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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內廷用馬由御馬監負責 官馬牧養有兩套系統

明代內廷用馬由御馬監負責 官馬牧養有兩套系統



明清兩朝的官馬

明朝


明代內廷用馬由御馬監負責。官馬牧養有兩套系統,一是由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衛負責的「官牧」,類似於唐代的牧監。其總轄於兵部。二是民間牧養之「民牧」。南方由南直隸應天府負責,北方由直隸順天府及山東、河南府負責。正統末年又有「備養馬」,挑選供給邊防邊軍使用,剩餘寄牧於京城周邊地區。官牧供給邊鎮,民牧供給京軍。官牧之地曰草場。僱傭軍民耕種者曰熟地,每年收入給牧人買馬。牧人稱恩軍、對軍、改編軍等。


苑馬寺為地方牧養官馬機構,始於永樂四年(1406)。先有陝西、甘肅苑馬寺,統轄六監,每監轄四苑。後有北京、遼東二苑馬寺,規制與陝甘同。苑馬寺分三等,上等苑有萬匹馬,中等七千,下等四千。每一役夫牧馬十匹,五十役夫設圉長一員。馬至三歲,太僕寺卿偕御史給馬匹印烙。邊衛、營堡、府州縣軍民配給馬匹由行太僕寺職掌。(參《明史.兵制四》)


明代黃瑜《雙槐歲鈔.卷五》載:洪武初年,邊馬用度不足,始以茶葉與西部邊疆地區交易馬匹。在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設茶馬司。朝廷製作金牌四十一枚,上寫「皇帝聖旨」,左寫「合當差發」,右寫「不信者斬」,金牌分上下兩號,上號藏於官府,下號發給各番族,三年一核對。番族憑此金牌以馬易茶。上等馬每匹易茶八十斤,中等馬六十斤,下等馬四十斤。若有私茶出境,販茶者與把關頭目皆凌遲處死。朱太祖女婿,駙馬都尉歐陽倫即因販私茶賜死,當時查禁茶馬走私交易極嚴。永樂中,遣御史三員巡督茶馬。後每匹馬需以百斤茶葉交易。正統十四年(1449),停止金牌使用,惟令番族驅馬來換茶即可。西番少數民族離不開茶,故而各西番國官民皆重視茶馬交易,把養馬派作官差。明朝廷以茶葉為酬價,實為制西番以控北虜之良法。茶馬之策干係重大。

除了西部茶市外,東部有馬市。海外諸國入貢,許可攜帶方物與中國貿易。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朝鮮遣使進貢馬九千八百餘匹。太祖命以紵絲綿布一萬九千七百餘匹酬答。永樂間,東部設馬市三處:一在開原(今遼寧鐵嶺)南關,一在開原東五里,一在廣寧(今遼寧北寧)。定價格四等:上等馬值絹八匹、布十二匹,以下三等皆遞次減半。後廢二馬市,惟開原南關馬市獨存。正統三年(1438)開大同馬市。成化朝恢復遼東三馬市。茶市、馬市皆為易貨貿易。


茶馬、絹馬交易堪為高明良策。茶葉、桑樹皆為植物,年年長年年收年年有。而馬匹牧養與繁育孳生比茶桑困難得多,種植茶桑官民兩利。


洪武十四年(1381)令南方蘇州、松江、嘉興、湖州四地民間養馬。占田四十頃以上者徵收上等馬一匹,三十頃中等馬一匹,二十頃下等馬一匹。(參清談遷《棗林雜俎.逸典》)永樂十二年(1414)令北方民間養馬。官府根據男丁及田畝數授於馬匹,曰戶馬,後稱種馬,按年徵收馬駒。種馬死,孳生不夠數量,牧民須按定額賠補。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後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匹馬,免其一半田租。十八年,取消北京苑馬寺官馬,一律改為民牧。洪熙元年(1425)令民牧二年徵收一駒。自是,馬匹數量增加。成化朝以後,南方水土不宜養馬,改為征銀。北方因豪族世家田莊漸多,民間養馬土地不足,民牧日益萎縮,百姓苦於養馬。各官馬草場亦急劇縮減。原額為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後荒廢近九成。


明成化朝兵部郎中陸容《菽園雜記.卷四》載,民牧最苦之事是母馬不孳生而百姓自行賠補。母馬每年交配卻不孕,稱作「飄沙」。新樂縣有一家牧養此馬,每三年賠二駒,九年賠了六匹馬駒,全家破產實在無力養馬。當時陸容曾建議核實此類情形,若勘驗無詐,將該馬送驛站做驛馬用。另分給騍馬令民戶領養孳生以惠民。當時兵部職掌該事者未作處理,此事遂寢。


起初邊鎮將領請求供馬,太僕寺有現馬配發。改徵銀後,馬匹日益減少。發給邊鎮軍隊十萬兩銀子,可以買馬一萬匹,但馬匹質量甚差,且多死傷。之後又改為養、買各半,仍未見好轉。至明末,邊疆缺馬,軍民交困,祖制漸廢。軍旅戰力大受影響,而馬政為其緊要之一。(參《明史.兵志四》)

