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子彈是什麼樣的?
警察,是法律授權合法使用暴力的執法人員,這其中就包括了使用槍械。而既然是槍械,當然就得配上相應的子彈。而警用槍械的子彈,根據其任務需要,與普通民用、軍用武器的子彈是有相當大區別的。
為何開槍?
在討論警用子彈之前,首先必須回答一個問題:警察為什麼要開槍?或者說,為實現怎樣的目的,警察才應該開槍?
一般來說,各國立法機關給出的答案,通常都包括兩條:
1.為了制止犯罪,保護無辜的人(包括警察自己);
2.用其他方法都已無效,或者顯然是來不及了。
對第一條的正確理解,不僅是警察執法的目的,同時也意味著目標(嫌疑人),在警察看來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險性。比如,某人持刀追著人群亂砍,某人用刀捅死一名遊客後逃走,或某人殺傷獄警之後越獄而出,又或某人入室盜竊(家中無人)後逃走,則除了最後一個,前面三個都屬於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
第二條,則包含兩種情況:警察用了非致死性的警械(警棍、辣椒噴霧器、泰瑟槍等)試圖制服嫌疑人,但對方依然繼續反抗或者行兇;或者是情況緊急,警方根本來不及使用非致死性警械,否則就會有人被嫌疑人所嚴重傷害。
滿足這兩條,警察就得以合法開槍射擊了。
所以,不難得出一個結論:
在某個具體的情況下,警察要麼可以合法開槍,要麼不能合法開槍,沒有「只能合法地將嫌疑人擊傷」這種中間狀態。
而警察一旦合法開槍,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犯罪、保護無辜。為此,就必須確保把嫌疑人打得徹底失去反抗、侵害的能力;至於是否會因此將其擊斃,就不是警察要考慮的問題了。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更看重無辜者的生命而不是嫌疑人的。
因此,警用槍械、子彈,沒有理由要求「不致命」這個本身就有矛盾的性質,也就是說,警用槍械、子彈並不需要比民用、軍用的降低威力以減小擊斃嫌疑人的概率。既然嫌疑人要威脅他人生命安全,法律就不會再無原則的替他兜著,正所謂「No zuo No die」。
實際上,在美國警察的訓練中,槍械被統稱為「致死性武器」,開槍就意味著讓嫌疑人嚴重受傷;如果對方不停止反抗,就要連開數槍直至將其擊斃(「shoot to kill」),沒必要也很難走折中路線。
威力更大?
而在美國等國家,非但不要求警用手槍使用威力較低的彈藥,反而要確保警用槍械、彈藥的威力超過民用武器的平均水平,有些甚至超過了軍用子彈。
理由也很簡單:倘若與嫌疑人交火,必須確保警方的火力至少不會被嫌疑人壓制,能夠撐到增援力量(特警、SWAT、憲兵等)趕到。
與軍人相比,警用手槍的意義更大。畢竟,在現代戰爭中,除了特種兵,士兵們通常不會依靠手槍作戰:大到激光制導炸彈,小到機槍、步槍,哪個都比它威力大、射程遠,手槍基本上已經淪為自衛武器甚至擺設,威力大小並無所謂。
但對於警察而言,手槍卻是單警裝備中威力最大的武器,是最後一根救命稻草,如果開槍還不足以壓制反抗的話,警察自身的安全就會受到極大的威脅。
會變形的子彈
那麼,要提高警用手槍的威力,可以從哪裡入手呢?
