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年前「中國」是如何「失去」緬甸的?
130年前,即1886年1月1日(光緒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英國宣布吞併上緬甸地區,將之劃歸印度總督管轄,緬甸亡國,所以可以說每年的第一天實際上是緬甸亡國的紀念日。
當年,在英國出兵緬甸北部前,中國就已經通過多種途徑向英國表示希望調停英緬雙方的矛盾,英方宣布實行吞併後,更是多次交涉欲保存緬甸,但是經過近一年的努力仍舊無功,最終在1886年7月24日,雙方簽訂《中英會議緬甸條約》,以條約的形式認可了英國在緬甸的統治。
同光之際,一般的近代通史或者教科書皆將之表述為「邊疆危機」的時期。所謂邊疆,乃相對中心或中原而論,實際運用中,定義並不明確,往往國界線內外均可指為邊疆。
當然,若詳細區分,邊疆危機又可析出兩層意思,具體到晚清,一為「屬地」,即國境之內的地方;一為「屬國」,即國境之外,因朝貢體制而成之藩屬國。
當日,新疆、雲南割據武裝與境外勢力相勾結,盤踞地方所造成的危機屬於前者,而英、法、俄、日等國覬覦緬甸、越南、朝鮮、琉球所造成的危機屬於後者。
教科書上的邊疆危機圖解。
相較而言,屬地的危機基本順利解決,但屬國危機往往處理起來有心無力。尤其在光緒十年左右,朝鮮的壬午、甲申兩次兵變,中法戰爭及英國吞併緬甸接踵而來,原先視作屏藩的屬國喪失殆盡,唯餘一朝鮮,亦埋下了甲午戰爭的種子。
對於危機和列強的手段,曾紀澤的認識十分清楚,他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西洋各大國,近者專以侵奪中華屬國為事」,其借口往往是「中華屬國」並非「真屬國」。
蓋中國並不真正干涉屬國內政外交,且對西藏、蒙古等民族地區管理又較為寬鬆,寬鬆自治的政策反而成為了攘奪的口實,列強們總是使用著「稱屬地為屬國」,又「復稱屬國為非真屬國」的伎倆。
光緒初年的各次屬國危機,解決模式也各不相同,於朝鮮,清軍受邀入朝鎮壓兵變,復促成朝、日和解;于越南,中法大打出手,最終簽約承認法佔越南;於緬甸,則未動干戈,純以外交努力。
當日,中、英、緬之間的情況大致如下:首先是兩次英緬戰爭之後,英國人佔領了下緬甸地區,並獲得通商、航運等一系列特權。
中法戰爭之後,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這使得英國大為緊張,認為法國的勢力會順勢進入接壤的上緬甸地區乃至吞併之。這可謂是近代列強的慣常的「不安全感」再次作祟,其邏輯是自占甲地,則相鄰的乙地或有威脅,於是進佔乙地,循環往複。英、法、俄、日、美無不以此得步進步,造就其龐大殖民帝國或勢力範圍。
由於聽聞緬甸朝廷準備聯合法國,制衡英國的消息,這種「不安全感」更加強烈。1885年秋,英國以「柚木案」處理不公為名,開始進行戰爭準備。
其次,中緬關係自乾隆年間的戰爭後,重回朝貢的老路,無論雙方對此的認識有怎麼樣的偏差,每十年由緬甸使臣進京交換一次禮物的表述應該不成問題。緬甸的最後一貢在光緒元年,貢使還帶來了緬甸特產的大象,按道理光緒十一年也應派出貢使,但是第三次英緬戰爭爆發後,就沒人關心十年一貢的事情了。
最後,中英之間的外交關係也是鬥爭與合作並存,既有英國幫助中國建造鐵甲艦,也有在洋葯(鴉片)、西藏遊歷等問題上的爭吵不休。
