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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役制度改革和社會轉型

唐文基


作者為福建師範大學社會歷史學院教授;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4年第7期,注釋從略。

明代賦役—財政變革與國家和社會之關係」筆談


明代賦役制度改革和社會轉型


唐文基


一 改革因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矛盾引發

封建田賦是實物地租的再分配,徭役是勞役地租的再分配。明前期這兩種再分配的矛盾雙方是封建王朝和私人地主。賦役制度的改革就是因雙方矛盾逐步尖銳而引發。其時,矛盾焦點在江南,賦役制度改革也就始發於此。


改革從田賦徵收開始。宣德四年(1429年),宣宗下詔江南官田改科減征:每畝舊例納糧1斗至4斗者減十之二,4斗1升至1石以上者減十之三。五年,周忱巡撫江南,貫徹宣宗詔令。該詔令在江南貫徹執行的成效不一,執行得最好的是蘇州府,但如常州府江陰縣幾乎沒有貫徹。宣德六年,周忱又實施「平米」法,以深化改革。平米是正糧和耗米的合稱。明制,各地正糧分起運與存留兩部分。存留糧存於本地支用。起運糧或是運於京師的「京糧」或是運給邊軍的「邊糧」。起運糧需加征運費,即耗米。由於官紳勾結,耗米幾乎全歸小民承擔,土豪拒不納耗。周忱採取「論糧加耗」法,每石正糧納耗若干。對部分輕稅民田採取「論田加耗」法,每田一畝加耗若干。「平米」法有效地抑制了豪紳拒不納耗的法外特權,減輕了小農負擔。周忱開創的「平米」法影響廣泛,從景泰至正德年間,南畿、浙江各地或「論糧加耗」或「論田加耗」全以調整田賦附加稅「耗米」的負擔作為改革手段。


役法改革同樣始於江南。它最先是從正役改革著手的。明朝徭役分為兩類:里甲正役和雜役。洪武、宣德時期行於應天等府及江西屬縣的「均工夫」役,也屬於雜役範疇。里甲正役採取一里十甲排年輪役制,每十年輪役一年,值年裡甲的一名里長和十戶甲首親身承擔「催征錢糧」、「勾攝公事」諸役。周忱對此法做了改革。據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條鞭始末》云:「往周文襄公巡撫(江南)時,以丁銀不足支用,復倡勸借之說,以糧補丁,於是稅糧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供支辦,名『里甲銀』。」可見,「平米」法創始人周忱,同時也是「里甲銀」的創始者。其法的亮點是「以糧補丁」,把原本應按戶徵收的里甲費用「十之二三」攤之于田糧,並徵收白銀。


明代賦役制度改革為何始於江南?因為這裡是明王朝的財賦基地。明建國伊始,此地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矛盾就日益尖銳。明朝為確保在江南收取巨額財稅,在宋元以來為數可觀的「古額官田」的基礎上,又以政治暴力抄沒當地權貴豪紳的大量土地,是為「近額官田」。官田征的是租,或稱租稅合一,當然要重於田稅。大量官田的存在,導致洪武以來就產生了所謂「江南重賦」的問題。我們曾就有關資料以及前人研究成果做過計算: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國各地畝均納稅3.46升,而江南各府每畝征賦的平均數遠遠高於此數,如蘇州府高達28.53升,大約是全國平均數的8.2倍。蘇州、松江、嘉興、湖州、常州、鎮江六府共有耕地3652萬餘畝,僅佔全國耕地總數8.5億餘畝的4%。而上述六府田賦共645萬餘石,竟佔全國稅糧總數2944萬餘石的22%。問題還不僅僅在於江南土地對國家的稅負重,而且這些稅負大多落在小農頭上。明初以來,土地兼并使官田所有權逐漸轉移於豪紳手中,他們兼并官田並採取「以官作民」的伎倆,使「田居富室,糧坐下戶」。貧苦農民無田卻要交納重賦,只好大量逃亡。國家官田被侵吞,佃種者無力納賦,巨額的逋賦由此發生。宣德時,僅蘇州一府逋賦就多達790萬石。宣德五年松江府額定起運糧43.9萬石,實納僅6.6萬石。官紳逃稅,逋賦日增,引起最高統治者震怒。早在洪武時期,明太祖朱元璋曾因此榜諭兩浙、江西「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者,警告他們要「改過從善」,否則「國法不容」。他和他的繼承者還採取過多種措施以求解決逋賦問題,但終無成效。江南財富再分配矛盾逐步激化,宣德時已到了不大刀闊斧改革不可的程度,周忱的「平米」法和「里甲銀」制度便應時而生。


