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私人語言論證到物理主義綱領: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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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私人語言論證到物理主義綱領:
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學派*
王曉陽**
上海交通大學 哲學系,上海,200240
刊發於《學術月刊》,2014年第11期
摘要:近年來,在有關物理主義的研究中,私人語言論證與早期物理主義之間的關係問題引起學界持續關注。史料顯示,在早期物理主義者那裡,至少出現了四個不同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分別為:維特根斯坦版私人語言論證、耐德-卡爾納普版私人語言論證、紐拉特版私人語言論證,以及石里克版私人語言論證。對這四個不同版本私人語言論證的分析則表明,一方面,雖然對私人語言的理解存在明顯分歧,但是早期物理主義者卻共同堅守著同一個物理主義綱領:物理語言是普適的(universal)。另一方面,也正是由於這些分歧,直接導致了早期物理主義者對該物理主義綱領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這樣的梳理和分析,不但有助於我們認清物理主義早期階段出現的那些一致與分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並塑造了我們今天關於物理主義的理解,而且有望推進我們關於物理主義的更深入思考。
關鍵詞:私人語言論證;物理主義綱領;維特根斯坦;維也納學派;
一、引言:一場關於「新思想」優先權的爭論
1932年夏,卡爾納普(Rudolf Carnap)在維也納學派(the Vienna Circle)的機關刊物《認識》上發表了一篇題為「作為科學的普適語言的物理語言」的論文(以下簡稱《語言》)。[1]在這篇文獻中,卡爾納普正式宣布自己的一個新思想誕生了。這個新思想就是「物理主義」(Physicalism)。在卡爾納普看來,物理主義體現為如下這個綱領性主張:
「由於所有的陳述——無論是原錄語句(protocol),還是與原錄語句相關聯的由系統的假說所組成的科學系統中的陳述(the scientific system consisting of a system of hypotheses related to the protocol)——都可被翻譯為(be translated into)物理語言(physical language)而非別的語言,因此物理語言是一種可以作為全部科學的通用語言的普適語言(The physical language is therefore a universal language and, since no other is know, the language of all Science)」。[2]
這裡的「全部科學」,是指具有認知意義(cognitive meaning)的各門學科知識的最大集合,既包括形式科學(如:邏輯學、數學等),也包括自然科學(如:物理學、生物學、心理學等),甚至還包括(具有認知意義的)人文社會科學(如:哲學、社會學、歷史學等)。但是請注意,在此綱領關照下,由於傳統的形而上學命題儘是些無法被翻譯為物理語言因而在認知上無意義(cognitively nonsense)的偽命題(pseudo-propositions),因此卡爾納普呼籲,我們必須首先清除掉傳統的形而上學命題,才能推進各門學科知識的整合,從而實現「科學的統一」(the unity of science)或「統一科學」(unified science)的終極目標。
這是卡爾納普發表的首篇關於物理主義的論文。史料顯示,在《語言》一文即將刊出之前,已引發了激烈的爭論。[3]有趣的是,爭論竟然主要不是針對其內容的(什麼是物理主義),而是針對其優先權的(誰才是最先提出了物理主義的人)。
首先是維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提出了強烈抗議。維特根斯坦先寫信給石里克(Moritz Schlick)(1932年5月6號),具體列舉了《語言》一文中哪些地方大量使用了他的思想成果,但令人憤怒的是,卡爾納普在文中竟然對其重要思想來源——維特根斯坦——隻字不提。在通信中,維特根斯坦宣稱,他對《語言》一文中所涉及到的如下幾點擁有優先權:「物理主義觀念,實指定義和假設的思想,內容的說話方式和形式的說話方式的區分」。[4]石里克承擔起調查這件事情的任務,大概2個月之後(7月10號),石里克寫信給卡爾納普,詳細列舉了《語言》一文中至少有如下四處應該感謝維特根斯坦:1、關於哲學的本質的論述;2、關於實質定義的論述;3、關於自然規律和假設的論述;4、藉助形式的說話方式來消除偽問題(pseudo-problems)。[5]在7月17號給石里克的回信中,卡爾納普辯解道,在關於物理主義的問題上,他之所以沒有提及維特根斯坦,是因為「維特根斯坦畢竟沒有處理過(deal with)物理主義問題」。[6]而在石里克將卡爾納普答覆的複印件寄給維特根斯坦後,維特根斯坦在給石里克的回信中(8月8號)則憤怒地回應:
「雖然『物理主義』這個名稱令人不快,但是認為我沒有處理過物理主義問題這種說法是不對的。與我寫作整個《邏輯哲學論》時一樣,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我採取了同樣簡潔的方式」。[It is not true that I have not dealt with the question of 「physicalism」 (albeit not under this—dreadful—name) and with the same brevity with which the entire Tractatus is written.]。[7]