清朝


清代馬政因仍明制。康熙朝把御馬監改置上駟院,職掌御馬。上駟院所畜馬匹備御用者曰「內馬」,供儀仗之用曰「仗馬」。御馬選入,以印烙之。皇帝巡幸行圍,扈從官弁皆給官馬。皇帝謁關外盛京祖陵,需馬二萬三千餘匹。謁東西二陵需馬四千三百餘匹。乾隆時最盛。凡出行,每扈從用馬動輒二萬餘匹。比利時傳教士南懷仁《韃靼旅行記》載,康熙二十一年(1682)二月他隨皇帝東巡吉林,一行總共約七萬人,「七萬人全都騎馬,無一步行」。本人以為七萬匹馬,數字似乎過大。同行的高士奇《扈從東巡日錄》未記具體人馬數。


順治十五年(1658)定軍馬規制。親王出征,馬四百匹,郡王三百,貝勒二百,貝子一百五十等。最少者護軍、領催各六匹。康熙三十五年(1696),敕令出徵士卒一人馬四匹,四人為伍,一伍主從騎八匹,馱糧秣用具亦八匹。五十一年,核定軍中職官馬數,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各十六匹。侍郎以下遞減。經略、大將軍各二十五匹。副將以下遞減。乾隆十六年(1751),八旗牧養官馬二萬七千七百餘匹。其中一萬匹在京師城外牧養,熱河一千匹,各庄頭二千匹,其餘分散直隸標營。


乾隆二十八年(1763)設圈馬。滿八旗每旗牧養二百匹,蒙八旗各百匹。康乾間,盛京、吉林、黑龍江、直隸、江南、浙江、廣東、福建、湖北、四川、陝西、甘肅、山東、山西諸省設駐防滿洲營軍,共有馬十萬六千四百餘匹。惟福建系水師駐防,馬僅數十匹。


順治初於大庫口(烏蘭察布)外設種馬廠,隸屬兵部。康熙九年(1670)牧廠改隸太僕寺,分左右翼二廠,均在口外。後分設五個牧廠,稱群馬營、群牧營、群牛營。公馬曰兒馬,母馬曰騍馬,不及三歲馬曰駒,壯年閹割之馬曰騸。騍馬與騸馬分別為群,一匹兒馬配五匹騍馬,每群不過四百匹。設牧長、牧副、牧丁任牧養事,轄於協領、翼長、總管。其官兵皆由察哈爾、蒙古人充任。每年終彙報增減數額,以此定賞罰。

康熙四十四年(1705),將軍楊福奏請買馬供兵丁騎用,康熙不許。諭曰:「朝廷屢以太僕寺廠馬並茶馬給各兵丁,故無賠馬之苦。歷觀宋、明議馬政,皆無善策。牧馬惟口外最善,水草肥美,不糜餉而孳生甚多。如驅入內地牧之,即日費萬金不足矣。」雍正三年(1725),定在廠馬數以四萬匹為額度。至乾隆五年(1740)超出定額七千餘匹。兩翼牧廠共有騍馬一百六十群,騸馬十六群。後有人建言撤牧廠。


道光七年(1827)皇帝經杏山東閱馬廠,見河兩岸馬群壯整。遂諭:此處牧廠寬闊,水草肥美,馬恃以繁衍生息。若輕議裁撤,則散之甚易,聚之甚難。再有為此而建言者,以違制論。咸豐四年(1854)親王僧格林沁剿捻,請供給察哈爾戰馬六百匹,皆不堪使用,遂奏報。咸豐帝大怒,嚴諭都統慶昀整頓。此時馬政已漸漸衰弛。光緒九年(1883),太僕寺報兩翼騍馬、騸馬一百四十群,孳生馬五群,較乾隆時群數大減。


清代的茶馬始於順治初。陝西設洮岷、河州、西寧、庄浪、甘州茶馬司。當時不許民間買馬。蒙古人攜馬來京,不許商販私買,胥役私購者治罪。康熙朝裁撤茶馬御史,馬政歸甘肅巡撫。乾隆十二年(1747)禁止朝鮮買馬。


康熙二年(1663)定各省驛傳規制,以職官品秩供應馬匹數額不等。其時全國驛馬總額為四萬三千三百餘匹。至光緒九年(1883),軍務既平,驛傳事少,所留驛馬參照以前減去三分之二。當時全國驛站每年用銀約三百餘萬兩。光緒二十九年(1903),張之洞等奏言驛站耗財,不如仿照外國之郵政。不久,驛傳制度遂廢而不用。

清初,允許現任職官養馬,其餘皆禁止。康熙元年(1662),禁止民間養馬,有私販馬匹者被人首告,馬給首告之人。十年,准許民間養馬。二十六年(1687)規定,若有官馬踐踏啃食田禾或放縱侵擾民田,鞭責兵丁,職官罰俸。乾隆初,禁止牧丁等盜馬私售及給予別人乘騎,有犯者懲罰極重。再如尅扣草料,營馬走失被竊等情形,皆治罪並賠補。(《清史稿.兵志十二》)


道光朝雲貴總督趙慎畛《榆巢雜識.下卷》載,嘉道間,官牧馬廠及內蒙部落飼養馬數共二十萬二千八百餘匹,每年有繁育孳生。漢、滿各營及各省驛遞、塘站馬共二十二萬五千二百餘匹。每年撥付銀兩,各於所在處飼養。兩項合計,官馬總數為四十二萬八千餘匹。


至於相馬之經、養馬之法、御馬之術,中國自古就有完備理論體系。自秦漢以來,唐馬最盛,故而韓愈有「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之慨。後世之千里馬與伯樂似皆不及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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