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融合障礙何在?
當前,在推進供給側改革、重構新型供需關係的背景下,發展文化產業對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以及提升國家軟實力等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國文化產業主要脫胎於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於其他領域,文化產業發展起步晚、基礎薄弱,加之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造成目前文化產業投資來源較為單一,服務於文化產業的金融中介體系薄弱,配套法律法規政策仍不完善,文化產業與金融資本融合不足,融資困難情況較為突出,嚴重製約文化產業快速發展。
「十三五」時期我國經濟進入中高速增長階段,文化產業以其自身的優勢成為穩增長、調結構的重要力量,不僅是支柱產業,更是發展新動能、提高經濟增長效率的重要依託。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意義重大,事關「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發展目標能否完成,也是供給側改革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一環。然而,我國的文化產業主要脫胎於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於其他領域,文化產業的發展起步晚、基礎薄弱,加上其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造成發展的嚴重製約,最突出的問題是與金融資本融合不足,出現了融資困難的情況,嚴重製約著產業的快速發展。
1、文化產業的投資來源仍較為單一
2、文化產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聯動
3、文化企業的自身特點阻礙了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4、服務於文化產業的金融中介體系薄弱
5、財政對文化產業的投入仍然不夠
6、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仍不完善
文化產業的投資來源仍較為單一
文化產業的投資主要來源於5個方面:財政投入、銀行貸款、社會融資、外資以及文化企業內源資金。
我國文化產業的投資來源則較為單一,國有文化企業仍以財政投入為主,投資方式也很簡單,大多局限於財政補助方面,貼息、轉貸等方式很少運用。民營文化企業大都由旅遊、房地產、廣告等其他關聯行業轉入,資金來源主要靠私人公司的原始積累,部分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投資來源雖然有多元化的趨向,但在資本市場上其直接或間接融資一般相對困難,利用外資和社會捐助更微不足道。
文化產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聯動
2010年中宣部等九部委聯合出台了《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為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融合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當年文化產業共獲得貸款5328億元,總量僅佔86.8萬億元貸款總餘額的0.6%,占當年全部新增貸款9.78億元的5.4%。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不重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的了解不夠,
二是傳統文化企業不擅長使用金融工具。
三是金融機構制定的貸款門檻較高。
四是對文化產業方面的金融創新較為薄弱。
文化企業的自身特點阻礙了與金融資本的融合
文化企業往往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具有政治屬性和意識形態屬性;另一方面是物質文明的創造者,具有經濟屬性。除此之外,我國文化體制改革起步較晚,許多文化企業還處在「轉企改制」的進程中,進一步增加了文化產業的複雜性。
一是文化企業的行政色彩較濃。
二是文化產業的盈利模式比較特殊。
三是大量文化企業小而分散。
四是文化企業的投資風險大。
服務於文化產業的金融中介體系薄弱
完善的中介服務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對於文化產業而言,其資產評估、擔保以及產權交易等環節均十分薄弱,成為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深度融合的另一個障礙。
一是文化資產評估難。文化企業擁有的產權多是無形資產,包括影視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品牌等,對於這部分資產的評估業界雖然進行了大量探索,但仍存在很大困難。
二是文化資產融資擔保難。文化企業自身缺乏足夠的有效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貸款或其他融資的條件,在尋求抵押或質押過程中,一部分文化企業試圖通過聯保的方式解決擔保難的問題,但實踐效果並不理想,原因仍在於文化企業有形資產不足,只要現有資產評估辦法和擔保規則不改變,擔保難的問題就無法根本解決。
三是文化資產交易難。文化資產的產權涵蓋面廣,其中包括大量具有文化屬性的知識產權,轉讓的對象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只是使用權或者其他外延權利,加上評估困難、風險不宜把握,增加了交易對象的複雜性,影響到產權交易的進行。
財政對文化產業的投入仍然不夠
在我國,文化產業資金中財政投入佔據主導地位,但從絕對量和人均數量看都還比較小,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同時,在財政投入的方式以及管理方面也存在著一定缺陷,影響到財政資金效力的發揮。
一是財政對文化建設投入不足。
二是投入方式不盡合理。
三是各類文化投資基金行政化色彩嚴重。
四是財政資金的後期管理較為薄弱。
無論財政撥款還是通過各類投資基金投入,由財政資金形成的文化資產也是重要的國有資產,理應納入嚴格、規範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中,但相較於其他國有資產,文化資產具有「輕有形、重無形」的特性,管理起來有一定難度,資金投入的實效也不易評估,這就造成了財政資金投入文化產業「重投入、輕管理」的現狀,即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浪費,又極易形成國有文化資產的流失。
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仍不完善
文化產業具有知識密集型、資本密集的特徵,在現代服務業中處於高端位置,這些特點決定了其健康發展必須依賴於強有力的產業政策支持,只有制定出系統、科學的法律、政策體系才能確保產業發展的規範和穩定。但是,當前涉及於文化領域的立法還不多,涉及到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更少,不適應產業的發展需要,也不利於文化產業與金融資本的進一步融合。
一是現有法律法規立法層級較低。
二是現有法律存在「重審批、輕保障」的特點。
三是存在著許多法律上的空白。
四是缺乏統一完整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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