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帝國脫歐,林肯怎麼看?
自從英國民眾就是否脫離歐盟投票以來,吃瓜群眾該用什麼姿勢圍觀,就成了自媒體們關心的頭等大事。田書君思來想去,發現林肯大帝早有預言:「分裂之屋,無力自立」。不,我說的不是英國脫離歐盟的分裂,而是全部投了留歐的蘇格蘭地區決定二次公投是否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獨立出去的分裂。
大英帝國脫離歐洲共同體,蘇格蘭要離開英國, 156 年前的法律人-總統林肯怎麼看?讀完林肯總統的「第一次就職演說」,我們不僅能有看法,還能學會法律解釋的四種方法。感謝田雷教授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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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導言
「
林肯是一位卓越的「法律人-政治家」,他在此篇演講中用了至少四種憲法解釋方法來論證自己的立場。
自1860年11月當選美國總統,林肯候任的四個月正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分裂之冬」。在此期間,南部七個蓄奴州宣布退出聯邦共同體,組建了南部邦聯,自美國立憲建國以來就維持的北方自由制和南方奴隸制的「一國兩制」狀態,至此,如林肯所說的「分裂之屋,無力自立」,再也無法和平共處於同一憲法秩序內。1861年3月4日,一個清冷的春日下午,林肯總統面對著五萬名觀禮群眾發表了他的就職演說,據現場報道者稱,新總統的聲音「清晰而堅定」。如同林肯的聲調,這篇就職演說的主張以及論證同樣是「清晰而堅定」的,由始至終,林肯都在向南方分裂分子傳達一個不容置疑的憲法立場:根據建國憲法,南方諸州無權單方面退出聯邦共同體。
林肯的總統就職演說,是對南部邦聯分裂行徑的官方回應,就此而言,我們如要捕捉到這篇演講的核心命題,首先就要理解南部政治勢力是如何論證他們退出聯邦共同體的「合憲性」的。根據南部邦聯的官方學說,1787年的建國憲法只是「一部在獨立各邦之間的合約」,並未創設一個「中央政府」,各邦在此憲制框架內仍保留其主權,也因此享有對這部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如果說美國在1787年的制憲建國是各邦當時的合則來,那麼1861年的退出就是兩代人之後的不合則去。要知道,回到美國早期憲法的歷史語境內,南部邦聯的退出學說,非但不是憲法史的一次突然轉向或斷裂,反而是縱貫早期憲法史上的州權學說在新歷史條件下的推演和延續。我們對南部分裂分子聽其言而觀其行,就可以看到,即便是分裂也要訴諸於一種連續性的修辭,對於南部政治力量來說,他們自認為自己才是1776年革命的真正傳人。而林肯的就職演說,就正是對南方命題的一次整體性的回應。
林肯是一位卓越的「法律人-政治家」,他在此篇演講中用了至少四種憲法解釋方法來論證自己的立場。首先出現的是結構解釋。「從普遍法則和聯邦憲法來推演,各州組成的共同體是永續的」,憲法並不是一部自殺契約,永續性「在所有國家政府的根本法中……若是沒有得到明文表達,也必定是隱含於其中的」。林肯在此甚至退回到南方的立場來論證他們無法自我立足:即便1787年憲法真的止步於南方學說所界定的一部「合約」,但和平地撤銷契約「難道不是要全部締約方的同意嗎?」
其次,林肯運用了歷史解釋。林肯抓住了一個非常關鍵的歷史環節。北美十三邦在簽署1781年《邦聯條款》時曾信誓旦旦地約定,「邦聯應是永續的」,在此基礎上,1787年憲法則在序言中明確宣稱,立憲旨在「形成一個更完善的共同體(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一位老道的律師顯然不會放過這兩個文本之間形成的勾連,既然聯邦是在永續的邦聯基礎上的「再完善」,那麼聯邦共同體也應是永續的,這是不言而喻的。
