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知識 > 「親親相隱」怎樣扭曲了國人的正義感?

「親親相隱」怎樣扭曲了國人的正義感?

「親親相隱」怎樣扭曲了國人的正義感?


劉清平


自從2000年起我陸續發表了幾篇批判孔孟儒學「親親相隱」觀念的中英文論文後,學術界展開了一場長達十餘年的爭鳴討論,勢頭至今不減,大陸、港台、韓國、歐美等地許多立場不同的學者紛紛參與進來,發表了數以百計的論文,可以說影響廣泛[]。其中,不少儒家學者認為,「親親相隱」的做法基於「父慈子孝」的「天理人情」,不但在道德上無可厚非乃至值得提倡,而且也與當代西方法律的某些規定恰相符合,完全符合人類社會的正義原則。有鑒於此,筆者試圖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圍繞「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這兩個案例,指出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在扭曲人們「正義感」的方面所具有的嚴重負面效應。

一 親親相隱的不義特徵


「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案例雖然分別出自《論語·子路》和《孟子·盡心上》的文本,卻有一個共同特徵,這就是它們都主張:哪怕兒子已經清楚地知道父親確實從事過「攘羊」和「殺人」的犯罪行為,他作為「孝子」仍然應當基於父慈子孝的血緣親情,努力隱瞞父親的犯罪行為,乃至設法幫助父親秘密潛逃,以免父親會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和社會法律的懲罰。也正因為具有這個共同的特徵,它們才能統統歸屬於儒家所說的「親親相隱」範疇,而不應當割裂開來分別展開討論。


那麼,本文所說的「正義感」又具有怎樣的內容呢?雖然不同的人、不同的思潮學說、不同的歷史時代或社會制度在不同情況下對於「正義」的具體界定往往是千差萬別的,但這裡將把大多數人在長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一種規範性的倫理共識視為最基本的「正義感」(通常也叫「良心」),這就是「不可坑人害人」。本來,人生在世任何個體都不願意自己受到別人的傷害特別是有意的坑害,這一點可以說構成了所謂「人性邏輯」的一條基本公理;而當人們結成夥伴關係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時候很容易發現:只有把同伴也當成與自己一樣的「人」來對待(所謂「愛人如己」),不去坑害他們,才能維持彼此間的和諧關係和生存發展。大多數人正是基於這種質樸簡單的日常體驗,才形成了本文所說的「正義感」,以致任何擁有「不坑害人」意義上的「良心」的人,如果發現其他人從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惡行為,都會在內心深處產生所謂的「義憤」,想要阻止或懲罰作惡者以保護受害者;而如果他們察覺到自己從事了坑人害人的邪惡行為,也會在內心深處產生所謂的「悔恨」,敢於坦白認錯、接受懲罰,並對受害者做出補償。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凡是能夠做到「不坑害人」的人,往往會因此被看成是守住了「正義」底線的正直之人;而如果他們還能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做到「愛人助人」,則會因此被看成是具有了優秀「德性」的高尚之人。說白了,當前人類社會十分推崇的普世價值「尊重人權」,也就是植根於這種「不坑害人」的「正義感」之中的,只不過將後者進一步提升到了每個人都擁有的「正當權益」的層面上:尊重一個人作為人擁有的正當權益,也就是不去做任何會實質性地坑害他的事情;反之,無論在哪個方面實質性地坑害了一個人,諸如偷竊了他的財產、剝奪了他的生命,也就是侵犯了他作為人擁有的正當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在兩千年前的孔孟雖然沒有形成「尊重人權」的現代觀念,但作為關注倫理問題的儒家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們提倡的「仁義」觀念已經清晰地包含著「不坑害人」意義上的「正義感」內容了。例如,孔子特彆強調「仁」在於「愛人」,甚至還因此設定了「苟志於仁矣,無惡也」(《論語·里仁》)這條評判一切道德善惡的基本標準,認為凡是違反了「仁」之標準的行為都是道德上邪惡的,從而以一種潛含的方式揭示了「不坑害人」的底線意義:既然「仁者愛人」只有建立在「不坑害人」的基礎上才是有意義的,那麼,任何違反了「仁」之標準的行為,當然也就是突破了「不坑害人」底線的行為,應當歸屬於「道德之惡」的範疇。曾經「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淮南子·要略》)的墨子,正是在孔子上述觀念的影響下,才不但明確倡導「兼相愛交相利」,而且同時還堅決反對「別相惡交相賊」,反覆指出:像「攘人犬豕雞豚」、「殺不辜人」這類在現代社會裡會被看成是不正當地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或生命權的行為,統統屬於「不仁」、「不義」的舉動(《墨子·非攻上》)。更有啟迪意味的是,孟子雖然公開拒斥了墨子的「兼愛」主張,但在「義」的觀念方面卻明顯受到了墨子的很大影響[],因此也清晰地指出:「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孟子·盡心上》),同樣把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或生命權的舉動看成是「非仁非義」的邪惡行為。換言之,儘管「尊重人權」是在現代社會才被人們視為普世價值加以推崇的,但如果我們不拘泥於具體字眼的話,那麼應該說,孔孟早在兩千多年前就已經通過積極闡揚具有儒家特色的「仁義」觀念,自覺地肯定了與之在實質內容上根本一致的「不坑害人」的「正義感」;而儒家倫理本身具有的正麵價值,以及它長期以來在中國乃至東亞社會生活中發揮的積極效應,包括它通過全力推崇父慈子孝的血緣親情發揮的積極效應,歸根結底也是立足於它對於這種古今中外通行於世的「正義感」的自覺肯定之上的。因此,本文以下的討論非但沒有全盤否定儒家倫理在這方面做出的積極貢獻,相反還恰恰是以承認這種積極貢獻作為前提條件的。事實上,我在具體分析「苟志於仁」的命題時明確指出:「即便在整個人類文明中,孔子或許也是通過闡發仁的群體性愛人內涵,最早在哲理層面上意識到『不可坑人害人,應當愛人助人』的質樸道理,並試圖將它設定為道德善惡標準的一位思想大師,由此對人類倫理思想的發展做出了無可替代的重大貢獻」,「原創性地成就了人類道德意識上的一個偉大進步」。[]

