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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一起劫盜案引發的政治餘波

吳鉤:一起劫盜案引發的政治餘波



文 |吳鉤

親愛的女兒,今天,我們來講述一宗體現宋人在法律問題上錙銖必較精神的案子。


話說韓琦在河北西路相州(今河南安陽)任知州時(約為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前後),當地有一個「三人組」劫盜團伙,盜魁是師父,另二人則是盜魁的徒弟。至於他們的姓名,已經湮沒不聞。


有一次,這個劫盜團伙在搶劫一戶人家時,被鄰里發現,驅逐而散。盜魁憤恨,給倆徒弟下了一個指令:「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徒弟說,好。


過了一段時間,這個劫盜團伙又去搶劫另一戶人家。那戶主是一位單身的老嫗,三劫盜將她縛起來,「榜棰求貨」,嚴刑拷打,逼她交出財物。老嫗哀號,她的鄰居聽到哀號之聲,心中不忍,便過去勸說劫盜:「這老人家也沒什麼財產,你們這麼將她打死了也沒有用。」盜魁的徒弟一怒之下,將那多管閑事的鄰人刺死了。

後來,相州官府將三名劫盜抓獲。法官按《宋刑統·賊盜律》規定,「強盜不得財,徒二年;……傷人者,絞;殺人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主,但因盜殺傷,皆是。」判三名劫盜死罪。經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三名劫盜被執行死刑。


這本是一起很尋常的刑事案,不想卻在數年後引發一場司法爭議,將好幾位中高層官員都卷了進來。


▍舊案重提


大約熙寧末年(約1077年),一個叫做周清的司法官率先對相州三劫盜案的判決提出質疑。


周清,原為江寧府的司法官,因有才幹,被時任宰相的王安石相中,提拔進宰相直屬機關——中書刑房任堂後官(按宋制,元豐改官制之前,以中書門下為宰相機構,下設五房: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職官有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提點中書五房公事、各房檢正公事、各房堂後官、守當官等),負責抽查往年的刑事判決檔案,若發現有錯判、誤判或有疑點的判決,有權提出反駁。

周清檢查相州三劫盜案的卷宗時,發現原審法官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個問題:熙寧年間國家有新立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考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


本案中,盜魁曾命令徒弟:「有救者先殺之。」可知盜魁應為殺人案首犯,動手殺人的兩個徒弟只是執行師父的命令,應為從犯。而且他們被捕後,「至獄先引服」,屬於按問自首。依照熙寧新法,刑罰應當減等。相州卻判他們死刑,而刑部沒有駁正,「皆為失入人死罪」。


據此,周清認為,相州三劫盜案存在錯判的司法失誤,應該追究相州法官與刑部「失入人死罪」的責任。


這一樁封存於檔案室的陳年舊案,就這麼被翻了出來。


我們看史書,會發現,人們為受冤屈的良民獲得平反而呼籲、奔走之事並不鮮見,但替「枉死」的強盜討回公道,確實比較稀罕。

我們也經常聽到一種說法:為壞人的合法權利辯護,就是為所有人的權利辯護。對周清的行為,不妨也這麼看待。


當然,從動機來說,周清未必有多麼高尚,他其實有私心,因為熙寧年間,王安石立了一條新規:「若刑房能較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周清計較相州三劫盜案的判決,是為積累自己的聲望與官資。


但是,我們不也常說嗎,不怎麼高尚的動機,也能推動社會的進步,為大眾帶來福利。


王安石雕像

吳鉤:一起劫盜案引發的政治餘波



現在相州三劫盜案的判決既然受到質疑,神宗皇帝便將案子交給大理寺複核。負責複核的大寺理詳斷官竇革(一說為竇蘋)、周孝恭認為,盜魁固然交待過徒弟,「有救者先殺之」,但這裡的「救者」,顯然是指「執兵仗來斗者也」,而本案中,被殺死的鄰人只是「以好言勸之」,並不是帶著武器前來救援之人,盜徒出手將他殺死,是主犯,不可認定為從犯,依律當判死刑。相州的判決沒什麼差錯。


