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26名嬰兒被拐賣轉手
6月15日下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蒼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被拐賣的26名嬰兒經多次轉手,層層加價,不法分子從中牟利,主要涉及雲南、浙江、福建等地。《法制日報》6月17日案件版刊發了庭審報道。
今天,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未檢處檢察官王瑋作為案件承辦人,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辦案過程中那些不為人知的細節,以及她的所思、所感、所悟與建議。
講述人: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未檢處檢察官王瑋
當你某天走在街道或公園門口時,你是否曾見過一些扭曲著身體做出種種高難度雜技動作的乞討兒童,他們髒兮兮的小臉上面無表情,眼神清澈而空洞。你有否看過電影或者媒體報道的那些因孩子突然被拐走而陷入精神崩潰、傾家蕩產踏上漫漫尋兒路的父母。
拐賣兒童、打拐,這幾個字眼在現實社會中相當敏感,而此類案件也日益受到社會大眾關注。
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接手承辦章某某等35人拐賣兒童案。看著兩座山丘一般的案卷,我如往常的習慣,先看一下起訴意見書,再把所有案卷目錄大致翻看一遍。了解到35名犯罪嫌疑人涉及出賣人、收買人、介紹人、臨時撫養人、接送人等,其中數名在押、數名取保,數名70來歲年紀較大,數名少數民族可能需要請翻譯,公安機關認定的數十起不法事實均涉及跨省拐賣,轉手交易環節繁多,犯罪嫌疑人之間無固定組織,拐賣對象均為嬰兒,案卷證據大多為言詞證據。
閱卷所思
傳統思想致拐賣兒童犯罪猖獗
這類案件,可能大家最關心的是嬰兒是哪裡來的,通過怎樣的方式拐賣,如今他們怎麼樣了?在閱卷之初,這也是我最想知道的。審閱案卷過程中,我同時也在思考拐賣兒童犯罪猖獗的原因。
從案卷反映,本案犯罪嫌疑人大多來自農村,屬於文化水平低下的無業貧困人群。嬰兒來源的一條主線,是從雲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拐出,經多次轉手、層層加價販賣到福建、浙江等地。
眾所周知,雲南怒江相對貧困,其中不乏有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本案犯罪行為的發生,從行為人身上找原因,有生活貧困、迫於生計的原因,也有法律意識淡薄、為牟利鋌而走險的因素,亦有貪得無厭、道德敗壞的情形。經濟原因導致人倫道德觀念的喪失,精神文明受忽視,吃不飽飯養不起娃的地區,精神層面的重視度必然受影響,整日奔波於生計、發愁於生存問題的家庭必然無暇顧及人性、道德的高度與溫度。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所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當然一定的物質條件亦決定精神世界的高度。這是現實問題,所謂一定的物質條件應當限於在貧困線上下掙扎的人群,而不是指已經滿足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人群,後者的犯罪發生缺乏客觀因素,只能從主觀分析。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夫婦二人均為退休醫生,返聘於私立醫院,家庭經濟狀況良好,兩個女兒均已成家各自獨立,作為母親與婦產科醫生的李某某沒有為人母的良心與醫者仁心,卻利用職業便利私下販賣嬰兒,歷時多年,這只能解釋為一種利欲熏心,道德敗壞。
本案被拐26名嬰兒,其中男嬰有21名,從案卷反映,男嬰價格明顯高於女嬰很多,這是由收買方市場需求所決定。從本案的收買人情況分析,除部分人是由於無法生育外,有相當一部分是為了傳宗接代而不惜重金收買男嬰。
辦案過程中,為監督、糾正嬰兒安置情況,我們曾實地走訪了位於福建霞浦鹽田的兩戶收買人家庭。那是兩戶漁民家庭,安家於簡陋破舊的魚排之上,俗稱「水上人家」。其中一戶,6個孩子,5個女兒,最小的男孩也就是之前收買來的男嬰,穿著整潔、頸上戴著銀鏈,兩條小船承載了他們一家10口的起居日常。
另一戶,同樣的破舊魚排,在收買男嬰之前也已經生育了3個女兒。他們將多年積累的辛苦錢冒險給了人販子,就是為了購買一個傳宗接代的希望。
貧窮困苦等生存現實可以導致人權道德意識受忽視,賣方可能獲取的巨大非法利益,與買方因受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等傳統思想影響產生的異常需求,構成了拐賣兒童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
訊問所感
嫌疑人家庭各有悲歡冷暖
審閱案卷材料之後的提審訊問程序是最直接接觸犯罪嫌疑人的環節,在與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接觸中,時常能感受到各種悲歡、冷暖,也總會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能留在你的腦海中,揮之不去。
本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范某,雙腳殘疾,以替人修補鞋子為業,與丈夫犯罪嫌疑人肖某一同拐賣兒童,最終夫妻二人均被抓獲。