不過,一旦這樣分別界定了「親親相隱」和「正義感」,「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做法突破了連孔孟自己也自覺認同的不坑害人的仁義底線,就是一件一目了然的事情了。很明顯,即便按照朱熹給出的解釋「有因而盜曰攘」[],「攘羊」也是一種侵犯了他人的正當財產權、因此按照孟子所說屬於「非其有而取之」的「盜竊」行為,所謂的「有因」並不可能改變它的這一定性;至於「殺人」,就更是一種剝奪了他人生命權、因此孟子也曾嚴厲斥責的嚴重犯罪行為了。所以,如果兒子在這種情況下依然出於「孝心」設法遮蔽父親的邪惡舉動,乃至幫助父親潛逃,就勢必造成這樣的後果:第一,他在自己能夠幫助受害者及其親屬的情況下,麻木不仁地拒絕幫助他們,導致他們難以通過找回自己正當擁有的私有財產、對施害者實施正義懲罰的途徑尋求「公道」;第二,他通過隱瞞父親罪行、幫助父親潛逃的舉動,使父親擺脫了由於從事不義行為理應受到的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最終為父親謀取了保存名聲、逍遙法外的不正當私利。換言之,兒子從事的「親親相隱」行為不但進一步坑害了受害者,而且還破壞了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結果就像父親從事的攘羊和殺人舉動一樣,也具有坑人害人的邪惡特徵(儘管在不義的程度上不如前者那樣嚴重)。值得注意的是,朱喜在詮釋孔子「小人黨而不群」(《論語·衛靈公》)的命題時,曾精闢地指出「相助匿非曰『黨』」[] ;但反諷的是,深入分析可以發現,他極力為之辯護的「親親相隱」恰恰屬於這個範疇:兒子以「相助」的方式「隱匿」了父親的「非仁非義」舉動,結果以父慈子孝的血緣親情為紐帶,達成了「朋比為奸」之「黨」。


