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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歧視「二奶」:妾乃賤流 扶正必判刑

本文摘自《性的歷程:從兩宋到明清》,王威 著,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關於宋代女性的地位問題,我一連寫了好幾篇文章,有個朋友問我,宋代與唐代相比,到底哪個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首先要說的是,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個貴族社會了,而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市民社會。打個比方說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個澡堂子里洗澡,而在唐朝,嘿嘿,這事連想都不要去想。

市民社會的一大特點就是政府對民間的事情干預和管制不多。而在貴族社會,比如漢代,幾個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違法的,在不是國家的節日里吃肉也是違法的。唐代的情況雖然好了很多,但是從唐律里還是可以發現,政府實在管得太寬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為貴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對妾的地位,唐律規定:「妾乃賤流」,「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在家庭之中,倘若將妾升為妻,兩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並且不要以為服完刑就完事了,沒完,兩口子還要被迫離異。總之,妾就是妾,永遠是賤流,永遠是下等人。


下等人永遠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遠是上等人,貴族就永遠是貴族了。除此以外,這種帶有「種族歧視」意味的法律條款還有奴婢「當色令相配偶」。這是啥意思呢?就是說奴僕婢女只能和奴僕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輩子做奴,連自己的子子孫孫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與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聖令》,這些法律都被廢棄了。


如果這還不能算是最能體現宋代女性地位提高的直接證據,那麼我們就再談談妓女這一特殊群體的命運吧。


在唐代,官吏公然狎娼,官妓、營妓的命運尤其悲慘,根據律法,有時候長官殺害營妓也是無罪。但在宋代就行不通了,宋朝龔明之所寫的《中吳紀聞》說:「樂天(白居易)為郡時,嘗攜容滿、張志等十妓,夜遊西湖虎丘寺,嘗賦紀游詩。為見當時郡政多暇,而吏議甚寬,使在今日(宋朝),必以罪聞矣!」從這條就可以看出,妓女的命運已然和前代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官妓,也不是官老爺隨便就可以玩的。

妓女的地位提高了,所受的歧視也就少了,所以能夠出席很多大型的社會活動。《夢粱錄》上說:「及顧借官私妓女乘馬,及和倩樂官鼓吹,引迎花檐子或粽檐子藤轎,前往女家,迎取新人。迎至男家門首,時辰將正,樂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詩詞,攔門求利市錢紅。……方請新人下車,一妓女倒朝車行捧鏡,又以數妓女執蓮炬花燭,導前迎引。」可見民間結婚風俗儀式樂於請妓女們慶賀,這在以前是完全不可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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