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英語翻譯可以做法律翻譯嗎?
讀英語翻譯可以做法律翻譯嗎?王瑞恩,那裡那天不再聽到在呼號的人
個人認為比較困難,有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 法律英語中,日常生活常見單詞可能有特殊的生僻意義
例如,英美法有個概念叫「fee simple」,fee,一般意思是「費用」,simple,熟悉的人都知道是」簡單」的意思。
但 fee simple 在法律中的意思是指對不動產「絕對的產權」,例如一塊可以世代擁有,可以傳給合法繼承人的土地,就是 fee simple.
真要摳字眼的話,fee 表示產權的用法,可以追溯到十五世紀古代英語,是"freehold ownership"的簡稱。英語專業人士如果精通英語文言文的話倒有可能知道,但一般的英語翻譯除非專業能力特彆強悍,不然可能還想不到要去翻文言文。
在法律中,常說"A convey the land to B in fee simple", 僅看字面意思的話,是不是很想翻譯成「甲輕易將土地賣給了乙」,但實際上應該是「甲將土地的絕對產權轉讓給了乙」,原句不一定是花了錢的買賣,而一旦翻譯錯了,就可能造成曲解。
2. 法律術語在專業場合和學術交流中有固定的翻譯方法
我前幾天寫過一篇關於刑事辯護的答案,其中想解釋什麼叫做"defense of necessity", 我翻譯成了「基於必要性的辯護」,個人認為還算文從字順。
然而,受過國內法學教育的專業人士一下子就指出來了,這不是就是「緊急避險」嘛!
我查了一下文獻,雖然緊急避險就是一種基於必要性的辯護策略,但這個概念在法律中有約定俗成的叫法。
如果不熟悉專業術語中的行話切口,可能翻譯的字面意思是對的,但一看就是外行人說的話,會影響專業學習和學術交流。讀者一看,這披上馬甲就不認識了,就會被搞懵。
3. 行業內有一些約定俗成的簡化和縮寫
例如,民事訴訟里經常提到的一個短語叫做"forum non"
這什麼意思? Forum 是「論壇」的意思,而 non 連個單詞都不算,是一個表示否定的前綴,
其實,在這裡的 non 是「Non-convenience」的簡稱,這個概念的意思是指基於便利性提出管轄權異議。舉個例子,老張從廣州開車去東北,撞了,肇事司機耍流氓,跑了,老張要在廣州起訴肇事司機,對方的辯護律師就可能以被告去廣州應訴不便利為由,主張管轄權異議。
由於 Forum Non-convenience 說著嫌啰嗦,律師一般都會簡稱其為 forum non,這個簡稱在法律寫作中也這麼用,不了解行業背景的話,可能就無法推測其含義了。
4. 英美法律寫作中會大量使用拉丁文
比如:
res judicata-- 一事不再理,同一當事人不得就同樣訴訟事由再次提起訴訟;
contra proferentem-- 格式合同應做不利於合同撰寫者的解讀,用於保護個人消費者權益;
noscitur a sociis-- 解釋合同中單個詞語的含義時,必須考慮上下文語境;
res
ipsa loquitur-- 事故一旦發生,責任人不論其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係都應負法律責任
諸如此類,我沒學過拉丁文,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幾個單詞可以表示這麼多的意思。其實,法律上相當一部分拉丁文也不遵循拉丁文本身的字面意思,而同樣是一套帶有縮寫性質的行話切口,不熟悉法律語言的翻譯者,就算查了拉丁文的字面意思也不一定能夠準確翻譯其法律含義。
當然,互聯網時代,這些問題可以靠搜索一下解決的七七八八,這就需要翻譯從業人員求真務實,不知為不知,必要時請教熟悉西方法律的專業人士,千萬別想當然貽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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