二 白銀貨幣使改革深化

明代賦役制度改革固然誘發於制度本身,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白銀貨幣的使用,使改革步步深化。


田賦改革深化的表現是,從稅糧附加稅即「耗米」徵收辦法的改革深入到科則即正糧徵收標準的改革。


正德年間,大臣桂萼向皇帝報告,成化時他任職湖州府武康縣,曾實行「官為一則,民為一則」的田賦改革。這是明朝田則改革的先聲,可惜其具體措施不詳。正德十四年(1519年),都御史許庭光和湖州知府劉天和聯手,在湖州實行官民田「各均為一則」的改革,將各自紛繁的官民田則合并為一則。嘉靖十六年(1537年),在禮部尚書顧鼎臣的再次倡導下,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十府歐陽鐸在江南力行「牽耗」或稱「攤耗」、「均攤」法,以達到「計畝均輸」的目的。這一改革實際上是「官民一則」的征科改革,即不論官民田,統—同等量征科。如吳縣改革後,每畝約征正耗米3.44斗。此後直至萬曆前期,嘉興、常州、松江、寧國、應天、鎮江、紹興等府,福建莆田、江西浮梁等縣,陸續開展類似改革。一條鞭法實行後,扒平官民田科則差別,官民一則征科已是通例。


田賦改革何以會從附加稅而進展至科則本身?這是白銀貨幣使然,其中金花銀制度起了特殊作用。


正統年間,明朝行「金花銀」法,將南直隸及浙江等南方几個行省的部分起運稅糧,按米麥每石折銀2.5錢的比價折收白銀。據記載,時歲入金花銀約81.4萬兩,約佔全國稅糧總數的12.37%。加上或因逋賦、災荒和運輸等原因臨時折銀,田賦貨幣化的數量已相當可觀。金花銀為什麼會使田賦改革進一步深化?關鍵就在於金花銀所折糧價和糧食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

有明一代米麥市場價格變化無常。豐歉年景不同,地區產量差異,都會影響市價。但從眾多資料不難判定,一般說來,金花銀納稅定價高於市價的情況並不多見,通常是低於市價。如嘉靖十六年(1537年)江南米值每石「自七錢而增至九錢」,時歐陽鐸「牽耗」法,每兩金花銀折米2石,即稅戶納銀5錢,就可抵稅糧1石,比市價低。湖州府也是如此。正德十四年(1519年),該府每石米折金花銀2.5錢,而市價每石5錢,「每折銀米二石可准實米一石」,意即出糶米1石可抵交金花銀折糧米2石。改革者正是利用這一差價以推進改革。以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嘉興知府趙瀛的「扒平」法為例。首先,官民「一例牽攤耗米」,「正米重者耗減輕,正米輕者耗加重」。牽攤的結果,既保持了全府原賦額,又減輕了重則官田的負擔。其次,金花銀不再專派於官田,改為按每兩准米2石的折率,按納賦多寡一體分派,「正米數少則全征本色,正米數多則量派折銀」。原來輕則民田雖耗米增多而多交稅糧,但因得到金花銀折征,又減輕了稅負。「金花銀」魔幻般地扒平了官民田則間的高低懸殊,國有土地「租」與民田土地「稅」之間的界別消失了。可以這樣認定,官民一則起科改革,是從法權上認可國有官田逐漸消失的現實。明人唐鶴征說:「官民一則之說殊為可恨……是上奪朝廷之田以惠姦宄。」


