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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打開二十四史,家族腐敗史不絕書。民間流傳了幾千年的古語「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可以視為家族式腐敗的一個最為通俗的註解。然而,家族式貪官只不過是家族式腐敗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敗有兩種情形,一是身居要職的官員,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依仗權勢侵吞國家、社會財富,形成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敗家族不只貪財,還企圖控制政權甚至取而代之。為了做好有效防控,保衛帝王這一小家,針對不同類型的家族勢力,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之家,以「祖宗成規」制之


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親戚也。「祖宗成規」成為制約外戚的重要法寶。東漢時,「後宮之家,不得封侯與政」。宋代為皇帝選皇后,特意「選於衰舊之門,庶免他日或撓聖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嚴」,不允許后妃預政。個別得寵后妃,恃寵干政,皇帝一旦發現,也予以嚴裁。這些「故事」,被固化為「祖宗遺訓」,深入人心,轉化為朝野人士的共識和自覺,是對后妃勢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輕武,外戚「不得任文資」,就不可能佔據要職,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勢力。但也有先為高官而後聯姻而成外戚者,則可任文官,但一不許任侍從官,二不許任二府要職。宋代凡帶殿閣待制以上職名,皆為侍從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沒有形成勢力集團。把持朝廷、弄權舞弊的只有外戚韓侂胄和賈似道,且都出現在南宋後期朝綱混亂之際。


但是,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外戚就會成為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曆數外戚年羹堯種種罪狀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權力家族化與腐敗,都「當大辟,親屬緣坐」。


士大夫家族,科舉上抑制「官二代」


士大夫家族一旦擁有權勢,便成為家族腐敗的源頭,或者說,家族腐敗是權力腐敗的變種或形式,而且單個人腐敗一旦上升到家族腐敗,往往便形成政治權力鬥爭。因此,家族腐敗威脅政權。最低層次上容易引發黨爭,任人唯親,是政壇上的毒瘤,因此,歷代帝王都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

一個很重要的舉措是,科舉上抑制官二代。科舉在長達1300多年歷史上為寒門士子晉身參政提供了機會,但各個時期都有相當一部分官員子弟並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實學,而是倚仗父輩的權勢實現金榜題名,這實際上剝奪了很多寒門子弟的政治權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識地將抑制官員子弟應試作為獎掖寒士、體現公平的一種手段。唐代明確提出「科第之選,宜與寒士,凡為子弟,議不可進」,宋代專門創立了「牒試」制度,規定官員子弟、親戚、門客須專送別處考試。


為了防範家族權力過甚而腐敗,宋朝還規定,官爵不能世襲,此後更是形成制度,這就使官員的權力「一代享用便盡」。王明清在《揮麈前錄》提到,本朝父子兄弟為宰執者有二十餘人,但是他們並不單純依靠老子的權勢,主要還是憑個人的奮鬥,依賴於選官制度。因此,他們在實際的政治活動中,時時表現出維護皇權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內閣首輔翟鑾的兩個兒子同登進士,時人譏之「一鸞當道,雙鳳齊鳴」,翟鑾也因此被彈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將翟鑾父子罷黜為民。萬曆八年(1580),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第三子張懋修考中狀元,長子張敬修同時中進士。消息傳來,輿論嘩然。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張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時人作詩諷刺:「狀元榜眼姓俱張,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堅不去,六郎還做探花郎!」兩年以後張居正去世,張氏兄弟考中狀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張居正的一大罪狀。咸豐八年(1858),發生的戊午科場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賄賂,事發後被處以死刑。清朝康熙時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參加考試單獨編字型大小,規定取中名額,以實現「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時,不少帝王對於官員子弟參與科舉舞弊實行嚴懲。


為了從根源上控制權力家族化的腐敗趨勢,從源頭上分散權力、從刑法上約束以及實行言官制等舉措都收效明顯。


職差分離抑制權力。宋朝別出心裁,在權力控制的頂層設計上實行官職差分離。「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官」就是官銜,相當於一個級別,虛銜。領工資的依據,權力沒有,這叫「寄祿官」。「職」就是職務。相當於一個位置,上班部門,起到只是區別地位和等級的作用。「差」即皇帝臨時「差遣」,等於現在的出差、某項具體任務。有了「差」,才有事權,稱為「職事官」。但這只是臨時的,事兒辦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別敕,不得治本官事」。這一制度在明清兩代都有所繼承。

