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一幼兒園校車發生車禍,
【新聞回顧】據「央視新聞」微博報道,今早(22日)8:40左右,河南商丘市睢縣一輛幼兒園校車與貨車相撞。目前事故已致13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傷員正在醫院搶救,貨車司機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調查。
【媒體報道】
保障校車安全,需要編織一張嚴密「網」
潛伏在孩子身邊的校車安全隱患被大量曝光後,總會有相關的政府部門採取整治活動,例如,早在兩年前,山東省就表示將加大校車配置力度,力爭2015年使校車配備基本滿足乘車學生的需求,然而遺憾的是,如今,即將邁進2015年的門檻,校車安全慘劇並沒有從根本上杜絕。
保障校車安全,需要我們給孩子編織一張更加嚴密的安全「網」。
保障校車安全,不能「一陣風」
◆保障校車安全,必須對車輛、駕駛員、駕駛過程、行駛路線進行全方位監管
首先,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而不是簡單地將麵包車噴上黃漆,寫上「校車」字樣就可以作為校車上路。其次,校車駕駛員除了執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規定之外,還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而不是剛剛取得駕照就能開校車。再者,不管是學校負責人,還是校車駕駛員,都必須定期接受培訓,提高安全意識,而不是抱著僥倖心理,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使用校車。
◆ 監管部門加強路面巡邏,及時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時必須下鄉,加強路面巡邏,對超載、使用不安全車輛、僱用新人等校車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懲處,提高校車違法違規成本,倒逼學校遵紀守法。如果相關部門平時不執法,只是出事之後搞運動式執法,那麼校車安全也就無從保障。
◆ 守護校車安全不能只規劃不落實
校車安全管理至今仍存在監管不力、無責可問的尷尬局面。每一次校車事故發生後,民眾都在呼籲嚴厲問責,但是往往只能問到學校、幼兒園,相關政府部門只是花納稅人的錢賠償了事。這是因為校車安全管理依然是「多龍治水」的傳統格局,很多部門都有管理許可權,出事後卻沒有一個部門承擔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校車安全管理在某些地方處於一種只規劃不落實的狀態,紙面上頭頭是道,落實到具體問題就千瘡百孔。相同的校車事故,相同的事故原因,相同的賠償模式,提醒政府相關部門必須付諸行動,而不能總是用孩子的生命來驗證危險的存在,用納稅人的錢來填補監管的漏洞。
保障校車安全,呼喚建立常態化體制
◆校車超載,板子不能只打司機
校車超載行為之所以屢罰不止,根本原因就是很多民辦學校、幼兒園為了爭奪生源,在「服務」上做文章,沒有校車就僱傭社會車輛充當校車,而且為了節省開支,讓很多師生同擠一輛車。超載的巨大隱患,校車司機心裡比誰都清楚。怎奈,一大群孩子在等車,而座位卻不夠用,讓誰上不讓誰上,司機也為難。顯然,相對於學校管理者來說,校車司機、師生都是處在弱勢地位上。有關部門不能把板子只打在校車司機身上,罰款、罰分、取消駕駛校車資格等所有處罰都讓駕駛員一個人來扛。終歸,校車超載的主要責任者不是校車司機,而是學校、幼兒園的管理者。
◆全面落地和實施校車標準和管理條例
當10餘人傷亡的事故再次傳來,相信很多人都會發問:我們離校車安全時代究竟還有多遠?幾年前,幼小的生命的代價只是換來了校車國家標準和管理條例的出台,那麼,就請在這次蓬萊車禍後,全面落地和實施校車標準和管理條例吧。
◆查處「山寨校車」治標更要治本
整治山寨校車,還需要各個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多措並舉,打出組合拳。如撤併村級小學雖說能降低管理成本,能優化教育資源,但卻會給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因此不能簡簡單單一撤了之,應充分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民意,如果一些村級小學,村民強烈呼籲保留,應考慮暫緩撤併,方便孩子就近上學。同時,對於中心小學要加大投入力度,配備正規校車,並大力完善學校的各項配套設施,讓孩子能夠安全出行或是住校,這樣「山寨校車」自然會失去生存空間。在此基礎上,加大查處力度,如此治標又治本,孩子安全能更有保障。
保障校車安全,急需法律支援
◆ 全面落地和實施校車標準和管理條例
◆ 給校車安全立法,嚴格執行校車安全標準
雖然我國相繼出台了《專用校車安全標準》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但由於未立法強制執行,許多農村地區的校車都用改裝的三輪車、摩托車代替,或者租用私人的「黑車」,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相形之下,西方發達國家不僅對校車標準有明文規定,而且通過立法得以嚴格執行。據悉,美國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便是校車,事故發生率是所有交通工具中最低的,百萬公里事故發生率校車僅為0.01,而同比火車為0.04,飛機為0.06,其他公路車輛為0.96。因此,我國亟須校車安全立法,嚴格落實校車標準,並認真執行相應配套措施。(來源:新華法制)
【專家觀點】
校車究竟該由誰管,教育主管部門,交通部門,還是公安部門?安全發展,出路何在?
有專家認為,對於校車管理,之所以各部門監管職責劃分不清,是因為,校車是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一種交通運輸服務,還是屬於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或者是一種經營性質的行為,這個問題目前還不清楚。
山西省人大代表張月芝分析,目前交通、公安、教育、安監等多部門都負有監管職能,但又各有實際困難。「教育部門熟悉情況但無直接管理權,交警有路面執法權但無法全程監管,加之部分車輛採取『游擊戰』逃避執法部門監管,造成了目前『教育部門管不了,職能部門抓不著』的局面。」
「校車問題並不能寄希望由某一個部門負責解決,但是,政府不能缺位,應該承擔起監管責任。」採訪中,專家的觀點非常一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全國政協委員李藍認為,校車的利潤率較低,責任較大,如果完全交給自由競爭的市場,恐怕不會有企業願意辦校車。而且,推廣校車需要多方面資源,是單純的社會力量沒有能力提供的。比如立法保證校車的路權,完善校車的標準;交通部門、教育部門等多方協調配合等。所以,政府必須承擔起主導責任,推動校車工程。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袁桂林也認為,政府應該在辦校車的時候,起到主導、協調、監督、服務、保障的作用。政府不一定要具體的負責校車的購買、運營等事務,但可以鼓勵企業、學校來辦校車,政府負起監管責任,並承擔一些統籌規劃的工作,比如路線的設計等。
山西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譚克儉則建議,在目前政府財政無法有效滿足為公立教育機構購置校車的情況下,可以引入社會中介和資本,通過招標或是承包的方式,在政府的有效監管下,將校車經營社會化企業化,利用社會化資本為公共教育提供服務。(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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