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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權」難壞美國最高法院

「隔代探望權」難壞美國最高法院



公權力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自治?對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曾左右為難。是否應該堅決捍衛家庭自治,杜絕來自「外部」的干擾呢?2000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隔代探望的案件——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Troxel v. Granville),並為此類問題的解決定下了基調。

媽媽不讓祖父母看孫子


故事發生在華盛頓。男孩特羅賽爾與女孩格蘭維爾戀愛之後,雖然沒有結婚,但育有兩個女兒。他們共同生活了幾年之後,於1991年分手,由女方格蘭維爾撫養兩個女兒。男方特羅賽爾則和他的父母經常一起來探望兩個女兒,最初倒也相安無事。


不幸的是,兩年後特羅賽爾自殺身亡。老特羅賽爾夫婦傷心之餘,時常思念孫女。他們仍然於原來的時間來探望。但是,同年冬季,女方格蘭維爾開始反感他們的探望,並且將他們拒之門外。老特羅賽爾夫婦遂向華盛頓斯卡吉特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准許他們探望孫女。


他們起訴的依據是華盛頓州的一項法律。這項關於州訴訟法的修正案第26條規定:「任何人於任何時間,有權請求法院審理訪視未成年子女事件,法院如發現該項訪視是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者則應准許之。」這一項法律並沒有規定,老特羅賽爾夫婦是否有權探望,而是將這一事項的決定權交給了法院,並且將「子女之最佳利益」的實質判斷權交給了辦案法官。

斯卡吉特郡法院的法官據此條進行了審判。他們認為,孫女與祖父母的接觸通常有正面結果,並且認為老特羅賽爾夫婦來自於有愛心、正常中庸的大家庭,他們能為兩個孫女提供堂兄弟姐妹、叔姨姑嫂的陪伴。因此將舉證責任轉移至格蘭維爾一方。


格蘭維爾因為無法證明老特羅賽爾的探望將導致不利後果,因而被宣告敗訴。法官判決,每個月的周末、暑假中的一個星期及祖父母生日當天的4小時,可以允許祖孫相見。但法官同時要求老特羅賽爾夫婦不得單獨向孫女述說她們父親自殺身亡的事故。


對此,格蘭維爾不服。訴至華盛頓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受理之後,認為父母之外的第三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擁有訴請法院審理其會面訪視權的訴權,只有在對未成年之女的撫養監護權利或義務處於法院審判程序之中時,第三人才擁有此項訴權。因而上訴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


老特羅賽爾夫婦隨後上訴至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又不同於前兩審法院。州最高法院認為,州上訴法院的判決理由不當,確實存在規定第三人有權訴請法院審理探望權的實在法,上訴法院曲解或忽視了法律。


但是,州最高法院同時認為,這一法律雖然存在,但其違反了憲法修正案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親權自由與家庭自主,因而這一法律無效,老特羅賽爾夫婦作為第三人,沒有提請法院審查其探望權的訴權。

因此,州最高法院維持上訴審的結論。州最高法院同時認為,除非華盛頓州能夠證明,干涉父母教養子女的自主權,將關係到本州的重大利益,否則州權及州的法律不得干涉家庭隱私與自治。


9位大法官6種意見


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最終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在9名大法官中引起強烈爭議。9名大法官竟然提出了6種不同意見。最終,多數意見由著名的女性大法官奧康納執筆,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大法官金斯伯格以及大法官布萊爾附議。這一判決也成為了決定家庭領域內法律問題的圭臬。


聯邦最高法院要考慮的是「任何人」有權提請法院審判探望事項,這一法律是否合憲。這個問題也可以表達為,法官是否有權審查第三人對於他人子女的探望權?華盛頓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只有州在證明自身對其有重大利益時,才可以允許州的權力介入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進行管教。


這個問題涉及到更為複雜的憲法問題,即公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邊界應如何劃分。特別是在家庭婚姻關係這種個人化的領域,應以公民自治為原則和常態,還是應該為公權力的介入留個「入口」?

在傳統農業社會裡,小家庭的隱私與自由空間幾乎是不存在的。這種狀態不僅中國存在,即使在17世紀的英國,子女還是父母的財產,妻子也是丈夫的財產。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將家庭自由確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無疑是現代社會的新倫理對於前現代傳統的取代。因而,在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中,美國最高法院需要重新審視這個問題。


對此,法官們的多數意見認為,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撫養,無論在程序上或實體上,都受到憲法修正案第14條基本權利及自由利益的保障。早在1923年,梅厄訴內布拉斯加州案(Meyer v. Nebraska)中,聯邦最高法院就將家庭自由納入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範圍之內。


「一戰」期間,德美關係緊張,內布拉斯加州通過了一項席曼法(Siman Act),對於州立中學的外語教學進行嚴格要求,禁止在8年級以前教授學生包括德語在內的多門外語。該州許多德裔家庭對此極為不滿,梅厄一家為此提起了訴訟。官司一直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最終,法院將教師理解為父母在基礎教育中的代理人,如果學校禁止了外語教學,相當於侵害了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因此,這項法律因為違憲而宣告無效。同時,在此案的判決中,法院也確定了以下基本原則:結婚、撫養孩子以及獲得有益知識的權利是基礎性的,在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時,不得被各州剝奪。

美國家庭法領域也有過相反的案例。比如1983年的桑托斯基訴克雷默案(Santosky v.Kramer)。該案確認的原則是,如果出現了明確的、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父母不適合進行監護看管,那麼州政府有權介入家庭,暫時剝奪監管權。