提審范某時,時值嚴冬,范某對自己的不法事實一概辯解否認,充滿倔強的臉上帶有一絲憤恨的神情,稱自己自小殘疾,很不容易。可以看出由於身體殘疾,范某從小吃了很多苦,堅強、倔強,言談粗暴。由於家庭貧寒,夫妻均被關押,沒有人給她送一雙合適的保暖的鞋子。我問她家裡還有什麼人,她答說還有3個孩子,大的才讀小學。最後,她請求我們轉告親戚一定要好好照顧她的3個孩子,說這話時范某已經聲音發抖。看到拖著殘疾的雙腳艱難走出審訊室的范某,我的內心是沉重的。
或許生活曾帶給范某很多困苦,包括眼下自找的「牢獄之災」,可是,在記掛自己孩子的同時,范某是否想起,被她們拐賣的嬰兒的生父母,以及由此改變的嬰兒的一生呢。
面對鐵門,被關押的范某可能會覺得上蒼對她不公,但希望她在對自己孩子的牽掛中能多些反思。
對於經歷過同樣磨難的人,一些人會想著以不當手段報復社會、報復他人以發泄心中的不憤情緒,一些人會想著以旁門左道改變現狀,也有一些人會克服困難,積極建立、尋找自己內心的幸福。
庭審所見
最後陳述階段大多表示認罪
2016年6月15日,該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26名、辯護人31名、指控犯罪事實26節,庭審歷時三天三晚。
雖然起訴前訊問接觸了每一名被告人,但當26名被告人一起被帶上法庭整齊坐在面前時,還是有些讓人觸目:這裡面大部分人來自偏遠鄉村且大多是文盲,有拄著拐杖挪上法庭的,也有腿腳殘疾被背著上法庭的,9人年齡60歲以上,其中有一家三代也有夫妻子女同堂。
年屆古稀的被告人陳某某被帶上法庭時,旁聽席一陣騷動並伴隨著一片啜泣聲,有人低聲叫著「阿姆」。
被告人陳某某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被告人章某某的母親,因幫助章某某照看被拐嬰兒而涉案。滿頭白髮、粗糙的雙手握著拐杖,充滿褶皺的臉上掛著木訥的神情,那是農村勞作大半輩子的老人的典型形象。
與他一同涉案的除了兒子章某某外,還有開車接送章某某買賣嬰兒的孫子章某。
另外,備受外界關注的女醫生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仍然百般辯解,除了對其中部分事實拒不供認外,還辯稱自己是幫助他人介紹轉賣棄嬰,並沒有從中獲利,甚至以「做好事」的道德者形象自居。
31名辯護人也從公安機關取證程序、被告人主觀不明知不構罪、將拐賣行為以民間收養混淆等方面提出各種辯護理由。
公訴人依據法律,通過當庭針對性地訊問及示證,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各種辯解一一進行駁斥,揭露其犯罪本質及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解從其對嬰兒去向的不關心、嬰兒來源的可疑性、交易場所的隱蔽性、交易價格的有權決定、辯解的不合理等方面進行分析,揭露其辯解的虛假與行為的惡劣,指出其還違反醫院的正常工作程序、違背醫生的職業規範、職業道德,多次販賣嬰兒,包括將身體存有缺陷的嬰兒從醫院抱出販賣,更是對他人及嬰兒自身的巨大傷害,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建議依法嚴懲。
同時,對部分由於文化水平較低、受家人影響而犯罪、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的從犯,建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考量。
情感矛盾
打擊犯罪和兒童保護陷兩難
拐賣人口的殘忍,直觀體現在將人作為買賣的標的,由此造成了很多現實與情感上的兩難。
這種兩難在兒童拐賣中體現非常明顯。打拐越深入,被拐兒童的安置問題就越迫切。如果說打拐是手段,那麼解救被拐兒童就是目的,而解救之後的安置才是重點。
這種安置主要包括:查找生父母期間的臨時安置,一段時間找不到生父母之後的長久安置及找到生父母之後拒絕接回的安置等。
實踐中,部分打拐解救兒童是生父母賣掉的,解救後的安置成為一大問題。所謂的安置,不是簡單的一項活動,這背後涉及到監護制度的設計以及對社會福利救助體系建設的考驗。
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聯合下發文件規定,對於打拐解救的兒童,應當首先尋找其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並及時送還,查找不到的應送社會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臨時撫養,並採集血樣、發布尋親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可進行送養。
實踐中,我國很大比例的打拐解救兒童均安置在收買人處撫養,包括該規定實施後,由於部分地區福利院設施的欠缺,公安機關仍然將兒童臨時寄養在收買人處。
事實上,很多孩子在被解救前已經與收買人家庭生活了一段時間並建立了親密感情,將孩子強行送交福利院反而會對其生活造成不利影響。
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中的8名收買人,來自兩戶農村家庭,都是女方不能生育想要一個孩子,經多方借錢一家人買了一個嬰兒。
審訊其中一名母親時,她說,「我女兒一直不會生,以前的夫家不要她了離婚了,這次結婚後,還是生不出孩子,如果不去領個孩子,夫家對她也會不好的」。
審訊女兒時,她最後肯求,「能不能不要把孩子領走,我很喜歡這個女兒,我們生活了好多個月,已經有了感情,我會好好照顧她的」。
