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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為何有了反家暴法,她們還是逃不開?

摘要他在一個案例中寫到一位因為家暴報警的女性,警察做完筆錄對她說:「這些資料我們下一次看的時候,可能是你被他打死之後。」


作者:李思磐(騰訊·大家專欄作者,新媒體女性網路負責人)



雖然我並不是法律工作者,因為女權組織的身份,又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參與了一年民間組織立法遊說行動,我漸漸成為一些家暴當事人、家屬和婦女法律援助、社會支持機構之間的非正式「中介」。昨晚,一名記者聯繫到我,談到他正在跟進的一起家暴案。照片上的婦女目光如深井,表情平靜而絕望,臉上縱橫交錯有上百條的血色劃痕。然而,警方並不立案。我問為什麼?記者說,沒有解釋,反而他的採訪遭到了不明人士阻撓。


是的,我們終於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不過,在目前,也許反家暴法首當其衝的功能,就是為家暴命名。就在反家暴法生效之後的一個半月時間裡,多起惡性家暴案件被密集跟進報道:女醫生張曉燕中毒/被毆致死,台州李女士被丈夫割鼻,內蒙古記者紅梅被毆致死,孕婦李紅霞被丈夫毆傷住院後又在醫院被掐死。這是反家暴法頒布實施的功勞——記者們都沒有忽略之前漫長的家暴演化過程。


當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為何有了反家暴法,她們還是逃不開?


被丈夫割鼻的李女士,遭家暴八年不敢離婚。




反家暴法的目的,並非讓家暴特殊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事實上,很少家暴個案能夠僅僅通過例行公事的報警解決,這也是反家暴法存在的意義——這個法律要求政府、基層組織、婦聯、教育機構、醫院、社會組織和司法系統,形成一套協調順暢的流程,合力來制止家庭暴力。


對反家暴法持懷疑立場的人以為,反家暴把暴力分成兩種——親密關係暴力和一般的暴力,然後對其進行特殊化的定性量刑。這是一個誤會。反家暴法只是針對親密關係這樣一種發生在同一屋檐下,隱蔽、不斷重複並升級,對所有人群,尤其是家庭中的弱勢者——通常是老、幼、病、殘和女性——危害甚大的暴力形式,以法律來調撥公共資源進行治理,這並不意味著對具體的暴力行為,另立一套治安法或刑法之外的定性和量刑標準。


換言之,正是因為家暴發生在家庭內部,親密關係和監護、教養關係中,司法系統可能常常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理由,不能將其與一般性的暴力一視同仁地處理;另外,它可能單次造成傷害後果並不嚴重,司法系統難以發現,因此也缺乏對應的強制和處理手段。然而,家庭暴力不是一次性的,磕頭、賠禮、悔過之後一再發生,並且不斷升級是常事;並且,家庭是社會化的學校,這種被編織進日常生活中的殘忍,對兒童的成長殊為不利,往往導致暴力的代際傳遞。因此,需要一些針對性的手段防微杜漸,而最後的目標,不是讓家暴特殊化,而是為了讓家暴跟其他暴力行為一樣,得到有效的預防、制止和制裁。


在關注到了家暴的同時,人們是否已經恰當地理解了它?這一類暴力更合適的稱謂,應該是「親密關係(相關的)暴力」,因為它並不僅止於法定的家庭和婚姻關係中,而是涉及廣義的伴侶關係、監護、教養和贍養關係等。譬如,張曉燕疑似被前夫傷害致死,這種情況其實很常見,法律上婚姻關係儘管終止,因為共同住所、贍養、撫育關係的存在,以及多年來對個人隱私和社交網路的充分掌握,通過暴力維繫的控制關係並不會結束。另外,追求者與跟蹤者的暴力,如安徽少女周岩被追求者燒傷案,也是一種准親密關係暴力,與家暴有類似特點,在配置相關社會資源制止違法行為時,本也應該採用防治家暴的處理手段,譬如警方實施告誡和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然而目前,警方並不處理尚未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跟蹤、糾纏和威脅。



當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為何有了反家暴法,她們還是逃不開?

女醫生張曉燕中毒身亡,生前遭受家暴。



在家暴外延上,我國反家暴法採取折中,一方面並未將追求者和前伴侶關係放進家暴定義,另一方面又將「共同生活」作為定義的兜底——這意味著同居伴侶間的暴力,也可能被當作家庭暴力處理。這個人群並不只有年輕人:在流動就業人群中,約定俗成結婚而沒有辦結婚證的夫妻大有人在,等生齣兒子再領證也是常態;中老年「第二春」的伴侶常常因為兒女不同意,或擔心財產出現糾紛,而同居不結婚;LGBT(編者註:女同性戀者Lesbians、男同性戀者Gays、雙性戀者Bisexuals與跨性別者Transgender的英文首字母縮略字)伴侶也無法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



為什麼離開那麼難?



