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佛教結夏安居制度及其實踐意義
論佛教結夏安居制度及其實踐意義
——以《資持記·釋安居篇》為中心
內容提要:本文是探討佛教結夏安居制度及其實踐意義的相關問題。內容主要從以下幾點來論述:
(一)何謂「安居」;(二)安居制度的緣起及其實踐的意義;(三)安居場所的選擇以及時間上的相關規定,包括遇到閏月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四)正式安居時的作法;(五)其餘事項,包括結界羯磨、五眾安居和依止律師、分房法以及受日法等;(六)安居期間可能會遇到的難緣及其處理方式。本文不僅對傳統佛教安居制度的整理和分析,同時也嘗試著思考傳統精神如何在當代佛教制度建設中開啟新的價值。
關鍵詞:結夏安居 結界羯磨 依止律師 受日法 分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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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居制度在佛制戒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是出家眾定期修行的必要功課。這種定時定量的集中性修行,對於修行者而言,非常的重要。特別是處在當今社會的佛教僧團,正如濟群法師在「原始僧團管理體制不同於世間教育」一文中提到:「從現實僧團來看,安居這一制度極為重要。在科技和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許多寺院都成了鬧市。
出家人整天忙於應酬,既要管理寺院,還要從事弘法、教育、慈善等利生事業。尤其是寺院管理者,幾乎和在家人一樣忙碌。而長期從事各項事務,難免沾染世俗習氣,增長煩惱妄想。久而久之,便會忘失正念,失去自我觀照能力。為期三月的安居,能使長期處於勞作中的身心得到緩解,並通過聞思經教來培養正念,通過修習禪定來增長定力。經過這番充電,再面對事務性工作時,就能保有良好心態,至少不容易沉溺其中,為八風所動。」
本文在探討有關安居制度的相關問題上,主要以北宋時代元照律師所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釋安居篇》(以下簡稱《資持記》)的資料為主要依據,同時參照道宣律師所著《行事鈔》以及諸部廣律的文獻資料。筆者學識不精,錯謬之處,並請諸方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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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題
本文題目為「論佛教結夏安居制度及其實踐意義」小標題是「以《資持記·釋安居篇》為中心」。顧名思議,主要是探討佛制戒律中有關安居制度的內容,以及安居制度在當代僧團實踐的意義。
所謂「安居」,又稱夏安居、雨安居、坐夏、夏坐、結夏、坐臘、一夏九旬、九旬禁足、結制安居、結制等,是重要的僧伽規制。其中「坐夏」「坐臘」之名稱,玄奘大師認為是前代譯經律者的錯誤翻譯,如《大唐西域記》卷第二記載:
前代譯經律者,或雲坐夏,或雲坐臘。斯皆邊裔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未融而傳譯有謬。1
按中國的傳統文化,「臘」字本指陰曆年底,後也轉作「歲」或「年」之義;那為何將「臘」用在安居當中呢?原來戒律規定七月十五日前安居結束,僧團要舉行自恣受歲,這一天對比丘或比丘尼而言就是相當於我們平日所說的「過年」,意味著要增加了一歲。「坐臘」的「坐」字可以引申為「居」或「住」之義。「坐臘」合起來之義也就不解自明,未必是「傳譯有謬」。
但也有將冬安居說為「坐臘」的,如法國學者沙畹伯希和在整理敦煌資料時發現說中亞佛教的一個特色,即是在夏安居之外有冬安居,將此冬安居名為「坐臘」。如果是這樣,那就更好解釋了。
那何謂安居呢?依據道宣律師所著的《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以下簡稱《行事鈔》),把安居的內容,叫做「安居策修篇」,從這名字本身可以看出安居主要以策修為主。如元照律師在《資持記》卷上四解釋: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隨時警勵曰策,三業運善曰修。2
如此定義,雖然諸部廣律沒有作這樣的說明,卻也深得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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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夏安居之緣由及其實踐意義
1、佛制結夏安居之緣起
佛制結夏安居的緣起在諸律中的記載大致相同,由於印度每年的雨季,受喜馬拉雅山的自然環境的影響,恆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河水上漲對雲遊行腳的出家沙門的生活構成了嚴重影響。加上雨季外出乞食行腳,容易踩殺蟲類及草樹的新枝。故此,印度的婆羅門教及耆那教等宗教均有雨季安居的習俗。其中婆羅門教的出家修行者,每年中的八個月以雲遊的方式行腳於各地,其餘四個月的時間,由於雨季的影響,在固定的場所安住。耆那教也有在雨季止住的嚴格規定。佛教亦沿用了雨季安居的宗教行事。
對此,《四分律》卷三十七載:
