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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通訊:墮胎權漫談—未完結的完結篇

會員通訊:墮胎權漫談—未完結的完結篇



這是選·美的第370篇文章

本周一,最高法院終於宣判了本年度的最後幾個重頭大案。其中的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是高院歷史上少數幾次站在墮胎權派一方[1],以5:3推翻了德克薩斯州法律中對墮胎診所的種種刁難,比如要求墮胎診所的裝修和醫療設備符合「當日手術中心」(ambulatory surgical centers, ASCs)的標準等等。我在本系列第三篇中介紹過這個案子的一些基本情況,包括這些要求為何是無理取鬧、以及會對墮胎孕婦造成怎樣的負面影響。在本周的判決[2]中,大法官們也毫不客氣地指出,德州政府辯稱這個法案是為孕婦健康著想,其實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口蜜腹劍——否則明明分娩比墮胎危險得多,為何德州政府卻對孕婦分娩場所的醫療設備不做任何要求:


The record also contains evidence indicating that abortions taking place in an abortion facility are safe – indeed, safer than numerous procedures that take place outside hospitals and to which Texas does not apply its surgical-center requirements. The total number of deaths in Texas from abortions was five in the period from 2001 to 2012, or about one every two years (that is to say, one out of about 120,000 to 144,000 abortions). Nationwide, childbirth is 14 times more likely than abortion to result in death, but Texas law allows a midwife to oversee childbirth in the patient』s own home.(第30頁)


更為重要的是,判決書中暗示了一種比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案更為精確和嚴格的對「不當負擔」(undue burden)的規定,要求各州法律對合法墮胎渠道的限制必須建立在「醫療必要性」(medical necessity)的基礎上,立法者必須證明這些限制對孕婦本人的健康實屬必要,而不是僅僅證明「沒有對孕婦的合法墮胎造成實質阻礙」(參見本系列第三篇)。這對保守派利用「不當負擔」和「實質阻礙」標準的含混來瞞天過海限制墮胎的策略不啻當頭一擊[3]:


The ruling marked the first time in 15 years that the court weighed in on state restrictions on abortion providers and facilities — a central strategy of the anti-abortion movement since 2010. The ruling』s scope will be tested almost immediately in lawsuits already filed over laws that have threatened to close clinics in Wisconsin, Louisiana, Mississippi, Alabama, Florida and Oklahoma.

目前阿拉斯加[4]、路易斯安那[5]、田納西[6]、佛羅里達[7]等二十多個州[8],都有著與德州類似的阻撓墮胎診所執業的法案。隨著高院判決的出爐,下級法院有了指導文件,這些州法在不久的將來都難逃被判違憲之虞。


當然,這個判決仍舊是在Roe v. Wade與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先例框架下進行的,儘管墮胎權派在本案中取得了勝利,但只要繼續沿用這個框架,理論上反墮胎權派就永遠有可能鑽出別的空子來限制墮胎權。墮胎權派要想一錘定音,仍然必須如本系列第四篇所說,找到一種恰當理解胎兒「人格地位」的範式,既不損害到母親本人的生育自主權,又不至於忽略對胎兒(或者說由胎兒長成的未來個體)正當權益的保障。


對於這個問題,儘管近二十年道德哲學家們在具體的論證細節上有分歧,但總體結論是一致的:從受孕到出生這個過程中,「人」與「非人」的分界點應該被定在出生時刻,而不是更早;胎兒在出生成為嬰兒後,才具有獨立的「人格地位」;這意味著,一方面,出生後人格地位的產生,派生於孕婦之前保持妊娠的意願,因此不能反過來限制孕婦對於是否中止妊娠的選擇;另一方面,假如孕婦有意保持妊娠,便意味著如無意外嬰兒將順利出生,於是嬰兒未來的利益就需要被考慮進來,從而要考慮到妊娠期內不論孕婦本人還是第三方對未來嬰兒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


有興趣深入研究此問題者,可以參考本系列第二篇提到的David Boonin所著《A Defense of Abortion》[9],以及Bonnie Steinbock所著《Life Before Birth》[10]、Anja Karnein所著《A Theory of Unborn Life》[11]等書。這裡不對各家的論證細節深入介紹,只簡單說一下整個問題中最關鍵、也最常引人困惑的一點:為什麼「出生」這個事情對於劃分「人」和「非人」階段如此重要?


