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實力,才能讓美國從「絕對航行自由」回到談判桌
美國海軍雖然蠻橫地視其他國家領海如無物,但也有它一套理論,也就是近年來美國經常在西方媒體上標榜的航行自由規則。航行自由這詞兒聽著挺好的,但是美國軍艦怎麼一自由,就能自由到其他國家的海域中來了呢?
作為《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六大海洋自由權利之一,航行自由權被視為一項最核心和不可剝奪的海洋權利,不論在和平時期還是戰爭時期,都是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的。在現行的國際海洋法體系下,不同的海洋區域適用不同的航行制度。現有海洋航行制度主要有: 過境通行制度、無害通過制度、群島海域通過制度和自由航行制度。自由航行制度是指任何國家的船舶和航空器都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是對基本航行權的肯定。根據《海洋法公約》,自由航行制度只適用於公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就是自由航行制度的客體效力範圍。每個國家均享有在上述區域無障礙地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船舶在這裡包含了商船、軍用船舶、公務船舶以及潛水艇等在內的多種航行器,這些均是享有航行自由權的主體。
但即便是《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航行自由,也不是沒有限制的,而是有著一系列必要的限制和前提。中國所堅持的是《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航行自由,而美國根本沒有加入這一公約,因此美國所說的航行自由是按照自己利益解釋出來的「絕對航行自由」。這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更為諷刺的是,美國還利用《海洋法公約》對「航行自由」的界定語焉不詳的弱點,不斷損害其他沿海國的海洋利益。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字之時,該條約在美國的影響下就已經非常充分照顧到了美國的利益,例如為了美國海軍的海上機動,將領海限制在12海里,但里根政府仍然對該公約仍不滿意。從里根政府到現在的奧巴馬政府,在30多年的漫長時間中,美國表面上是政府和參議院猶豫不決,互相爭論,遲遲不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際上是向全世界討價還價。除非世界海洋都成美國的國有資產,否則美國依然會徘徊在公約之外。
我們還要看到一個奇特的現象,就是美國一方面拒絕批准公約,另外一方面卻要求別國遵守公約。這是因為美國不想被限制,反倒想用公約來套住其他國家。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和平利用」海洋原則下的「航行自由」就成了美軍主要的殺手鐧。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謂的和平目的解釋存在重大的歧義,別國認為在公海、專屬經濟區和領海,他國軍艦應該是無害通過,不危害中國等沿海國的國家安全,不是以軍事作戰為主要目的,而美方則認為,「和平利用」的範圍很寬泛,只要美國軍艦不向沿海國家發動軍事進攻,都是「和平利用」,而為戰備而進行的海上軍事測量、數據收集、偵察竊聽,這些本來對軍事戰備具有重要意義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因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部分弱點,就成了美國利用的工具,造成美國大肆炒作「航行自由」的基礎,也引發了海洋法公約的解釋混亂。
蘇聯軍艦「忘我」號撞向美軍「約克城」號
這還是美國還認為《海洋法公約》是可以利用的工具。即便是從公約法理上找到了美國的弱點,美方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宣稱美國不受《海洋法公約》的任何限制。美國是「海權論」的誕生之地,對海權乃至海洋利益表現得極端自私,根本不想顧及他國的利益,更談不上顧及國際公共利益。讓美國吃點虧,可以說的難上加難。由於美國是超級大國,因此美國的目的就是只享受海洋法公約的權利,根本不打算履行義務。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曾經表示,海洋法公約規定大陸架界限是200海里,但美國不需要任何國際組織來確定美國外大陸架界限,美國自行確定即可。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猜測,即便中國在法理上把美國駁得啞口無言,美國仍然可以說,我追求的就是絕對航行自由,任何限制、妨礙美國的公約美國都不加入。