爾時佛在舍衛國只樹給孤獨園,時六群比丘,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時夏月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蹈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皆共譏嫌:沙門釋子不知慚愧,蹈殺生草木,外自稱言,我知正法,如是何有正法?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夏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蹈殺生草木斷他命根,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此諸釋子,而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蹈殺生草木斷他命根。至於蟲鳥尚有巢窟,止住處,沙門釋子,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缽坐具針筒,蹈殺生草木斷他命根……諸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3
對於以上的記載,道宣律師所著《行事鈔》總結為三點:
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慈實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興在茲。4
前兩者體現了安居的積極意義,最後一點是恐招世間人的誹謗。依《資持記》解釋:
初是自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5
原來印度傳統民俗認為草木亦有命根,在以上引文中特地指出「諸居士於草木中有命根想」。於此可見當時諸外道安居的原因,同時也可見當時印度社會對草木有命根想的民俗信仰,是很強固的。此外,古印度的傳統文化認為樹林草木等處為「鬼神村」(鬼神所居住的處所),在佛教戒律中還有「壞生種(鬼神村)學處」。而且在夏季草木茂盛,僧人四方行腳必然會踐傷這些,就會導致所謂的觸犯民俗禁忌,這對於在家居士看來是非常嚴重的。如《五分律》卷19記載:
諸比丘不知三時應行不行,常說少欲慈愍護念眾生,而今踐蹈無仁惻心,無沙門行破沙門法。6
總而言之,無論是夏季草木茂盛而踐傷生命的考慮,還是由於古印度的民俗文化「於草木中有命根想」的原故,或者招來在家居士的誹謗也好,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為了出家弟子能夠定時定量的專註潛修,剋期取證,這才是佛陀制定安居制度的真正用意所在。
2、安居實踐的意義
安居期間主要以修道為主,雖然這種安居的作法沿用於印度的傳統宗教,但佛陀沿用時已附上佛教的特色,自然也就離不開我們出家修道的宗旨——自覺覺他。因此,在安居選擇處所時找一個依止律師很重要,以便以請教修行中的種種疑惑。
關於佛制安居的實踐意義,筆者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
首先在夏天行腳容易造成衣鉢坐具等被雨水所漂失。在印度每年的雨季這個時候,受喜馬拉雅山的自然環境的影響,恆河平原的降雨量大增。河水上漲對雲遊行腳的出家沙門的生活構成了嚴重影響。《四分律》卷三十七就記載當時六群比丘一年三時春夏冬都在人間遊行,當時剛好遇到暴雨水大漲,結果衣缽坐具針筒等被雨水所漂失。
第二方面是體現佛弟子的慈悲護生的精神。一方面是保護自已的生命,另一方面是保護動物以及草木的生命。因為在夏季樹木茂盛而引來許多如蛇等之類的有毒性動物,僧人往樹叢中經過難免傷到自身,同時它們也會被我們所傷。
第三方面則令在家信眾能夠生起對三寶的信仰。在諸律中,如《四分律》、《十誦律》、《五分律》等都提到當時比丘於夏中沒有安居,同時還「蹈殺生草木」,引來居士的譏嫌,導致居士對佛教失去信心。如《十誦律》卷二十四載:
諸異道沙門婆羅門,夏安居時潛處隱靜,譬如鳥日中熱時避暑巢窟。諸異道沙門婆羅門,夏安居時潛處隱靜,沙門釋子常作此心,自稱有德,而夏中遊行,踐蹋生草殘害物命。7
由此可知,如沒有安居還會招來比丘僧團不如外道的譏嫌。因此,安居的作法也可以令居士對僧團生起信心。
第四方面則可令出家弟子能「剋期取證」。僧人一年三時行腳,安居正是一個集中精力來修行的好機會,安居期間放下一切事物安心辦道,所以在佛陀時代每次安居結束都有許多比丘證道的記載。律典還記載當時有比丘安居期間受益非淺,而向佛陀提出延長時間。特別是當今時代,許多僧人一年到頭比世俗人還忙,無暇修學,長期如此下去,最後連自已是什麼身份都忘了。正如本文的前言中提到濟群法師在《從戒律看原始僧團的教育制度》一文中說:「在這個科技、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在全面改革開放的今天,許多寺院都已成了城市中鬧市的鬧市。出家人一天到晚要忙於應酬複雜的社會人際關係,要經營龐大的寺院旅遊事業,要管理寺院,還要做種種弘法、慈善事業。今天的許多寺院管理者,他們和在家人一樣忙。」因此,在濟群法師的文章中提到了安居的重要性,如果「長期從事寺院行政事務管理的結果,勢必心會變野了,人要變世俗了,煩惱妄想會增長了。久而久之就失去自我觀照能力,正念再也不會產生作用了。三月的安居,是讓長期勞作、運轉的身心休息一下,有個緩衝的機會。充充電,通過經教的薰習,能把正念提起;通過禪修,培養定力。這樣進入做事的時候,就能保有良好的心態。在五欲塵勞面前能有定力,不會沉溺其中,為八風所動。」
由以上說明安居對我們的實踐意義,特別是第四點「剋期取證」。這點在當今時代,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濟群法師所說的現代僧人「長期從事寺院行政事務管理的結果,勢必心會變野了」。不要說管理者,就一般僧人終日也是無所事事,看起來瀟洒,卻都在悠悠度日,荒廢道業。所以安居的規制在當今佛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正如《行事鈔》記載:
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策進心行,隨緣托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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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居場所以及時間的若干規定
