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清朝廣州知府算算收支賬:灰色收入上萬兩
清代廣州的一位六品文官
蘇格蘭攝影師拍攝的一位清代官員與僕役的日常照,攝於1871年
眾所周知,清朝官場是很腐敗的。江湖古老相傳:「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當上三年知府,能貪十萬銀子。江湖古老又相傳:「不貪不濫,一年三萬。」即使是下手不那麼狠的地方官,一年也有三萬兩銀子的進項。
清朝地方官的收入真有這麼高嗎?替他們算算賬就知道了。
壹 基本工資有多少
地方官這個概念很大,上至總督、巡撫,中至布政使、按察使,下至知府、知縣,統統都是地方官。他們的級別相差很大,總督屬於正二品(若帶尚書銜,則為從一品),巡撫和布政使屬於從二品,按察使屬於正三品,知府屬於正四品(乾隆朝降為從四品),知縣屬於正七品(也有少數六品知縣和七品以下的代理知縣)。
滿清入關後不久就制定了文官俸祿條例,二品官每年能領俸銀155兩、祿米155石,三品官每年能領俸銀130兩、祿米130石,四品官每年能領俸銀105兩、祿米105石,七品官每年能領俸銀45兩、祿米45石。這一工資標準是順治十三年(1656年)制定的,直到清朝滅亡都沒有大的調整。也就是說,差不多在整個清朝,知府一年的基本工資只有105兩銀子和105石大米,知縣一年的基本工資只有45兩銀子和45石大米。
「石」是容量單位,清朝一石是103500毫升,大約裝米80公斤。清朝米價變動很大,最初官方強行規定一石大米等於一兩銀子,但實際米價在上下波動,如1863年6月14日英國人赫德打聽到的上海米價是每石2.6兩銀子(參見《赫德日記(1854-1863)》),而1736年夏天廣東米價卻便宜到了每石0.23兩銀子(參見《乾隆實錄》卷1),前後相差十倍不止。為了便於換算,我們仍然採取「每米一石折銀一兩」的官方規定。經過換算,清朝知府每年的基本工資是210兩銀子,知縣每年基本工資90兩銀子。
我們知道,知縣就是縣長,那麼,知府是多大的地方官呢?大體上說,它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的市長,關於其職權,《清史稿·職官志》有載:「知府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逎行。」即統管轄區各縣的文化、教育、司法、上令下達等行政工作,沒有兵權,也不能直接任免知縣,但是在三年一輪的知縣大考核中擁有決定權,可以影響知縣的升遷和任免。
清代的廣州府,管轄的範圍頗大,達14個縣,範圍包括今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地區,計有:南海、番禺、順德、東莞、從化、龍門、新寧(約今天的台山)、增城、香山、新會、三水、清遠、寶安、花縣。
貳 這些小錢不夠花
美國人何天爵在《真正的中國佬》一書中描寫過清朝勞工階層的收入水平:「那些賣力氣的人,每天的收入只有5美分。」一天5美分,一年到頭不休息,也只有1825美分的收入。當時美元與紋銀的匯率是160美分兌換1兩銀子,故此普通勞工的年收入只有十幾兩而已。跟這些賣苦力的窮苦老百姓相比,知縣年薪90兩,知府年薪210兩,工資已經很高了。
可官員不是苦力,苦力除了養活自己,最多只需要養活一個小家庭,而官員卻需要養活一個非常龐大的大家庭,這個大家庭包括他們的妻子、小妾、丫鬟、男僕,以及長期在官員任職地居住並時常去衙門裡打秋風的親朋故交,以及官員們雇請的幕僚,也就是後來俗稱的「師爺」。
清朝的知縣和知府大多是通過科舉考試獲得官職的儒生,他們精通八股,卻不精通職務,為了當一個合格的官員,他們必須雇請那些通文墨、懂會計、擅長處理法律糾紛的師爺來幫著自己做官。一個大縣的縣官至少要雇5個師爺,知府則要雇6個以上的師爺,這些師爺是不能吃財政飯的,必須讓官員自己掏腰包來養。著名的狀元實業家張謇早年就當過師爺,僱主開給他的年薪是120兩銀子,照此標準估算,無論知府還是知縣,每年都得在他的師爺們身上花費千兩左右的銀子。