為什麼她們不離開?這是很多人對張曉燕、紅梅和李紅霞們提出的問題。曾經,她們與加害者都有一定感情基礎,對他們的悔改都充滿期待,但越來越多地,她們對自己和家人安全的擔憂越來越深,也自認為無法擺脫加害人。她們最放不下的是孩子,並且,固執地認為,與加害人一起維持「健全的家庭」,對孩子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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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丈夫掐死的孕婦李紅霞



旁觀者眼睜睜看著當事人陷入越來越深的暗影,然而辨識一段婚姻是安全還是危險,對於當局者卻不是那麼容易。大多數婚姻中女人都是必須要極力克己的,如今遍地的女德教育就是如此開示;她們的婚姻也不是全無亮色:在醫院掐死妻子的張亞洲朋友圈滿是示愛的話語;張曉燕的前夫在棍棒、威脅和追蹤的間隙,會對別人表示自己「還愛著她」;紅梅與丈夫分居之後,男方貌似徹底悔悟,下跪磕頭把她從娘家求回去。拿「理性」分析,參考對婦德的要求,這些充滿溫存和悔恨的蜜月期與殘酷行為的循環,還不算太壞;反而是她們最感性的時候,往往直覺到真相:她們都表達過,自己可能要死於男方之手。

為什麼就是離不開?拿我最近知道的故事來說吧。這是源眾性別發展中心辦的一個案子。這名受害人,我們暫且稱呼她為「小雯」,可不是一般人想像的農村、沒文化的受害者,她居住在大城市,月入兩萬,上過大學。她所遭遇的暴力,囊括了家暴的各種形式:身體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和經濟的控制,包括曾經被銬在衛生間;而她跑出來的時候,身份證和銀行卡都在男人手裡。


要去追究每一個女人在家庭外部的精明強幹和在家庭內部的委曲求全是怎麼發生的,可能是太過漫長和複雜的故事。張曉燕、紅梅的故事是如此,小雯也是如此。她跟律師的相遇,是因為她趁丈夫跟婚外女友情人節活動,首次成功地脫逃,在婦聯組織提醒之下,她報警並被安排進了庇護所——沒錯,就是婦女界一直不滿意的、那種設立在收容救助站的婦女庇護所,因為跟「流浪漢」在一起管理,少有婦女願意住在那裡。可是就這個地方,讓她第一次逃脫了丈夫的控制,因為他找到了也進不去。她能得到幫助,除了反家暴法有對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規定,也是因為民政部和全國婦聯在去年出台了一個操作指導文件,民政救助系統和婦聯之間案例轉介的機制,婦聯給她找到了源眾負責人李瑩做法律援助。作為一名城市中產婦女,她帶著孩子住了一個多月救助站,可見她離開對方的想法是多麼堅決。


這些故事是相似的,家庭暴力本質上是一種控制關係,施暴者的目標是控制被害人的一言一行,來填補自己內心安全感的黑洞。對家人施虐,慢慢成為他們宣洩與外界緊張、擺脫失敗感的慣用方式。操縱者越來越熟練,這一次,男方只花了不到一天就找到小雯了。因為他也打電話報警,說妻子精神有問題,如此一來,警方竟然直接告訴加害人,受害者住在哪個救助站,儘管她住進救助站的事由,是遭遇丈夫的家庭暴力。這個男人認為所有幫助妻子的人都在妨害他的家庭,他到處報警投訴,關鍵是他這一套幾乎是人們日常意識中的真理,婚姻家庭,比家庭成員本身更重要;當女人們逃命的時候,警察只認為她們在逃家。董珊珊案中,八次報警沒有得到積極配合,即便她在最後一次被打即將不治的時候,警方本已經非常重視,聽到是丈夫所為,態度馬上猶疑起來。在紅梅、張曉燕、董珊珊和李紅霞在被打死之前,都已經至少有一次受到輕傷以上的傷害,已經觸犯刑法。儘管家暴法規定相關機構不得知情不報,但主要是針對民事責任能力受限的人群,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舉報犯罪。但知情者沒有一個報案,報了案警方也未必嚴肅受理,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都是因為大家把婚姻看得比人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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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被丈夫家暴致死的記者紅梅



小雯懷著孕,在庇護所期間堅決地去做了人流手術。她跟比自己大一輪的丈夫在一起十幾年,生育兩名孩子,總共懷孕流產超過十次。對於這個信息,長期進行家暴救援的律師和社工心照不宣——一定存在性暴力。