8月20號,維特根斯坦終於寫信給卡爾納普(並附上了8月8號給石里克的那封信),譴責「卡爾納普是精神竊賊」。[8]有理由相信,這一事件最終導致了維特根斯坦和卡爾納普二人關係的徹底決裂。維特根斯坦的強烈抗議和優先權要求,引發了學界諸多關注,但說法不一。如:戴蒙德(Cora Diamond)認為,由於卡爾納普「撿起了」(pick up)《邏輯哲學論》中3.343節中所表述的「互譯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ertranslatability),並將這個原則作為他1932年宣布的物理主義新思想的核心,因此維特根斯坦的指責是恰當的。[9]斯特恩(David Stern)則認為,雖然《邏輯哲學論》的3.343節陳述了物理主義的「互譯性原則」,[10]但是僅由互譯性原則這一點不足以表明,《邏輯哲學論》時期的維特根斯坦青睞物理主義。而且有證據顯示,即使維特根斯坦青睞物理主義,他所理解的物理主義也不同於卡爾納普。[11]辛迪卡也認為,維特根斯坦的上述說法並不足以表明,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究竟是認同還是反對物理主義,[12]而且進一步認為,在《邏輯哲學論》中維特根斯坦即使涉及到了物理主義,也不是卡爾納普《語言》一文中提出的那種物理主義。[13]在寫給石里克的上述第一封信中(1932年5月6號),維特根斯坦自己說,卡爾納普《語言》一文中提出的物理主義實際上是他(維特根斯坦)在1928年才產生的一個新想法。[14]此外,斯特恩、辛迪卡和馬力恩(Mathieu Marion)分別對1930年左右的維特根斯坦手稿——尤其是《哲學評論》(Philosophical Remarks)——進行了考察,得出幾乎一致的結論:在1929年底到1930年初——大概在1929年10月——維特根斯坦的確經歷了一次從《邏輯哲學論》中的舊觀點向物理主義新立場的思想轉變。[15]
接著,紐拉特(Otto Neurath)也抱怨,雖然在《語言》一文的一個詳細的腳註中,卡爾納普認為「紐拉特的提示在『所有重要之點上都被證明是富有成果的』,『完全證明了』他的觀點。而這個觀點就是物理主義」,[16]但是事實上,他(紐拉特)才有擁有「新思想」(物理主義論題)的優先權。因為在《語言》一文刊出之前,紐拉特1931年已經發表了三篇有關「物理主義」的論文(甚至其中一篇的篇名就叫「物理主義」)。[17]
此外,維也納學派的一位學生成員耐德(Heinrich Neider)也向「新思想」提出了優先權要求。耐德不止一次宣稱,在一次談話中(當時紐拉特也在場),他通過一個論證指出了卡爾納普的《世界的邏輯結構》一書中現象主義(phenomenalism)進路的關鍵困難。這個論證給了卡爾納普決定性的啟示,最終促成卡爾納普放棄了現象主義而轉向物理主義。[18]據尤貝爾(Thomas E. Uebel)考證,這次談話大概發生在1929年10月或是更早,遠早於《語言》一文的發表。[19]
後來(1935年)石里克竟也向卡爾納普指出,實際上早在1918年《普通認識論》(the General Theory of Knowledge)的第一版中,他就已經提議並辯護了某種版本的物理主義(a version of physicalism),[20]並在隨後的第一屆世界統一科學大會(巴黎會議)上公開表明了自己的這個觀點。[21]在同一時期卡爾納普與紐拉特的通信中,卡爾納普認可了石里克的說法。並且表示,由於竟然沒有注意到石里克的相關重要工作,他感到「意外和十分尷尬」。[22]但紐拉特並不認同卡爾納普的妥協,拒絕接受石里克的優先權要求。[23]
目前有眾多學者關注到了這場「優先權」爭論,但尚未形成一致看法。[24]需要說明的是,在這裡提到這個爭論,並不意味著我也打算加入「優先權」的考證和裁斷之列,而只是想表明,雖然對優先權的歸屬問題未有定論,但是「發生爭論」這件事情本身足以顯示出維特根斯坦和維也納學派的三位核心成員(以及其他成員)之間的一個重要共識:他們無疑都認可了或認可過一個共同的綱領——物理主義。我覺得對這個共識不難理解,否則就很難解釋他們為什麼要爭物理主義的優先權。我倒認為,我們真正應該關心是如下兩個問題:第一個是,驅使他們不約而同地提出並聚集到物理主義綱領之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第二個是,在這個共同的綱領之下,他們各自的理解或解釋又有何異同?對這兩個問題的解答,構成了本文的主旨。換言之,這兩個問題也是本文的目標問題。我打算在本文隨後部分來處理它們,第二節處理第一個,第三節則處理第二個。
當然,任何理論的創立或綱領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和思想淵源,物理主義也不例外。[25]簡言之,對於這些早期的創立者而言,之所以提出物理主義,與他們對待哲學和科學的態度密切相關:在哲學上,他們希望和傳統哲學(尤其是傳統的形而上學)劃清界限,主張哲學首先應該是一種「澄清和闡明的活動」。這個哲學主張的具體體現就是,運用由弗雷格、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等人開創的邏輯分析和概念分析的技術來清除傳統的形而上學命題。經過這樣的技術處理之後,我們會發現傳統的形而上學命題其實都是些認知上無意義的偽命題,因而不屬於我們的知識體系。可以說,這個主張也鮮明地呈現出了當代西方哲學「語言轉向」的本質特徵。另一方面,在科學上,他們則主張「科學的統一」。這個科學主張的具體體現就是,構造或尋找一種普適語言,使其成為所有各門科學共同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邏輯紐帶(logical connections)或語言基礎(linguistic basis)。
儘管有眾多研究顯示,這些早期的創立者對於上述哲學主張和科學主張的理解均存在著嚴重分歧(很快會論述到這些分歧),然而正是由於對新邏輯技術的運用以及對於普適語言的尋求,使得他們不約而同地共同關注到一個焦點論題:描述認知者自身所具有的意識經驗(conscious experience)的陳述或語言。由於自身的意識經驗具有主體性(subjectivity)、直接性(immediacy)和現象性(phenomenality)的本質特徵,因此相應地,描述自身意識經驗的陳述被認為具有如下本質特徵:不可錯的(incorrigible)、原初的(primary)和私人的(private)(即描述自身意識經驗的陳述只有具有特定意識經驗的認知者本人能夠使用或理解)。因此由這樣的陳述所構成的語言體系,也常被稱為現象語言(phenomenal language)或原初語言(primary language)或私人語言(private language)。
