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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不堪冷暴力起訴離婚 丈夫:丟不丟人

今年3月1日,備受關注的《反家庭暴力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正式頒布實施,家庭暴力的定義及範疇以法律形式明確。值得一提的是,通過這一次法律明確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冷暴力」被納入其中家庭暴力的範疇。但受家庭暴力造成身體傷害時,傷情清晰可見,可申請鑒定,幾級傷殘都有對應的賠償標準;而因「冷暴力」遭受精神傷害的,大多數受害者卻只能「打碎牙往肚裡吞」。對此,蘭州晨報邀請兩位執業律師,就家庭「冷暴力」做一些闡述,希望給正在經歷無形之痛的讀者,一些指導和建議。


案件1 不堪家庭「冷暴力」 七旬老太4次起訴終離婚


謝老太和王大爺都是古稀老人,1966年相識並結婚,婚後兩人因身體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再加上夫妻性格差異較大,矛盾不斷。自2009年5月起,謝老太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先後4次提起離婚訴訟,訴稱,王大爺脾氣古怪,常無端責罵自己,更過分的是他還往做好的飯菜里扔髒東西,王大爺的這種行為給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很大心理壓力,自己實在無法忍受。在初次的離婚訴訟中王大爺表示:「這麼大年紀還鬧什麼離婚,丟不起臉面」,不同意離婚。最終經過四次庭審,法院終認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並無和好可能,遂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案件2 被丈夫長期冷落 妻子三次起訴離婚終獲支持


2011年獨生女出嫁後,張姝的丈夫越來越不愛待在家裡。即便待在家裡也靠看電視打發時間,對多年的結髮妻子則視而不見,甚至妻子生病了,其還是我行我素。張姝經常為此跟丈夫理論,丈夫的觀點是「老夫老妻的,哪有那麼多話?」「這把年紀了,還要什麼浪漫」。長期的被冷落讓張姝心寒,她先後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但是,由於冷暴力案件的審理對證據的認定存在困難,法院在審理張姝這起案子時異常慎重。因張姝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2015年2月,張姝第三次起訴離婚,終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嘉 賓: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 鵬


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韓萬軍

1.「冷暴力」的特徵有哪些?


隨著教育水平和人文素質的提高,用「武力解決家庭矛盾」者被貼上「沒素質」的標籤,這固然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但與此同時,一種更為隱蔽、深層的冷暴力病毒,漸漸抬頭。與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是指以語言為工具或不作為方式,如用侮辱性的言語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用諷刺挖苦言語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停止彼此之間的語言交流;對經濟進行控制、拒絕支付家庭日常開支、限制對方自由等,使對方長期處於精神折磨狀態。


「冷暴力」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禍因都很小,很多人因瑣碎小事加上交流不暢以致積怨加深,並形成惡性循環;二是中老年夫婦更易發生,因為正處於婚姻疲勞期,加之工作及生活壓力較大更易動怒;三是與普通的家庭暴力動粗侵害者大多數為男性相比,「冷暴力」的施暴者基本上是男女「平分秋色」。


根據以往的案件經歷顯示,在實施「冷暴力」的群體中,有文化的「知識分子」居多,因為他們大多都接受了比較好的教育,往往自尊心很強,好面子,不肯也不願意向對方「認輸」,也不善於宣洩和表達自己的感受,但對感情的要求卻比一般人更高更細膩,所以就會更容易出現相互折磨的情況,構成了家庭「冷暴力」當中的主力軍。


2.「冷暴力」會造成多種傷害

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員,常常是一個月或更長時間不與對方說一句話,即使說話也是語出傷人、互相挖苦諷刺,更嚴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顧家。由於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與施暴者長期共同生活,對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沒有認識,長時間反覆、持續的漠視,傷害達到一定程度則形成家庭「冷暴力」。「熱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長期冷戰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遠卻比肉體上的傷害更具危害性。伴隨現如今工作、生活壓力加大,城市生活的節奏加快,受害人長期受到歧視、挖苦、冷落、漠視的侵害,感情變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極,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敗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虛、孤獨、抑鬱、消沉、痛苦甚至絕望,很容易引發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現抑鬱、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症、自殘、自殺、以暴制暴等無法挽回的後果。


3.對「冷暴力」適用的法律法規?


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此之前,關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當中,該《解釋》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就是將我們常說的「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保護的範疇。這是截至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麼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要麼沒有明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這一專門法的頒布實施,有力地彌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4.如何處置「冷暴力」?


「冷暴力」同樣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當中針對家庭暴力的相關規定,如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及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同樣適用,但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預計會在「冷暴力」的適用上存在障礙。

律師認為,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取證,將成為實踐中必然面臨的難題。如果到法院以遭受「冷暴力」為由提出離婚,將會遇到舉證困難,其行為的結果通常看不見傷痕,無法做出傷情鑒定,但這並不等於受害者就無法獲得證據。公安機關的報警、接警、出警記錄、詢問筆錄,以及保存的調解書、保證書、擔保書、悔過書、通話錄音;醫療機構保管的診療材料、病例、鑒定意見;子女、父母或其他親戚朋友提供的證言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採信。


以國家的司法力量對家庭冷暴力侵害人進行懲罰,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將是勢在必行,如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訴受理機構,配備心理疏導人員並做好接待記錄;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舉證難的「冷暴力」案件,法官在審理時需通過自身的敏銳觀察,運用「自由心證」原則發現當事人有「冷暴力」的表現或傾向時則「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判決離婚,而不能一味等待當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後再作判決。


除了法律途徑,發動婦聯、工會、街道社區、村委會等相關部門,共同構建遍布城鄉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會支持網路系統。此外,夫妻雙方都要有自立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對於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著「有容乃大」的態度,要學會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將「精神侵害」扼殺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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