竇革、周孝恭又去請示周清的上司、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劉奉世說:「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竇周二人又說:「然則此案不可認定為『失入人死罪』。」劉奉世說:「君自當依法,沒有人指示此案必須裁定為『失入人死罪』。」於是大理寺作出對相州案的複核裁決:相州案不存在「失入人死罪」的錯判。駁回周清的請求。


周清不服,堅持相州案判決不當,要求再議。於是神宗又將案子交刑部審議。刑部的法官最後認為,周清的質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決有失誤。


你可以想像,大理寺對此裁定肯定也不服啊。


▍節外生枝


正當大理寺與刑部、周清展開大辯論之時,案子突然另起波瀾——皇城司(宋朝的皇城司是一個準司法機構,負責刺探京城臣民的不法情事,也掌握著一部分司法權,但審訊的對象只限皇室人員及間諜,職能有點像明代的錦衣衛,但權勢遠不如錦衣衛)向宋神宗報告:發現相州的法官潘開帶著財物來到京師,向大理寺法官行賄三千貫錢,「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齎三千餘緡賂大理」。


原來,當年在相州負責審判三劫盜案的主審法官,叫做陳安民,如今已另遷他官,他聽說周清正在駁正這個案子,心裡很是慌張,擔心會被問責,趕緊「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又給相州的現任法官潘開寫了一封信:「大事不妙。爾宜自來照管法司。」


潘開便帶了一筆錢來到開封。恰好有一個叫高在等的相州人,在司農寺當公務員,與潘開相識,潘開便托他找找門路。高在等也看中了潘開帶來的財貨,說他認識大理寺的法官,這事包在他身上,你放心。


不想潘開在京城的活動,不知怎的被皇城司打聽到了,立即報告給了皇帝。賄賂法官,妨礙司法公正,這還了得!神宗立即指示開封府按鞫潘開行賄一事。


相州三劫盜案發展至此,性質發生了改變:從原來的判決是否存在錯判的問題,變成相州法官是否妨礙司法公正的問題。


開封府審訊了潘開及相關證人,發現潘開帶來的財物並未送到大理寺法官手裡,而是被高在等與幾個中書刑房的吏員瓜分掉了,大理寺法官都說從來沒有見過潘開這個人,所謂「齎三千餘緡賂大理」只是謠傳。開封府也找不到潘開行賄大理寺的證據,只發現一封陳安民寫給潘開的書信。總之,行賄大理寺法官、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證據不足。


這時候,諫官蔡確出來指證說:相州三劫盜案原審法官陳安民,背景可不簡單,他的外甥、大理寺法官文及甫,正是三朝元老文彥博之子,又是當朝宰相吳充(時王安石已罷相,由吳充接任)的女婿。事連大臣,非開封府可了。」建議將案子移交御史台審訊。


元豐元年(1078)閏正月,神宗下詔:「近降相州吏人於法寺請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疑,不盡情推劾,致奸賊之吏得以倖免。宜移送御史台。」未久,因御史台審訊潘開獄一月有餘而未有結果,神宗又詔蔡確「與御史同鞫」。


以前我們看《水滸傳》,總以為宋朝「衙內」無法無天,法律對他如同擺設。事實當然並非如此。既然相州案牽連到朝中大臣的子弟,那更需要徹查清楚;之所以移交御史台調查,也是為了防止有高官干預司法公正。按宋真宗年間的立法,「御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為了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法律禁止御史在推鞫、裁決詔獄時請示皇帝與宰相的意見。


至於推動徹查相州案的力量,應該說,是比較複雜。宋神宗的目的自然是希望查清楚有沒有官員貪贓枉法,蔡確卻意在借相州案打擊政敵吳充。但我們大可不必以動機深究歷史人物,還是看蔡確在調查相州案的過程中是否有構陷行為。


宋神宗肖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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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吏斷獄


作為潘開行賄案的主審官,蔡確表現出心狠手辣的酷吏作派。他委派大理寺丞劉仲弓為主審官,先將涉嫌收受請託的大理寺詳斷官竇革、周孝恭等人逮捕來,「枷縛曝於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可是竇革、周孝恭都不認罪。