出生之所以重要,原因首先在於,具備「人格地位」的一個必要前提是能夠在某種意義上被視為「離散的個體」(separate individual),從而構成一個「離散的關切單元」(separate unit of concern)。這點對於法律上的「法人」如此(參見本系列第四篇),對於墮胎權爭論中的其它立場同樣如此。比如假如有人認為精卵一結合就成為「人」,其背後的直覺無非是,精卵結合標識著一個新的、離散個體的形成。隨著知道科學發現同卵雙胞胎分化(twinning)可以在受精兩周後才發生,許多人對「人」和「非人」的分界也就往後推移,理由同樣是因為,如果同卵雙胞胎尚未分化,我們就根本無從區分出兩個相互離散的、構成獨立關切單元的個體。

在嬰兒出生以前,母體與胎兒在人身層面是以一種「共生聯繫」(symbiotic connection)的方式存在的,並且這種共生聯繫構成了胎兒「生命」過程的內在組成部分。這與湯姆森式思想實驗中的小提琴手存在根本區別:在被接駁到志願者身上形成共生依存之前,小提琴手已經先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了。與此相反,胎兒的「生命」一開始就共生於母親的人身及意志,因此處在一種結構性的非離散狀態,只有當人身確實發生分離時,這種共生聯繫才被切斷,嬰兒才獲得離散的關切單元地位,從而也是獨立的人格地位。


這樣一來,就不再存在一種能夠對孕婦墮胎權構成限制的「胎兒生命權」,因為談論權利,只有對於具備人格地位的個體而言才有意義。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就應該對任何傷害胎兒的舉動放任自流了;對於那些根據目前情況(包括母親本人並未自願中止妊娠這一事實)而言將來仍會出生的胎兒,我們必須考慮到它們在出生之後作為獨立人格個體的各種權益,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對於妊娠期健康損害的回溯聲索權:比如母親孕期吸毒酗酒對未來嬰兒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損害、比如第三方因為環境污染等行為對未來嬰兒健康造成的不可逆損害、比如第三方在違背母親意願情況下的強制墮胎,等等。


從道德哲學與法哲學的層面,將胎兒視為具有這樣一種「潛在但未實現」的人格地位——或者借用Anja Karnein的術語「人格地位依賴原則」(Personhood Dependent Principle)——可以說是最為合理和融貫的立場,既為墮胎權提供了基礎,又不損害到胎兒(或者說未來嬰兒)的重要權益。其實在本系列第四篇中我也提到過,儘管美國歷史上墮胎權只是相當晚近才獲得承認,但那之前的法律(包括英國的普通法傳統)長期在胎兒權益問題上採取「胎兒只是母體的一部分、並不具有獨立人格與法律權利」的立場;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墮胎權問題引起的爭議,這個立場本來擁有相當廣泛的共識。


當然,無論歷史上的共識,還是哲學上的論證,距離現實中的判例或立法都相去甚遠。哲學論證或許完結了,現實鬥爭卻遠未完結。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只是美國漫長的墮胎權之爭的小小插曲,最終勝負的分曉,也許要再等上一兩代人的時間吧。


(責任編輯:華思睿)

參考鏈接


[1]http://fivethirtyeight.com/features/liberal-decisions-on-abortion-rights-arent-the-norm-at-the-supreme-court/


[2]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5pdf/15-274_new_e18f.pdf


[3]http://www.politico.com/story/2016/06/supreme-court-abortion-ruling-impact-224838

[5]http://www.nola.com/politics/index.ssf/2016/06/abortion_supreme_court_admitti.html


[8] https://www.guttmacher.org/state-policy/explore/targeted-regulation-abortion-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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