綜上所述,由於「親親相隱」的做法有意隱瞞和包庇父親的不義行為,它們本身也必然導致不義的後果,從而實質性地突破了孔孟自己明確認同的「仁義」底線,因此按照「苟志於仁」的標準只能評判為坑人害人的不道德之「惡」。不錯,許多儒家學者辯解說:既然兒子的行為是出於孝敬父親的「善良」動機,「親親相隱」就是高尚的「德性」;但稍作分析就能發現,這顯然不能構成我們為「親親相隱」開脫的正當理據。原因很簡單:現實中有不少坑人害人的行為,也是出於同夥情義、愛國情感、信仰神靈這類貌似「高尚」的動機;但如果它們僅僅由於這些動機的「德性」特徵便值得肯定的話,我們就沒有理由譴責和懲罰黑社會、軍國主義、恐怖主義團伙等從事的種種邪惡行為了,也沒有理由強調「不坑害人、尊重人權」這條正義底線在社會生活中神聖不可侵犯的終極地位了。事實上,孔孟對於「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公然讚許,正是以類似的方式將父慈子孝這種倫理德性凌駕於他們自己也自覺提倡的「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的道義原則之上,鼓勵人們為了維繫血緣親情不惜突破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結果陷入了我所說的憑藉特殊性「孝悌」否定普遍性「仁義」的深度悖論。


二 親親相隱與西方法律的對照


許多儒家學者經常為「親親相隱」做出的另一個辯解是:孔孟儒學鼓勵的「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與當今西方不少國度有關「親屬容隱」的法律規定不謀而合[],都是旨在尊重家庭和親屬的「隱私權」和「沉默權」,因此是完全符合社會生活的正義底線的。然而,仔細分析會發現,這類辯解同樣站不住腳。


在討論前有必要強調的一點是:只要不是盲目「崇洋媚外」,我們就應當坦率承認,當今西方的具體法律條文並不是評價各種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終極標準;相反,它們同樣也得接受「不坑害人、尊重人權」這條最基本也最有普世性的正義底線的審視批判。所以,我們沒有任何理由在「那邊月亮更圓」的心態中,把當今西方的法律條文視為不容置疑的神聖規範。

首先,西方法律與孔孟儒學在圍繞「親屬容隱」或「親親相隱」的行為展開道德定位這一關鍵點上,就存在實質性的重大區別,根本不能隨意混為一談。問題在於,按照西方法律的有關條文,知道近親屬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他們脫逃的舉動,在本質上是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因此當然也就同時構成了道德上的不義行為,只是考慮到親屬關係(包括血緣和姻緣)在人類生活中具有的不容否認的正面意義,對於這類出於親情愛情從事的犯罪行為,可以減輕或免於法律處罰而已。相比之下,按照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兒子知道父親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父親脫逃的舉動,不但不是道德上的不義行為(當然也就更不是什麼違法的犯罪行為了),相反還是「事親為大」的美德舉動,體現了「父慈子孝」的高尚品格,完全符合「血親情理」的儒家精神,屬於「天理人情之至」的範疇,因而值得讚美、應當鼓勵。眾所周知,舜之所以能夠成為儒家最推崇的遠古「聖王」,一條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哪怕在父親殺人的情況下,他也能以徇情枉法的方式從事「竊負而逃」的行為,從而成為必須效仿的「大孝」模範。


從這個角度看,對於「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這樣的行為,西方法律實際上是將它們看成了程度較輕的「不義之惡」,並非什麼值得肯定的高尚德性,而孔孟儒學卻將它們看成了天理人情的「至高之善」,並非什麼應受懲處的違法舉動,因此兩者做出的價值評判和道德定位可以說是天差地別:西方法律雖然承認了血緣親情的積極價值,卻斷然否認它有把「親屬容隱」的舉動變成「倫理美德」的終極效應,相反仍然主張,基於血緣親情而故意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動屬於突破了正義底線的「犯罪行為」,因此任何人都「不應當」從事,從事了就必須按照法律受到懲處(儘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刑罰);相比之下,孔孟儒學卻強調血緣親情構成了「天理人情之至」,足以讓「親親相隱」的做法成為高尚神聖的「德性模範」,因此任何人都「應當」理直氣壯地從事,不但不應該受到任何懲罰,相反還有充分的理由作為「大孝之至」予以鼓勵和褒揚,乃至像舜那樣有正當的資格成為道德上的千古「聖王」。就此而言,當代西方有關「親屬容隱」的法律規定應該說大體上符合「尊重人權」的正義底線,而孔孟儒學有關「親親相隱」的倫理觀念卻嚴重違反了「不坑害人」的仁義原則,兩者完全沒法同日而語;至於儒者們的有關辯解恰恰抹煞了它們之間的這種本質差異,以致誘導人們誤以為西方法律有關「親屬容隱」的規定也積極肯定了「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允許甚至鼓勵人們從事「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行為。然而,事情很明顯,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當代西方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明文堅持把「親屬容隱」的行為當成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為來懲處,而不是當成人們出於「天理人情」應該效仿的道德模範,乃至當成「聖王」之舉來褒揚呢?