蔡確又將一眾人犯關入大牢,「令獄吏卒與之同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於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鉺悉投其中,以杓勻攪,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大家原來都是體面的士大夫,哪裡受得了如此這般羞辱,「幸其得問,無罪不承」。竇革交待說,之前審議相州案時,自己曾說過,「陳安民是李待制親(李待製為何人,待考),誰敢妄定翻他文字?」


蔡確將陳安民傳喚來,先「置枷前」恫嚇了一番,再「問之」。陳安民膽子比較小,心裡恐懼,立即交待說,曾找他的外甥文及甫幫忙,文及甫稱「已白丞相,甚垂意」。丞相者,即宰相吳充,意思是,相爺已知道這件事了,會關注的。


另一位主審官、御史中丞鄧潤甫為人忠厚,看不慣蔡確「慘刻」的作風。有一次,他夜宿御史台,聽到牢里的犯人因被拷掠而發出的哀號之聲,慘不忍聞,以為是蔡確在訊問竇革、周孝恭等人,心裡對竇革、周孝恭很同情,卻又無可奈何。


再說蔡確得到陳安民的供詞,心中竊喜,「遽欲與(鄧)潤甫登對,且奏(吳)充受請求枉法」。但鄧潤甫卻說,「未敢上殿。」勸告蔡確不要冒然驚動宋神宗。


次日,鄧潤甫在給神宗講課時(鄧潤甫又是經筵官),藉機告訴皇帝:「相州獄甚冤,大理寺實未嘗納賂。而蔡確深探其獄,枝蔓不已。竇革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全膚,皆銜冤自誣。乞早結正。」恰好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也上書說,竇革等人受到刑訊逼供。在古代,刑訊為合法,不過宋朝「待遇臣下進退以禮」,顧全士大夫體面,士可殺而不可辱,對士大夫動刑,是當時的輿論普遍不能接受的事情。


所以宋神宗聽了鄧潤甫與上官均的報告,「甚駭異」。


第二天,蔡確終究按捺不住,來見神宗,準備彙報陳安民招供不諱、宰相吳充涉嫌受請託一事。但行至殿門時,皇帝拒絕見他,「使人止之,不得前」。隨後,便接到神宗手詔:「聞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宜,遣知諫院黃履、勾當御葯院李舜舉,據見禁人款狀引問,證驗有無不同,結罪保明以聞。」時為元豐元年四月三日。


馬失前蹄


黃履、李舜舉奉詔至御史台大獄,與鄧潤甫、蔡確等坐於簾後,「引囚於前,讀示款狀(犯人供詞),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這個做法,是宋代刑事司法的一道程序,叫做「錄問」。


依宋制,為防止出現冤案、錯案,徒刑以上的刑案,在庭審結束之後,都必須啟動「錄問」的程序,即由一位未參加庭審、依法不必迴避的法官核查案狀,再提審被告人,讀示罪狀,核對供詞,詢問被告人所供是否屬實。


若犯人翻供,案子必須由另外的法官重組法庭,重新審理,這叫「翻異別勘」。凡刑案未經錄問,不可以判決;即使作出了判決,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即以司法官枉法論處。


但是,法意雖美,執行時卻難免要打個折扣。有些犯人害怕錄問翻供,案子重審時,會再次受到刑訊,所以往往選擇不翻供,認命。


黃履、李舜舉這次錄問,周孝恭、潘開等三十餘人果然沒有翻供,因為之前「有變詞者輒笞掠」,「稱冤者輒苦辱之」。只有竇革一個人喊冤,稱原供狀內「十有八事皆虛」。不過,黃履、李舜舉驗看他的身體,發現「拷掠之痕則無之」,顯然他並未受到嚴重的刑訊逼供,鄧潤甫之前所說的「榜掠身無全膚」,看來是不實之詞。原來,鄧潤甫那次夜裡在御史台聽到的「拷掠囚聲」,並非竇革等人被訊問,而是御史台法官在訊問其他案子的犯人。