1、安居場所的規定
律藏中對比丘安居場所,並沒有詳細的規定。除露地、及樹上等不能遮擋風雨處之外,其它如樹下、小屋內、山窟、自然山窟、樹空中、依牧牛者、依客壓麻油人、船上、聚落檀越房舍等地均為比丘安居的場所。如《行事鈔》引《四分律》記載:
不得在樹上。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去處應去。9
樹上不得住,依《資持記》解釋:
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神瞋故制。10
在印度的僧人常年以行腳托缽為主要的生活方式,每逢雨季來臨,行到哪即在那裡安居,居無定所的。但安居期間的住處與飲食等問題,成為安居前首要考慮的問題。因此,選擇處所的同時要考慮此處是否有信徒的供養來作為基本生存的保障。關於安居處所的選擇,是安居規制的首要條件,如《明了論》中就明確指出要具足五種因緣,夏月安居才能得成,如卷一記載:
由五種因緣,夏月安居得成。五種因緣者:一若處所有覆;二若夏初十六日;三若東方已赤;四若人在別住中起安居心;五若此有覆中,無五種過失,夏月安居則成。11
關於安居場所的選擇,在《行事鈔》卷一中有詳細的說明:
在處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道業;三、多蚊蟻難,或咬嚙人,踐傷彼命;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謂未聞令聞,已聞令清凈,能為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五、無施主施飲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12
總而言之,在早期僧團安居選擇處所主要是審量此處是否有難,如果有難就不得安居,無難即可。《行事鈔》引用《十誦律》中就提到:「無人深山可畏處不須住。」13《行事鈔》也引用了《五分律》做了補充:
若在無救處,必知無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應住。14
在《資持記》中更為具體的提到關於考量本處所是否能安居:
比丘夏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者否?不生我噁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眾中無健鬪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15
2、安居時間的規定
(一)安居時間的安排
在諸律典中皆制定二種安居——前安居、後安居。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都應當參加前安居,但遇到一些無法克服的因緣,如三寶事緣等,允許後安居,但還是以前安居為主。
《四分律》卷三十七指出安居有兩種:即前安居與後安居。前安居住前三月,後安居住後三月。所謂前三月,即是四月十六日開始至七月十六日明相出結束。後三月即是從五月十六日開始至八月十六日明相出之前。由於印度各地雨季時期的不同,各地的安居時間也不盡統一。如玄奘在《大唐西域記》卷二對印度佛教僧團安居的時間作了記載:
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16
《大唐西域記》與《四分律》的記載在時間上相差了一個月,筆者認為可能由於在印度各地的雨季時期的不同所導致安居時間的差距。
但之後又出現了「三種安居」的說法,主要依據是《四分律》卷五十八中的《毗尼增一》。如律中所記載:
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17
有人認為《毗尼增一》的集成稍晚,帶有部派佛教的色彩。「三種安居」之制,可能部分行於後來的法藏部之間,也沒有受到什麼重視,所以除此一句之外,《四分律》中再不曾言及「中安居」之事,一般就談到二種安居。在中國的律疏中,卻都是強調有中安居的。最為明顯的是唐代道宣律師所著《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如卷上四記載:
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雖不雲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18
宋代的元照律師對此也作了解釋,如《資持記》卷上四記載:
犍度中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但前一日為前安居,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19
由於中安居的作法,有人陸續不定期的加入,而後如道宣律師所說「若在中安居,隨日可結」。但在《五分律》記載:
諸比丘便日日結安居,或二日乃至五日一結。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爾。20
因此,有人提出中安居的作法是不合理的。筆者認為中安居的作法可能更為人性化,同時也符合佛教緣起論的精神。
(二)安居期間遇閏月的處理
古印度的曆法一年分三季,每一季共四個月,一般的說法夏安居的夏季是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但佛陀為了賞勞前安居的比丘、迦希那衣因緣等,僅制三個月安居,留一個月為成供身衣服。安居的期限正常情況下是九十天,但有時會遇到國王臨時制定閏月,於是就有了依不依閏月的問題。依《資持記》所說:
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不依隨人所欲者非)。21
在各律中有不同的看法,如《行事鈔》引用《薩婆多論》中記載:
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22
而《摩得伽論》則說:
安居已,王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希那衣,即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23