隨後,林肯訴諸現代學院理論所界定的結果解釋。他在演講中向南部政治力量描繪了一種「分裂之屋,無力自立」的可怕場景。現在,你們訴諸於少數人的退出權,但不要忘記,少數人中間還有少數人,退出權在邏輯上可以不斷地延伸下去,「正如當下聯邦的多個部分正在主張從聯邦退出一樣,一年或兩年過後,新邦聯的內部難道不會出現再一次要求脫離的任性要求」。既然少數人中間還套嵌著下一層級的少數人,那麼承認退出權的共同體是無法建立起有效政府的,只會如同多米諾骨牌那樣崩潰。林肯在演講中有句話直指問題的根本:「脫離的核心思想本質上就是無政府」。
最後出場的是基於地緣政治的憲法論證。如果說聯邦黨人制憲的第一理據就是「不聯合,必定死(join, or die)」,那麼林肯的論證就接續了聯邦黨人關於美國要通過制憲合眾為一的闡釋,「只能聯合,不能分裂。事實上,不管分裂將會流多少血,損失多少財富,它總是非很快重新聯合不可。」
正如南方學說根源於早期憲法史上的州權主義,林肯的就職演說也存在於一個可追溯至聯邦黨人的憲法傳統和譜系內。1860年末,當候任總統林肯在其斯普林菲爾德的辦公室內開始起草這篇演說時,他從律所合伙人那裡借來了三份文獻作為參考,分別是(1)參議員丹尼爾·韋伯斯特在1830年國會辯論中的發言;(2)傑克遜總統在1832年末對南卡羅來納州廢止關稅之抗爭的宣言;(3)參議員亨利·克萊就1850年大妥協所發表的國會演講。因此,林肯的這篇演說也是構成早期憲法史之代際對話的文獻內的經典篇章。
本文摘自《林肯傳》
[美]詹姆斯·麥克弗森 著 田雷 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6 年
林肯總統的第一次就職演說
1861年3月4日
「
在局勢變得無可挽救之前,首先弄清楚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難道不是明智之舉嗎?如果說你們所要逃避的病變有可能只是子虛烏有,那麼你們還願意鋌而走險,孤注一擲嗎?如果說你們所將要遭遇的病變還要嚴重於你們所能逃避的真實病變,那麼你們還願意鋌而走險嗎?你們是否可以承擔起如此可怕的一次錯誤?
合眾國的公民同胞們:
遵照一個同我國政府一樣古老的慣例,我來到你們面前,向你們做簡短的致辭,並且在你們的見證之下,我按照合眾國憲法的規定,在「開始履行職務前」應宣讀總統誓詞。
……
自從第一任總統根據我國憲法宣誓就職以來,七十二年已經過去。在此期間,共有十五位不同但同樣傑出的美國公民,相繼執掌聯邦政府的執法分支。他們執政期間渡過許多危險,但通常而言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然而,雖然有過去的種種先例,當我現在根據憲法規定要在短短四年任期內承擔起相同的職責之時,我卻面臨著巨大和特殊的困難。如果說在此之前,聯邦共同體(Federal Union)的分裂還只是一種威脅,那麼現在,分裂已經是迫在眉睫了。
我認為,從普遍法則和聯邦憲法來推演,各州組成的共同體是永續的。在所有國家政府的根本法中,永續性若是沒有得到明文表達,也必定是隱含於其中的。我在此可以有把握地指出,沒有哪家正規的政府曾在其組織法內寫入了使自身終結的條款。繼續執行我們聯邦憲法的所有明文條款,聯邦共同體就可以永遠存在下去——各州組成的共同體是不可摧毀的,除非是採取了並非為憲法文件所規定的某種行動。
退一步講,即便說合眾國並不是一個正規的政府,而只是契約性質的各州聯盟,那麼非經契約全體締約方一致同意,契約難道就可以和平地撤回嗎?契約的一方可以違反契約——可以說是毀約;但是如要合法地取消契約,難道不是要全部締約方的同意嗎?