白銀貨幣同樣推進了役法改革的深化。繼周忱之後,東南各地陸續出現類似里甲銀制度的改革。如天順年間浙江的「均平銀」(又稱「甲首錢」),成化年間廣東的「均平銀」,成化、弘治之際福建的「綱銀」法,正德以前江西出現的「板榜銀」以及行於南直隸各府的「直日銀」,等等。這些改革雖名稱各異,但有其共同點:一是將原來由里甲承擔的力役部分攤于田地,折銀徵收;二是官府征銀後僱人應役,並支應上供物料及里甲多種支費;三是里甲人戶除里長依然應役外,其餘甲首不再應役。廣東名儒陳獻章有詩讚新會知縣丁積的「均平錢」法:「長官願似丁明府,甲首終歲不到衙。」甲首終歲不到衙,這意味著里甲改革,通過徵收白銀,使全國約有10%的甲首即普通農戶從十年一輪的正役中解脫出來。


白銀貨幣還使役法改革從里甲正役擴展至雜役,它首先發生於江西。正統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首創均徭法。景泰時,右僉都御史江西巡撫韓雍推行此法於全贛。弘治時,此法風行於全國。均徭法把原來的雜派由無序攤派變成規範化的有序攤派。所謂規範化,要點是把紛繁的徭役分成重差和輕差、力差和銀差;從臨時遇事點差,改為和正役一樣按里甲十年一輪。這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銀差的確立。它不但把一部分力役貨幣化,而且把輕重不同的徭役用白銀標註其定價。如萬曆時福建惠安縣各類銀差均明碼標價。最貴的「中解戶」每名銀30兩。此外,縣庫子每名銀28兩,共6名計168兩,閏月6名共加14兩。府、縣儒學膳夫每名銀20兩,錦田驛館夫也是每名銀20兩。價格最低的如縣馬夫,每名銀4兩。該縣馬夫顯然是輕役,標價低。但是,實行官馬民養的兩畿、魯、豫的馬夫之役卻是重役。如江陰、青州、固始等地馬夫,每名折銀高達40兩。相對固定的均徭役有定價,那些臨時勞作也有定價,甚至還包括服役者到達役地的盤纏。嘉靖時唐順之說:「(薊鎮)自來邊牆,皆是軍民兼築……所謂牆工……其原編順天等八府民夫,遠則征銀雇募,近則派夫上工。若以派夫計之,每夫—名,一月該盤纏銀二兩……若一概征銀雇募,則官得七倍之贏,民免去家之擾。」各類輕重不等的力役有了高低不同的定價,白銀不僅可以代役,而且成了衡量力役重輕的尺度,這既便於力役折價攤地徵收,也便於募人計價代役,大大推動了以銀代役、攤丁入地及賦役合并的改革進程。此後的賦役改革,諸如十段冊法、征一法、一條鞭法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推展開來。


三 改革引起社會諸多方面轉型

人頭稅轉變為土地稅,實物之徵和力役之徵轉變為白銀貨幣稅,表明古老的直接稅開始轉型。但轉型的豈止是賦役制度本身,它還促使社會諸多方面轉型。


其一,國家政權超經濟強制職能逐步消失。把百姓主體農民束縛於土地的超經濟強制是封建制的本質特徵。作為地主制經濟的中國封建社會,超經濟強制權力集中於國家手中。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天高皇帝遠,它通過鄉村裡甲組織實現了對全民的超經濟強制。其表現主要是:第一,不許百姓隨意離開里甲外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具在里甲」。把百姓束縛於里甲,實質上是把勞動人手束縛於鄉村土地。第二,不許百姓變更職業。《大明律》規定,「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變亂版籍,依法定罪,這實質上是阻止百姓的主體農民離土棄農。第三,組織並強制無優免特權的普通百姓向國家納稅服役。攤丁入地折銀徵收的改革,以田畝作為征賦、征代役銀的主要依據,對人手控制已無關緊要。里甲控制本里甲人口流動和職業變更的職能消失了。萬曆以後,各地里甲大多轉變為以「緝捕奸盜」為主要職責的保甲。如萬曆時福建巡撫耿定向說:「我高皇定籍,十戶為甲,甲有首……近因戶籍棼散,里圖錯居,始通之為保甲。」里甲轉化為保甲,是國家超經濟強制職能消失的體現。