緬甸柚木,1885年夏,緬甸以英國公司偷運柚木為由,欲對其罰款230萬印度盧比,是為戰爭導火索,第三次英緬戰爭也可以說是柚木引發的血案。
清廷最初了解到英緬之間再啟戰端的消息,是來自於駐英公使曾紀澤。曾紀澤在光緒十年就提醒清廷,英國垂涎緬北,若早為之計,可拓展邊界至八幕(又稱新街、八募,即今克欽邦八莫)一帶。
光緒十一年九月十四日(1885年10月21日),他發回英國將取緬北的警報,再次提出可乘英兵未動之際,「以口舌得八幕」的建議,並表示只要總理衙門同意,可即日在倫敦開始談判。
不久,李鴻章也得知了英國人在印度招兵買馬準備進攻緬甸的情況,電奏報警。對此,清廷的態度只是希望在事態更明晰之前,儘力以外交手段勸阻英國出兵,總理衙門回電給曾紀澤說,英人謀劃未定,貿貿然與之商談,乃有以啟其進軍之心。九月二十一日(10月28日)曾紀澤向總理衙門彙報英緬爭端由於「柚木案」,並詢問交涉時是否要明言緬甸為中國屬國,他的建議是無須提及屬國一層,因為如果交涉結果不理想則有損國威,用強則陷入中法戰爭的覆轍。兩天後,總署回電,表示可以提出緬甸為中國屬國,中國願意以此身份來調處英緬爭端,讓緬甸道歉了事。
《皇清職貢圖》上的緬甸男女形象。
除了曾紀澤在倫敦以正式外交手段交涉之外,總理衙門還找到了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進行私下的接觸。根據赫德的說法,慶親王奕劻認為「最好不經過官方」,因為過早的官方交涉會讓問題更難解決。
當然,這很可能是比較表面的理由,慶王所謂的「不願意通過倫敦中國駐英使館或北京英國駐華使館來做」,實際上是針對前者。在中法戰爭中,李鴻章和總理衙門就對出使英法大臣曾紀澤感到不滿,認為他受到國內主戰派的蠱惑,採用強硬態度,激怒法方,阻撓和議,害怕在中英緬甸談判中,再次出現這樣的情況。
十月初六日(11月12日),赫德回復,告知英國的五點要求,除「柚木案」的具體解決辦法外,還有英國派大臣及水陸兵丁常駐緬京及外交由印度總督主持等損害緬甸內政外交的條款。不過,就在赫德回復的前一天,英國軍隊已經發起進攻,第三次英緬戰爭爆發。
由於英軍的進展順利以及國內正值選舉,英國人並不急於在外交上有所進展,曾紀澤遲遲等不到英外交部的回應,而赫德和總理衙門的交涉則沒有中斷,他也認為此事應該暫時避開曾紀澤,因為曾「喜歡以不屈不撓的愛國戰士自命,並且有人在他身旁鼓動生事」。
在數度電報往複之後,赫德和英國外交、印度事務部門制定了中英談判的大致方針,即保證中緬的朝貢關係,英國人視其為「虛名」,卻能保證中國不再干涉其他實際事務,並在商務等問題上做出讓步。
十月中,曾紀澤終於等到了英國方面的官方回復,英方裝作不知朝貢一事,還對中方願意調停致謝,只是現在不打算談判,要等軍事行動結束再說。
不久,英軍佔領緬都,緬王錫袍投降消息傳來,調停已失去意義,曾紀澤再次請示處理辦法,他也欲在朝貢上做文章,不過卻不是圖「虛名」,而是以朝貢受損為由,進取八幕,否則將以「普魯太司特法」(Protest,強烈抗議),不認英佔事實,不談雲南商務。總署的回復是堅持「緬祀不絕,朝貢如故」為第一要義,八幕之事放在其次。
曾紀澤,曾國藩之子,駐英公使,當日已經提出要用「普魯太司特法」即外交上的強烈抗議。
此時,緬甸為了面子,在國內將朝貢關係描述為兩國平等交往的一貫說法被英國人抓住,開始藉此反駁屬國之說。曾紀澤不得不要求國內,將乾隆時頒發的緬王金印樣式、《會典》等證明材料發送倫敦,以便與英人明示。