從上述普遍原則出發,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聯邦共同體在法律意義上是永續的,而聯邦共同體自身的歷史也確證了前述的法律結論。共同體的歷史要遠早於聯邦憲法。事實上,共同體成形於1774年的《聯合條例》(Articles of Association)。1776年的《獨立宣言》讓共同體得以成長並且延續下來。根據1778年的《邦聯條款》,共同體進一步得到完善,當時共同體內的全部十三州信誓旦旦地約定,邦聯應當是永續的。而最終,到了1787年,制憲和立憲明文宣稱的目的之一就是「形成一個更完善的共同體(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但是,若是僅一個州或一部分州就可以合法地破壞聯邦共同體,那麼這共同體就失去了關鍵的永續性要素,因此變得比制憲之前更不完美(less perfect)。
從上述觀點既可以得出結論,任何州都不得單憑自己單方的動議即合法地退出聯邦共同體——而任何為此而通過的決議和法令(resolves and ordinances)都沒有法律效力;在任何一州或多個州的轄區內,對抗合眾國當局權威的暴力行徑,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被視為是叛亂或革命。
因此,我認為,根據聯邦憲法和法律,聯邦共同體是不可分裂的;而我也將按照合眾國憲法明文賦予我的職責,盡我所能確保聯邦的法律在所有州內均得到忠實執行。在我看來,這樣做只是我作為總統所肩負的一項顯而易見的職責;而我也將儘可能地切實有效地履行這一職責,除非是美國人民——我正當的主人——收回了我履行職責的必要手段,或者以某種權威的方式做出了相反的指令。聯邦共同體可以(will)合乎憲法地守護並且維繫它自己,我相信這一結論不會被認為是一種威脅,而只會被看成實現聯邦共同體所宣稱的目標。
實現這目標不需要流血或暴力;而除非有人把它強加給聯邦當局,否則也不會發生流血和暴力。我將運用憲法授予我的權力,控制、佔領並且掌控屬於聯邦政府的財產和地區,徵收關稅和捐稅;但是,我的行為嚴格限於為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而不會入侵各州——既不會在任何地區的人民中間使用武力,也不會對他們使用武力。如果說在任何地方轄區內,對聯邦的敵意達到了極端嚴重和普遍的地步,使得能力卓越的當地公民也無法擔當起聯邦政府的職位,那麼我也無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而在人民中間強行派駐面目可憎的外來官員。雖然聯邦政府擁有絕對的法律權利,強制執行這些職位的職責,但強行執法只會令人生厭,而且也並不現實,因此我認為更好的做法還是暫時性地中止這些職位的執法。
郵件,除非被拒收,將繼續在聯邦各個地區之間流通。只要情勢允許,全國各地的人民還將保持那種絕對安全的感受,而這是最有利於冷靜思考和反思的。我將遵循這裡所指示的路線,除非是當前的事件和局勢表明了應當有所調整或改變;而無論在任何情形和緊急關頭,我都將基於實際存在的情形去行使最佳的判斷,目的是希望和平解決國家面臨的困境,恢復各地區間兄弟般的同情和友愛。
若是說國內某些地區有人在處心積慮地以各種方式破壞聯邦共同體,而且不惜任何借口來掩蓋他們的行徑,我對此不置可否;但是,如果真有這種人,我對他們無需以言語相對。而對於那些真正愛著聯邦共同體的人們,難道我還需要說什麼嗎?
我們正在步入一種危險的態勢,它可能摧毀我們的國家結構以及與之相連的所有的利益、記憶和希望,但在局勢變得無可挽救之前,首先弄清楚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做,難道不是明智之舉嗎?如果說你們所要逃避的病變有可能只是子虛烏有,那麼你們還願意鋌而走險,孤注一擲嗎?如果說你們所將要遭遇的病變還要嚴重於你們所能逃避的真實病變,那麼你們還願意鋌而走險嗎?你們是否可以承擔起如此可怕的一次錯誤?
所有人都承認,如果憲法規定的全部權利都可以得到保障,那麼就願意留在聯邦共同體內。如是說來,是否任何一種明文寫在聯邦憲法內的權利現在已經遭到否定?我想沒有。幸運的是,人類心智的構造方式就決定了沒有人敢於這麼做。如果你們願意,你們能否想到有任何一個例子,聯邦憲法某條明文規定的條款曾被否棄。如果多數人僅僅評價其人數的力量,就剝奪了少數人受憲法明文保護的權利,那麼在道德(moral)的意義上,這就有可能證成革命的正當性——如果被剝奪的權利是至關重要的,那麼就會確證革命的正當性。但是,這並不是我們現在的情形。少數人以及個人的所有關鍵權利,都由聯邦憲法的肯定、否定、保證和禁令規範而得到清楚明確的規定,以至於關於這些權利從未發生過爭議。但是,任何一部組織法在起草時都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其條款可以具體適用於在現實執政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人類沒有預見未來的先見之明,而且任何一部文件如要限制在合理長度以內,也無法包含適用於所有可能問題的明文條款。逃亡奴隸應當由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來移交?聯邦憲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國會是否可以(may)在准州內禁止奴隸制嗎?聯邦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國會是否必須(must)保護准州內的奴隸制?聯邦憲法也沒有明文規定。
從這一類型的問題,就生髮出了我們全部的憲法爭議,而正是關於這些爭議,我們分裂為了多數陣營和少數陣營。如果少數人不願意讓步,那麼多數人就必須讓步,否則政府就會終結。兩端之間沒有其他選擇;如要讓政府繼續下去,就必須一方或另一方做出讓步。在這種情形中,如果少數人不願意讓步,而寧肯脫離,那麼他們就製造出一個先例,未來會將他們自己分裂和摧毀;原因在於,他們自身內部也會分為多數派和少數派,每當其中的多數派拒絕受制於少數派時,少數派就會脫離。舉個例子,正如當下聯邦共同體的多個地區主張從聯邦中脫離一樣,一年或兩年過後,新邦聯的內部難道不會出現再一次要求脫離的任性要求。所有懷揣分裂聯邦之情緒的人們,目前都恰恰正在培養這種進一步分裂的情緒。難道在組成新邦聯的各州之間竟能有完全相同的利益,因此只會和諧共處,而不會出現新一輪的脫離?