最後道宣律師在《行事鈔》對此兩種說法做了說明:
既二文兼具,至時隨緣,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反前者通二論兩文。24
按道宣律師《行事鈔》的說法,將遇閏月分三類說明。由於中安居的出現,在時間上有些複雜,依據《行事鈔》記載:
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成數故。25
在《資持記》中則更為複雜:
言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差別中標雲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月由在中間,不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分同異,庶令易解)。初四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結去各十六日)。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日結同至八月一日去)。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十六日)。准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二日結者並隔閏月),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或有安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一月),自恣同日去(並八月一日去),如是漸減(應雲安居隔二十九[4]日等),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十日與五月一日結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亦同八月旦去),三閏七月中初標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十六日)。五月下明第二位,五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即初二去),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1]月五日去有十五日)。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日結是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十六日結者),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結八月二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增,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26
依據以上記據,可分為三組,閏五月、六月為一組;閏四月為一組;閏七月為一組。為了便於理解,例表如下:
(1)閏五月、六月——定住滿120天,以安居月份含閏月於中。
(2)閏四月——a、於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中結者,皆住四月,以含閏月故。
b、閏月二日至五月一日結者,以閏月減少,安居數亦隨減。
c、五月一日結者,住三個月,以不含閏故。
(3)閏七月——a、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結者,住三個月,以未及閏月故。
b、五月二日已後結者,住四個月,以未到九十日便趕上閏月故。
總的來說,如果依閏月,那就是四個月,如果不含閏月,那就是住三個月,以此類推。
5
關於安居的作法
正式安居的作法在律中列為四種,分別為對首法、心念法、忘成法、及界與園法。其中「對首法」是律制最合乎常規之法,如《資持記》記載:
對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27
對此四種作法,以下分別論述:
1、對首法
所謂「對首法」,即是安居比丘對另一比丘面對面的表述陳詞,通過面對面的形式表達自願遵守安居的相關規制。陳詞內容為: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或比丘尼)某者,今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依止師告云:知,莫放逸。安居者答云:受持。依止師續問:依誰持律者?答云:依上某下甲律師。依止師問:有疑當往問。答云:爾。28
依《資持記》的解釋,如卷一記載:
初句告所依,證無餘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料理資緣也。三說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准牒詞中意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說不道余詞,准理應成依文為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余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29
2、心念法
在印度的僧人是居無定所,長年遊行中,遇到雨季到來時走到哪就在哪安居,這種情況往往會出現單獨一人,也沒有能夠作為自已安居的依止師。所以佛陀又允許了有「心念」的作法,正如《資持記》所說:「心念開無人」。30關於心念法規定的緣起,依《四分律》記載:
時諸比丘住處,無所依人,不知何所白,諸比丘有疑,不知成安居不?即白世尊。世尊言:發意為安居故。便得成安居。從今日聽諸比丘若無所依人心念安居。31