其二,社會資源配置的重大變化。首先是資本流向的變化。中國封建社會商業資本的最終歸途歷來是買土地,所謂「以末致富,以本守之」。賦役改革攤丁入地,不利於田多的地主,卻有利於少田或無田的商人。「富商大賈……貲或累萬計,而竟以無田倖免(徭役)」。時人抨擊攤丁入地改革:「古人立法厚本抑末,今人立法厚末抑本。」「務本者孑立之身並應租庸,逐末者千金之子不佔一役」。土地要納稅、承擔代役銀,商人遂不再買田了。「顧視以為陷阱,是以富者縮資以趨末」。縮資趨末,正是改革阻斷了商業資本迴流於土地的真實寫照!資本不迴流到土地,自然就向城鎮工商業集中。這是資本配置的變化。


其三,勞動力資源配置的變化。明制,里甲均徭都是十年一輪役。換言之,改革前全國約20%的勞動力終年服役,絕大多數從事非生產性的徭役。改革使大批勞動力人手從非生產性徭役勞作中解脫出來,轉向生產勞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意義無疑是重大的。同時,里甲不再負有監控人口轉移的職責,也有利於人口非農轉移。嘉靖時松江華亭人何良俊說:「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自四五十年來,賦稅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遷業……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農。」這些「去農」的百姓,或從人多地少處流向人少地多處。如江西人口流向荊襄。明人丘濬說:「荊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僑寓於荊湖。」據林金樹同志研究,晚明農村人口流動有兩大趨勢,一是由農村向城鎮流動,加速「城市化」進程;二是「就地『遷業』發展商品生產」。他還比較研究了不同地區人口的不同流向,其中「三西」即江西、山西、陝西人口遷徙有逐末經商者,有從事百工技藝如開礦、煮鹽、當陶工者,還有淪為「流民」與盜賊者。總之,非農人口大量出現不能不說是與賦役制度改革有關。


其四,促進商品經濟發展,誘發商業革命。如上所述,改革使資本向城鎮集中,因而產生一批富商大賈。群體性經商成風,因而出現了徽商、晉商、閩商、粵商、江右商、洞庭商、山東商、龍游商等資本雄厚的商幫。他們從事棉、絲品和鹽等大宗商品的遠距離貿易,在國內形成了江南經貿區、珠江三角洲經貿區、長江中下游經貿區、華北經貿區和西北經貿區。如吳承明先生斷言,「我國國內市場也從這時(按指明後期)起,有了真正的擴大」。國內市場的擴大,就是商業的擴張。馬克思把「商業的突然擴大和新世界市場的形成」,視作世界範圍的「商業革命」。其時中國發生商業革命除體現於國內市場擴大之外,還表現在中國商人已步入世界市場。從隆慶到明末,海禁局部開放,外商紛紛來華貿易,閩商、粵商等也有不少人遠涉重洋,開拓海外市場,出現了以鄭芝龍、鄭成功父子為代表的一大批海商。海外貿易還導致大量白銀內流。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晚明中國商品開洋而去,白銀大量湧入,通過絲銀外貿結構,完成了與世界的鏈接」。中國成了當時世界範圍的商業革命的重要環節。


當然,明代賦役改革對社會轉型作用的估計不應誇大。財政制度包括收入與支出兩大部分。明朝財政支出以軍費和權貴消費為大宗,基本上無生產性支出。財政收入辦法雖有所改革,但就支出而言,除黃河、運河的整治和江南地區水利興修之外,大量支出是以軍事開支和權貴的耗費性消費為主,整個財政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有限。明代賦役制度改革僅僅作為收入辦法的改革,固然在封建經濟體制中沖開了缺口,導致社會某些方面的轉型,但也僅是缺口而已。況且,明末「三餉加派」又使一切改革成果蕩然無存。但是歷史總是要發展的。清前期,明王朝的後續者延續了這一改革進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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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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