近年來,私人語言與物理主義(尤其是早期的物理主義)之間的關係問題,已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26]下面,我將基於這些前期研究來做進一步的拓展考察:在下一節里,我打算先重構在早期物理主義者那裡出現的幾個不同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以下簡記為PLA),並論析關於私人語言的思考何以能將他們匯聚到物理主義綱領之下(本文的第一個目標問題)。接著在第三節里,我將進一步分析,不同版本的PLA又會具體造成關於物理主義綱領理解上的怎樣的分歧(本文的第二個目標問題),以及這些早期的分歧又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今天關於物理主義的理解。
需要事先說明一下,下面會涉及到四個不同版本的PLA:分別是耐德-卡爾納普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以下簡記為NCPLA),維特根斯坦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以下簡記為WPLA),紐拉特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以下簡記為NPLA),以及石里克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以下簡記為SPLA)。
二、私人語言論證:物理主義綱領創立的內在驅動
儘管維特根斯坦後期著作《哲學研究》(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中的私人語言論證已為我們所熟知,然而據尤貝爾考證,早期物理主義者們——不管是維特根斯坦,還是維也納學派的幾位核心成員(卡爾納普、紐拉特、石里克)——實際上都有各自不同的PLA,而且「不同版本的私人語言論證支持不同的物理主義概念」。[27]因此對不同版本PLA的事先了解,將有助於我們理清有關早期物理主義的真實含義。下面我先依據相關文本,分別重構出四個不同版本的PLA並加以比較分析,進而考察這四個PLA究竟分別支持怎樣不同的物理主義概念。
1、耐德-卡爾納普版私人語言論證(NCPLA):
(1.1)私人語言僅由那些描述言說人S1自身心理感受的陳述所組成。
(1.2)描述自身心理感受的陳述都是主觀的(subjective)陳述。
(1.3)任何主觀的陳述都不可能是主體間可證實的(intersubjectively verifiable)(Uebel, p.335)。
(1.4)當且僅當一個陳述是主體間可證實的,它才有可能成為(becomes)或被翻譯為(is translated into)或被還原為(is reduced to)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中的一個陳述。
(1.5)由(1.2)(1.3)(1.4),描述自身心理感受的陳述都不可能成為或被翻譯為或被還原為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中的一個陳述。
因此,
(1.6)由(1.1)(1.5),私人語言不是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的一個子集。
2、維特根斯坦版私人語言論證(WPLA):
(2.1)私人語言的語詞指稱(refer to)只有言說人S1自己能夠知道的東西,指稱S1的直接的私有的感受。因此,另外一個人S2無法理解這種語言。[28]
(2.2)任何有認知意義的語言,無論是涉及到指稱還是理解,都需要公共的標準(public criteria)。
(2.3)由(2.2),如果私人語言是一種有認知意義的語言,那麼S1使用私人語詞的任何指稱活動,也需要公共的標準。
(2.4)任何具有公共標準的指稱活動都是具有主體間性的(intersubjective)語言活動。
(2.5)任何具有主體間性的語言活動,都不僅能被該語言的某個言說者或使用者所理解,也能被該語言的其他言說者或使用者所理解。
(2.6)由(2.3)(2.4)(2.5),如果私人語言是一種有認知意義的語言,那麼除了S1,其他言說者S2也能理解這種語言。
(2.7)由(2.1)(2.6),私人語言不是一種有認知意義的語言。
(2.8)當且僅當一種語言具有認知意義,使用其語詞進行的言說、指稱和理解等言語活動才是可能的。
(2.9)由(2.1)(2.7)(2.8),關於私人語言,不僅S2無法使用其語詞進行言說、指稱和理解,甚至連S1本人也無法使用其語詞進行言說、指稱和理解。
(2.10)言說(或理解)一種連言說者本人都無法言說(或理解)的語言,是邏輯上不可能的。
因此,
(2.11)由(2.9)(2.10),私人語言邏輯上不可能。[29]
3、紐拉特版私人語言論證(NPLA):
(3.1)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及其子集中的任何陳述,描述的只是某種「我們從物理學
里得知的時-空次序」(the spatio-temporal order, the order that we know from physics)。[30]這種時-空次序可以「經由邏輯和數學中的符號序列來表達」(can be expressed by sign sequences in logic and mathematics)。[31]
(3.2)當且僅當一個陳述描述的是這種時-空次序,它才具有主體間性。[32]
(3.3)由(3.1)(3.2),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及其子集都具有主體間性的特徵。