其次,孔孟儒學讚許的「親親相隱」,同樣不是為了尊重家庭成員理應享有的正當「隱私權」,相反只是為了偏袒父親在犯下「攘羊」或「殺人」這樣的嚴重罪行後依然逍遙法外的不正當私利。理由很簡單:按照「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人們的任何隱私都只有在不會實質性地損害其他人正當權益的前提下,才是值得尊重的正當權益;可是,像父親「攘羊」或「殺人」這類坑人害人的所謂「隱私」,卻沒有任何資格構成父親的正當「權益」,相反還是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犯罪舉動,所以隱瞞這樣的「隱私」正是本來意義上的「相助匿非」:隱匿坑人害人的不正義行為。儒者們的辯解將這兩種性質不同的「隱私」混為一談,抹煞了它們之間的根本區別,實際上也就是取消了「不坑害人、尊重人權」這條與儒家仁義觀念根本一致的正義底線作為評判道德善惡的最基本標準的終極效應。


進一步看,按照類似的道理,也只有在「家醜」沒有實質性地損害任何人正當權益的限定前提下,「家醜不可外揚」的流行觀念才有可能成立。例如,對於父母之間拌嘴鬥氣這種「家醜」,子女當然不必到處宣揚;可是,對於殘暴虐待家庭成員這種坑人害人、突破了正義底線的「家醜」,家人卻明顯有義務出面指證,不可加以隱瞞。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什麼樣的「隱私」、「家醜」可以隱匿、不必外揚,什麼樣的「隱私」、「家醜」不能隱匿、必須外揚,是需要認真辨析的,這就是看它們是不是實質性地損害了人們的正當權益,是不是突破了「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就此而言,「親親相隱」與尊重「隱私權」同樣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因為它恰恰以不正當的方式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應得權益。


最後,孔孟儒學讚許的「親親相隱」也不應當與當代西方法律規定的「沉默權」相提並論。眾所周知,西方不少國度都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出庭受審的時候有保持沉默的權益,亦即「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以免他們受到公權力的刑訊逼供等不義侵害——實際上,防止這種「不義侵害」正是「不得強迫」這個重要限定的主旨所在。相比之下,孔孟儒學讚許的「親親相隱」卻是在明明知道父親已經犯罪的前提下,依然極力遮蔽父親犯罪的事實,乃至幫助父親逃脫法律的正義懲罰,因此根本就不包含保護父親免受刑訊逼供等不義侵害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在嫌疑人確實有罪的情況下,西方法律雖然堅持「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但為了維護正義、防止犯罪,並不反對甚至還積極提倡嫌疑人基於自願地主動「自證其罪」,所以才規定對於自首者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而對於作假證者則要加重處罰。相比之下,孔孟儒學讚許的「親親相隱」卻是在明明知道父親犯罪的前提下隱瞞包庇父親的罪行,因而不但會阻止父親從事「自證其罪」的自願舉動,而且還會導致自己也從事撒謊作偽證的違法行為,其結果只能是扭曲正義、縱容犯罪。就此而言,孔孟儒學讚許的「親親相隱」與西方法律規定的「沉默權」在目的和實質上同樣是大相徑庭的。

綜上所述,倘若從「不坑害人」的「正義感」視角看,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與西方法律的「親屬容隱」規定之間的反差對照不但不足以證明前者的正當性,相反還進一步暴露了孔孟儒學作為倫理思潮的內在矛盾。本來,假設一個人自己從事了「攘羊」或「殺人」的犯罪行為,擺在他面前的有兩種可供取捨的選擇:或者為了維護自己的不正當私利而違反「不坑害人」的「正義感」,竭力隱瞞這些罪行,以免自己受到法律的正義懲罰;或者「不坑害人」的「良心」發現,按照儒家倫理也大力提倡的「仁者愛人」觀念,甘願「自證其罪」(坦白認罪),接受法律的正義懲罰。不難看出,凡是擁有「不坑害人」的「正義感(良心)」的人都會認為,前一種「有意隱瞞」的做法在道德上是卑鄙可恥的,後一種「自證其罪」的做法才是在道德上值得肯定的。然而,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卻憑藉「父子親情」這個「天理人情」的至上法寶,一下子就點石成金地化腐朽為神奇了:如果兒子憑藉「不坑害人」的「正義感(良心)」,按照「仁者愛人」的儒家觀念指認了父親的攘羊殺人罪行,那他就是大逆不道的不孝之子,甚至連禽獸都不如;但如果兒子按照「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幫助父親竭力隱瞞這類罪行,以求讓父親躲避法律的正義懲罰,那他就是大孝之至的人倫模範,甚至還有資格像舜那樣榮升儒家思潮推崇的道德「聖王」。一種以自覺倡導「仁義道德」為己任的倫理思潮,居然會得出這種違反「不坑害人」的「正義感(良心)」的結論,當然只能是充分彰顯它內在包含的深度悖論了。


