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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電商終結「裸奔時代」

藝術品電商終結「裸奔時代」



2016年初,文化部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3月24日,又正式發布《關於貫徹實施〈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對貫徹實施《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已經作出詳細的計劃部署。《辦法》中沒有出現指向藝術品電商企業的專門條款,但我們可以把藝術品電商企業認為是《辦法》中所指的藝術品經營單位,去適用這個法規。我們的關注點在於:從藝術品電商企業的角度上來看,《辦法》有哪些條款與藝術品電商經營相關,藝術品電商企業將如何遵照《辦法》去執行?

1、藝術品


《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相比2004版,《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但《辦法》涉及的「藝術品」不包括文物,有關文物方面的經營應該遵守《文物保護法》、《拍賣法》。


如今,藝術品電商企業中大多採取拍賣模式,而網路拍賣是否應該如《拍賣法》中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目前還沒有嚴格規定,如果一旦嚴格實行這項「身份」准入制,那麼,藝術品電商企業將面臨著一次嚴重而殘酷的洗牌。

2、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活動主要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紀;藝術品進出口經營;藝術品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等。


其中,藝術品鑒定評估、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是《辦法》新增加的內容,這是考慮藝術品鑒定評估是亟需規範的領域,及對網路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監管需要。同時,《辦法》也取消了對「裝裱」、「比賽」、「諮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係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所以,利用信息網路從事的藝術品鑒定、藝術品電商、藝術品投資等經營行為的企業,必須遵守《辦法》相關規定。


3、備案制

《辦法》規定,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所有藝術品電商企業要隨時關注當地城市的備案規定,履行手續,以免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4、交易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關於藝術品來源、鑒定評估、信用等新交易制度的執行,必然對現有藝術品電商企業的交易經營活動帶來新的「監管」和衝擊,而且實行「追溯」,不能一「賣」了之,要承擔在一定時期內的法律責任。

4、法律責任


《辦法》根據違則對罰則進行了相應調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對罰款金額也作了相應調整,對於未及時備案、未明碼標價等違規情節較輕的行為,降低處罰標準,突出藝術品市場監管的重點。規定執法主體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除此之外,《辦法》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髮展動力。


「互聯網+」也是政府大力提倡的,那麼,如何在「互聯網+」政策下,充分發揮藝術品電商對藝術行業的帶動和催化作用,同時要有效避免傳統藝術品交易的「陋習」,這是一個非常嚴峻的課題。

(本文為解讀《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系列之二,學者王槄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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