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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喜歡在社交網路上裸露?

iFuun導讀:在社交網路上,為何我們有分享的衝動?隱私又有哪些特徵?我們應該如何評判隱私? —— www.iFuun.com


為什麼我們喜歡在社交網路上裸露?


社交網路有兩個主要功能:一方面是認識更多的人;另一方面就是維繫當前的熟人關係。沒有分享就沒有社交,這裡的分享就是信息的分享,就是公開自己的相關信息,包括自己的想法、經歷、個人描述等等。在社交網路中,如果沒有信息分享,就不會讓更多的人了解你,也就不會認識更多的人;如果沒有信息分享,已經建立起來關係的熟人也不能看到你的信息,無法形成溝通的基礎。分享是社交的根本。

分享的動機


我們為什麼要把我們的信息分享給大家呢?筆者認為第一個動機是分享信息就是讓大家能夠了解自己,把自己通過網路介紹給大家,也是一個自我描述的過程和樹立個人形象的過程;用戶在網路上公開的用戶資料,就是想描述自己是怎樣一個人;用戶在網路上分享信息,能夠表達出自己關注什麼,對什麼感興趣,讓更多地人從內心世界了解自己。


分享的第二個動機就是分享信息是為了尋找大家的認同,希望能夠達到一致的認知。對信息表達的觀點比較認同,讓周圍的人能夠了解你的價值觀,用戶也期望能夠得到他人的認同。每個人交友都希望能夠有趨同的價值觀,能夠達到對很多事情的認知統一。用戶在轉發社會新聞時,總是帶著贊同或者批判的情緒,有些人還會在轉發時,做一個簡單的評價,描述一下對該條新聞的看法,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認同。這是人具有社會性的本能,一個社會總會形成一種趨同的文化、道德和行為水準。


分享的第三個動機就是記錄生活。記錄自己生活上有趣的事情,有意義的事情,快樂的事情,還有自己的心情等等。生活積極的人分享生活中的快樂,讓大家分享自己的快樂,生活消極的人,發泄一下自己的情緒。

分享是社交網路的根本,但並不是在社交網路上的用戶就沒有隱私,反而社交網路中用戶最為擔心的就是隱私泄露。隱私信息是指不允許分享的信息。任何「人」或者「群體」都有自己的隱私,但這種隱私信息,並不是完全不能分享,是一種與可公開信息相對的隱私。我們在這裡不討論法律意義上的隱私權問題,隱私權的法律解釋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變化的,在這裡我們只討論隱私的特徵和形成隱私的成因。


隱私的特徵


隱私的第一個特徵是範圍的相對性。隱私相對於分享的人群而言的,在一定的人群內隱私是可以成為公開信息,公開信息也可能會轉換為隱私信息。按照其範圍可以依次分為:個人隱私、夫妻隱私、家庭隱私、公司隱私、國家隱私… …可以看出個人隱私,只能讓自己知道,不能讓第二個人知道;夫妻隱私,在夫妻二人之間是可以公開的信息,但是出此之外就成為了隱私信息;公司隱私是在公司內部公開,但是對公司外的人是屬於隱私信息;「稜鏡門」事件就是暴露了美國的國家隱私,在此之前,政府內部已經是一件公開的事情。由此可見,隱私具有公開人群對象的相對性。


為什麼我們喜歡在社交網路上裸露?


隱私的第二個特徵是具有唯一的歸屬性。隱私總是歸屬於某一個唯一的人或者人群,脫離了隱私的唯一歸屬性,也就沒有隱私可言了。當我們處在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中時,人會完全放鬆下來,可更容易暴露自己的隱私,在長期生活的環境中,要顧忌自己的地位、身份,但是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中,不會對自己造成任何影響,因為對方並不知道我是誰?在新聞報道中,既想體現國家實力,又想保證其隱私性,一般的引述都採用「我某集團軍… …」等等的用詞,就是為了規避其隱私的歸屬性。現在流行的大數據分析規避個人隱私的方法就是屏蔽其歸屬性的方式,即使隱私公開了,也無法確定到特指的哪些人或者人群。陌生人社交應用就是利用了這一個特點。