什麼叫做霸權主義,這就叫霸權主義。有法律的時候跟你談法律,談不過了就開始耍橫,總之就是一點,美國就是例外,美國就不能吃虧。
有一位中國專家曾說,如果中國艦艇也在公海上對美軍航母編隊實施偵察,美國會怎麼想?美國海軍認為,任何艦艇和飛機,都有在公海和公海上空自由飛行的權利。很多人可能會對美國海軍的措辭感覺非常模稜兩可,但這恰恰反映了公海上「實力優先」的原則。公海完全是強者的天堂。美國海軍的理論正好說明其強勢:即你搞演習我要進去看,我搞演習就不讓你進。對於美國這種霸道,其實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根本毫無辦法。更何況有些時候,美軍就是搞演習讓你監視,別人也監視不了。因為美國是全球化海軍,能夠在公海長期跟蹤監視美軍航母編隊的國家屈指可數,其他國家的驅逐艦、護衛艦等主戰艦艇根本無法跟上美國航母編隊的超長續航力,只能望洋興嘆。
美國海軍艦艇被「某國」艦艇跟蹤監視
美國大談航行自由,就是吃定了其他國家根本沒有實力和美國在玩互相監視的海上遊戲。這看起來有些霸道,卻是不得不接受的現實。不過美國也不是一直這樣囂張,在冷戰高峰期間,蘇聯海軍就有了在公海上和美國一較高下的實力。美蘇兩國海軍在公海上展開了偵察與反偵察、干擾與反干擾的激烈對抗,甚至頻繁發生艦艇相撞事故。
在美蘇爭霸的冷戰時期,雙方在公海上演習的干擾與反干擾,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因為蘇聯海軍在戰後,已經迅速成長成一支可以與美國海軍在公海上較量一二的強大力量。基於政治、軍事和安全利益的考慮,或搜集情報的需要,美蘇兩國都在公海監視、跟蹤或故意騷擾對方船舶和飛機。在相關公海演習海域,雙方都顯示了強勢姿態,近距離高速空中監視、模擬攻擊船舶或飛機、警告性射擊、雷達干擾、探照燈掃射艦橋、甚至碰撞等舉動經常發生。據統計,1960-1968年,美蘇之間大約一共發生160起海上事件,其中1965-1966年是事件高發期,平均每年多達40多起。譬如,1967年5月10日,美國軍艦「步行者」號與蘇聯驅逐艦「貝西勒德尼」在日本海相撞,第二天該軍艦又與蘇聯驅逐艦在同一海域相撞。
隨著這種「隱形對抗」越來越嚴重,美國有些坐不住了。1968年4月16日,美國國務院最終正式向蘇聯發出談判邀請函, 要求兩國就「海上安全」問題舉行談判, 時間和地點由蘇方選擇。1972年5月25日, 在尼克松總統同蘇聯領導人舉行最高級會晤期間, 美國海軍部長約翰·沃納和蘇聯海軍元帥謝爾蓋·戈爾什科夫正式簽署了執行性協議《美蘇防止海上事件協定》。
我們應該冷靜的看到美國海上力量的存在,是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一支正在走向遠洋的海上新生力量,要善於充分利用「航行自由」的規則,堅持以我為主的方針。隨著新型艦艇的不斷入列,應該在與我戰略利益相關的重點公海海域,加大巡邏力度,增加對美軍艦艇和聯合演習的偵察力度,合理利用「航行自由」的規則,壓縮美軍的活動空間。
中國艦艇的身影,同樣會越來越多的出現在美軍編隊甚至美國本土的周邊。
來而不往非禮也。美國不會設身處地的為他國著想,只有其他國家海軍艦艇實際刺激到了美國海軍,其他國家海軍艦艇越來越多的出現在美軍編隊甚至美國本土的周邊,尊重海上強者的美國才真正意識到平等協商的重要性,才會在一個平等的談判桌上商量海上的遊戲規則,取得對「航行自由」含義的共識。美國在《美蘇防止海上事件協定》中的所獲得的一些寶貴經驗,是非常值得後來者借鑒的。全世界公海面積約為6700萬平方海里,佔世界海洋總面積的64%左右。在這個海上自由的樂園裡,首先有足夠的海上武力才能成為「強者」,其次強者還要懂得如何利用規則,維護自身利益,最後還要明白如何主動出擊建立規範,來約束其他公海上的強者。
美國所標榜的「絕對航行自由」,體現的是美國霸權的國家利益。因此單靠苦口婆心的勸誡不可能打動美國。只有實實在在的海上力量均勢和威懾,才能讓美國回到理智的談判桌上來,而不是肆無忌憚的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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