她為什麼長期不離開?跟紅梅和張曉燕們一樣,小雯最大的牽絆是一對兒女,希望給孩子「健全的家庭」。通常,施暴之後的蜜月期會給受害人「美好」甚至更加「深刻」和「獨特」的情感體驗和期待,儘管在循環中蜜月期會越來越短,施暴的愧疚越來越少;就體力和攻擊性而言,女性通常是弱勢,她們會越來越自覺無助。而且,她真的也會覺得挨打是因為自己錯了。


她在情人節逃出來,終於兩周之後,反家暴法生效了。由於男方一直在糾纏妻子、社工和律師,律師先是第一時間想派出所申請反家暴法規定的告誡書,希望警方出面制止加害人的毆打和跟蹤行為。因為反家暴法規定,對於達不到治安處罰標準的家暴行為,警方應該出具告誡書,並通知居委會村委會,與其一起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犯。但警察的回饋是:就演算法律規定了,但上面也沒下文件啊,沒做過,幹不了。


反家暴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技術活,基層派出所警察不可能天生就會。湖南省是地方反家暴立法和司法的首善之區,長沙市暮雲派出所的女警察陶品曾經說起她們的一起個案經驗——在這個個案中,全職家政的妻子並不敢指證丈夫,只是因為自己懷孕被毆打(孕期的毆打和性侵也是家暴的常見情節),擔心出事才報了警。老弱病殘孕是反家暴法要求特殊保護的人群,因此,辦案民警以家庭暴力為案由對丈夫進行傳喚,並隔離了丈夫和妻子進行告誡談話,這樣做防止妻子出於畏懼和惻隱之心,為丈夫打圓場,干擾執法嚴肅性。在談話的過程中,警方將丈夫施暴的細節,包括襲擊次數、部位、語言恐嚇內容進行詢問,順便完成了留取證據的工作。這樣的過程,才能保證告誡制度的威懾力。遺憾的是,一些地方警務的成功經驗,在反家暴法生效之時,並沒有在公安部門全面推廣。公安一旦怠政,阻嚇加害人、取證、執行保護令等環節都難以落實。


派出所留取證據的工作非常關鍵,在小雯案中,儘管她有其他證人證詞,但她沒有報警和驗傷記錄,在律師之後幫她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過程中,也發生了不少波折。好在在婦聯斡旋之下,法院最後裁定了禁止加害人毆打和跟蹤被害人,而律師申請的責令男方歸還身份證、禁止藏匿未成年子女兩項,法院並未支持。儘管證件和孩子,都會成為受暴婦女遠離加害人的現實障礙。


在過去一年的立法過程中,通過婦聯和民間組織的遊說,最後反家暴法終於降低了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門檻,不再將其與離婚訴訟捆綁。不過比較而言,人身保護令主要集中在人身的隔離,包括責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而在同屬大陸法系的我國台灣,保護令的內容更加全面,不僅包括禁止施暴、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還可以要求加害人遠離受害人,並禁止加害人遷出住所——即便他是業主。與之相關的,也要禁止施暴者對不動產進行買賣,抵押和出租;並且責令遷出者交出與住所相關的交通工具。這些都不算完,就算被趕出家門,加害人還要被命令給被害人生活日用和撫養費用。所以防治性別暴力的民間網路「台灣防暴聯盟」的理事長鄭瑞隆說:「在台灣一旦成為一個家暴犯的話,你是沒完沒了,完全是輸了,因為……台灣家暴法是很兇悍的。」


小雯申請了保護令,事實上沒過幾周,去法院離婚開庭之時,男方就違反了。到法院離婚開庭的那天,小雯離開救助站後,被一個戴面具的人差一點直接擄上車。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這種直接搶人的橋段,也發生在李瑩之前代理的董珊珊案中——董被一群大漢直接從母親身邊擄走,之後被非法拘禁在河北某地十幾天。律師幫小雯報警之後,警察的反應是:人沒事兒就好了。


如果違反保護令,應該得到怎樣的處罰?法律規定是「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這個違法成本太低了。而在台灣地區,違反保護令本身就是刑罪。


在小雯的故事裡,加害人是一個典型的「雙面人」,他的「通情達理」曾經讓源眾的社工心生同情,然而一旦要求不被滿足,他的暴怒和惡毒又讓人生畏。法院直言,因為男方聲稱的一些個人「特殊情況」,判決離婚,會很難。


