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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如何處置「通姦罪」的

原標題:宋朝是如何處置「通姦罪」的


原標題:宋政府是如何處置「通姦罪」的?


本書關注的故事與話題,都發生在800年前的宋朝,卻又撥動著我們身處的現實社會的和弦,足以讓你產生穿越時代的代入感。作者想重新講述宋代中國的三百年繁華,重新發現中國的文明傳統,破除人們對宋朝的成見與偏見,再現一個「活」著的時代。

通姦,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比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國家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男人像公豬一樣鑽進別的女人被窩,那麼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姦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從元代起,通姦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姦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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