」,引起輿論嘩然;2002年和2014年,法官荷頓和法官卡坦分別在審理性侵案件的庭審時睡著;更有甚者,掌管威爾士斯旺西、加的夫和卡馬森等郡法院的高級巡迴法官傑拉爾德·普賴斯與一名男妓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甚至讓其明目張胆地在開庭和宣判時坐在自己身旁,最終受到調查並被迫辭職。


由此可見,即便在英國這樣一個高度法治化的國家,法官的監督和懲戒制度仍然十分必要。


2


法官懲戒有法可依


英國關於法官行為規範、紀律懲戒等方面的成文法律頗多,但2005年《憲法改革法》第3章對法官懲戒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該章規定了法官紀律懲戒權的主體、具體許可權、審查機構、申請審查的程序、審查程序、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地區的特殊適用規則等內容。

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精神、規則以及授權規定,2014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經由大法官、蘇格蘭上訴法院院長、北愛爾蘭首席法官的同意,制定了《司法紀律規則》,於2014年8月18日生效並適用於三大法域。


與其同期生效的還有若干法官行為規則和指南,包括《司法行為規則(治安法官)》《司法行為規則(法官)》《司法行為規則(裁判所)》《司法行為規則(治安法官)補充性指南》《司法行為規則(法官及其他人員)補充性指南》《司法行為規則(裁判所)補充性指南》。


2014年《司法紀律規則》適用於法官、驗屍官以及其他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第118條擴展適用的官員。該規則及其相關行為準則和指南構成了英國法官懲戒的核心法律依據。以此為基礎,英國形成了三大法域相對統一的法官懲戒制度。


3

專職的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


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是專門負責調查法官行為的機構,其職責是協助大法官和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席法官迅速、公平、統一地行使其法官紀律懲戒職能。該辦公室可以接受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問詢,可以向與調查工作相關的人員提出意見,還可以向負責調查司法行為的法官或紀律調查小組提出工作建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只負責調查司法官員的個人行為,無權處理對司法裁判和案件管理的相關申訴。可見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的工作是僅限於法官行為和司法紀律方面,決不允許干涉法官的獨立審判。


4


法官懲戒的調查和處理


1.調查主體。除了治安法官由地方諮詢委員會、裁判所法官由裁判所所長或其指定的法官負責接受投訴並進行調查外,其他由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負責的法官行為調查案件可以由3種類型的調查主體具體負責調查工作。


第一種是被指定的法官,此類法官系由首席法官提名的被調查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一般要求其位階需高於被調查法官或至少與其平級。


第二種是專門的調查法官,此類法官是由首席法官提名的被調查法官之外的現任或前任法官,其位階必須高於被調查法官。


第三種是紀律調查小組,該小組由3名成員組成,其中1名需是位階高於被調查法官或與其平級的現任或前任法官,由首席法官提名,另外2名需是不曾擔任過法官或執業律師的業外人士,由大法官徵得首席法官同意後提名,凡與被調查案件有涉之人均不得任小組成員。


2.調查與決定。被指定的法官、調查法官或紀律調查小組在進行針對法官投訴案件的調查中,認為有必要對被調查法官暫時停職的,需向大法官和首席法官提交報告,由首席法官決定。


3.司法任命及行為專員。如果投訴申請人對於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負責的案件的最終結果不滿,可以向一個名為「司法任命及行為專員」的機構投訴,司法任命及行為專員可以對案件進行複審。


為複審之目的,專員可以要求相關機構和個人向其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信息,相關機構和個人必須在10個工作日之日提供,否則專員可以不顧此信息徑直對出對其不利的複審決定。如果專員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前述的調查主體啟動調查程序或重新啟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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