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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爭、權爭與派系之爭:上海商總聯會分裂原因初探(下)

政爭、權爭與派系之爭:上海商總聯會分裂原因初探(下)



彭南生

作者為歷史學博士,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4年第8期,注釋從略。


專題研究


政爭、權爭與派系之爭:上海商總聯會分裂原因初探

彭南生



江蘇省第三屆省議會議員初選風波加深了僵局下對峙雙方之間的裂溝。在1921年江蘇省議會初選上海選區中,公共租界選民除漢口路104人外,其餘均未收到選舉入場券,四馬路商聯會發函質問總商會會長,指出「本路居民應得有選民資格約在三百以上,乃於投票之前,除少數為貴會會員,由貴會直接送到外,其餘大多數選民,無論國會選舉、省會選舉,均未收到,究竟貴會分發選舉票,依據何種名冊?送至何處?抑或貴會辦理分發之人,從中舞弊。今省會選舉又過,但見選舉機關,宣布某人得票若干,某人當選,而真正選民仍一票未投」,要求總商會「即日明白答覆,以釋群情」。7月14,商界聯合總會十餘人在趙南公主持下,討論了省選舉舞弊問題,決定「租界方面質問總商會,內地方面質問選舉監督」。7月17,山西路商聯會周伯堯致電江蘇省長、選舉總監督,指責商總聯會「將選民入場券全數代投,偽造民意,顯又選舉舞弊」,要求省長宣布「上海省會初選為無效」。同時致函各路商聯會,詢問各路是否收到選舉入場證,結果,浙江路、吳淞路、海寧路、四川路、北山西路、唐家弄、滬北五區、四馬路、漢璧禮路、五馬路、山東路、武昌路、嘉興路、梧州路、大東門、胡家木橋等15處商聯會「均稱並未收到此項入場券」。7月19日,總商會復函四馬路商聯會,指稱「省議會議員上海縣初選區投票入場券,前由上海市經董辦事處送會,其封面註明送各路商界總聯合會計三包……均即查照分別轉送,並經蓋印回單,確實送到無誤」。7月22日,趙南公在四馬路的職員會上提出省選舞弊問題,認為事實俱在,決定與各路商聯會共同追究。隨後,致函商總聯會,要求說明「是項入場券,貴會收到後究竟如何分發?」7月24日晚,由山西路發起,在廣肇公所召開各路商界聯席會議,到會的38條馬路、共23個商聯會團體代表,「全體認為總聯合會舞弊,主張徹查」,他們認為,「商界總聯合會收受各路商界聯合會應得之選舉入場券,除漢口路一百零四張外,余均不按選民分配,及不分送於各路商界聯合會使各轉遞選民,是為選舉舞弊。」他們要求從四個方面予以追究:


總會除一百零四紙外,其餘票數如何處置?從速搜查證據。登報申明不認所投之票。積極向辦理選舉各機關根本澈查。


7月25下午,各路聯席會通過了由趙南公起草的關於省議會選舉的聲明,要求將「本屆省會初選根本取消」,指責辦理選舉事務中的三項違法操作,其中商總聯會應對編造調查名冊、包辦投票等舞弊行為負主要責任。

26日晚,周伯堯、崔通約、呂靜齋等代表前往商總聯會質問總董,調取公共租界選民底冊。為應對各路商聯會對選舉舞弊的指責,7月29日,商總聯會召開董事會議,出席會議的30餘名董事,大多數承認省議會選舉存在舞弊行為,調查結果認定呂靜齋負主要責任:「(1)造假選舉名冊;(2)以副總董資格援引外人,向總會責問;(3)今日開會,有意規避」。經過討論,決定取消呂靜齋、張慕曾兩人出席董事資格,並登報聲明。8月1,商總聯會致函各路商聯會撤銷呂靜齋董事,通告指出:「呂靜齋串同董事張慕曾,私造選民名冊,假本總聯合會名義,向總商會朦領選舉入場券,假公濟私,情同包辦,茲因本總聯合會徹查屬實,根據簡章第十三條,經第二屆二十一次董事會議,董事二十二人之出席,大多數之通過,自即日起,撤銷其董事資格,以昭懲警。」從組織程序上說,這一懲處決議符合會章規定。