讓小雯不理解的是:「被打的是我,為什麼法院對我很兇,對他客客氣氣?」自始至終,司法系統沒有給加害人任何明示:家暴行為,以及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是錯的。最後,在法院調解下,為了儘速擺脫,小雯在凈身出戶的情況下協議離婚:存款房車全部給男方,兒子歸父親,女兒歸母親,但是女方還要給男方付撫養費。


這並不是結束,她放棄一切財產離婚不到一個月,她突然失聯,然後被證實是回到了前夫身邊。律師認為她人身自由可能被控制,無法表達真實意願,於是選擇了報警。然而,警方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她回去是否真正自願?沒有人知道。因為律師與她聯絡時,男方始終在身邊。她對律師最後的答覆是「在帶孩子」,然後失聯。原因可能複雜,但最容易理解的,是由於法院並不支持家暴受害者,導致她只能放棄幼子的監護權。然而母親怎麼能捨得下孩子呢?只要男方以孩子生病略作要挾,她就回去了。張曉燕也是因為前夫絕不會放棄兒子,並屢次以女兒要挾,才只能回去的。


你會發現,這些男性並不見得有多大的物質性的權柄——他們不見得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不見得位高權重,甚至在家庭之外很失敗。但他們熟知被害人的軟肋而可以為所欲為,控制家裡的經濟,斷絕妻子的社會交往,忽而殘暴忽而甜蜜,讓受害人不得不從。張曉燕的前夫如此,這個加害人也是如此。而對於這樣的一個人,司法部門並未讓他付出任何實質代價,這正是他現在仍然無所顧忌的原因。



當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為何有了反家暴法,她們還是逃不開?



面對死亡威脅都無法離開的女人們的故事,反映了我們這個社會怎樣的缺失?


首先,我們最需要對暴力更加敏感、零容忍的司法系統。事實上,各地反家暴處警和司法試點中,活躍而積極的警察、檢察官、律師和法官多數是女性。遭遇暴力是一種獨特的、性別化的處境,女性司法人員更加感同身受,我們需要在司法系統中,增加女性的比例;在這裡,反對相關專業和崗位的教育和就業性別歧視就殊為重要,尤其是警察系統。懸殊的警方性別比例也造成警方文化的男權,表現是對男性加害人施加於女性的暴力缺乏重視和同理心,對日常生活暴力不敏感,只想做大案要案的「硬漢風格」。同時,僅僅增加女性執法人員並不夠,處理家庭暴力是一個需要培訓的司法實踐領域,婦聯和民間婦女組織,都在這個領域不斷努力,這需要司法系統更主動地全面推進。


如果司法人員不能理解婦女在目前婚姻制度中的弱勢地位,不能理解她們的生育、撫養和家務照料工作的價值,在家庭財產分配和監護權上不向家暴受害者傾斜,婦女離婚往往意味著失去房產和土地,經濟上陷入困境,或是孩子被當成人質,讓她們繼續受制於對方。


不離婚,或離婚也不能離開,並非出於女性當事人無能;這是一種強大的、習俗和制度上都有保障的意識形態。一方面,缺乏對單親家庭敏感和友善的教育機構和習俗文化,缺乏對其進行支持,尤其對單身母親進行支持的社會政策和社會組織,相反,單親家庭常常被歧視。另一方面,各地都設置了一些防止「衝動離婚」的非正式機制和人力,甚至還有代表委員提出各種增加離婚難度的建議。在高度原子化而缺乏公共生活的社會,公部門失能,有名無實的「健全家庭」卻被寄予化解各種社會危機的厚望,各地「傳統道德」教育日囂塵上。這些壓力都讓女性更加牢固地與婚姻捆綁。


此外,性別歧視的文化讓女性更加被動。在對女性的性魅力(年齡和身體形象)和貞操審查雙重嚴格的社會氛圍之下,很多已婚女性很難想像自己能從頭再來,再次與他人建立一種長期、親密的性關係。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女性物質精神皆不依賴男性,但仍然不能告別糟糕的丈夫的原因。



抗暴殺夫者的救贖



我們曾經想幫助一位差不多快要被丈夫打死的妻子,可結果是,無論是曾經收留她的鄰居,還是我們,都再也聯繫不上她。我們反而了解到那位標準反社會型人格的丈夫,如何跨越大半個中國去追殺她。看起來他仍然未能找到她,這是她明智的地方——她終於明白,碰上亡命之徒,法律其實對她的安全毫無用處,即便她能申請到一紙保護令,但她能為自己的娘家所有人申請保護嗎?「殺你全家」是很多家暴加害人的通用話術。她要麼任他蹂躪,要麼死——事實上終歸是死。