正在雙方為宗屬關係爭辯時,英國於西曆新年宣布吞併,曾紀澤當即抗議,「責其未與華議遽滅緬甸為食言」。總理衙門亦向英國駐華使館代辦歐格訥提出「緬不可滅,應另立國王,照舊朝貢」。
隨後,曾紀澤以此原則與英國首相兼外交大臣索爾茲伯里侯爵商議,十二月初九日(1886年1月13日),曾紀澤致電總署稱,前日經過力爭,與索爾茲伯里達成一致,「允另立王,管教不管政,照舊進獻中國」,如果同意這一做法,可就邊界和商務展開具體談判,他的意思是,界務上盡量爭取開拓,通商事宜可以稍稍退步。談判峰迴路轉,朝中也很高興,指示曾紀澤,另立緬王人選一定要和中國商量,緬政中國可不問。
英國首相兼外相索爾茲伯里勛爵,他的下台對中英談判造成了影響。
正在中英雙方進行緬甸事務具體細節的談判時,英國國內政治發生變動,索爾茲伯里內閣因為愛爾蘭問題辭職。(曾紀澤可能並不清楚其中關節,他的彙報稱「英政府忽因議英均田事被駁告退」。)
本來談判已經進行到緬甸另立一管教之王,待中國允許即照常進貢,且潞江(即怒江)以東之地歸中國所有,但因內閣變動,英方停止了一切商談。旋即,自由黨格蘭斯頓上台組閣,羅斯伯利伯爵出任外交大臣,全盤推翻了前任與曾紀澤的會談結果。
當然,英國政策的變動,不全在內閣移易,主要由於印度總督並不同意另立緬王,堅持全面吞併。英方的新要求極為苛刻,不僅不同意立王存貢,也不允八幕歸華,只是提出朝貢的兩種替代方案:每十年清帝與英王或者雲貴總督與緬甸官員互贈禮物。
繼索爾茲伯里為英國首相是格蘭斯頓,這是1896年他退休後與到訪的李鴻章之合影。
英方變卦如此,中方在如何繼續談判的方針上也發生了內部分歧,從曾紀澤和總理衙門在光緒十二年二、三月間的電報往來中可以發現,爭議主要有二。
第一是細節上,曾紀澤不同意在緬甸地位確定之前談判商務和界務,出發點在以承認英國吞併換取實際利益;總署的意思則是邊界可早早詳細確定,緬甸地位問題擱置,無論將來如何不可損失領土。
第二是大方針上,曾紀澤較為務實,他認為可以承認英並緬甸的事實,朝貢之事也可以互贈禮物作讓步,但要獲得界務和商務上的實際好處;總署的回應則不然,堅持要保住朝貢關係,其中二月十三日(3月18日)一封電報頗能反映清廷對緬甸的基本態度:
英緬構釁,始則緬自取怨,英頗有理。英外部前與曾紀澤所議存緬立王各節,不特與中華字小之義吻合,即環海各國亦無訾議。現因外部換人,忽然翻覆,殊出意外。中華所重在乎不滅人國,貢與不貢無足輕重。著曾紀澤再為辯論,詳述恃德、恃力之道,並責義始利終之非,看其如何作答,即行電聞。
當然常滅人國的英國人對於中華「不滅人國」、「恃德」的道理是不加理會的,他們的對策也很簡單,即是「並不辯理,但不允」。
交涉僵持不下,原本任期已滿早該回國的曾紀澤也無可奈何,談判的重心逐漸又轉回國內,在總理衙門、李鴻章與赫德、歐格訥之間展開。
此時,英國根據《煙台條約》派出入藏使團的要求,在西藏引起強烈反對,清廷不得不在屬地與屬國之間做出抉擇,終於在六月二十三日(7月24日)由慶親王奕劻與歐格訥簽訂了《中英會議緬甸條約》。條約共計五款,承認英國吞併緬甸,朝貢改為緬甸地方官員進呈方物,至於界務商務,則嗣後再定,以此換取了英國人停止入藏。
慶親王奕劻,總署行走十餘年,代表清廷簽訂緬甸條約者。
光緒十一、二年的中英緬甸談判,乃是中國邊疆屬國危機中的一環,此時,中法戰爭剛剛結束,中法越南勘界、中日關於朝鮮的談判都在進行中,中英之間也在洋葯、西藏諸問題上糾纏。中國顯然無力為了屬國再與列強大戰一場,即便是被視為強硬派的曾紀澤都憂慮「強支又蹈越轍」,故而關於緬甸問題只能在談判桌上進行討論,此為外交談判之基調。