(3.4)在現實中,任何一種具有主體間性語言的使用標準或交流規則的制定和形成,都與特定的社會團體活動密切有關,因此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也具有社會性的特徵。
【社會性與主體間性兼容(compatible)】
(3.5)私人語言僅由那些描述言說人S1自身心理感受的陳述所組成。
(3.6)依其定義,任何心理感受(包括自身的和他人的)都與時空次序無關,或位於時空次序之外,或不具有時空屬性。
(3.7)由(3.2)(3.4)(3.5)(3.6),私人語言既不具有主體間性也不具有社會性特徵。
(3.8)言說人S1對於自身心理感受的任何變化的檢查(check)都離不開主體間性的標準(如:鍾和尺)。或者說,對於任何一個指稱自身心理感受的語詞(如:藍色感的、硬感的、刺耳的)的有效使用和有意義言說(speak meaningfully),都不得不藉助或使用具有主體間性的語言。[33]
因此,
(3.9)由(3.7)(3.8),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
4、石里克版私人語言論證(SPLA)
(4.1)世界的基礎構件無一例外地都屬於同一種類型(type)的實體/實在(reality)。[34]
(4.2)作為一類獨特的認知者,我們有兩套不同的用來指稱或描述實在的概念系統或語言:心理的和物理的。[35]
(4.3)全部實在原則上都能被自然科學的時-空的量的概念系統(即物理學的概念系統)來指稱或物理語言所描述。而其中只有部分實在能被心理概念所指稱或心理陳述所描述。[36]
(4.4)由(4.3),凡是能被心理概念所指稱或心理陳述所描述的實在,都能被物理的概念所指稱或物理陳述所描述。
(4.5)如果實在被物理概念所指稱或物理陳述所描述,則稱之為物理對象(object);如果實在被心理概念所指稱或心理陳述所描述,則稱之為心理對象、心理狀態(state)或心理感受(sensation)。[37]
(4.6)私人語言僅由那些描述言說人S1自身心理感受的陳述所組成。
(4.7)由(4.5)(4.6),描述言說人S1自身心理感受就是(is the same as)描述被某些心理概念所指稱或心理陳述所描述的實在。
因此,
(4.8)由(4.2)(4.6)(4.7),私人語言是可能的。
下面簡要分析和比較上述四個PLA。首先,我們來考察四個PLA的差異之處。第一,從整體思路或論證立場上看,我們可以將四個PLA分為如下三類:反對私人語言的——NPLA和WPLA;支持私人語言的——SPLA,以及不支持也不反對私人語言的——NCPLA。不難理解做出這樣三類區分的理由。要言之,(1)NPLA和WPLA得出幾乎完全一致的結論,即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二者的區別僅在於,WPLA的論證力度要強於NPLA(前者認為私人語言邏輯上不可能,而後者只是認為私人語言不可能)。(2)由於SPLA明顯是一個為私人語言可能性辯護的論證,因此不同於NPLA和WPLA。(3)NCPLA的結論則只是私人語言不適合作為統一科學的普適語言,但我們並不能僅由NCPLA的這個結論進一步推出私人語言究竟可能還是不可能。可見,在有關私人語言的論證中,與上述三個PLA都不相同,NCPLA所採取乃是一種「中立的」立場。第二,從具體論證過程或關鍵論據上看,上述四個PLA也各不相同。要言之,(1)NCPLA關鍵論據在於,提出作為一種普適語言,必須要具有主體間可證實性的特徵,而私人語言或現象語言卻是主體間不可證實的,因此私人語言不是一種合格的普適語言。(2)WPLA的關鍵論據在於,提出當且僅當具有某種公共標準,一種行為或現象才能被稱作語言活動,才能獲得有認知意義的理解。因此一種本質上不具有公共標準的語言,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即私人語言邏輯上不可能。(3)NPLA的關鍵論據在於,提出一切語言活動(無論是物理語言還是私人語言)都具有主體間性的特徵,即離不開具有主體間性的標準。然而依其定義,私人語言卻是一種不具有主體間性的語言,因此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4)與前三者相比,SPLA有兩個明顯的不同之處: SPLA支持私人語言是可能的; SPLA明確區分出兩個層面——形而上學層面和語言層面。在形而上學層面,SPLA堅持一種實體一元論(substance monism),認為世界的本體基礎或基本構件僅是一種終極實在(only one kind of ultimate reality)。在語言層面,SPLA則堅持一種純粹認識論意義上的心物平行論(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或概念二元論(conceptual dualism)。即SPLA認為,作為認知者或概念使用者,我們可以用兩類不同的概念系統或言說方式(心理的和物理的)來標記或指稱形而上學上的同一個(one and the same)終極實在。並且解釋了,構成世界的那些物理對象和心理感受/對象各自的認識論形成過程(即什麼是物理對象/狀態,什麼是心理對象/狀態/感受):物理對象就是被物理概念所標記或指稱的實在,而心理對象則是被心理概念標記或指稱的實在。因此,作為構成世界(world)的那些物理對象和心理對象,僅「存在於」認識論層面,或概念的使用過程中。它們(心理對象和物理對象)僅僅構成了(對象)世界,但不構成世界的本體基礎,因為它們(心理對象和物理對象)不是終極實在(或終極實在的一部分)。[38]
其次,我們來考察這四個PLA有何共同之處。儘管上述四個PLA——無論是整體思路或論證立場,還是具體論證過程或關鍵論據——之間的差異很明顯,但不難看出,在語言層面,這四個PLA都支持或可引申出一個幾乎一致的結論:物理語言是普適的。[39]因此我認為,一個似乎合理可接受的看法就是:正是因為這個一致的結論(物理語言是普適的),所以我們應該將維特根斯坦和維也納學派的上述核心成員一併歸入物理主義的陣營。這樣做也會使我們能夠更恰當地理解(本文第一節所介紹的)那場有關物理主義優先權的爭論。下面請允許我來進一步解釋這個看法。
三、物理主義:一致與分歧
在解釋之前,需要先回顧一下本文開頭提到的關於物理主義的定義,那就是「所有的(科學)陳述都可以翻譯為物理語言……因此,物理語言是一種可以作為全部科學的通用語言的的普適語言」。[40]這是卡爾納普給出的關於物理主義的早期定義,實際上也成為了維也納學派用以推進其「統一科學」事業的一個重要綱領,即「物理主義綱領」。