這也體現了佛陀的大慈大悲,隨不同因緣而能為弟子的生活以及修行做一些適當的調整,不至於令僧團規制過於死板。
所謂「心念法」,律中提到要具足威儀至佛像前發起安居的意念,具體如《行
事鈔》卷一云:
當具儀至靈廟前,發願乞安隱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三說)。32
假如是中安居或後安居,將前三月夏安居改成中安居或後安居即可。
3、忘成法
所謂忘成法,四分律記載當時有比丘本來對於住處起安居心,但到安居時忘記了,沒有及時到安居處,或者來時明相已出,於是對此產生的疑心,不知道自己成不成立安居。佛陀就規定了「若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但如果此人本無心安居,或者說不是真正為安居而來,雖然忘了,但也不成安居。如《行事鈔》記載:
明忘成,謂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為安居故來,便成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要,理在通限,外來為事不為修安,雖忘不開,以非為安故來也。33
4、及界與園法
這種規定比較容易理解,就是說安居的比丘一腳入界內時剛好明相出,這在律典中是成立的。如《行事鈔》中說:
四明及界與園,一腳入內明相即出,佛開為安。34
關於安居的四種作法,在《資持記》卷一中有詳細的說明,感興趣者可閱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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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制度的其餘事項
除了安居的場所選擇和時間的規定,還有一些在安居期間所要做的,比如結界羯磨、五眾安居與依止律師、分房法、受日法等等事項,以下簡單論述這幾種的規定。
1、結界羯磨
以上已經說明了安居的場所,但在律典中安居的場所需要結界羯磨方能成立。一般以山相、石相、林相、樹相、道相、蟻蛭相、河相、水相等界的標誌,來作為安居期間的活動範圍。以界相為限,如果超出界相,而沒有做過合法的請假,那就是破安居了。在律典中這種結界須要白二羯磨來完成,如《羯磨》卷1記載云: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某甲,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某甲,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時如是持。35
通過合法的會議表決,這個場所就是安居期間你所活動的範圍,沒有特殊的情況是不能離開此處而在他處過夜的。
2、五眾安居與依止律師
(一)五眾安居
誰應安居呢?依律制,安居法是出家五眾共修之法,都應當遵佛所制。依《十誦律》卷二十四就明確記載:
長老優波離問佛,誰應安居?佛言:五眾應安居。何等五?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尼、四者沙彌、五者沙彌尼……若不安居,得突吉羅罪。36
(二)依止律師
依止律師也是安居法中非常重要的,在前面說到選擇安居處所時須要五種因緣,依止有德律師就是其中一個條件。在律典中說到五種律師,所謂五種,即是:一謂誦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五謂廣誦二部律。因為夏中的緣多,所以佛陀制定安居期間要依止第五律師。《四分律》還指出比丘夏中如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由此可見依止律師的重要。從另一方面思考,我們安居是為了更好的修行,依止一位有德的律師那是直接關係到我們的修行成效的。
3、分房法
分配房舍也是安居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分房存在兩個意義:一是除其我執;二是體現僧團的平等和合。這種分房的制度在《四分律》中有詳細的說明,大概內容是說在安居前,先讓比丘們自己先看房舍,後聽受分房。分房中應差分房分卧具人白二羯磨,請一位沒有愛、嗔、怖、疑、又要知可分不可分等五德法者才可差其分房。當中還得差堪能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堪能作羯磨者。接著就正式對眾羯磨:
大德僧聽,若僧到時僧忍聽,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差某甲比丘,分卧具房舍,誰諸長老忍?僧差某甲比丘,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
僧已忍,僧差某甲比丘 分房舍卧具竟。37
差五德後,被差的這位五德就要統計比丘的人數及房舍、卧具的數量、問幾房有人住?幾房空閑?、檢查每個房舍的設施是否齊全、問清房舍的施主等等。不過首先要問經營房舍的人想住哪個房間?先安排好經營房舍的人之後,才開始數僧數。按照上座、下座的次序分房。 這一點在道宣律師的《行事鈔》提出過疑問:
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上座選者?38
就是說僧團的食物都能平等供給大家,為何房舍卻要從上座分起,這不是有背僧團的平等精神嗎?道宣律師回答:
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卧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任上座而選。39
所以僧團雖然說平等,但也不是不分前後的。最後要說明的是僧眾集處的公共空間,不應分配,如佛殿,大寮等。一旦分配好就不能隨便移動,哪怕是上座來也不能移動。這跟春冬時期之房不同,上座來,下座就應該把好房間讓給上座,是為恭敬之法。
根據義凈三藏的《南海寄歸內法傳》記載了當時那爛陀寺的安居分房情況,如其卷二云:
