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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醫失實報道要追責,媒體難道只能觀望醫患糾紛?

導語:最近,福建省政府頒布了《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其中,對新聞媒體涉醫報道失實追責的規定,引起不小的關注。與此同時,徐州「丟腎門」的當事醫生也準備以個人名義起訴媒體報道不實。這兩件事把媒體涉醫不實報道,再次拉到聚光燈下。

涉醫失實報道要追責,媒體難道只能觀望醫患糾紛?


地方政府規定追責涉醫失實報道,沒必要也不合適


《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引發關注的是這一條——「新聞媒體或者新聞記者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患糾紛作失實報道,或者報道中煽動對立情緒,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此叫好的人不少,他們覺得不少新聞媒體報道已成法外之地,早就該好好管管了。然而,雖然我國沒有一部成文的新聞法或其他的專門法規對媒體侵權進行規制,但這不代表媒體侵權是法外之地。


在我國,新聞進行不實報道可以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即使是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法院也會受理,而且媒體敗訴率還很高,有學者收集了1998—2010 年間,215份媒體名譽侵權司法判決文書,結果發現,媒體被判敗訴的概率超過50%。訴訟渠道通暢,勝率很高,如果涉醫報道中的醫院或醫生覺得自己的名譽受到侵害,完全可以提起訴訟。

此外,寥寥數語的規定也沒有操作性。如有論者對報道「失實」有質疑,認為標準難以確定。編造事實的報道容易認定,但有些是因為事件調查和公開總處在滯後、缺位狀態,報道只能在情況不明朗、信息不對稱之下做出,難免細節失實。「煽動對立情緒」和「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也都屬於非常主觀的判斷,更缺乏令人信服的標準。


在很多學者看來,媒體侵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按照侵權責任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這應該由司法機關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行政機關如此規定顯得多此一舉。


醫療報道涉及公共利益,媒體報道本該享有「特權」


醫療行業本身具有公益性,它的發展狀況和每個人的利益相關。對醫療行業的新聞報道,自然涉及公共利益。而一旦媒體報道涉及公共利益,各國一般都會給予媒體很大的特權,為其在新聞報道中可能出現的失實免責。


美國對媒體的失實報道最為大度,在美國警官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中,美國確立了公眾官員起訴媒體誹謗,必須證明媒體具有「實際惡意」的原則,這就是著名的「沙利文原則」,後來這個原則又被延伸到公共人物和公共利益領域。

涉醫失實報道要追責,媒體難道只能觀望醫患糾紛?



1960年紐約時報的這篇報道,開啟了和沙利文警官的多年訴訟,並最終確定了沙利文原則


這個「實際惡意」原則讓美國媒體想輸官司都難。美國愛荷華大學過去的一項研究表明,30年多來,美國新聞媒體遭遇新聞誹謗訴訟時的敗訴率僅9%,勝訴率91%。其中,原告是公眾人物(這個概念包括政府官員)的訴訟中,媒體敗訴率低到了4%。


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原則。如英國通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雷諾茲案,確認了「雷諾茲特權」。這項特權意味著,如果涉訟新聞內容涉及公共利益, 而媒體的表現又符合負責任的新聞業的要求,那麼即使出現錯誤也可以免除責任。

那麼怎樣衡量新聞報道是負責任的呢? 時任英國大法官李啟新(他曾在香港擔任大法官,所以有中文姓名)提出, 法庭可以考慮以下10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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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相比,英國對媒體侵權免除責任的門檻更高,需要法官考量媒體是否專業,不過英國法官在此後的判決中強調,在衡量媒體是否負責任時,不能機械套用10條要求,要從實際出發,更加具有彈性,目的就是在於糾正誹謗法長久以來對媒體不利的弊端。

對公立醫療機構這類「准政府部門」,媒體也理應加強監督


對公立醫院要加強監督的道理很簡單:公立醫療機構是事業單位,享受著國家的撥款或者補貼,媒體有理由監管;公立醫院享受著行政因素製造的競爭優勢,又沒有市場化的監督,公眾自然要看得緊一些。