稍稍觀察一下不難發現,作為一個「語言學論題」(linguistic thesis),該綱領實際上也是一個十分「寬鬆」的檢驗指標,因為它僅從語言層面規定或解釋了什麼是物理主義,似乎並未(實質性地)涉及任何語言之外的其他維度(如:形而上學維度)。也就是說,僅依據上述定義,我們有理由認為,一個觀點x被認為是一個合適的物理主義觀點,當且僅當x同意物理語言具有普適性。
對此,有人可能會立刻提出如下異議:儘管物理主義綱領可以看作是一個語言學論題,然而很明顯,在上述關於物理主義定義的引文中,除了「物理語言具有普適性」這個規定(可稱之為「普適性規定」,以下簡記為規定1)之外,還有兩個關係到物理語言的其它規定:一個是「所有科學陳述都可以翻譯為物理語言」,可稱之為「可翻譯性規定」(以下簡記為規定2)。另一個是「物理語言可以作為全部科學的共同語言基礎」,這稱之為「科學的語言基礎規定」(以下簡記為規定3)。因此,如果一個觀點y僅同意規定1,而不同意規定2和規定3中的一個或全部,我們似乎還不能將y稱為一種合適的物理主義觀點。因為上述定義顯示,規定1隻是成為物理主義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必要條件。因此,當且僅當一個觀點z一併同意規定1、規定2和規定3,z才算得上是一個合適的物理主義觀點。對此異議,我的回應是,如果我們仔細考察規定1、規定2和規定3,則會發現三者之間存在一個根本的區別。而這個區別將使得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規定2和規定3並不能算作成為物理主義的必要條件,只有規定1才是成為物理主義的充分必要條件。為什麼怎麼說呢?因為在我看來,上述異議忽略了一個十分關鍵的事實:規定2和3中都使用的同一個模態詞「可以」。而這個模態詞在規定1中並未出現。由此可見,規定2和規定3充其量只能是成為物理主義的兩個可能性約束條件(可能條件),而非必然性約束條件(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嚴格地講,遵照上述物理主義定義,只要一個觀點同意規定1,我們就應該將它稱作一種合適的物理主義觀點,並且,只要一個觀點不同意規定1——不管它同意再多的其它規定——我們都不應該將它稱作一種合適的物理主義觀點。可見,規定1的確是成為物理主義觀點的充分必要條件。
現在我們應該明白,首先,如果我們嚴格按照上述物理主義的定義,無論維特根斯坦和維也納學派的上述幾位核心成員,都理應被歸入物理主義陣營。其次,上文顯示,在幾乎同一時期,由於維特根斯坦和維也納學派的那幾位核心成員都關注到了私人語言問題,雖說各自關於私人語言的論證立場和論證過程明顯不同,但他們無疑都一致地認識到了物理語言具有普適性。因此不難理解,當卡爾納普突然宣布自己的物理主義新思想時,難免要引發一場優先權爭論了。最後,除了關於物理語言普適性問題和優先權的爭議之外,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如下這個重要事實:儘管維特根斯坦和上述幾位核心成員一致同意物理語言具有普適性,但是他們之間關於物理主義的具體理解實際上存在著明顯差異甚至嚴重分歧。[41]通過上節對四個不同版本PLA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到了一些關於物理主義理解上的早期差異或分歧。
下面,我們簡要考察一下這些早期的差異或分歧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們今天關於物理主義的理解。首先,NCPLA認為私人語言是主體間不可證實的,因而不能成為普適語言,但是僅由這一點並不能推出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物理語言則是主體間可證實的,因而可以成為普適語言)。因此,如果要將物理語言用來作為一種統一科學的語言,那麼就需要將那些不具備普適性特徵的語言或陳述「翻譯成」或(弱一點說)「還原成」物理語言。一旦我們找到某種合適的翻譯規則或橋接規律,那麼這種在語言或理論層面的翻譯或還原過程就能實現。僅就語言層面或認識論層面而言,今天的還原物理主義(reductive physicalism)——除取消主義(eliminativism)外,無論是行為主義(behaviorism)、類型同一論(type identity theory)、分析的功能主義(analytical functionalism),還是(強)隨附物理主義(strong supervenience physicalism)——都普遍地遵從這種「可翻譯」或「可還原」的想法,即認為在心理的陳述和物理的陳述之間存在心理-物理轉換規則或橋接規律。其次,NPLA的關鍵是揭示出不具有主體間性的私人語言是不可能被有效使用的,而且具有主體間性的語言有且僅有一種,那就是描述時-空秩序的物理語言。但是NPLA又指出,這種物理語言的使用規則或標準是在使用特定的語言團體的社會實踐活動中形成和變化的——科學活動也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實踐——因此物理語言也具有社會性特徵。可見,紐拉特所認為的物理語言並不局限於物理學辭彙,而是剔除了令人困惑的「感覺辭彙」之後的日常事物語言。這種觀點一方面對私人語言或現象語言採取了一種「取消」的立場,另一方面又將用來作為統一科學的語言看作是一種僅描述了時-空秩序的廣義的日常的-社會的-事物語言,而非狹義的物理學語言。[42]不難發現,WPLA和NPLA堅持著類似的物理語言觀(有且僅有一種語言,即日常的-社會的-事物語言)(參見本文注釋39),二者的主要區別則在於論證力度有所不同。今天,我們似乎找不到跟這種物理語言觀相對應或類似的物理主義觀點。最後,與上述三種PLA(NCPLA、NPLA和WPLA)相比,SPLA有如下兩個顯著的不同:(1)在語言層面,又可進一步區分為兩小點:認為私人語言或現象語言是可能的。但同時又認為物理語言是普適的,可以用來作為統一科學的共同語言基礎。認為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之間有橋接規律或翻譯規則,這是可能的。