桑托斯基夫妻可謂難以勝任監護重任。1973年,桑托斯基夫婦生下了第一個孩子,但是由於他們被認定為存在疏忽、無力監管,而被剝奪了監管權。不久,他們的第二個和第三個孩子,也先後被福利部門接走。


根據紐約州的相關法律,如果社會福利部門有足夠的、有說服力的證據,認定父母不能勝任監管工作,可能會造成嬰幼兒健康生命受到危害時,福利部門有權申請法院頒發令狀,剝奪父母的監管權。


在美國,有35個州出台了相似的法律。桑托斯基夫婦所在的紐約州在執行這一法律中顯得較為激進。


桑托斯基夫婦為此一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利於他們的判決,並在判決書中寫道:「親權雖然是憲法規定的、不可剝奪的基礎權利,但是如果存在明確的、有說服力的證據,能夠證實親生父母不適宜繼續實施監護,那麼州政府有權根據本州法律進行適當的干預。」


對於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聯邦最高法院綜合了過去的判例,形成了多數派的觀點。多數法官認為,一旦承認父母以外的第三人,對未成年子女有利害關係時,可能對傳統上的親子關係造成負擔。因此最高法院認定,應推定作為母親的格蘭維爾,對於子女的最佳利益有著最為直接的判斷權,她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作為祖父母的老特羅賽爾夫婦進行探望。


家庭結構變化留給法律的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多數意見堅信,華盛頓州相關法律違憲並侵犯基本親權,奧康納大法官卻拒絕直接宣布這一法律因違憲而徹底失效——因為多數意見也承認,當今美國家庭結構不再是上世紀60年代時的「核心家庭」(家庭由子女為核心,由夫妻雙方圍繞構成)的狀態。當代家庭結構已經日漸多元,單親家庭、離異家庭與其他類型的家庭結構都很常見。


更為重要的是,婚姻家庭法主要面對的是並非常態下的家庭結構,而多是經歷變故的非典型形態。因而,奧康納大法官只是宣布,該法律在特羅賽爾一案上因違憲而不產生作用。至於這一法律以及其他州的關於第三人探望權的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留待未來的司法實踐加以解決。


眾所周知,聯邦最高法院的異議意見經常也是寶貴的法律財富。這一案件中,3位大法官都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


其中,大法官史蒂芬斯認為,華盛頓最高法院的判決有誤,應發回重審。錯誤出在兩個方面:第一,州相關立法中的「任何人」並不是真的指任何人,而是往往指與該子女有親密關係或先前對其進行過照顧的人;第二,他認為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確實有其「基本自由」與「隱私利益」,但這一推定並非毫無彈性——比如,假如能夠證明州對於第三人探望存在重大利益時,還是可以允許第三人探望的。


大法官史蒂芬斯在反對意見中提出,在當今家庭關係多元複雜的情況下,親生父母未必能夠很好地監護子女,州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應該適當地表達這種關注。這與父母因自由與隱私得到的保護,應當相互平衡。


大法官肯尼迪提出反對意見。他承認,家庭結構至今已經發生巨大變遷,核心家庭已經不再是目前主流家庭之結構與狀況。他同意大法官史蒂芬斯關於第三人範圍的推定,第三人與子女之間肯定具有某種實質關聯,要麼是感情聯繫,要麼是受第三人長期照顧。


因此,一邊是有著實質聯繫的第三人,另一邊是因為家庭結構變化而可能不再是子女最佳利益決定者的父母,這二者的對抗不應再像過去那般絕對偏向父母一方。因此,他認為,各州法院對於子女照顧者適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時,往往可以適當地限制父母在憲法上的權利。


最高法院的嚴謹態度


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歷經斯卡吉特郡法院、華盛頓上訴法院、華盛頓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四審。最終聯邦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仍然只是就此案件作出判決,聯邦最高法院的謹慎可見一斑。因為這一案件除了涉及隔代探望與家庭自治之外,還涉及到了「司法激進」這一敏感問題。


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始終面對著這樣的質疑:司法是否必要?以婚姻家庭法為例,法院所面對的家庭,大多已經是破碎或有破碎之危險的狀態。這種狀態下的家庭成員之間,假如再發生曠日持久、極費精力的訴訟,家庭結構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以這些「隔代探望」案件為例,前兒媳再婚之後,家庭結構可能再度恢復完整,假以時日,孩子也會漸漸接受繼父,並且建立起新的親情。但如果祖父母與前兒媳為了「隔代探望權」纏身於訴訟之中,孩子也會漸漸失去原來父親這邊親威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假如在訴訟這個環節就阻卻了衝突的升級,交由其他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處理,或許才是對子女利益的最佳選擇。


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之所以認為,州相關法律違憲,原因之一即在於這一標準過於寬泛,無法適用。而且,由法官根據自己的教育理念,來判斷「最符合子女利益」的撫養方案,無疑是不恰當的。


事實上,從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來看,聯邦法院是用被批評作「司法激進主義」的判決,限制各州法院在家庭婚姻法領域的擴張,以避免司法成為州權以及聯邦權力干涉憲法所保護之基本權利的工具。


因此,儘管大法官奧康納最終只是宣稱華盛頓州相關法律僅僅是在此案上因違憲而無效,並不直接宣布該法自此無效,然而可以想見,在社會結構未發生劇變之前,各級法院都將受到此先例的約束或指導,此類訴訟將大大減少。


特羅賽爾訴格蘭維爾案表明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某種態度:儘管核心家庭已經不再是主流的家庭結構,但作為社會基礎的基本權利義務關係並未發生改變。個體的基本權利仍然受到憲法的保護,對個體權利和自由的干涉,只有在符合嚴格甚至嚴苛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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