除了雇師爺,官員們還得雇長隨(男僕)。雇師爺是為了工作,雇長隨是為了面子——清朝官員極講面子,出門如不坐轎,會被人恥笑終生的。那時候可不像現在,領導能配公務車,公務車司機靠財政養著,那時候公務車(轎子)要自己買,司機(轎夫)要自己雇,朝廷給的只是政策,允許你花錢享受什麼樣的待遇,而不是直接給你什麼樣的待遇。按照朝廷給的政策,知縣坐「四人抬」轎子,要雇4名或者8名轎夫(轎夫累了需要換班),知府坐「六人抬」轎子,要雇6名或者12名轎夫。
雇完了轎夫,還得雇廚子、雇門房、雇跟班、雇拿印的……據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一書考證,道光年間廣州某知府竟然雇了50個長隨,每人每月發放「工食銀」4兩,一個月要花200兩,一年要花2400兩,如果碰上閏月,還要再多花200兩,這還不算逢年過節打賞給長隨的紅包。
我們可以算一筆賬:假如一個知府比較節儉,只雇了6個師爺和10個長隨,那麼他每年要給師爺發六七百兩,要給長隨發四五百兩,兩者相加,一千多兩出去了。假如這個知府比較愛慕虛榮和貪圖享受,一連雇了10個師爺和50個長隨,則每年至少要花三四千兩銀子。前面說過,清代知府年薪只有210兩,這點兒工資連養師爺都不夠,又怎麼能養活知府的老婆孩子呢?
叄 皇帝發養廉銀
基本工資不夠花,地方官不可避免地要貪污腐敗,雍正皇帝說過:「自州縣以至督撫,俱需索陋規。」從知縣到總督,各級地方官沒有不貪污的。他們之所以貪污,並不是因為平日里缺乏廉潔教育,而是因為錢不夠花,連維持最低限度的開支都不夠。當然,所謂「最低限度的開支」指的不光是糊口(如果僅為糊口,一年幾十兩銀子也可以填飽一家老小的肚皮),還包括而且必須包括養師爺養長隨的開支,否則「官場威儀」無法維持,甚至連日常工作都無法開展。
雍正很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開創了「養廉銀」制度:給所有級別的地方一把手發放高出基本工資很多倍的經濟補貼,使他們有條件遠離貪污。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了廣州知府的養廉銀標準:每年1500兩。知縣則比之低一半左右,如廣州市區分屬的南海縣和番禺縣,兩個知縣每年養廉銀分別為700兩和600兩。
清代地方官的基本工資按照品級發放,只要品級相同,無論你在哪一省份做官,領的工資都一樣。可是養廉銀卻不全按品級,還跟地域有關。例如廣東省的知府每年有1500兩到2400兩的養廉銀,河南省的知府每年卻有3000兩到4000兩的養廉銀。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區別呢?一是各地工作的艱難程度不等,二是能撈的油水也不一樣。廣東當時經濟發達,在廣東做官有得撈,所以朝廷發放的養廉銀就少,而內地省份經濟落後,官員能撈的油水少,所以朝廷發放的養廉銀就多。從這個意義上看,雍正最初制定養廉銀制度的時候就沒有指望該制度完全杜絕貪污。
事實證明,養廉銀制度確實不能杜絕貪污。為什麼不能?一是因為專制時代缺乏制衡,官員只為上級負責,百姓沒有罷免權,只要買通上級,貪污起來毫無風險;二是因為人的貪慾沒有極限,即使錢夠花了,官員們還渴望「創收」更多的錢,以便享受更好的生活,以及為下一代積累產業;第三,跟地方官的日常開銷相比,這筆養廉銀的數目仍然很小,例如廣州知府每年1500兩養廉銀,加上基本工資不到兩千兩,而他光是雇師爺雇長隨就要開支一千多兩,手頭稍微松一下甚至要花掉好幾千兩,收支缺口仍然存在;此外還有最後一條因素——通貨膨脹。
清朝皇帝盲目遵循祖宗家法,不敢越雷池一步,順治時期定下的俸祿標準,雍正時期定下的養廉標準,一直到鴉片戰爭時都沒改動過,而由於美洲新大陸的發現,由於墨西哥白銀的大量輸入,中國的金銀比價發生劇烈改變,白銀的購買力越來越低,官員的工資和養廉銀看似不變,實際上出現了嚴重縮水,本來買得起的東西慢慢買不起了。
我們知道,做官要穿官服,而滿清朝廷竟然摳門兒到不發官服,所有官員的官服都要自己花錢定做。皇帝高興起來,倒會賞賜某個官員黃馬褂或者頂戴花翎什麼的,可那只是官服的一小部分,大頭還要自己買。在雍正年間,定做一套官服最多需要50兩銀子,而到了道光年間,一套官服平均需要300兩銀子。這種官服一年得做兩套(冷天一套、熱天一套),如果碰上比較燒包的官員呢?可能就要定做四套、六套,例如滿洲大臣那桐上任之初竟然定做了十幾套官服!如此一來,僅買衣服就要花光所有的養廉銀,不貪污怎麼可能?