我們現在可以說,脫離的核心思想本質上就是無政府。一個多數派——首先要受到憲法分權和限權的制約,其次總是可以隨著民意和民情的審慎變動而輕鬆實現輪替——就是自由民族的唯一真正的主權者。誰人否定這一點,誰就必定滑落向無政府或暴政。全體一致是不可能做到的;而少數人統治,作為一種永久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完全不可取的;因此,如果否定多數人原則,那麼剩下的就只有無政府或某種形式的暴政了。
我並沒有忘記有些人的立場,他們認為憲法問題應當交由聯邦最高法院來決定;我也並不否認,在任何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決定都應當對訴訟當事人以及訴訟對象都有約束力,而且在所有類似案件中,政府的所有其他部門也應當對最高法院判決給予高度尊重和充分考慮。雖然在某個既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然有可能是錯誤的,但即便如此,只要把遵循該判決的惡性效果限定在該具體案件中,再加上判決有機會被推翻,以及永遠不會成為其他案件中的先例,較之於另一種不同做法所造成的惡性後果,遵循錯誤判決的代價反而更好承受。與此同時,正直的公民必須要承認,政府在關鍵問題上的政策會影響到全體人民,如果此類政策將由最高法院的判決而加以終局決定,那麼當最高法院在個人提起的當事人之間的常規訴訟中做出了判決,也就在那個當下,人民就不再是他們自己的主人了,他們實際上已經將人民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拱手交給那個精英法庭。這種觀點也並不是對法院或法官的攻擊。裁判以適當程序提交至他們面前的案件,這是法官不可推諉的責任;如果有人試圖用法官的判決來達到政治目的,那麼這並不是法官的過錯。
我們國家有一個地區認為奴隸制是正確的(right),因此應當予以擴張,而另一地區則相信奴隸制是錯誤的(wrong),因此不應擴張。這是唯一的實質性分歧。聯邦憲法內的逃奴條款,以及禁止對外奴隸貿易的法律,在一個人民的道德感並不完全支持法律本身的共同體內,均已得到了所能允許的良好執行。就上述兩種法律而言,絕大多數人民都遵循著冷冰冰的法律義務,當然也有一些人違反法律。我認為,違反法律的問題不可能得到完全消除;而就上述兩種法律而言,在兩個地區分離之後(after),違法問題會比之前更為嚴重。現在,對外奴隸貿易並未得到完全禁止,但在分離之後,奴隸貿易最終將在一個地區內獲得不受任何限制的復甦;而目前,逃亡奴隸也並沒有被悉數交還,但在分離之後,另一個地區將一個都不交。
從地理條件上講,我們也不能分離。我們既不可能將各自地區彼此搬開,也無法在它們中間築起一道不可逾越的牆。丈夫和妻子可以離婚,分道揚鑣,彼此再不見面;但是,我們國家的不同地區卻做不到這樣。它們不得不繼續面對面;無論是友善的,還是敵對的,它們之間的交流仍必須繼續下去。這樣說來,比較分離之後(after)和之前(before),分離難道可能讓交往變得更有利益可得,更令人滿意?外人之間簽訂條約,難道能比朋友之間制定法律更容易?在外人之間信守條約,難道能比朋友之間遵守法律更為忠誠?假設你們現在訴諸戰爭,但這仗總不可能永遠打下去;等到雙方各自損失慘痛,而且無一獲益之後,你們停止了戰爭,那麼關於以何種條件相互交流這一相同的老問題,又會重新擺在你們面前。
這個國家連同它的全部機構,都屬於居住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只要人民對現存政府心生厭倦,那麼人民就可以行使他們的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去改變它,或者運用他們的革命權利(revolutionary right)去解散或推翻它。我不可能無視這一事實,許多尊貴的愛國公民正在謀求修改我們國家的憲法。雖然我並沒有建議憲法修正案,但我完全承認人民在修憲事務上的正當權威,可以根據由憲法文件本身所規定的兩種模式中的任何一種修改憲法;而且在現存局勢下,我應當支持——而不是反對——賦予人民以進行修憲的充分機會。