因為特定的心理概念(如,疼痛)和特定的物理概念(C-神經激活)之間有可能存在一種類型同一(type identity)關係,即經由經驗科學的研究來發現和確認這種同一關係不是不可能的。[43]如果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之間有可能是類型同一關係,那麼心理概念和物理概念之間就有可能有橋接規律或翻譯規則。(2)SPLA有明顯的形而上學一元論立場。以上論述顯示,無論是NCPLA、NPLA還是WPLA,都沒有預設或暗示特別明顯的形而上學之物立場,然而SPLA卻明顯預設了,世界的本體基礎是一種終極實在。物理語言和心理語言則是描述同一類終極實在的兩種不同的方式。而世界中的所有對象(既包括物理對象也包括心理對象/感受)無一例外地都是經由具體的陳述或概念所描述或標記的實在。可見,除了與上述三種PLA就物理語言具有普適性這一點具有共識之外,SPLA還堅持著一種十分獨特的語言觀:語言層面的概念雖是二元的(心理的和物理的),然而二元概念(心理的和物理的)之間則可能是類型同一的。很明顯,在這一點上(語言或認識論層面),今天的類型同一論幾乎完整地保留了這種概念二元的基本構想。[44]
【致謝:本文是在首都師範大學「西哲論壇」所做專題報告(2013年10月)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初稿也曾在「維特根斯坦與當代哲學國際研討會」上宣讀過(2013年10月,北京)。其間,葉鋒(首都師範大學)、陳嘉映(首都師範大學)、梅劍華(首都師範大學)、陸丁(首都師範大學)、江怡(北京師範大學)、韓林合(北京大學)、唐浩(中山大學)等師生提出了有價值的修改建議,這些建議有效地促進了我的思考和對於文本的進一步修改。在此對以上諸位一併表示衷心感謝!】
* 基金項目:2011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意識研究」(11CZX023);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創新重點項目「解釋鴻溝難題研究」(14ZS069);2013年度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認知哲學研究」(13JZD004)。
** 作者簡介:王曉陽(1978- )男,江蘇泰州人,上海交通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心靈哲學、語言哲學、形而上學、認知科學。e-mail: wangxiaoyang@sjtu.edu.cn
[1] Carnap, R., Die Physikalische Sprache als Universalsprache der Wissenschaft, Erkenntnis, 1932, vol. 2, nos. 5-6, pp.432-465, p.452.此文的一個卡爾納普修訂版本被布萊克(Max Black)譯成了英文並加了一個介紹,作為一本小冊子出版,而且換了個較通俗的名字「科學的統一」(The Unity of Science)(Carnap, R., the Unity of Science, trans. with an intro. by Black, M.,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 Co. Ltd., 1934)。
[2] Carnap, R., the Unity of Science, trans. with an intro. by Black, M., London: 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 Co. Ltd., 1934, p.93。
[3] Uebel, T., 「Physicalism in Wittgenstein and the Vienna Circle」, in Gavroglu, K., Stachel, J. and Wartofsky, M. W. eds., Physics, Philosophy, and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and history of the natural sciences and mathematics In honor of Robert S. Cohe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5, p.334; Stern, D., 「Wittgenstein versus Carnap on Physicalism: a reassessment」, in GAP.6 Workshop on Rudolf Carnap, 2006, pp.18-25, on the web at http://philsci-archive.pitt.edu/2860/
[4] 魯道夫·哈勒 著,韓林合 譯,《新實證主義》,商務印書館,1998年第1版,第258頁。
[5] Hintikka, J., 「Ludwig』s Apple Tree: On the philosophical Relations Between Wittgenstein and the Vienna Circle」, in Stadler, F. ed., Scientific Philosophy: Origins and Development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3, p.36; Stern, 2006, pp.20-21.辛迪卡(Jaakko Hintikka)認為,石里克在這封信所列舉的四點「應感謝而沒有感謝」之處,很可能並不僅僅是石里克本人的看法。因為在石里克給卡爾納普回這封信之前,石里克與維特根斯坦很可能已經商量過將要回信的內容,並得到了維特根斯坦本人的授意或認同(Hintikka, 1993, pp.36-37)。
[6] Hintikka, 1993, p.35; Stern, 2006, p.25.