未至夏前,預分房舍,上座取其好者,以次分使至終。那爛陀寺,現行斯法,大眾年年每分房舍。世尊親教,深為利益。一則除其我執,二乃普照僧房,出家之眾,理宜須作。然江左諸寺,時有分者,斯乃古德相傳,尚行其法。豈容住得一院,將為己有,不觀合不,遂至盡形。良由上代不行,致使後人失法。若能准教分者,誠有深益矣。40
引此文不是為了證實印度有安居的事實,而是讓我們對安居制度的重視,特別是分房制度的實施能對治自我以及對外在事物的執著,同時也讓我們避免對此產生貪著而不求出離之心,不思厭世。在《資持記》卷一中對此也做了特彆強調:
分房法中三時分易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絕聞,或共止一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41
4、受日法
所謂「受日法」,簡單的說就是我們通常的請假制度。受日法在律典中也是用大量的篇幅說明這個問題,由於篇幅的考慮,這裡只能做簡單的說明。依據《行事鈔》將受日的緣分五種:
一是三寶境界緣,所謂三寶即是對於我們現在而言一般指的比如塔事、佛法僧事等;
二是道俗病患,生善滅惡,為益彼而無為利。
三是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俱聽。
四是為求衣缽乃至藥草,若自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
五是為和僧護法。42
除此之外,一般是不允許受日出界外的,當然遇難緣例外,這點在最後說明,不然那就是犯破夏。
受日的作法在各部律中有不同的看法,但有共通的一點是將受日的時間分七日的對首受日法與過七日的白二羯磨受日法。過七日的白二羯磨受日法分為多少天呢?一般是半月、一月兩種。有人認為最初未必限制日期,只規定「事訖應還」,事情辦完了就返回界內,《僧祗律》就是這種說法。部派分裂後,上座部重新整理律典,規定七日法與過七日法兩類受日法,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過七日法還必須在僧眾中作白二羯磨,還要說明受日的理由。後來有部從上座部分出之後,又將過七日法的時間放寬到三十九日或四十日,不得超過四十日的理由是「應須過半住於界內」,也就是說必須要超過安居日期的一半住在界內,因為畢竟安居要以專註修行為主,不宜在外過久。
以上是針對比丘而言,比丘尼的受日法有所不同,律文只開七日法,沒有過七日的羯磨法。如《行事鈔》引《僧祗律》記載:
尼無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43
為何比丘可以有半月、一月的受日,比丘尼卻只有七日法呢?道宣律師在《行事鈔》中解釋說:
所以不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游,入俗外化,生善義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緣。44
其實這是對女眾的一種保護,但比丘的受日也不是隨隨便便的,既使合法
的受日出界,事情辦完即要返回界內,如果不返回也是違犯律制而破夏。不但如此,還不得互用,比如本來受日是因為三寶事,就不得去辦父母事。受日法的嚴格規定那是因為我們凡夫的心很狡猾,喜歡裝空子。因此,嚴格規定受日制度也是對治凡夫的一顆「不安」之心,這也是佛陀的慈悲精神,時時為弟子的修行來作為制定戒律的出發點。
7
安居期間的難緣和處理方式
安居的規定雖嚴格,但也不是不能隨因緣而變的,在各律中都有記載如遇難緣還是可以移動別處安居而不犯破夏。《資持記》依據《行事鈔》總歸為二難,如卷一云:
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二難……初釋梵難,略舉婬盜,餘事准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45
《明了論》則指出有八難:
若人已受夏月安居,有八難因緣,令棄捨安居而不犯罪:一王難;二賊難;三人難;四非人難;五胸行難;六火難;七水難;八梵行難。46
除此在諸律中也都說明如遇對自已生命以及修行造成威協的是可以離開本處,移至他處安居。總而言之,雖提到八難,但無非就是「梵行難」與「命難」兩種。如果遇此二難會給我們生命或修行造成障礙,佛陀允許在此情況下可以出界,而不犯破夏。如《行事鈔》卷一記載: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黃門、伏藏,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為凈行留難。二者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飲食、醫藥及隨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去。47
8
結語
綜上所述,結夏安居是佛制戒律中的重要內容,是出家弟子定期修行的必要功課。從安居的實踐意義來看,對當今時代的佛教僧團,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當今科技、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有些寺院早已不存在古佛清燈的安靜,到處開放成旅遊事業,有些出家人忙得比在家人還忙,面對的可能都是一些與道相違的事務,時間久了自然而然的令身心鬆散,乃至忘記自已的初發心,都忘了自已是什麼身份?而安居的實行無疑是自已繼續過出家生活的保障,就像是充電器一樣,定時定量的為自已充電,不然就無法正常使用。所以筆者認為在當今提倡安居的作法比以往任何一個時代更為必要。
另外,在實踐過程中也要力求如法如律的實行。比如安居場所的選擇,遵守安居所規定的時間,如果遇到閏月情況時的處理,以及結界羯磨,遇事緣的請假制度(受日法),安居前的分房制度,安居所要依止的律師等等相關規制。同時也要隨不同因緣而做適當的調整,也是非常的重要,佛教強調「緣起法」,世間的一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不同的時空因緣而變化,佛教的規制也不能看作是一成不變的條文,這就需要我們去把握佛陀制戒精神的同時,也要深入了解各區域的特殊性。