商總聯會的處理結果激怒了漢口路商聯會,該路搶在通告發表之前召集職員緊急會議,否定商總聯會的指責,對其將呂靜齋等人作為省選舞弊替罪羊的做法憤憤不平,會上出現了索還月捐、脫離商總聯會、加入聯席會議的聲音:「今總會非總會也,是私人之私會也,應共起聲討。莠草不除,嘉禾不生,如果取消本路出席……我漢口路即行與總會脫離」,「總會徇一二人之私,置漢口路於何地,應加入聯席會議,提起訴訟」。稍後呂靜齋以個人名義刊登啟事,聲明「省會選舉並不與聞,且不屑與聞」。商總聯會雖欲以懲處呂靜齋、張慕曾來澄清省選舞弊的責任,但種瓜得豆,此舉不僅未能洗刷部分馬路商聯會對陳則民省選舞弊的指責,而且將呂靜齋及其所在的漢口路商聯會推向了對立陣營。


商總聯會的通告也在相當程度上加深了與各路商聯會之間的對立。8月3日,五馬路商聯會緊急會議,「以與總聯合會脫離關係付表決,全體通過」。山西路等十三路商聯會具狀上海地方檢察廳,以商總聯會總董陳則民侵吞省議會初選入場券為由,要求將陳則民「所犯刑律第三百九十二條之侵占罪,迅予實施偵察提起公訴」。山西路、四馬路等商聯會再次提出改組商總聯會的意見,矛頭直指陳則民,急欲去之而後快:


總聯合會之總董陳君則民,亦因省會選舉涉及刑事,對於執行會務,自當迴避。然總聯合會為各路聯合會之聯合會機關,決不能因噎廢食,若執行無人,於會務前途,大有妨礙。敝路等擬選舉臨時總董(續前總董之任期為限)以主會務,特此具函徵求責路意見,如表同情,請即示復,如以臨時總董為非完全之策,則請將妥善辦法,詳細示明,以便公決進行。


8月14日,武昌路商聯會等38團體代表在悅賓樓舉行聚餐會,議決三項辦法:「(1)定期選補總聯合會總董。(2)再具狀檢廳催請集訊。(3)每星期開會討論一次。」8月18日,各路商界代表舉行第三次聯席會,會議拒絕滬北六路商聯會副會長成燮春的調和,決定敦請袁履登復任商總聯會總董一職,但卻遭袁拒絕,請柬送到,「袁以事繁辭職不能就,當將原柬璧還」。

8月24日,各路商界聯席會在《申報》刊登商總聯會總董預選的通告,宣稱在山西路商聯會內,設選舉籌備事務所,「定日舉行預選」,「再定日舉行決選」。次日,商總聯會致函《申報》,聲稱並無此事,表示將「召集全體董事會議討論根究」。9月4日,各路商界聯席會在山西路商聯會事務所舉行商總聯會總董選舉,湯節之當選為總董,汪醒齋、趙南公當選為副總董。湯節之得知當選總董後,立即致書該聯席會,退還當選證書,希望「另選賢能,當此重任」。副總董汪醒齋亦以「擔任各團體及社會事業太繁,萬難兼顧」為由,辭去副總董。實際上,趙南公主導了新成立的聯合總會。9月25日,各路聯席會舉行聯合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出席選舉會的代表有來自20個商聯會的議董共66人。結果楊春祿當選為正議長,周伯堯、霍守華當選為副議長。商界聯合總會由立法、執行、裁斷三部構成,其中議會執掌立法,正、副總董負責執行,裁斷處則由各路會長共同組成,推舉宋漢章為總裁。至此,商總聯會分裂為以陳則民為總董的各路商界總聯合會和以趙南公為首的各路商界聯合總會,為了下文敘述的便利,筆者將各路商界總聯合會稱為舊總會,將各路商界聯合總會稱為新總會。



商總聯會的分裂肇始於國民大會,加深於江蘇省議會議員選舉風波。為什麼在這兩個問題上商總聯會內部形成如此尖銳的對立,以至於最後鬧到公開決裂的程度?筆者認為,政見分歧是雙方對立的基本原因,權力爭奪是彼此角力的關鍵因素,商界內部派系矛盾是新、舊兩總會攤牌的重要推手。


