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制:漢代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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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統治者為吸取秦暴政速亡的教訓,曾廢除了一些苛法。待政局穩定、經濟發展後,立即就運用刑法作為鞏固和強化中央集權,鎮壓農民反抗的重要工具了。
(1)苛刑酷法,維護皇權
皇帝是封建社會最高統治者,任何對皇權的侵犯都被法律規定為最嚴重的犯罪。漢律中有「不敬罪」和「大不敬罪」,嚴懲對皇帝不敬的行為。其範圍很廣,凡是違反詔令、不奉詔、矯詔、闌入宮殿門(擅自進入皇帝居住的地方)、犯蹕〔bi必〕(衝撞皇帝出行時的儀仗或車騎)、觸諱(觸犯帝王的名字)、侵犯皇帝的人身甚至將皇帝使用的弓放在地上,都被認為犯了「不敬罪」或「大不敬罪」,處以重刑。漢律中還有「非所宜言」罪和「腹腓」罪,用來嚴懲對皇帝不敬不滿的言論和思想。
漢代刑法增加了「阿黨」罪和「附益」罪兩個罪名,用來限制和打擊與中央相對立的王侯國的勢力。所謂「阿黨」罪,是指諸侯王有罪,輔佐他的下臣不揭發的行為。所謂「附益」罪,是指朝廷的大臣外附地方上的諸侯王的行為。犯了這兩種罪都要處以重刑。漢武帝時,淮南王和衡山王犯了這兩個罪,被處死的有數萬人。漢律還設有「非正」罪(非嫡系正宗繼承爵位),「出界」罪(諸侯王擅自越出封國國界),「酎金違律」罪(諸侯獻於皇帝的醇酒與赤金,色量不合標準),「事國人過」罪(諸侯王役使其封國吏民超過法定限額),等等,目的在於削弱王侯國割據勢力。
(2)殘酷鎮壓農民,維護漢朝統治
漢朝繼承了所謂「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立法原則,把起義農民誣陷為「盜賊」。凡是以武裝反抗的行為,被宣布為「大逆不道」、「謀危社稷」,除本人腰斬處死外,父母、妻子等一律棄市,甚至祖父母也得處刑。
為了孤立農民起義軍,割斷他們與農民的聯繫,漢律規定,凡首謀藏匿起義農民的,定為「首匿罪」,處死刑棄市;凡給農民起義軍通情報、當嚮導、供給飲食的,定為「通行飲食罪」,處死刑。據《漢書》記載,被定為這兩個罪處死的有數千人之多。
漢代還專門頒布了兩個特別法來懲辦對起義農民鎮壓不力的官吏。一個叫「沈命法」。「沈」同「沒」,藏匿的意思,「命」指亡命的「盜賊」。該法規定,如果發生群盜而沒有發覺,或者發覺了沒有去捕捉,二千石(指享有二千石俸祿的高級官吏)以下都要處死刑。漢武帝時,「盜賊」蜂起,依「沈命法」處死的官吏很多。主管小吏們擔心不能及時報案,禍及自己,連累上司,乾脆藏匿不報,上司也以同樣考慮,縱容下級不要報案,結果上下欺騙,「盜賊」越來越多。另一個特別法叫「見知故縱法」。該法規定,官吏得知別人犯法,特別是「盜賊」,必須舉告,不告者與犯人同罪;對應判刑者不判為故縱。這個法令無疑在鼓勵官吏寧可錯殺也不能錯放。但是,無論漢朝統治者採取多麼殘酷的刑法手段,都無法撲滅農民起義的烈火。
(3)漢文帝廢除肉刑
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廢除了墨、劓、刖、宮四種肉刑,從此開始了封建刑罰制度的改革,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
《漢書·刑法志》記述了漢文帝劉恆廢除肉刑的一段故事。齊太倉令淳于意犯了罪,按照法律規定要處肉刑。當他被押往長安時,其幼女淳于緹縈〔tiying題迎〕跟在囚車後面跑到長安。到長安後,她上書漢文帝,書中說:「我父做官時,人們稱他平易廉潔,現在因犯了法要受肉刑處罰。我切痛人死不可復生,刑傷不能再補,即使他改過自新,也毫無辦法。我甘願入身當官奴婢,為父親贖罪,使他能有改過的機會,以便重新做人。」漢文帝看了緹縈的上書,很受感動,嘆服她關於肉刑的議論,沒有懲罰淳于意,並下令說:「用刑而使人肢體被折斷,肌膚被剖削,以致終身受害,既不道德,也不符合我為民父母的本意。」他宣布廢除黥、劓、刖三種肉刑,用髡城旦舂(五年勞役徒刑)代替黥刑,用笞300代替劓刑,用笞500代替刖左趾,用棄市即死刑代替刖右趾。宮刑也被廢除了。
漢文帝廢除肉刑,決不單純是受到孝女緹縈言行的感動,而是與漢初整個形勢有關。漢文帝時,西漢社會經濟開始繁榮興盛,社會秩序比較安定,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大量的勞動力;社會的繁榮,地主貴族日益奢侈,需要從農民身上剝削更多的財物。這些都要求增加可供剝削的勞動人手,而肉刑使犯罪者失去勞動能力。這是漢文帝廢除肉刑的真正原因。
對漢文帝廢除肉刑,歷史上作了肯定的評價。但是,應該看到有改重從輕的一面,也有改輕從重的一面,例如用死刑棄市代替刖右趾便是。從總的來說,廢除了從奴隸制起沿襲下來的肉刑,是刑制發展史上的一個進步。
漢文帝主張無為而治,除廢除肉刑外還推行刑罰改革。他認為漢高祖時所制定的法律,有的條文比秦更為苛刻。法律規定一個人犯法株連父母妻子兒女,這樣做不利於國家要加以改變。掌管法律的大臣反對說:「因為百姓不能制約自己,所以才制定法律,一人犯法親屬連坐,這樣才能使他們互相監督,而不輕易犯法為害。」漢文帝反駁說:「法令公正則百姓厚道,賞罰得當則人民順從。官吏的職責就在於引導民眾從善,如果不靠引導,而單靠嚴刑峻法,這只會導致暴亂。」由於漢文帝的堅持,頒布了詔書,廢除了連坐法令,減輕了其他刑罰,漢文帝的刑罰改革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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