隱私的第三個特徵是具有時間性。隱私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是隱私信息,然而過了一定的時間後,一些隱私是可以成為公開信息,我們經常看到的「大解密」的節目就是屬於此類信息,很多名人在去世後,他的隱私也公諸於世。很多事情我們在發生之前還是隱私,但發生之後,就可以公開分享了,成功的個人或者公司分享成功的經驗,也只有在成功之後才會給大家分享,在成功之前就是一個隱私的信息。


從隱私的上述三個特徵來看,信息是否是隱私還是公開信息,並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屬性,而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屬性。「微信」的朋友圈就是提供一種在好友之間的分享----分享的信息好友都能夠看到;「微博」就是一種廣播式的分享----粉絲們都可以看到;「微秘」是一種可變場景下的信息分享----創建不同的「事情」分享給不同的人群,有些類似於 google+。


人們為什麼會如此擔心隱私信息泄露呢?這要從隱私的成因說起。形成隱私的主要因素就是安全感和價值。


隱私的評判標準


隱私的第一個評判標準就是是否對信息的擁有者(人和群體)是否有安全的威脅。就是人的安全感意識,當信息公開後,影響到自己的安全時,就會認為該信息是一條隱私信息,當公開信息後,不會造成安全問題時,就會覺得隱私公開也沒什麼不可以。這裡說的安全不僅僅是來自於對身體安全的考慮,也包括財產、精神、形象、地位等等安全的考慮,這種安全就是不能給自己造成負面的影響。越沒有安全感的人,越會注意個人的隱私。當一個社會環境下的人們缺乏安全感時,人們的分享意識也會隨之降低。當一個社交網路建立時,讓用戶有安全感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因素,當一個用戶在沒有安全感的前提下,就會產生隱私泄露的擔憂。

這種安全感還體現在用戶的可控性,用戶如果能夠自己掌控信息的傳播範圍和傳播方式,同樣也會降低人們對隱私泄露的擔憂。微信的朋友圈可以屏蔽一些好友,實現其可控性,但這種簡單的可控性,無法滿足用戶的隱私分享需求。微秘是可控性很強的信息分享應用,用戶針對每一類信息都可以控制其分享範圍,讓用戶更加具有安全感。


隱私第二個評判標準是對隱私的擁有者是否具有價值。這是每個人或者群體判斷是否是隱私的判斷標準,認為有價值的信息大都不願意分享,就會成為隱私。但是公平的隱私交換平台,也會讓用戶在可控範圍內,分享隱私信息。也就是這種可控範圍內的隱私分享,才能夠體現出隱私信息的價值。


在社交網路中本身就是個人信息的價值交換,其中一個重要規則就是想獲得其他人的信息同時,必須分享自己的信息。一般個人的當前位置信息,都會被認為是自己的隱私數據,但是 LBS 應用就是利用了在獲得位置附近的信息時,必須共享出自己的位置信息。網購時,用戶必須公開自己的收件人信息,比如地址、手機號碼等等。但這種隱私信息的公開都是用戶自願,認為是一種合理範圍內的分享。


信息如果一直成為隱私,也體現不出信息的價值所在,但是隱私信息的價值會隨著範圍傳播,會迅速貶值。因此隱私信息的分享一定是在可控範圍內才能讓用戶分享。

中國目前正處在一種互聯網文化與傳統文化融合的時代,用戶也處在一種混沌迷茫的狀態,很多用戶在使用應用時,並不十分清楚自己所處的平台環境是怎樣的一個場合,更多的用戶也不清晰信息是否會對自己的安全造成影響。索性就分享一些心靈雞湯、社會新聞等一些毫無價值的信息,無論是微博,還是微信的朋友圈都已經被大量的這類信息充斥。但這並不是社交軟體倡導的方向,任何一個平台都提倡發布有價值的信息,有價值的信息才會提升整個平台的價值,傳播有價值的信息才是信息平台的最終目的。在文章開始就講述了社交應用的兩個作用----建立新關係、維繫老關係,用戶起碼將一個作用能夠作為使用社交軟體的目的,使用社交軟體才會有真正的意義。


文 / 平衡木 | 極客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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