三 親親相隱扭曲正義感的後果


弄清楚了儒家思潮憑藉血緣親情化「不義」為「正義」的內在機制,我們也就容易揭開「親親相隱」的觀念是如何扭曲人們正義感的深度謎底了:雖然孔子和孟子自覺承認「不坑害人」構成了「仁義」標準的核心內容,但一旦碰上了衝突的局面,他們就會把「父慈子孝」的血緣親情看成是人生在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逾越的倫理底線,為了維護它不惜付出一切代價,其中也包括付出隱匿和包庇父親的罪行,以致不但違反了社會生活的法律規範、而且實質性地坑人害人的嚴重代價,結果陷入了「非仁非義」的不道德之惡。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儒家思潮兩千年來一直構成了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統意識形態,對於中國文化、國人心理和道德傳統產生了廣泛持久的積澱性影響,它在扭曲人們正義感方面的負面效應還顯得特別深重。令人驚訝的是,最精闢地揭示了儒家思潮這種負面效應的話語,來自熊十力這位世所公認的20世紀現代新儒家的頭號代表人物。他在其「衰年定論」《乾坤衍·辨偽》中,曾這樣言簡意賅地指出了以周孔孟荀為主要代表的「小康禮教」在20世紀的中國社會依然造成的種種嚴重弊端:「帝制告終,而小康派所遺傳之自私自利、缺乏正義感、缺乏獨辟獨創的識力、固陋、卑狹、偷惰、委靡,乃至一切惡習,延及於今,恐猶未易除其根也。」[] 儘管熊十力沒有具體提到「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案例,但這種一針見血的批判並非出於他的激進偏執或老年糊塗,相反恰恰來自他作為出類拔萃的思想大師在儒家觀念中浸淫已久之後所獲得的深刻洞見,因此特別值得我們今天認真反思。

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樣,兒子通過「親親相隱」試圖達成的目的,並不只是單純維護父慈子孝的倫理德性,而是還包括了幫助父親逃脫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獲得逍遙法外、「終身欣然」的不正當私利。正是傳統儒家倫理這種將血緣親情與不正當私利加以捆綁的做法,導致了「親親相隱」對於「正義感」的扭曲總是與熊十力所說的「自私自利」現象難分難捨地結合在一起,以「損人利親(不惜損害他人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的方式「延及於今,恐猶未易除其根也」。事實上,除了社會體制方面的監管不力、腐敗無能等制度性的因素之外,在思想文化方面誘發了當今中國社會道德淪喪、法治不彰的種種亂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親親相隱」扭曲了「正義感」的這種負面效應,不少國人不再把「不坑害人」當成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終極底線,而是把「親情私利」當成了至高無上的神聖目標,以致不惜為此付出一切代價。除了拉關係、走後門、裙帶圈、太子黨、家族腐敗、徇情枉法、任人唯親、不守誠信、不重人權、輕視法治這些司空見慣的特色現象外,另一個事實就是假冒偽劣產品的猖獗盛行,以致國人每逢放假過節便跋涉千里,跑到港台、韓國、日本、歐美等地購買包括嬰兒奶粉在內的一系列放心產品。其實,正像那些生產有毒奶粉或偽劣食品的人們坦白承認的那樣,他們是絕對不會把這些產品拿給自己的孩子或親戚食用的,但為了自己和家人能夠發財致富,卻昧著「良心」出售給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儒家話語中所謂「無怨無德」的「路人」[]),哪怕因此會給後者帶來嚴重的傷害也在所不惜。畢竟,倘若一個人用「親親相隱」的觀念扭曲了「不坑害人」的「正義感」,有什麼坑人害人的不義行為是他為了自己和親人的私利不能做出來的呢?