1釋玄奘:《大唐西域記》卷2,《大正藏》第51冊第876頁上。
2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釋安居篇》卷上四,《大正藏》第40冊第238頁下。
3《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冊第830頁中。
4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上。
5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39頁上。
6《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9,《大正藏》第22冊第129頁上。
7《十誦律》卷24,《大正藏》第23冊第173頁中。
8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上。
9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上
10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39頁上。
11《律二十二明了論》卷1,《大正藏》第24冊第669頁下。
12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中。
13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中。
14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中。
15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39頁中。
16釋玄奘:《大唐西域記》卷2,《大正藏》第51冊第876頁上。
17《四分律》卷58,《大正藏》第22冊第998頁中。
18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中。
19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0頁上。
2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19,《大正藏》第22冊第129頁上。
21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0頁下。
22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下。
23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下。
24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下。
25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8頁下至第39頁上。
26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0頁下至第241頁上。
27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1頁下。
28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中。
29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1頁下。
30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1頁下。
31《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冊第830頁下。
32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下。
33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下
34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下。
35《羯磨》卷1,《大正藏》第22冊第1051頁下。
36《十誦律》卷24,《大正藏》第23冊第173頁中至下。
37《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冊第831頁上。
38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上。
39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上。
40釋義凈:《南海寄歸內法傳》卷2,《大正藏》第54冊第217頁中。
41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1頁上。
42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40頁下至第41頁上。
43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41頁下。
44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41頁下。
45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1,《大正藏》第40冊第242頁中。
46《律二十二明了論》卷1,《大正藏》第24冊第670頁上。
47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1,《大正藏》第40冊第39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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