看到她懇求的表情與語氣,我知道她是真心捨不得這個女嬰,並且把她當成了自己的親生孩子一般去照顧,我的內心是很想答應她的。從現實考慮,孩子已經跟他們生活了一段時間,都建立了感情,如果繼續由她暫時撫養會比較有利,如果強行將孩子帶離送到福利院,短時間內將不利於孩子。
儘管他們的目的是想要一個孩子,儘管該被拐兒童可能是父母遺棄,就算送交福利機構也可能無法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儘管在同情心影響下我有種種理由,但是大腦非常清醒堅決地指示不允許。
這是個案所引發的一個兩難選擇――在更好地實現打擊犯罪和兒童現實最大利益之間進行取捨。
也許從本案個案來看,繼續暫養在收買人處似乎有利於兒童的現實利益,但從整體與長遠來看,將不利於打擊犯罪與兒童最終利益保護。並且,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人的行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收買人一律追究刑責,處罰打擊力度加強,本案儘管對收買人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的規定作不訴處理,但將嬰兒繼續寄養在收買人處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
在個案效果、個體利益與社會效果、整體利益的衡量上,懷著同情心與眼下的便利放任孩子繼續留在收買人處,將不利於買方市場的打擊與類案的平衡,個案處理的放鬆勢必將有損社會整體利益。
對於收買人來講,不通過合法的收養程序而採取非法收買方式實現得到一個孩子的目的,最終都將面臨「人財兩失」的結局。最終,我們依法糾正了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督促他們將寄養在涉案收買人處的嬰兒依法送當地福利院安置,並同時尋找嬰兒生父母。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也會由福利院篩選合適的家庭進行收養。
鼓勵監督
加強打拐解救兒童安置工作
本案起訴後,所看到的是紙媒、網路、電視等各類媒體爭相報道,所受到的關注度,可以用周星馳電影《功夫》中的一句台詞形容「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
這種媒體傳播報道陣勢是我在起訴之前未曾預料到的,也深深感受到當前社會對兒童權益保障的重視度與敏感度,對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深惡痛絕。
媒體的關注是對司法行為的鼓勵,也是一種監督、督促。鼓勵是我們在辦案中所付出的辛苦有人看到、有人給予正面傳播,監督、督促是會激勵我們去進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延伸職能,達到辦案效果最大化。
本案在指控犯罪、解救安置嬰兒的同時,也積極利用各大媒體力量,登載傳播被解救嬰兒的照片、信息,希望藉助網民、群眾的力量去幫助尋找嬰兒生父母。
同時本案也折射出現存的三大社會問題:
一、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的建設欠缺,導致部分打拐解救兒童無處安置。
二、事前監管預防措施未到位,特別是對農村低文化水平民眾的法制宣傳不夠。本案很多被告人來自偏遠農村,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懷著僥倖心理鋌而走險。
三、事後打擊力度仍不夠,特別是對買方市場的打擊。本案查明的犯罪部分只是冰山一角,但此小小的冰山一角也反映出了拐賣兒童市場賣方的肆意與買方的旺盛需求。利益的誘人,導致很多人長期以拐賣兒童為生,甚至拉上家人、朋友專門從事該犯罪行為。而現實中放任被拐兒童繼續寄養在收買人處等做法也是對買方市場的縱容。
對此,從本案出發,類案思考,結合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性質,個人建議:一、對於那些本地區欠缺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的,可以通過上層溝通協商的方式聯繫其他福利救助設施較完善的附近地區幫忙安置。二、選取典型案例,以拐賣兒童案件辦理為題材,拍攝教育短片,依託媒體向大眾播放傳播,同時聯繫政府部門,在「六一」兒童節等特殊節假日針對偏遠農村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猖獗的地區進行義務播放,同時鼓勵、呼籲當地廣大群眾對打拐犯罪進行監督、舉報。做好普法宣傳與犯罪預防。三、加強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尤其是對打拐解救兒童的安置工作,應嚴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的上述文件規定實行。
「打拐」需要全社會的聯合努力,從思想上到行動上,從司法活動到政府配套救助體系的建設,從個人到媒體、網路的共同幫助。
有人看了本案的報道說:你們的工作挺有意義的。我想,要做得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司法工作,只要用心,是可以更有意義的。
法制網記者 王春 整理 製圖/李曉軍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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