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千萬別這樣——丟人
近年來的書法落款中,出現了一種令人費解的時髦。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是名款中的"某某書之",甚至一些由專業協會組織的書展上和頗為專業的書法家筆下也往往有"之"。豈不知,這是一種不規範,不講究,十分累贅的表述,講究簡練的古人從未這麼用過。
吳昌碩直接落名字和年齡名款最基本的作用就是標識。所以,最簡單的名款,就是直接寫上書寫者的姓名。或連姓氏都不用寫,名字或齋號足矣,如果書法家名氣足夠大,或印章中含有姓氏的話。若為強調其書寫目的,或為整體布局之美觀需要,可在姓名後加題、書、錄、抄等字。其中"題"字口氣有點兒大,不是不可以用,但要視情況而定;"書"就是書寫,較為中性,但用無妨;"錄"和"抄",主要強調是書寫了別人的文章或詩詞,同時也多少帶有些謙卑的成分,因為比起"書"字本身所要求的藝術性來,"錄"和"抄"所包含的藝術性,至少從字面上看好像可以低一些,可免遭詬病。為了表示尊敬和謙卑,則在姓名或齋號後加奉書,"敬書、恭錄、奉題、奉錄、學書等字樣,受書者心裡會受用些。
康有為落「撰並書」若對自己的作品不甚滿意,又不得不應酬,可在姓名後加"塗鴉"以示自嘲。不過這樣做也會給人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書法家自我開脫,信筆戲作而已,好壞任人評說;另一種是沒把受書人放在眼裡,否則重寫一張就是啦,幹嘛塗鴉?也有在姓名後加"一揮"或"酒後一揮"的,至於別人從什麼角度理解——是書法家漫不經心的應酬?還是對自己駕馭能力的炫耀?這可就不是自己說了算啦。
黃賓虹落窮款上述諸落款方式有一個共性,就是其中均無"之"字。"某某書之",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某某人寫它",是不是很彆扭?畫蛇添足,多寫了一個字,別人還不買賬。給人一種什麼感覺呢?輕率?魯莽?會文言文?還是別的?其實這種現象也曾出現在中書協主辦的展覽中,不是說專門設立了"文化考查"一項嗎?如此明顯的問題竟然也熟視無睹!
傅山落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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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千萬別這樣!
※咱丟不起那人!落款,千萬別「某某書之」了
※遇到這樣的男人,千萬別放手
※這個女人,千萬別遇上
※男人千萬別憋這個
※女人,千萬別丟了這幾件寶貝
※千萬別弄丟一個對你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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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10塊錢人民幣千萬別花,未來就是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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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做這8件小事的人,千萬別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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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了千萬別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