黃履、李舜舉錄問完畢,回去向神宗皇帝報告,說除了竇革,其他人等都沒有喊冤翻供,而竇革本人身上也不見拷掠之痕。宋神宗開始對鄧潤甫生出幾分不滿,認為他報告不實。


這時,權監察御史里行上官均又上書說:雖然竇革在審議相州案時,曾有「陳安民是李待制親,誰敢妄定翻他文字」之語,語似涉私徇情,然而「推究竇革等本意,正是疑惑刑名,反覆議論」,並不能拿來作為企圖為陳安民開脫的罪證。「法官竇革等非臣親故」,臣安敢「曲為遊說」,只是大理寺乃法令所系,當持天下之平,「若官司挾情輕重其手,此固人臣之所同嫉,朝廷之所宜深治也」。因此,「臣欲乞別差端厚明良之臣,移司勘劾,庶幾推見本末,義不縱奸,仁不濫罰,有以副朝廷用刑之意」。


神宗依言又委派黃履與另一位監察御史里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李)舜舉監之」。但黃廉似乎對案子並沒有提出什麼異議。


宋神宗這下確信鄧潤甫與上官均之前所言有虛。蔡確又趁機進言:鄧潤甫與上官均見陳安民請求執政情節,有意開脫,「恐臣論列,故造飛語以中傷臣」。這次錄問,二人又「意欲開誘罪人翻異,而罪人了無異辭」,黃履與李舜舉兩位大人可以作證。


於是神宗皇帝以「奏事不實,奉憲失中。言涉詆欺,內懷顧避」為由,罷了鄧潤甫的御史中丞之職,出知撫州(今江西撫州);以「不務審知,苟為朋附。俾加閱實,不知所言」為由,罷了上官均的權監察御史里行之職,出知光澤縣(今福建光澤);蔡確則被任命為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


按宋朝制度,凡重要任免,詔敕需宰相簽字副署。宰相吳充說:「御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神宗同意吳充避嫌,免簽字。

吳鉤:一起劫盜案引發的政治餘波



結案


成功排擠掉礙手礙腳的「老好人」鄧潤甫之後,新任御史中丞蔡確繼續審訊相州案及由其衍生的潘開行賄案。


這一回,蔡確逮捕了陳安民的外甥、大理寺評事文及甫。文及甫恐懼,供認曾將大理寺複核相州案一事稟告了他的岳父、宰相吳充,吳充允諾會關注此事。與陳安民的供詞一致。文及甫還供稱,曾囑託太常博士吳安持過問相州案。吳安持,宰相吳充之子,王安石的女婿。


蔡確又逮捕了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並恫嚇他:大理寺的法官已供認受了你的風旨行事,你還不認罪?劉奉世心裡疑懼,稱自己是受了吳安持的囑託。說起來,劉奉世與吳家淵源匪淺,劉氏原供職於樞密院,時任樞密使的正是吳充,後吳充拜相,便奏請將劉奉世調入中書刑房,任檢正公事一職。


蔡確將目標鎖定在吳安持身上,奏請逮捕吳安持問訊,但神宗皇帝顧及宰相吳充的身份,沒有答應逮捕,「特免追攝」,由制勘院「遣人就問」。但吳安持大概擔心自己也會被捕系獄,接受訊問時,主動供認曾交待過劉奉世幫忙。


受相州案牽連的還有韓琦之子、時任三司副使的韓忠彥。我查到的史料並沒有說明韓忠彥究竟因何事介入相州案,只是簡略提到蔡確也傳喚過韓忠彥。


我的猜測是,相州三劫盜殺人案發之時,正好是韓忠彥的父親韓琦任相州知州。相州案的判決,是需要知州簽字才可以宣判的。


換言之,如果相州案的判決存在「失入人死罪」的失誤,韓琦也難辭其咎。但韓琦已於熙寧八年(1075)去世,想來韓忠彥應該是出於維護父親聲譽之心,以某種方式過問了相州案的複核。


蔡確審訊至此,認為案情已經水落石出,便給神宗呈交了結案報告:經查,陳安民在任相州簽書判官時,主審三劫盜殺人一案,判決失當,失入人死罪;又因害怕舊案被駁正,便向他的外甥、大理寺評事文及甫請託。


文及甫受陳安民之請,又轉託於他的大舅子、宰相吳充之子吳安持。吳安持受託,囑咐跟吳家關係密切的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幫忙。劉奉世復暗示大理寺法官裁定相州案非失入。大理寺法官竇革、周孝恭承劉奉世風旨,遂認定相州案的原判不存在過錯,駁回周清的質難。