[7] Stern, 2006, p.25.
[8] 哈勒,1998,第258頁。
[9] Diamond, C., 「Does Bismarck Have A Beetle in his box? The 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 in the Tractatus」, in Crary, A., and Read, R., The New Wittgenstein,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p.279.
[10] Stern, 2006, p.27, note 74.
[11] Stern, 2006, p.27-27; Uebel, 1995, pp.337-343.
[12] Hintikka, 1993, p.39.
[13] ibid., pp.40-41.
[14] ibid., p.39.
[15] Hintikka, 1993, p.31, p.35; Stern, D., Wittgenstein on Mind and Languag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36-140, chapter 5.2; Stern, 2006, p.28-29; Marion, M., Sraffa and Wittgenstein: Physic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Review of Political Economy, 2005, vol.17, no.3, p.391.
[16] 哈勒,1998,第259頁;Carnap, 1934, p.74, note 1.
[17] 這三篇論文分別是:「Physicalism: the Philosophy of the Viennese Circle」、「Physicalism」和「Sociology in the Framework of Physicalism」。均被收錄在紐拉特的論文集中(Cohen, R.S. and Neurath, M. eds. and trans., Otto Neurath: Philosophical Papers, 1913-1946,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18] Uebel, 1995, pp.335-337, note 51; Stern, 2006, p.29.
[19] Uebel, 1995, p.337.
[20] Schlick, M., General Theory of Knowledge, trans. by Blumberg, Albert E., New York/Wien: Springer-Verlag, 1974, p.295; Stern, 2006, p.30.
[21] Uebel, 1995, p.346.
[22] Uebel, 1995, p.345, note 97, note 98.
[23] Uebel, 1995, p.346, note 104.
[24] Uebel, 1995, p.327, note 1.
[25] 一個詳細的歷史背景介紹,參看哈勒,1998,第1-7章。
[26] Uebel, 1995, section 7; Stern, 2005, pp.26-30; Marion, 2005, pp.391-394; 哈勒,1998,第253頁。
[27] Uebel, 1995, p.343.
[28] Wittgenstein, L.,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2nd Edition), trans. by Anscombe, G. E. M.,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58, pp.88-89, §243;維特根斯坦 著,陳嘉映 譯,《哲學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1版,第135頁,第243節。
[29] 就我所知,維特根斯坦本人並未提出「私人語言論證」這種說法,也沒有明確給出一個WPLA。而且,目前學界關於WPLA的理解不僅存在眾多分歧,甚至出現多個不同版本。這裡給出的只是我關於WPLA的理解。我相信我的理解基本上可以體現出WPLA的關鍵之處。我關於WPLA的更具體的分析,參見王曉陽, 「『私人語言論證』論證了什麼?——維特根斯坦私人語言論證的一種簡明解析」,自然辯證法研究,2010, vol.26, no.5, 第14-18頁。
[30] Cohen and Neurath, p.54.
[31] ibid., p.62.
[32] ibid., p.62.
[33] ibid., p.55; pp.96-97.