人身安全專家加文·德·貝克爾的書《危機預兆》(再版之後似乎改為「注意!有人在盯著你」)。他主要針對的是跟親密關係有關的反社會犯罪。他在一個案例中寫到一位因為家暴報警的女性,警察做完筆錄對她說:「這些資料我們下一次看的時候,可能是你被他打死之後。」貝克爾認為極端類型的控制關係根本無法通過人身保護令隔絕暴力,也無望糾正,他一再強調的策略,就是受害者如何隱姓埋名,逃脫加害人的追蹤。


確實,很多家暴一旦開始不會終止,直到受害者抗暴殺夫,或者最終被打死。家暴當然不僅僅發生在低收入階層和農村地區;非常不幸的區別是,中上階層的女性似乎更多的是被殺害,如最近的紅梅和張曉燕,以及安徽農大的王老師,而不是像一些底層女性那樣走向反抗。


並不是所有抗暴殺夫都能夠用「正當防衛」來進行辯護。以最近即將宣判的雲南楚雄張女士殺夫一案來看,張是在家暴丈夫醉酒後殺死了他,並且加刺了數十刀,並割掉了生殖器。針對生殖器是不少殺夫案的共同特徵,因為家庭暴力很少不伴隨性暴力。遺憾的是,我國反家暴法並沒有把性暴力納入家暴定義,每一個法律的小漏洞,都是受害者的深淵。類似的,之前由被判死刑到重審判處死刑緩期的李彥,也在殺夫後有分屍行為。這種案子往往會被法院重判。悖論是,當她們長期受暴,卻被認為是「家務事」,一旦抗暴殺夫,動輒被施加嚴懲。在涉及家庭感情糾紛的殺人案中,男女同命不同價很常見,董珊珊被打死丈夫被判六年半,不滿四年就出來再次結婚;而李彥殺夫則是死緩。


僅僅用一般的自衛並不能解釋受暴婦女的心理機制。因為長期在努力順從避免被打、仍然越來越嚴重地被打,以及越來越短的「悔改」蜜月期中不斷被煎熬,她們會陷入一種被稱之為「受虐伴侶綜合症候群」的心理狀態,她們越來越認為自己無能改變現狀,也不認為外部求助有用。最後她們認命了,並且在一次次威脅和得逞的虐待中,對自己親屬和孩子的安全越來越擔憂。她們的觀念會出現外人不能理解的扭曲,譬如認為虐待他的人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處不在。這在某些時候確實是事實,因為她們逃跑總是會被抓回來或者脅迫回來,她們的反抗總是失敗。在這樣的心理基礎上,必須趁對方無法知覺時動手,並且採取超過必要的手段。就像河北女子監獄的一名殺夫婦女所說:「我不相信他死了,我覺得他還會回來要我的命。」



當結婚證成了殺人執照:為何有了反家暴法,她們還是逃不開?



許林芳在憤怒下殺死了丈夫,結束了長達二十年的家暴。村民聯名為許林芳求情,法院最終判決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圖片來自騰訊紀實影像欄目《活著》)


相對於男性,女性介入暴力犯罪比率極低,其犯罪多與婚姻家庭關聯。有些局部的數據,譬如遼寧省監獄的數據表明,女性犯罪50%以上有家庭暴力因素,犯有重傷害、殺人罪的女性罪犯,80%是因為家庭暴力。遼寧省女子監獄的1000多名女犯中,有100多人因殺夫入獄。對於在「受虐伴侶綜合症候群」狀態之下殺夫的女子,她們並不會危害其他人,往往長期承擔家庭照顧者角色,家裡還有老幼需要扶養。因此,修復性的司法處置,讓她們早日回歸寧靜生活,更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然而,目前並無對她們輕判的制度性保證,輕判案例往往都是婦女法律援助介入的結果。


工作量極大的中國法官很難獨力處理繁難的家暴資料,因此,在幾起今年在安徽馬鞍山、浙江溫州的抗暴殺夫案中,法院在小心翼翼地試行專家證人制度,即請專家證人出庭,協助法庭查明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案件事實,使抗暴者能夠獲得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裁判。這一制度在八十年代因長期研究殺夫婦女心理的臨床心理學家Lenore E. Walker倡議而開始在北美實行,現在已經廣泛被許多國家採用。楚雄張女士一案,也有專家證人參與。


反家暴法意味著,脫離了生活於其中的人們的權利,家庭並沒有凌空蹈虛的價值和權威。法律已經上路了,但接下來每一步,都需要不再沉默的當事人與旁觀者,積極行動的公部門,和更為細緻周密的制度設計。


(本文原標題為《有了反家暴法,我們還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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