在談判中,曾紀澤和以總署為代表的清廷,在行為方式和處理意見上都有所不同。
多年的公使生涯,已經使曾紀澤頗為熟悉西方式的外交手段,強烈抗議(「普魯太司特法」)、設八幕為租界等,均能看出萬國公法之純熟於胸。在談判中曾氏也更傾向於承認既成事實,多獲取利益的辦法,朝貢之事和字小之義,在他看來都是可以放上談判桌的籌碼,去博取實際上的好處。
然而,清廷的態度卻非如此,而是咬定存祀朝貢一條不肯放鬆。關於清廷的這種態度,今日往往以死要面子活受罪論之,為了所謂朝貢和宗主國的體面,損失具體的實利,乃至於陷入戰爭,實為笨伯之所為。
實際上,情況並非如此簡單,尚需詳加辨析。中國在朝貢中,並沒有什麼利益可圖,這一點君臣都看得很明白,李鴻章曾就琉球事言「即使從此不貢不封,亦無關於國家之輕重」,緬甸也是如此,十年一貢,送些大象,真可謂是無足輕重。
不過和對緬甸的態度一樣,清廷在琉球問題上也始終堅持存祀這一點,即便日本提出華南日北,分治琉球的建議,中國可以額外獲得島嶼的好處,仍不答應,要求保持琉球王的地位。當然,琉球問題還涉及到防止日本由此得隴望楚的顧慮,與緬甸一事略有不同。
從中英緬甸談判來看,中方堅持繼續朝貢,看似為了面子,實際上一來堅持了維持外交傳統的原則,兩國交涉不可侵害第三國利益,英緬爭端不可影響緬甸朝貢中國。
二來強調朝貢一事,本質上是為保存緬甸的國家地位,因為朝貢的主體就是國家,而非英屬印度的一個省。而保存緬甸的國家地位,因為不干涉屬國原則,也不會給中國帶來實際的好處。對此,二月十三日的電文已經非常清楚,即便不貢也無所謂,中國爭取的是「不滅人國」。
這種先不計較自身利害,而去努力保存別國的行為,無論是在殖民主義橫行的當日,還是今天,都不僅是正確的,而且可以說是可敬的。以光緒年間,中國內方經歷甲申易樞,外則危機布滿邊疆的情況來看,更為讓人肅然起敬。
「不滅人國」的表述,來自於春秋大義「存亡繼絕」的傳統,來自於儒家所堅持的正義——恃德不恃力傳統,對於朝貢體制的塑造和長期對外交往實踐的浸潤。
因為存亡繼絕而得到肯定的齊桓公。
對緬甸如此,對其他各國也是如此,甲申、甲午二役,中國不惜代價,毅然出兵,皆可謂為了這份以力護德而非以力恣意妄為的責任。
今天有人將其混同於法、日之侵略,是為不智,儘管國內確有行兼并之議,但並非主流,可以預見如若二役得勝,必班師回國,維持舊態,不會行法、日鯨吞之事。
有人將其視為打腫臉充胖子,是為不德,將前輩們此番保存人國,維護正義的苦心孤詣,等夷於街頭市井的匹夫之怒。
當然維護正義,需以實力為根基,亦不能全然不講本國利益,(以緬甸事而論,既有曾紀澤的謀取實利,又有最後屬地屬國權衡下的妥協)但也不可利字當頭,單講「將有以利吾國」,否則不但全然一副小人嘴臉,而且終將利令智昏,以此取敗。
至於今日,正義、實力、利益三者如何平衡,則需外交工作者潛心謀劃,有以成之。
緬甸大象,可否想像一下其在清廷儀衛中的樣子。
明清兩代,在北京宣武門內設有象房,至咸豐年間,因雲南之亂,象只不貢,平復之後,緬甸再次進貢大象。不過到了緬甸亡國的前一年多,「一象忽瘋,擲玉輅於空中碎之,遂逸出西長安門,物遭之碎,人遇之傷,……從此象不復入仗,而相繼斃矣」,京師遂無儀仗所用之象。不知緬甸來的大象是否感受到了祖國的危機,物傷其國而瘋,良可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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