[34] 有明顯證據顯示,石里克支持這種一元論形而上學。他說「我們完全相信,宇宙中所有的質——一切存在——就它們都能通過量的概念而成為知識來說,都屬於同一種存在(all the qualities of the universe ——all being whatsoever ——are of one kind in so far as they can be made accessible to knowledge by means of quantitative concepts)。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歡迎一元論。只有一種實在(only one kind of reality),也就是說,我們在原則上只需要一種概念系統(we need in principle only one system of concepts to know all the things of the universe)來認知宇宙中的一切事物。並不存在不適合這一系統的其他種類的任何事物」(Schlick, 1974, p.326; M·石里克 著,李步樓 譯,《普通認識論》,商務印書館,2005第1版,第393頁)。
[35] 參見石里克,2005,第374-375頁。
[36] 同上,第356-358頁。
[37] 石里克將這種「同一個實體(即直接經驗到的實體)可以被兩種不同概念(心理學的概念和物理學的概念)來標示」的觀點(one and the same reality——namely, that which is the immediately experienced——can be designated both by psychological concepts and by physical concepts),稱為「心-物平行論」(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Schlick, 1974, p.310; 石里克,2005,第375頁)。他特彆強調,他所說的心-物平行論或心理-物理的平行論是「基於純粹的認識論的理由」得出的,「不是一種形而上學的平行論;它不是(像蓋林克斯那樣)指關於兩種存在(being)的平行論,也不是關於一種實體有兩種屬性(像斯賓諾莎那樣)的平行論,也不是關於同一種『本質』的兩種形式的現象的平行論(像康德那樣)。而是兩種概念系統(即一方面是心理的概念系統,另一方面是物理的概念系統)之間的認識論的平行論(epistemological parallelism)」(Schlick, 1974, p.301; 石里克,2005,第364頁)。
[38] 在石里克看來,「物理世界正是用自然科學的量的概念系統來標示的世界(The 「physical world」 is just the world that is designated by means of the system of quantitative concepts of the nature sciences)」(Schlick, 1974, p.301; 石里克,2005,第364頁)。而心理世界則是用心理學的概念系統來標示的世界(參見本文注釋37)。
[39] 這裡留有兩個值得進一步考慮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究竟是什麼語言;第二個問題是,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是否可以無一例外地說盡全部實在。對於第一個問題,我認為需要注意如下一個重要區分:前期維特根斯坦和過渡時期的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不同於後期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因為文本顯示,前期和過渡時期的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和卡爾納普在《語言》一文中所說的物理語言十分類似。可以說,是一種滿足可翻譯原則的「物理學辭彙」(the vocabulary of physics)。在這一點上,我們有理由認為前文所提到戴蒙德的判斷是有一定道理的(Diamond, 2000, p.279)。由於某些原因(也許是為了與維也納學派,特別是卡爾納普等人進一步劃清界限。這個問題需進一步考證,但已超出本文論述範圍),後期維特根斯坦則幾乎不再提到「物理語言」這種說法,而是轉而常提「日常語言」這種說法。但是我們有理由認為,後期維特根斯坦關於「物理語言」的理解實際上「隱藏在」他關於日常語言的說法之中。即後期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其實就是一種「用以言說物理對象而非感覺材料的日常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everyday which spoke of physical objects, not sense-data),即「日常的物理語言」(everyday physicalistic language)。因此,後期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物理語言」既不是卡爾納普所說的「物理學的『系統的語言』」(」system language」 of physics)(Uebel, 1995, p.339),也不是石里克所說的可以用來標記全部實在的一種精確的和量化的物理學概念系統(石里克,2005,第356-358頁)。在這一點上,後期維特根斯坦與紐拉特的看法更為靠近。因為紐拉特所說的物理主義的語言「並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兒,而是類似於那種素樸的兒童和成人所日常使用的事物語言」(Cohen and Neurath, 1983, p.66)。在紐拉特看來,使用這種「物理的日常語言」(physicalist everyday language)乃是為了如下這個堅定的目的(set purpose):對這種語言的使用,會使得我們獲得一種清晰的言說方式(a clean manner of speech)。其中,任何令人高度迷惑的「感覺欺騙」辭彙(the highly confusing term 「sense deception」)都不將再出現(ibid., p.64)。可見,紐拉特所提倡的乃是一種廣義的「物質的-事物-語言」(material-thing-language),而非僅局限於「物理學的辭彙」(the vocabulary of physics)(Cat, J., The Unity of Science, in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on the web at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scientific-unity/ 2013-09-02)。對於第二個問題,我的看法是,上述分析顯示,儘管前期、過渡時期和後期的維特根斯坦關於「什麼是物理語言」的具體理解發生了一個明顯的變化,但是我們仍有理由認為,無論前期、過渡期還是後期,維特根斯坦始終沒有放棄他關於「物理語言是一種可以無一例外地說盡全部實在」,即「物理語言是普適的」這種觀點。
[40] Carnap, 1934, p.93。
[41] 甚至,維特根斯坦本人在前期、過渡時期和後期關於物理主義的理解也存在著一個明顯的變化。詳見本文注釋39。
[42] 但是這又不同於今天標準的取消主義(eliminativism)對於感覺辭彙或現象語言的看法。今天標準的取消主義觀點認為,我們所用的感覺辭彙是日常哲學(folk philosophy)中的辭彙。但是隨著科學的進步,這些感覺辭彙終因過時(out date)而被拋棄,更精確的科學辭彙將會替代它們。
[43] 參見石里克,2005,第362、384-389頁。
[44] 在形而上學層面,今天的物理主義與早期物理主義相比有很大的變化。如上所述,除了石里克版本的物理主義(SPLA所支持的物理主義)外,早期的物理主義都沒有明顯的形而上學立場。而今天的物理主義除繼承了古老的唯物主義傳統之外,還在不斷吸收當代科學(尤其是基礎物理學、現代宇宙學、神經科學等)的研究成果,因此有非常濃重的形而上學和經驗科學的雙重色彩。總之,物理主義的形而上學基礎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已超出了本文論述範圍,需另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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