刑法上約束家族權力。北宋初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鮮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橫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懲罰還是給予豁免的特權?宋初規定,官吏的兒子、部屬犯貪污受賄罪,自己也要負刑事責任。翰林學士扈蒙的養子「盜官鹽」,被連降多級,黜為左贊善大夫。司馬光主張:「有罪則刑之,雖貴為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宋代規定,州縣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得徵求上級法司的意見;上級法司如果幹預州縣法官審判,則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會皇帝與宰相的意見。


利用台諫系統獨立制約。台諫始於春秋,至明朝至為完善,又稱言官。言官的職責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過錯的官,即專門挑刺的官。它職級不高,地位卻很高,獨立於行政系統,掌監察之權,形成「二權分立」之勢,這使得制度性的「硬約束」顯得有力量。如嚴嵩家族腐敗20年間,言官從未停歇過對嚴嵩父子的鬥爭。雖然言官們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重則被殺害,輕則受杖責、遭流放,但仍然彈劾不止,終使嚴嵩父子得到應有的下場。


此外,歷代帝王還推行恩蔭制度以彌補家族權力欲。士大夫家族的形成一般有兩條渠道,一是科舉晉身,二是恩蔭晉身。前者取其才能,後者籠絡其心,當然也不排除皇帝故意為之,意在讓其後代輕鬆上位,墮其苦學進取之心,使其自我衰落。制度設計上,為防控有的家族勢力膨脹,帝王有意識地維護即將衰落的家族勢力,以達到權力平衡制約。宋代還利用恩蔭制度滿足官員的富貴享受之欲,以息其權力欲,其規模史無前例。蔭補的範圍非常廣,花樣也多。雖然恩蔭制度在頂層設計上也對恩蔭晉身者予以了限制,但也是腐敗產生的重要原因。因而它是一把雙刃劍,遭到寒門士子的反感。


地方大家族,通過嚴謹的族規家訓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控制


世家大族世代執掌朝政,稍小的家族則縱橫鄉里,控制郡縣政權,有的根本不把朝命放在眼裡,因此,為了防控地方上的大家族,統治者也想了很多辦法。其中最有效的辦法便是大力表彰理學治家。

宋代最早提出重建宗族制的張載,提出立宗子法可以「管攝天下人心」。理學家程頤也極力主張重建家族制度,特別是強調治理好家庭、家族對於治理好國家的作用。南宋的朱熹同樣大力提倡建立家族組織,同居聚財,反對異財別居。希望家族組織作為一種輔助手段,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歷代封建統治階級無不懂得「國之本在家」的道理,都希望通過家族的穩定來鞏固封建統治,家族內部越穩定則國家的統治就越穩固,反之就會有垮台的危險。宋明幾代都把程朱理學奉為國家意識形態,就是看中了這種理論與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在具體措施上,趙宋王朝以來,歷代帝王都對其進行旌表、資助,其方式有精神上表彰,如賜予「義門」、「義居」、「忠孝世家」等稱號;物質上獎勵,如減免賦稅優惠,資助經濟困難,保護族產;求忠於孝,鼓勵他們讀書科舉。希望這種精神上的鼓勵能夠樹立起大家庭的榮譽感,保持「肅睦治家」的家風,同時能夠「鄉里率化,爭訴稀少」,保持基層社會的穩定。


「江州義門陳氏」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自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到宋仁宗天聖四年(1026),「江州義門」陳氏已延續了230多年,19代同吃同住,全家族人口達3900多人,田莊300多處,發展成一個龐大的家庭,看起來就像一個縮微的國家,一個自給自足、自成體系的田園社會典型。對這個大家庭的管理,靠的是嚴謹的族規家訓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


但是對於這樣一個樣板家族,朝廷仍然擔心勢力過於膨脹,難以控制。經文彥博、包拯等奏請,宋仁宗於嘉佑七年(1062)派人監護,把陳姓產業分為291份,抓鬮定奪,抓到何處就遷往何處。因此,這個跨唐宋二朝歷332年的大家族就此瓦解。第二年,文彥博、包拯等又上表宋仁宗,建議把「義門陳氏」作為樣板進行褒揚,詔令全國學習。

此外,自宋朝保甲制開始有意識將權力下放基層,以防止上重下輕,明朝和清朝基本沿襲了北宋的保甲制,形成了「保甲為經,宗法為緯」的社會控制網路。咸豐初年明文規定:「准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察舉。」這其實就是鄉村自治的模式。因此,自宋以來,由家族組織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權的狀況已經基本上不復存在了。理學治家兼鄉村自治模式之所以有成效,原因就在於改造了中國家庭文化的基因,使世家大族的關注點從權力榮耀轉向家族榮耀。


(作者為國家稅務總局長沙稅務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後)


責編:滿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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