吳佩孚的國民大會主張,使一部分商人看到了「國民自決」的希望,一時間,吳佩孚成了他們心目中的英雄、中華民族的救星,海寧路商聯會致電吳佩孚,稱讚他「此次討逆義師,的係為國為民,毫無自私自利,所揭大綱八條,至為欽仰,本會公同討論,對於大體,均極贊同」。武昌路等四十一路商界聯合會也對吳佩孚的國民大會主張「甚表同情」,認為「吳師長更進一步,思與民更始,汲汲開國民大會,以圖根本解決,主張由商學農工具體組織辦法」,此等行為「大義凜然,為國鋤奸,為民除害,宜乎薄海歌頌矣」。福建路商聯會則表示「吳將軍義旗突起,掃除妖氛,主張國民大會,採取真正民意,以解決時局,此誠為吾中華民國造福非淺,其誰曰不宜」?雖然事態的發展表明,對吳佩孚的希望只是部分商人的一廂情願,但商人對履行國民權力的期盼卻是真誠無瑕的:

吾人思國民大會之精神,完全為國民之自動,其召集之手續,組織之規定,與其職權之限度,當然付之國民之自決。庶國民全體之意思,得自由表現,不為一階級或一部分主張所羈束。我純粹之國民,應用何法使之實現,此為今日最大責任。


20世紀初年以來,以責任、權力和義務為核心的商人的國民意識日漸增強。五四運動中,上海商人積极參加罷市鬥爭,努力維護社會秩序,成功地履行了商人的國家責任與社會責任,商人的國民身份認同感進一步增強,為上海馬路商聯會的興起準備了思想條件。五四運動後,各路商聯會通過各種方式強化商人的國民角色,開展國民責任自省,國民意識更為鞏固,成為中小商人政治參與的行動基礎。國民大會的倡議若能實現,無疑是商人行使國民權力、履行國民責任的一種重要體現。因此,部分商人看到吳佩孚關於國民大會的通電賦予商人團體參與權後,他們為得到國民平等待遇的心理滿足、即將參與國家政治的激動、對民族國家前途的美好預期,便全都化作了對吳佩孚的感激,稱頌之言、讚美之辭,似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但是,以南京路為代表的部分商聯會則認為吳佩孚的國民大會主張,其設計雖然美好,無奈國民程度太低,操作難度太大,根本無實現的可能。因此對國民大會持消極態度,雖然在一面倒的輿論下,部分商聯會反對國民大會的聲音有所減小,但雙方政見的分歧並未因此消解。其實,在贊成與反對的背後,雙方均未能認識到所謂國民大會不過是軍閥之間爭鬥的工具。


政治是殘酷的,也是現實的,國民大會終因種種因素無疾而終,部分商人履行國民權力的渴望變成了空中樓閣,不諳於政治的商人自然不解其中奧妙,他們便將注意力轉移到地方自治上。然而,接下來的江蘇省議會議員初選中選舉入場券發放的失誤,刺痛了部分商人尚未癒合的傷口,被看作是對商人履行國民權力的一次嚴重踐踏。因此,要求追究責任的呼聲不絕於耳,各路商界聯席會認為商總聯會剝奪了商人的選舉權:


選舉為國家大典,行使選舉權,為國民應有之權利,其間不容有絲毫假借,良以議員為國民代表,選舉手續,一有不合,即非真正民意,而國家社會,必因之發生不良之反響也,過去十年,可為殷鑒。乃不謂本屆省選,其作偽尤加甚者。查此次省選,其根本違法之點有三:一、調查,初選監督,並不依法委任調查員,到公共租界按戶調查,乃以調查之權,委之上海總商會,再由總商會付之各路商界總聯合會,此其手續不合,造成舞弊之因者一。二、各路商界總聯合會,受間接之委託,以為市民可欺,乃不經調查之手續,徒依據納稅華人會調查名冊,添注塗改,私行編造呈報,此甚愚弄各方,造成舞弊之因者一。三、各路商界總聯合會收得各路真假選民應得之投票入場券,除漢口路得有一百零四張外,其餘均由張全、即張茂增又名慕曾,自行僱用轎夫,輪流投遞,此其包辦投票,造成舞弊之因者一。以上三種非法行為,由本聯席會議之二十三路選民,各以其選舉資格為人刦奪,又以其刦奪選民之機關,為各路商界聯合會所組成之各路商界總聯合會三五私人所包辦,乃遷怒於各路商界總聯合會。