肆 灰色收入最驚人
清朝有一個名叫杜鳳治的官員,先後在同治年間和光緒年間做了兩任南海知縣,去世前留下41本日記,詳細記錄了當時的官場生態。
據杜鳳治日記描述,知府到任,下屬們照例要各交一份「到任規」。換句話說,下車伊始就能掙一筆見面錢。到了過生日的時候,無論是知府生日還是知府太太生日,下屬們照例要各交一份「生日規」。此外過中秋、過春節、過冬至、過寒食,也都能收到厚禮。
清代有人頭稅,時稱「丁銀」,朝廷給南海縣派的任務是每年丁銀4萬兩,可是地方官實際上徵收的丁銀竟然高達15萬兩,多收的這部分會被南海知縣和廣州知府瓜分掉。
在清朝中後期,廣州西關賭場林立,南海知縣常常派人禁賭,但永遠是禁而不止。為啥?一是廣州駐軍缺餉,為了自籌餉銀,軍官們在賭場入了股,甚或自己開設賭場,南海知縣如果真的禁賭,就得罪了駐軍;二是廣州知府迎來送往,開銷太大,也默許親信包庇賭場,從中收取「賭規」。據杜鳳治估算,光緒二年西關賭場最興旺的時候,知府能分到一萬多兩賭規。
清朝地方官往往不到三年就要改任,故此幹部調動非常頻繁,當快要調任的時候,為了前途著想,下級們自然要向知府行賄。清代知府沒有任免知縣的權力,可是卻能在知縣的績效考核中上下其手,故此甚受知縣敬畏。杜鳳治說:「求差之月,同、通、州、縣絡繹不絕,記不勝記。」換屆之時,同知(常務副市長)、通判(副市長)、知州(縣級市的市長)、知縣(縣長),這些下級排著隊向知府進貢,知府收錢收得都忙不過來了。
到任規、生日規、賭規、多征賦稅、收受下級賄賂……知府的灰色收入名目繁多,數目驚人,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絕對是可能的。
有沒有清廉的幹部呢?當然有,可是在那個人人腐爛的變態時代,清官會混得很慘。例如雍正年間的潮陽知縣藍鼎元就是個清官,他剛到潮陽上任,就革除了「漁船換照陋規」——民間漁船要辦牌照,朝廷規定只收工本費,地方官卻加征種種雜費,使漁民苦不堪言,藍鼎元為民著想,一舉革除此弊,立馬受到民眾歡迎。
可是領導們不歡迎:你藍鼎元不盤剝百姓,你就發不了財,你如果不發財,我們作為上級的就分不了贓。於是乎,藍鼎元的上級領導設了一個局,讓他押運糧食,押運到目的地再作檢查,發現「丟」了整整2000石大米,要求藍鼎元賠償。藍鼎元又不是貪官,僅靠基本工資和養廉銀過日子,勉強能做到收支平衡就不錯了,根本沒錢賠償,於是他就被上級領導順理成章地扔進了大獄……
在監獄之中,藍鼎元頓足捶胸,悔不當初:「誤逞聰明,一舉之干眾怒!」(藍鼎元《鹿洲公案》)。早知如此,我幹嗎要逞能廢除陋規、惹領導不開心呢?您瞧,清廉竟然成了逞能,百姓主心骨竟然成了領導眼中釘,官場如此腐敗,清廷如此黑暗,焉能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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