從現實看,也應該對公立醫院和醫生加強監督。在專題《哈醫大血案,網民怎「高興」》中,我們指出由於缺乏監管,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甚至比公務員還要有更寬鬆的環境。公務員貪污受賄如果被曝光,那基本得走法律程序了;而醫護人員類似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收紅包拿回扣,卻常常受行業紀律處罰,鮮有被法律懲治的。


在醫療糾紛中,公立醫院和各地的醫委會作用重大,一個保管著病人的病歷,這是確定醫療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醫委會則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部門。媒體也許不懂複雜而專業的醫療鑒定,但是患者病歷被篡改,患者和媒體並不陌生;不同醫委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同,媒體和患者都想知道這是為什麼。

涉醫失實報道要追責,媒體難道只能觀望醫患糾紛?



20110年,時任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透露,相當多醫療糾紛案件病歷涉嫌篡改


實際上,正是由於媒體對問題的不斷曝光,很多事情才漸漸有了轉機和解決辦法。如醫委會鑒定不準被曝光,不少患者學會了去外地鑒定,或者找上一級醫委會鑒定,鑒定結果過多如何採信,如何提高鑒定準確率,這些問題都開始有專家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議。從某種意義上看,媒體的監督推動著醫療行業不斷改進。


讓媒體作壁上觀,可能只有一個表面和諧的醫患關係


曾有醫生撰文指出,「作為圍觀的群眾和媒體,在對待這類官司時,最好靜觀其變,等待醫療事故鑒定的結果和最後的宣判,因為涉及複雜專業知識的醫療事故遠非僅憑直覺即可判定」這和福建省出台的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覺得媒體在醫療事故責任明確前進行報道,會混淆視聽,影響醫患關係。


這種觀點恐怕是高估了媒體的作用。醫患糾紛本身就在不斷增加,近期一份報告援引的數據指出,2007年北京市法院一審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僅有468件,2008年為715件,2009年為885件,2010年為1004件,2011年為1040件,2012年為1097件,2013年這一數量增長到1152件,7年間增長了近2.4倍。媒體醫患關係報道增加,不過是如實反映了這種社會現象而已。

涉醫失實報道要追責,媒體難道只能觀望醫患糾紛?



《生命時報》的一項調查曾顯示,超過60%的網友認為醫療體制要為緊張的醫患關係負主要責任


實際上,據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院長侯懷霞介紹,醫患糾紛的「多發」,非我國所特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存在類似現象。她認為,醫患關係日益隔離和疏遠,是醫學從「床邊醫療」到「醫院醫療」「實驗室醫療」的階段性產物,可見,媒體報道對醫患關係影響不大。


在經歷的多次事實報道後,媒體對醫療糾紛已經不那麼情緒化,也更加審慎。不過,在信息透明度漸高的時代,緩解醫患關係,還要靠還原事情真相。一次醫療糾紛的真相,並不難還原,很多醫生自媒體的影響力不亞於傳統媒體,錯誤的信息很快能得到更正。如湖南湘潭產婦羊水栓塞事件、醫生手術室自拍事件,一邊倒的謾罵隨著調查結果的公布,逐漸轉為理性,由此也引發一系列的思考。


但醫療事故的總體形勢如何?可能衛生主管部門並不願意說。2009年,上海市9位醫療糾紛事主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上海市衛生局公開近年來發生的醫療事故數量和處理結果,但上海市衛生局援引信息公開條例第8條: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予以拒絕。


是醫療事故太多,怕人不敢進醫院?還是處理的太慢,讓很多本來想依法維權的醫療糾紛事主看不到希望?這個問題,媒體全都做壁上觀,恐怕也解決不了。


結語:在涉醫報道中,媒體雖然有失實之處,但涉及公共利益,無重大過錯亦可以不擔責。非讓媒體作壁上觀,可能當時醫患矛盾的新聞當時會少一些,但醫患矛盾還在那裡,只增不減。


第3551期 本期責編 劉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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