商總聯會並不否認江蘇省議會議員初選中的舞弊事實,但認為責任在副總董呂靜齋、董事張慕曾等人,呂靜齋所在的漢口路商聯會則認為咎在商總聯會,並「呈控其吞沒選券,剝脫選權之罪」。雙方爭執的焦點依然集中在商人的選舉權上。單從選舉操作上看,呂靜齋「假造選舉名冊」的事實清楚,他的個人代表、出席商總聯會的邱步卿也承認「眾議員選戶名冊,系呂靜齋與張慕曾同在張慕曾家所造」。作為總董的陳則民當然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對於此次辦理省議會選舉,本不贊成」,也就是持消極抵制態度,於是在收到總商會送來的選舉入場券後,「即詢上次眾院如何辦法,後知系由原造報人取去,上次眾院,均由呂靜齋、張慕曾兩人所辦。名冊亦在呂靜齋處,本會無可稽查。故省選亦即照前辦理」。一方面,商總聯會急需撇清選舉舞弊之責,以保全總會名譽;另一方面,呂靜齋認為個人名譽事大,「對故意捏誣罪名之人起訴法庭,控訴名譽損失」。呂靜齋、張慕曾對省議會初選舞弊負有直接責任,而陳則民則負有領導責任。


其實,爭執的雙方都承認商人應有的國民權力、責任與義務,只是在如何表達上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陳則民等對國民大會的不同意見已被新總會看作是對國民權力的挑戰,江蘇省議會初選中入場券發放的失誤,更被看作是商人選舉權的被剝奪,加劇了分歧雙方的對立。其實,如果從維護商總聯會團結大局的角度出發,雙方是有可能找到兩全其美的化解方法的。


從國民大會風潮到省會初選風波,以趙南公為代表的新總會始終將解決分歧的關鍵放在總董陳則民的罷免或以陳則民為首的商總聯會董事會的改組上,實質是爭執雙方對商總聯會領導權的爭奪。舊總會始終不願放棄對商總聯會董事會的控制,即便到了按會章規定應舉行一年一度的改選時,也一拖再拖,最後雖然改選了董事會,卻因袁履登無法履行總董職務而再次補選陳則民為總董。省會初選風波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副總董呂靜齋被董事會罷免了董事資格,而負有領導責任的陳則民卻不願意辭去總董一職,此舉既加深了舊總會與呂靜齋個人之間的恩怨,也增強了一直覬覦商總聯會領導權的新總會奪取權力的力量和與舊總會分庭抗禮的實力。要而言之,商總聯會的分裂是爭執雙方控制與奪取領導權的鬥爭。


當然,不能否認政治、地緣背景在商總聯會分裂中的推波助瀾。表面上看,新、舊兩派的頭面人物分別為趙南公和陳則民,實則其背後有著龐大的政治背景與地緣因素。陳則民(1881—1951,一說卒於1953年),字惠農,江蘇吳縣人,畢業於本法政大學,舊國會議員,曾任上海律師公會第一任會長,蘇州電氣廠總辦,1917年南下任護法國會眾議院議員,善於辭令,政治色彩頗濃。據時人回憶,陳則民是榮昌祥西服店的老主顧,並因此與該店老闆王才運關係密切。王才運,浙江寧波人,南京路商聯會的主要創會人,也是該會首任會長,在籌備舊總會時,欲借重陳則民的國會議員、律師身份,組織市民權運動,於是設法請他代表廣西路的江和昌西服店,取得商人身份,並順利當選為舊總會的首任總董。陳則民在市民權運動中,確實發揮了領導才幹,但他的政治色彩十分敏感,其商人身份不為對方所認同,對國民大會持不同意見的儉電,被對手看作是陳則民謀取舊國會議員所特有的政治私利的工具,因而成為遭受攻擊的把柄。事實上,儉電不僅反映了陳則民本人對待國民大會的態度,也代表了南京路商聯會在此事上的立場,在國民大會策進會風潮席捲上海商界時,南京路等商聯會仍然無動於衷,「此次策進會成立,非但無代表與會,甚且南京路一帶商店無一懸旗以表示贊同者」。