我在此斗膽補充一句,在我看來,修憲會議的模式看起來更為可取,原因在於,這種模式允許人民自己發起憲法修正案,而不只是讓人民採納或否決由他人所提出的修憲建議,而這些人並不是專門修憲而選舉出來的,而且人民非採納即否決的二元選擇也無法準確反映出人民的意願。我知道,一項擬議的憲法修正案已經在國會內獲得通過,當然我還沒有見到這一修正案,根據這一提案,聯邦政府永遠不得干預各州的內部制度,包括有關服勞役者的制度。為了避免我以上所言會造成誤解,我暫時背離不討論任何具體憲法修正案的初衷,在此可以指出的是,我認為這類修正案條款目前就是隱藏的憲法,因此我完全不反對它被明文寫入憲法,變得不可撤銷。
最高執法官(Chief Magistrate)的所有權力都來自於人民,而人民並未授權他規定各州之間分離的條件。如果人民自己願意這麼做,則他們可以這麼做;但是,執法長官卻無權過問。他的責任就是執掌交到他手裡的現任政府,在任期屆滿後完好無缺地將政府傳遞給他的繼任者。
為什麼不對人民的終極判斷抱持一種堅韌的信心呢?這世上是否還有任何同樣美好或更美好的希望嗎?在我們當下的分歧中,難道雙方不都是滿懷信心,認為本方處於正義的戰線嗎?如果全能的萬國統治者用他永恆的真理和正義站在你們北方這一邊,或者你們南方那一邊,那麼根據美國人民這一偉大法庭的判決,那種真理和正義必將勝出。
通過我們生活於其中的這個政府設計,美國人民巧妙地僅授予他們的公務人員以微乎其微的破壞權力;而且同樣智慧地規定了這一有限授權每隔很短的間隔就要回歸人民自己的手中。
只要人民可以保持他們的美德和警覺,沒有任何一屆政府,無論有多麼邪惡或愚蠢,可以在短短四年期間對政府體製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
我的每一位同胞和全體同胞們,請你們對這整個問題進行冷靜並且周全的(well)思考吧。我們不會因為慢慢來而有所失去。如果你們當中任何一人有一個緊急的(hurry)目標,十萬火急之間,你必須進展到一種你平素不會採取的舉措,那麼慢慢來將會挫敗這個目標;但是,沒有任何好的目標會因為從容行事而落空。你們當中現在有人心懷不滿,這些人仍擁有原先那部完好無缺的憲法,而在敏感問題上,仍擁有你們自己根據憲法所制定的法律。新一屆政府即便有此意願,它也沒有即刻的權力去改變憲法和法律。即使承認你們這些不滿者處在這場爭議的正當陣營內,貿然行動也沒有任何充分的理由。理智、愛國精神、基督教,還有對從未放棄這塊美好土地的上帝的堅定信念,仍足以最好地應對我們當下的所有困境。
我的憤懣不平的國人同胞們,內戰這種事關根本的關鍵問題,現在全繫於你們的(your)手中,而並非掌握在我(mine)手中。聯邦政府將不會攻擊你們。只要你們自己不做侵略者,則衝突必可避免。你們(you)並沒有向上帝發過誓言,要摧毀我們的政府,而我(I)則宣讀過最莊嚴的誓詞,要「保持、守護和捍衛」這個政府。
我真希望可以永遠講下去。我們不是敵人,而是朋友。我們一定不能成為敵人。雖然激情可能一時沖昏頭腦,但激情必定不能打破我們的友愛紐帶。從每一處戰場、每一位愛國者的墳墓,到每一顆跳動的心以及每一個活生生的家庭,記憶的神秘和弦響徹我們的遼闊土地,只要我們人性中更美好的天使再一次撥動這和弦,它們將演奏出聯邦共同體的大合唱,這一天必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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