你看,蔡確給相州案理出了一條清晰的請託鏈:陳安民文及甫吳安持劉奉世竇革、周孝恭。


元豐元年六月,宋神宗下詔,對涉案官員分別作出處分:


陳安民坐失入人死罪,又企圖妨礙司法公正,「追一官,勒停,展三期敘」,即降低官階,勒令停職,延遲磨勘期九年(意味著九年內不可能獲得升遷);


文及甫「沖替」,即調離現職並降職;


吳安持「追一官,免勒停,沖替」,即降官階、同時降職;


劉奉世「落直史館,免勒停,監陳州(今河南淮陽)糧料院」,即奪去館職待遇,外調陳州糧料院領一份閑職;


竇革「追一官,勒停」,降官階,並勒令停職;


周孝恭「沖替」,處分跟文及甫一樣;


韓忠彥「贖銅十斤」,相當於課罰金。


至於那個攜帶巨款跑到京師拉關係、引爆相州案餘震的相州法官潘開,很奇怪,史料中找不到他所受處分的記載。


周清呢,因駁正相州案有功,「遷一官」,晉陞一級官階。


這個處分結果公布後,蔡確還不滿意,多次率領御史登對、上書,說對吳安持的懲處太輕了。蔡確之所以盯著吳安持不放,自然意在其父吳充。吳充實際上並未過問相州案,但事情畢竟牽連到他的家人,按宋朝慣例,他惟有「上表乞罷相,及闔門待罪」。最後神宗皇帝「遣中使召出,令視事」,才回中書門下上班。


對蔡確的窮追不捨,宋神宗也有些反感,反問蔡確:「子弟為親識請託,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吳充去之,此何意也?」並將蔡確等人的奏札退了回去。那幾個御史這才停止攻擊。


相州三劫盜案引發的政治餘波,總算平息下來。


余話


後人著史,將蔡確列入「奸臣傳」,又認為吳安持、文及甫等人受了蔡確陷害,「獄成,人以為冤。今詳述其事,則冤事自見也」。不過,我相信宋神宗那個基於常理常情的判斷:「子弟為親識請託,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蔡確固然不是什麼正人君子,但神宗皇帝可不是一個容易受人蒙蔽的昏君。


我們講這個故事,也意不在分辯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故事揭示的制度運作,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就這個鬧得沸沸揚揚的相州案來說,我覺得有幾點值得留意:


其一,最早對相州三劫盜案判決提出質疑的中書刑房堂後官周清,也許真的是動機不純,但動機無法深究,我們看到的,是周清對法律適用的較真,引據法條,辨析法意。而這,正是司法的要旨所在。


其二,大理寺詳斷官竇革與周孝恭裁定相州案原判決合理,也是在法理上進行辯護,辨析「救者」在法律上的界定,而不是宣稱那三個盜劫可不是什麼好人,死有餘辜。換句話說,不管是周清,還是大理寺,儘管觀點相異,但有一個共識卻是不言自明的:即便是強盜之類的壞人,對他們的制裁也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不可以「舍法以論罪」。


其三,隨著案情的進展,朝中大臣的子弟牽涉進來,被調來推鞫相州案的蔡確,不管你是宰相的女婿也好,宰相的兒子也好,只要涉案,就敢傳喚來。雖然蔡確也是動機不良,但他敢這麼做,也說明了彼時朝野上下還有一個不言自明的共識:身份不是法律的擋箭牌。


其四,面對蔡確的咄咄逼人之勢,看著自己的女婿被逮捕、兒子被訊問,宰相吳充始終沒有說一名話,不敢明裡暗裡干預御史台的司法。這並不是因為吳充懦弱,而是出於避嫌的自覺。那假如吳充企圖影響司法呢?按宋朝政治正常時期的風氣,吳充將會迎來猛烈的抗議聲浪,最後可能被迫辭職。


以現代的眼光來看,我們當然可以發現宋代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較為嚴重的刑訊逼供。不過,我總是覺得,對於古人所立制度,我們不必責備求全,更應該見賢思齊,反求諸己:前人做得到的,我們今天做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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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歷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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