趙南公是新總會的重要推手。趙南公(1882—1938),河北曲陽人,早年曾加入同盟會,上海泰東圖書局總經理,馬路商界聯合會系統內的活躍分子,曾任上海四馬路商聯會會長,思想較激進,但在經營上卻不是一個成功的商人。他與屬於廣東幫的霍守華、馮少山、湯節之都出自政學系,在政治上比較接近廣東政府,在上海商界結成一派,與屬於寧波幫的王才運、陳則民等人對抗。吳佩孚的國民大會主張出籠後,馮少山、霍守華所在的廣肇公所便是積極贊同者,領銜發起國民大會策進會,並將策進會的事務所設在廣肇公所內,馮、霍等人均高票當選該會幹事。廣肇公所贊同國民大會,還另有動機,即藉助吳氏國民大會倡議,達到阻止孫中山討伐桂軍、統一兩廣以備北伐的目的,「積極回應吳佩孚召集國民大會的倡議,拒絕為孫中山討伐桂軍的軍事行動籌餉」。因此,對新總會而言,贊同國民大會可謂一箭雙鵰,既夾雜著與寧波幫的對抗,也拒絕了為孫中山討桂籌餉的要求。


商總聯會組織鬆散是其分裂的重要因素。商總聯會建立在各路商聯會的基礎上,各路商聯會都是自發的商人團體,既缺乏嚴密的組織系統,也沒有嚴格的紀律約束,各路商聯會是否加入商總聯會完全聽其自願,街區內的各個商人是否加入商聯會也由其所願,會費則聽其自願捐助。按章程規定,每周一次的董事會需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即使如此,也常因出席董事達不到法定人數而改為談話會。以商聯會或商總聯會名義形成的決議,多被譏諷為少數人的意志,因此,在重大政治活動中出現政見分歧,也就見怪不怪了。福建路商聯會曾對商總聯會的分裂原因進行過深刻的反思:


上海各路商界聯合會,所以有今日衰敗之氣象,眾口一詞,莫不謂為因人問題。然組織分子之所以良莠不齊,實由於各路組織不良所致。各路商界聯合會,本為各路商人自動組織之平民團體。乃自各路發生聯合會後,往往有三數私人,乘機起而利用此名義,不徵求公意,不令人過問,獨斷獨行。無會員,無選舉,亦無合宜手續,即以會長自居,以私室為會所。遇事則招搖撞騙,假公濟私,儼然以全路商人代表自居。實則所謂代表者,僅代表其一人而已。真實商人之所以不置一詞者,實因商人以營業為重,不屑計及於此耳!此種人卑行劣跡,無復人格,實為害群之馬。不論任何社會或團體,一有此種人之足跡,無有不敗者,此證諸歷來陳跡,及總聯合會之分裂情形可知。


在福建路商聯會看來,商總聯會的分裂主要是作為商總聯會基礎的各路商聯會「組織不良」所致,一些商聯會是「無會員、無選舉、亦無合宜手續」的「三無」組織,商聯會領袖也並非全部出自「真實商人」,在政治利益上當然也不能真正代表各路商人。證諸史實,在五四精神的激勵下,各馬路商聯會紛紛設立,確實存在著一哄而起的亂象,因此,由各路商聯會組合而成的商總聯會,成立不久即出現分裂也並非歷史偶然。


總之,商總聯會的分裂是由多種複雜因素造成的,政見分歧是分裂的基本原因,權力爭奪是彼此角力的關鍵因素,商界內部的派系矛盾則是新、舊兩總會攤牌的重要推手,在政爭、權爭與派系之爭的背後,既摻雜著寧波幫與非寧波幫之間複雜的對立情結,也存在著內部制度設計不合理、商總聯會成員社會成分複雜等組織缺陷。商總聯會的分裂表明新總會否定了舊總會的權威性和代表性,但新總會也無法取代舊總會的地位,兩者分立標誌著代表非寧波幫的新總會與代表寧波幫的舊總會在組織上的分庭抗禮,也反映了商人政治參與中激進與穩健兩種勢力的分野,從此,新、舊兩總會各樹異幟,各自抱團,不利於商人力量的集中與統一,對租界華人爭取市民權運動造成了危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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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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