在思想領域內,「親親相隱」扭曲了「正義感」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某些站在自由主義(liberalism)甚至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立場上的學者,也在傳統儒家倫理潛移默化的積澱性影響下,認為「親親相隱」屬於符合「天理人情」的「正當」行為。本來,按照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任何剝奪了人們財產權和生命權的舉動都是不正當的,違反了「尊重人權」的正義底線;因此,按照財產權和生命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任何旨在保護這類侵權舉動的行為,包括像「親親相隱」這類旨在隱匿包庇「攘羊」或「殺人」罪行的行為,當然也就在本質上違反了「尊重人權」的正義底線,理應受到譴責乃至懲處。然而,這些學者卻在儒家觀念的扭曲性效應下,遺忘了自由主義對於人們財產權和生命權的高度重視,主張「親親相隱」的「天理人情」高於「尊重人權」的「正義」底線,將其與人們正當享有的「隱私權」和「沉默權」混為一談,沒能辨析出當前西方有關「親屬容隱」的法律規定與孔孟儒學有關「親親相隱」的倫理觀念在有關行為的道德定位方面顯而易見的天壤之別,尤其沒能看出「親屬容隱」或「親親相隱」的行為侵犯了受害者理應享有的正當權益這一本質,結果背離了自由主義堅持的「尊重人權」的核心價值觀念。試問一句:「正義感」要被扭曲到了怎樣的程度,才會把分別主張「親屬容隱」或「親親相隱」的行為「應受懲處」與「值得褒揚」這兩種涇渭分明的價值評判等同看待、相提並論呢?


某些儒者以及自由主義者又主張,兒子雖然明明知道父親從事了坑人害人的犯罪行為,卻還是隱匿乃至包庇父親,主要是「不忍心」看到對於自己有養育之恩的父親受到「牢獄之災」的「坑害」;所以,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不但是基於「天理人情」的「自然天性」,而且也符合「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不幸的是,這類見解同樣體現了「正義感」被扭曲的負面效應。問題的關鍵在於,父親因為從事犯罪行為而身陷「牢獄之災」,根本不是受到了違反正義的不法「坑害」;相反,這種「牢獄之災」恰恰是因為父親從事了坑人害人的犯罪行為,按照正義的法律理應受到的正當懲罰,沒有任何理由視為對父親的不義「坑害」。因此,從自由主義堅持的「尊重人權」視角看,為了不讓父親受到「牢獄之災」的懲罰而從事「親親相隱」的行為,在實質上就是一種為了維護父親免受正義懲罰的不正當私利,不惜繼續坑害受害者的不義舉動,根本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地混同於不同正當權益(如父親的「隱私權」或「行動自由權」與受害者的「財產權」或「生命權」)之間的抵觸衝突,也不是任何冠冕堂皇的「天理人情」能夠為之辯解的;不然的話,出於孟子說的「好貨好色」的「共同人性」而去搶劫或強暴他人,或是出於儒家說的「父慈子孝」的「自然本性」而去從事家族腐敗的活動,豈不是也可以振振有詞地拿所謂的「天理人情」做借口了?


更荒唐的是,某些儒者以及自由主義者還認為:依據「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否定了「親親相隱」的儒家觀念,就會導致像「文化大革命」中父子夫婦之間相互檢舉告發那樣「大義滅親」的惡劣現象。細究起來,這種見解同樣是把「大義滅親」的「大義」與「不坑害人」的「正義」扭曲性地混為一談了。如上所述,「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只是針對性地要求人們拒絕隱匿包庇親屬坑人害人的犯罪行為,並非要求人們拒絕保護親屬的正當性個人隱私或言行自由;相比之下,「文化大革命」中所謂的「大義滅親」,卻恰恰是要求人們憑藉所謂的「君臣大義」,向官方檢舉告發自家親屬的那些被認為是沒有「無限忠於偉大領袖」的隱私性言行。眾所周知,這類「不忠」的言行絲毫不是什麼坑人害人的不義舉動,相反還是人們理應享有的正當權益,但在當時極度扭曲的氛圍下卻被說成是罪大惡極的行為。換言之,「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對於儒家「親親相隱」的否定認為人們應當檢舉自家親屬「攘羊殺人」的不正當罪行,而「文化大革命」的「大義滅親」卻主張人們應當告發自家親屬「不忠領袖」的莫須有罪行,因此兩種「義」在本質上是正相反對的。將二者隨意混同起來,只能再次表明這些論者的「正義感」遭到了怎樣嚴重的扭曲,居然看不出「君惠臣忠」的所謂「大義」與「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之間的根本區別。事實上,倘若子女遵守的是「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而非「大義滅親」的邪惡原則,哪怕自己的父親確實從事了「攘羊」或「殺人」之類的罪行,他們也不應當像文革中某些人的所作所為那樣,殘忍無情地與自己的父親劃清界限斷絕關係,相反完全應當通過種種正當合法的途徑,繼續關愛身陷「牢獄之災」的父親,從而在符合正義底線的前提下,維繫自己與父親之間本來就具有正當價值的血緣親情。[]