一方面,是槍械的可靠性,避免關鍵時刻瞎火;同時,提高的手槍的彈夾容量,保證火力的持續性。比如,轉輪手槍總共6個彈膛,鳴槍後就剩5發了,開5槍之後就必須停下來換子彈,持續性很差。相對而言,自動手槍動輒十發以上的容量,又能夠快速更換彈夾,給一線警察提供了更大的信心。
另一方面,就是在子彈上下功夫,提高其殺傷能力,力爭一槍制敵。
也即,使用特殊的、「可變形」的子彈。這類子彈又大致分為兩類:射入人體後形狀改變(膨脹)的;射入人體後彈頭碎裂成多塊碎片的。
通常,子彈都有一顆鉛或鋼做的內芯,外頭包裹上一層黃銅或鋼(稱為被甲),既保證彈頭的重量(嚴格說是質量),又能有一定的硬度,以維持穿透能力。然而,一些子彈在這層被甲上做起了文章,將其剪掉一部分或刻劃很深的十字形裂口。這樣,當子彈射入人體之後速度降低,鉛芯就在慣性的作用下,朝前撞開被甲,將整個彈頭撐開,就像是一個蘑菇——著名的達姆彈(「Dum-dum」)正是這個原理。
這一類子彈中,還包括了一種叫做「空尖彈」(Hollow-point bullet)的新型彈藥,彈頭是由4~8瓣金屬擠攏加工而成,打入人體後金屬瓣猛然攤開,就像是一朵花兒綻放——名副其實的死亡之花。
空尖彈射中目標後的變形-維基百科
明膠實驗-變形子彈打入體內後造成的空腔
這種會膨脹的子彈,會在人體內造成一個較大的空腔,也就是「進口小出口大」;更重要的是,通過子彈變形、減速,會把大部分動能傳遞給人體組織;和直接穿過人體相比,會更嚴重的毀傷其內臟、血管,確保目標立即喪失反抗能力。
同時,子彈變形後速度降低,即便打穿人體也不容易造成後面的無辜群眾誤傷;打到牆壁、地面,也會因為變形而不容易產生跳彈。這對於警察來說當然是個好消息:很多時候他們不得不在城市中的街道上開槍,一發子彈先後打傷兩三個人的事情時有發生。
正因為如此,空尖彈得到了許多國家執法力量的青睞,如倫敦的大都會警察局在2011年宣布將為其三千支警用手槍配備空尖彈,舊金山市警局則是從2013年起使用。相應的,英國法律禁止普通公民使用空尖彈——只許州官放火。
如果做的更徹底一點,保留完整被甲,但在上面加工出多條深溝,或者使用更脆的金屬材料作為被甲,就形成了另一種會變形的子彈:碎裂彈。
其原理與空尖彈類似,都是射入人體後,依靠鉛芯的慣性去撞擊被甲,但不是使其膨大變形,而是讓被甲碎裂成許多塊不規則的小碎片。這些碎片會以極高的速度,朝著人體內各個方向飛濺,在附近的臟器和血管上造成密集的傷口,使目標幾乎在中彈的一瞬間,就會因劇烈的疼痛和大量內出血而喪失反抗能力。
日前,有報道提到,最近負責在進京通道安檢的武警戰士將每人配備兩發「爆裂彈」,估計原理就與之類似。
能不能用?
很多人都會疑惑,不是國際公約不讓用達姆彈嘛?這裡說的大概是1899年的《海牙公約》,該公約禁止在戰爭使用一些過分殘酷、傷及平民的手段,比如說毒氣或「被甲不能完全包覆彈芯或帶有壓痕的子彈。」然而,該公約只針對國與國之間的合法戰爭而言,對於某一國家司法機關的日常執法,或軍警對於國內局部騷亂的平叛戰鬥並不適用。
也就是說,《海牙公約》並不保護罪犯和叛亂者,警察該用空尖彈、碎裂彈還是照樣去用吧。
特殊場合時,警察會使用威力降低的子彈,如客機上的空警使用減葯彈以防打穿機艙,防暴警察使用布袋彈避免誤傷;但是,在其他正常執法時,警用子彈需要確保殺傷力,制止犯罪,保護無辜群眾和警察自己,必要時當然可以採用特殊的子彈。
總之,警用槍、彈,從來就不是道具,也絕不應該是道具。*
(武警配備爆裂彈的報道出處:http://www.yangtse.com/gd/2014-08-13/24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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