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農藥自殺未果 女子帶工商局查農資店
事件:
前幾日,一個引人深思的社會現象,引出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投訴、從而牽出一件當事人「喝農藥」自殺未果,憤而投訴的農藥過期案。根據當事人的舉報,工商執法人員迅速出動,在廣水市郝店鎮張某農資經營店中,現場查獲已過期數月的「稻瘟靈」、「稻瘟絕」農藥共計36瓶。
「我要投訴,沒想到喝農藥,都能喝出假的!」當日上午,陳女士來到郝店工商所投訴舉報,情緒異常激動。執法人員聞訊大吃一驚,邊安撫當事人的情緒,邊耐心的調查詢問,了解到事情的起因。原來,當日陳女士因家庭瑣事與丈夫發生口角,一氣之下,便獨自到郝店街某農資店,買了一瓶農藥想自殺,「咕嚕咕嚕」喝完後,卻驚奇的發現自己仍安然無恙。陳女士的家人,在得知陳女士喝農藥自殺卻有驚無險的消息後,大感慶幸。但陳女士仍心氣難平,對這瓶「肇事」農藥的質量產生了懷疑,憤而來到工商所投訴。
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張某所經營的農資店進行現場檢查,共查獲「稻瘟靈」、「稻瘟絕」兩種「問題農藥」。經查,該批農藥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但據其外包裝標註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推算,農藥已過期數月。目前,工商部門已暫扣了這批 「問題農藥」,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過期農藥不敢亂丟,到底該如何處理?
而對檢驗不符合標準的過期農藥,《農藥管理條例》同時規定:「處理過期報廢農藥,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由此可見,對過期農藥,一是普通人不能隨便將其銷毀,二是國家並沒有一律禁止銷售。但是,銷售過期農藥必須符合三個規定:一是必須經過省級以上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產品質量仍然符合有關標準;二是必須在農藥產品包裝上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根據其實際效能,明確標明使用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須在限定期限內銷售。
然而,現實問題就出現了。由於鄉鎮農資門市部所經銷的過期農藥種類繁多、數量偏少,加之大部分門市部距省城較遠,不可能帶著幾瓶幾袋農藥到省級(更不可能到部級)農藥檢定機構進行檢驗,也就難以做出到底還能不能繼續銷售的正確選擇。從中可以看出,《農藥管理條例》有關條款事實上只是對經營量較大的批發商與生產商有效,而對基層零售商根本無法操作。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對經營未註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藥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事實上,據筆者了解,一些藥效好有銷路的過期農藥,零售商在農藥俏銷時直接賣給了農戶;而因藥效差賣不出去的過期農藥,零售商不知如何處理,又不敢亂丟,只好存放在門市部或倉庫內。對工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查封和沒收過期農藥,給予經濟處罰,零售商普遍感到非常無奈與冤枉。
筆者認為,如何處理分布於廣大鄉鎮基層門市部的過期農藥,我國現行《農藥管理條例》尚存明顯缺陷和不可操作性。過期農藥處理問題,既是一個普遍的、長期存在的問題,更是事關農民利益與環境保護的大問題。因此,對於這些過期農藥,我國有必要儘快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以此堵住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在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和經銷商正當權益的同時,更有效地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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