綜上所述,孔子和孟子倡導的「親親相隱」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突破了「不坑害人」的「正義」底線的不正當觀念,不僅會鼓勵人們為了隱匿親屬的犯罪行為、偏袒親屬的不正當私利,不惜從事損害其他人(特別是受害者)正當權益的不義舉動,而且還會嚴重扭曲人們的「正義感」或「良心」,慫恿人們把「親情私利」而非「不坑害人」當成是評判道德善惡的終極標準,從而在深度悖論中實質性地否定連他們自己也積極倡導的「仁義」觀念。如果說孔子和孟子當時陷入這個倫理悖論還有著社會歷史和個人視野方面的種種局限作為內在根由的話,那麼在普世價值已經在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彰顯的今天,繼續為他們在「子為父隱」和「竊負而逃」的問題上堅持的偏狹立場開脫辯護,就只能是在這個悖論中越陷越深,與時代潮流背道而馳了。有鑒於此,我們今天應當深刻反思和認真批判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在扭曲人們「正義感」的方面所具有的嚴重負面效應,充分肯定「尊重人權」的正義底線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的神聖不可侵犯的終極意義,讓「不坑害人」這種質樸深刻的「正義感」重新在社會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事實上,這也是我們今天能夠真正弘揚孔孟儒學自覺倡導的以「不可坑人害人,應當愛人助人」為主旨的「仁義」觀念的先決條件,不然的話,儒家倫理的這種不但本身具有正麵價值、而且在現實中也曾發揮出積極效應的「仁義」觀念,就會在「血親情理」精神的悖論性壓抑之下,依然處於被扭曲被否定的局面。說到底,孔孟儒學的「親親相隱」觀念不但嚴重扭曲了普通人持有的「不坑害人」的「正義感」,不但實質性違反了「尊重人權」的普世價值,而且也根本否定了他們二人都曾大力推崇的「仁義」觀念。


參考文獻


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侯外廬主編:《中國思想通史》第4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劉清平:《忠孝與仁義——儒家倫理批判》,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劉清平:「人權理念的普適性新證——兼論西方自由主義的理論缺失」,《復旦政治哲學評論》,2015年第7輯。


熊十力:《熊十力全集》第七卷,蕭萐父主編,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


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39:1(2007)。


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6:1 (2007)、7:1 (2008)、7:2 (2008)、7:3 (2008)。

「親親相隱」怎樣扭曲了國人的正義感?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哲學園 的精彩文章:

理性的悖論:無處安身的西方人
康德:通俗版《純粹理性批判》
王寶強離婚案 背後隱藏的秘密
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有什麼區別?
工作記憶和推理

TAG:哲學園 |

您可能感興趣

這樣一個耿直、較真、富有正義感的薛之謙你們喜歡嗎?
這些動漫界堅守自身正義的男人們!哪個是你的榜樣!
「呼死你」的正義感忽然爆棚了!
男性如何看待有正義感的妹子?
這件事讓很多中國人過足了正義感的癮,但我們看不下去了
這老師帶了副眼鏡還看不清楚?這是具有正義感的人嗎?
顏即正義?她就是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顏即正義?她就是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
人的正義思想是從哪裡來的?
一張標準的路人臉 可偏偏是正義的主角 你知道他是誰嗎?
什麼都別說了!可愛即正義!
這些抗日戰爭的數字 讓我們真實感受勝利的來之不易 正義必勝!
我們這個社會最基本的正義呢!你們的三觀喂狗了嗎!
你內心的正義感有多強?
正義聯盟不只有超人蝙蝠俠!這些人你都認識嗎?
你認同赤犬所貫徹的正義嗎?
別再相信包青天!原來被視為正義化身的神劇,一切都是假的
我們的社會究竟是變得更好還是更壞?3位大咖對談人類的「正義之心」
馬雲最該感謝的男人不是孫正義,而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