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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

最近,一則新聞引發了國內廣泛的關註:一名84歲的華裔老伯,在美國街頭闖紅燈過馬路,被警察叫住之後,因為語言不通而引發誤會,結果疑似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警方的說法是老伯摔倒在地弄傷的,目前尚無定論)。老人一個小小的不文明行為,竟然會引來好幾個警察圍攻,甚至使用了辣椒水和警棍,是不是太誇張了?


或者說,美國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又以搞到何種程度為限呢?


拒捕,就可能挨打

由於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各州的法律差別很大,因此也就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定警察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械甚至開槍。不過,各州和各個聯邦執法機構(如FBI、禁毒署等全國性的機構),都規定了警察在執行任務時,是有權使用武力的,包括遭遇到拒捕的情形。


美國的「逮捕」,大致相當於國內的「拘留」,手續相當簡單,只要警官依據現場情況,合理的懷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時,無需等待書面批准,即可將其逮捕。而這裡所說的嫌疑,包括謀殺、盜竊等明顯是犯罪的行為,也包括一些國內看起來並不嚴重的小事,比如揍了家庭成員一個耳光、在公共場合大聲吵架、拎著酒瓶在街上邊走邊喝等等,都可能因此被帶到警察局甚至監獄過夜。


而一旦嫌疑人拒捕(resisting arrest),警官就有權動用武力,以完成逮捕任務。


那麼,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拒捕呢?

各州的規定同樣有差別,通常而言,用語言或動作威脅警察、用身體或其他物件攻擊警察、妨礙警察的合法控制(如掙扎著不讓戴手銬),甚至撒腿就跑,都會被視為拒捕行為。也就是說,當警察(或其他執法機構的授權人員,如FBI特工)明確表明要逮捕某人時,這個人必須按照指令乖乖抱頭蹲下或趴在車上,其他任何多餘的動作,都可能被當做拒捕處理,警察就可以合法的使用武力啦。


幾種武力,該選哪個?


當然,所謂「武力」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從拳頭到子彈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膠警棍當頭棒喝與被手槍迎面來一發,結果顯然是不同的。對警察而言,該如何選擇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


一個總的原則是:將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內,即:以完成執法任務為限,避免過度使用武力。


具體而言,各州與執法機構,都會把警用的武力分級,然後遵循「行為-反應」的模式來進行選擇。

比如,以新澤西州的規定為例,程度從低到高,警官可以選擇的武力有:


顯示權威(高喊「我是警察」、大聲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槍指著嫌疑人);


肢體接觸(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銬將其銬住);


肢體攻擊(用格鬥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將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頭或肘部擊打嫌疑人身體);


物理攻擊(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噴霧器或警棍、泰瑟槍攻擊嫌疑人的面部等);

致命攻擊(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開火,比如用手槍或霰彈槍對準嫌疑人射擊)。


相應的,這5個級別的武力,當然就對應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來說明:


美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


也就是說,當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舉動的危險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選擇更高級別的武力。

比如,對於一個嘴裡嘟噥著不肯就範的嫌疑人,被警察咔嚓一下戴上手銬摁著腦袋塞進警車,大家估計能理解,但對他腦門上來一警棍,就並不合理了;而一個把匕首架在人質脖子上的嫌疑人,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警察當然應該將其一槍撂倒。


換句話說,該規則的核心,就是無論嫌疑人是否真的已經犯罪,或者不管說犯下的罪行輕重,只看你是否違抗了現場警察的處置,以及對警察、對其他周邊的人的威脅程度高低,警察就有權決定使用什麼程度的武力來解決問題。


比如,本文最開頭的那個闖了紅燈又不服從警察命令(據說是聽不懂英文),甚至動手拉扯了警察一下的老伯,很可能就被視為達到了可以使用「肢體攻擊」或「物理攻擊」的標準,難免會引發誤會。


啊,不能開火!


當然,法律賦予了警察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力,同時也給它加上了若干限制,避免警察在使用武力時超過必要的限度。


比如,當警察合法的使用武力後,嫌疑人放棄反抗,或已經明顯喪失了反抗能力的(比如,躺在地上抽搐),警察就不能再繼續使用武力。


另外,如果某個嫌疑人的行為的危險性實際上並不大時,警方也不該使用致命武器(當然,催淚噴霧等警械是完全可以使用的)。比如,某個醉酒的人,正在用力的踹一個路燈;或者某個癮君子,正在用小刀劃拉自己的臉部——這些行為雖然愚蠢,但尚未危及警察或其他社會成員的生命安全,如果使用致命武器,就會比他們自己造成更嚴重的損害,當然是不恰當的。


同時,警察在合法使用武力時,還必須考慮會不會對無辜者造成誤傷。比如,當警察坐在高速行駛的警車裡,向有嫌疑人的車輛射擊,就可能造成流彈傷人,也可能讓目標車輛急剎車而造成連環追尾事故,給公眾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通常是不被允許的。


值得學習嗎?


當然,美國的情況與我國不同(比如美國的民間持槍比例超過我國不知道多少倍),不可能照搬美國對於警察使用武力的規定;但是,其中一些閃光點,還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首先,是確立了現場處置時,警察具有的絕對權威。也就是說,如果抓錯人了,可以事後向警察局索賠,但當時是必須無條件服從警察命令的。其實,這不是對警察的服從,而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也是對社會基本秩序的認同。


其次,是划出了明確的界限,讓警察在使用警械、武器時有個明確的依據,只要符合該規定,其行為就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不會提心弔膽被追究責任。


同時,美國很強調對警員在使用武力上的培訓工作,不僅讓警察熟練的使用警械、武器,也讓警察對於各種複雜多變的情景有了心理準備,在臨機處置時能夠當機立斷。


另外,美國法律把拒捕、襲警等行為單獨列為一類犯罪,不考慮警察當時所處置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這從邏輯上講更合理,也保障了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警察自己的人身安全。


總之,當遇到美國警察喝令「別動」時,最好的辦法就是乖乖照做,千萬不要試圖辯解,更不要有肢體動作,否則即便不被追究責任,也免不了挨上幾棍子,而且還拿不到一美元的賠償,搞不好還會丟了性命,那就太不划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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